返还彩礼纠纷中的司法规则
2021-10-15
作为一种古老的婚嫁习俗,彩礼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周代。经过几千年的演变,彩礼的仪式性元素减少了,逐利的一面变得更明显,以至于“天价彩礼”引发出严峻的社会矛盾。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但许多年轻人尚未完婚就分手,或者刚刚结婚就离婚,随着彩礼价值的增加,返还彩礼的诉求也变得越来越迫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五条,有且只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司法解释赋予司法便民化新内涵,让司法工作更“人性”、更有“个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灵活运用,往往也体现出高超的智慧。
彩礼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目前将其认定为附条件赠予的观点比较普遍。附條件的赠予,即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财物,如果最终未能结婚,可视为条件不成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这是诉请返还彩礼的理论根据。
在现实中,新婚夫妇可能刚刚办理结婚登记就无法继续生活,于是提出离婚。例如本期案例中的程序员王福生,虽然与妻子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同居,但结婚和同居的时间很短、彩礼数额大,若不允许返还,对于男方而言就极为不公。
现实中也有类似案例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中,山东临沂的一对新婚夫妇,登记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个月,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两级法院均予以支持。目前,江苏省、浙江省高院对此问题已经明确规定,即使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值得注意的是,登记并同居之后要求返还彩礼,毕竟是原则之中的例外。法院的这种处理主要是从公平原则出发,因此一般不能要求全额返还彩礼。至于具体可以要求返还多少,还要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情况,由法院酌定。
而在纯粹的赠予中,返还规则就截然不同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原则上只有在财产转移交付之前,赠予人才可以撤销赠予,一旦转移交付,几乎不存在返还之说。情侣相互馈赠的不以结婚为条件的小额财物,往往只能认定为赠予。因此,本期案例中的老周,在恋爱过程中赠送给女友的礼物,就是纯粹的赠予,而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返还。
作为在谈婚论嫁的当事人,应深刻认识到婚嫁事宜的重要性,不可贸然行事。若条件允许,不妨以书面形式确定婚约,明确约定彩礼的内容、数额和支付方式。立字为据,是诚意的体现,也能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不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