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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机论及其困境

2021-10-13徐雨杉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32期
关键词:动机有效性

徐雨杉

摘 要:随着伦理学的不断发展,针对道德的评判问题,学者提出了种种解决方案,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统一论、效果论以及动机论。本文主要是对动机论进行分析研究,主要分析此方法应用于道德评判根据上是否可行,并提出其理论的不充分的问题以及对应的现实难题,表明作为具有内在性和私人性的动机,是难以解决作为道德评判根据的时候产生的善意伤人的道德悖论的难题。虽然动机论作为道德评论根据来说尚有难度,但是它对于人们具备善良的动机的教育仍是非常珍贵的。

关键词:动机论;动机;道德评判根据;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32.058

总的来说,本文中所强调的道德评判根据中的“根据”所指的是解释和还原的关系。其在理论中的逻辑关系如下:若A能还原成B,那么,B就是A的根据;进一步来说,若是还有其他的子理论同样也能还原成B,但是B不能够被还原,那么,B就叫作最终根据。举个例子,善和恶,虽然作为通常的道德评判的结果,但其是受主观决定的,并且具有个体差异性。动机论指的是以人的行为动机为道德的评判根据,而把最终的结果与效果作为根据的则被称为效果论;另外,将这两种根据结合起来进行评断的被叫作统一论。那么,在进行道德评判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就成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了,而这个问题的答案的得出应该遵循有效性原则。

如今,许多专家学者对此问题的争执依然不断,执每个观点的学者也都能够自圆其说,然而,有效性原则常常被忽略,取而代之的是,学者往往陷入的道德评判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问题的泥淖之中。针对这个现状,本文通过剖析动机论,阐明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里所遇困难,并试图反思它的有效性。

1 动机论概述

1.1 动机论的常规定义

动机论首先是一种主观的态度,具体地来说就是人在做出行动之前内心想要实现的预期。倘如打算决定做什么事,其动机就是做出这件事情的缘由,以及其合乎道德的或者是非道德的目的。它认为善与恶只跟行为发生者的动机有关,而与行为所產生出来的效果毫不相干。因此,在善恶评价上的唯一需要考虑的只有动机这个因素了。这两个释义的共同点有两点:一是两个皆预先默认了动机可以被作为公共对象的这个设定;二是两者皆是含糊的,都没有十分明晰的主体。综述以上,道德评判就没法找到和明了道德的结构了。然而,只有在道德结构这个范围内,我们才能够精准地定义动机论,才能进一步地进行动机论的有效性研究。动机论在道德结构的范围内可以被概括为:动机论是把行为的发出者的动机当作道德评判依据的;换句话说,动机论是把行为发出者主观的意愿作为道德评判依据的。在动机论的情况下,道德评判的逻辑如下:当且仅当行为的动机是善良的、道德的,那么这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是道德的,而与其他的因素无关。动机论的支持者在世界上曾引发热潮,其中的代表人物就有康德。在他的《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等多部著作中都有关于动机论的阐述:“手段的有价值或无价值当然只取决于目的”;“意志的客观根据叫作动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的必要性”;“关于道德价值的问题,我们要考虑的不是我们能看见的行为,乃是我们看不见的那些发生行为的内心原则”。

1.2 动机论的基本预设

动机论首先是一种主观的态度,具体地来说就是人在做出行动之前内心想要实现的预期。倘如打算决定做什么事,其动机就是做出这件事情的缘由,以及其合乎道德的或者是非道德的目的如果要使得动机成为公共对象,则必须具有公共性。如果进行道德判断,那么其判断对象就必须明确。除了施行事件者本人,还需要一个应事者来进行道德评判。从这个角度上看,动机不单单需要被施事者知晓,被除此之外的人知晓也是同样重要的。因此,动机如果不能被第二者知晓,就无法成为公共对象,也就无法作为道德的评判对象和根据了。纵观之前的研究,没有提出预设动机论的并且并未提出动机是无法成为公共对象的问题,就会造成不少的无用研究。

2 动机论面临的理论困境

动机论里,施事者的动机是道德评判根据的标志,对于动机的评判才能形成行为善恶的结论。并且,想要知晓和剖析施事者的动机到底是什么,就必须先要让评判的人知晓施事者的动机。鉴于此,评判者如何得知施事者的动机就成了一个疑问。施事者有可能知道自己的动机,同样地,施事者在当时也有可能不知道自己的动机,事后经过他人的询问和相关提示后才会知晓自己的动机。那么,到底别人怎样才能知晓施行者的动机呢?别人有可能从施事者行为的最终效果来判断施事者的动机,但是,怎样才能使得评判人了解的与施事者本身的动机是完全一致的呢?进一步说,怎样使得这种评判是可靠的呢?答案是否定的。这也就表明动机是没办法处于一个能被公共认识的对象地位,也同样没办法被大家共同感知的。动机,是具有完完全全的私人性的,它只内在于施事者这一方,是无法彻底地、准确地外化出来的,因而其他人也难以精准把握施事者的真正动机,从这来看,动机就没法成为道德评判根据了,那些把动机看作依据的就少了说服力。举个例子,《论语》里“子见南子”的场景里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孔子的弟子子路质疑孔子与南子相见的用心坦荡的时候,孔子却没有办法来证明自己怀有正大光明的动机,只能无奈地说出“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的誓言。可见证明动机的善恶之难!人生在世,第一无法办成的就是向别人“证明”自己的行为的动机;人生第一无奈的就是不得不向别人证明自己的动机的善良。遇上这种事情,就连“道如日月之明”的孔子都只能对天发誓而有心无力。这是动机不可知所产生的道德评判的困境。如果在道德评判的时候,由于动机本身是没办法被证明的,而若是只能依靠发毒誓来证明自己的动机,也就太过于荒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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