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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理念下大湾区环境责任保险研究

2021-10-13黄琪雯林哲民胡芷萱郭佳欣陈灏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33期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

黄琪雯 林哲民 胡芷萱 郭佳欣 陈灏

摘 要: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其明确了大湾区的绿色发展理念和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产业的方向。然而粤港澳三地间存在制度等各方面差异,且我国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政策规定较少,尚未形成完整体系,环境损害赔偿方面存在缺乏统一赔偿标准、统一赔偿金管理、协调不利等障碍。本文将在目前大湾区环责险的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环责险理论研究成果,探讨我国环责险损害赔偿机制的不足,同时借鉴国内外有关经验,从环境损害赔偿的视角,为大湾区环责险的实际应用提出建议。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环境责任保险赔偿;粤港澳协同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33.040

1 问题提出

2020年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其指出要依托广州绿色金融创新试验区,完善大湾区绿色金融协作体制,并根据不同城市的特点做出发展规划。

大湾区在金融合作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市场体量大、多元性强以及人口、产业融合趋势明显的态势。然而三地间存在诸如法律和监管体系、金融体系、数据信息流通方面等差异,对比内地,港澳在环责险赔偿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保险理赔安排设置上呈现出较大不同。根据《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核心价值,《意见》在明确了绿色金融合作发展的方向的基础上,迫切需要顶层设计在区域间的诸多具体环节的规定适用上达成协同。在大湾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方面,广州市与深圳市先后采取了例如设立试点、进行保险补贴等措施大力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损害评估标准不统一、赔偿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而除了以上两地,仍有一些地方缺少针对环责险赔偿相关问题的具体性强、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如何应对以上问题,根据《意见》指导推动三地环责险赔偿相关制度协同发展,值得重点关注和深入研究。

我国现有环责险研究中主要集中于立法理论角度,较少有针对大湾区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因而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我国环责险理论研究成果与目前大湾区环责险实践现状研究相结合,并突出实践性与时效性,以补充这一块的研究成果,为大湾区环责险损害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法律角度的理论分析建议,并有助于促进大湾区环责险市场融合互通与有序发展。对此笔者将在下文通过借鉴有关学者研究成果,在实证研究以及分析大湾区环责险现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2 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我国现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相关制度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相关制度主要体现为框架性文件,也包括少量具体性文件,下面将对其中部分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文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2.1.1内地

2017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推动建立环强险制度、做好损害评估和赔偿间的制度衔接等方面给出了初步答案,然而文件长期停留在征求意见稿状态。随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指出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建立执行监督机制,并规范损害鉴定评估和资金管理,然而具体规定仍有待细化完善。而2020年《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则表明支持粤港澳发展绿色金融并且构建统一绿色金融标准,该系列规范明确了大湾区保险赔偿协同的关键性问题,有助于促进相关市场发展,但需要后续在更多具体环节标准上作出更加明确且统一的规定。

2.1.2 港澳

2016年《澳门特别行政区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应采取具体措施不断培育特色金融,2017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险业监督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中银保监会、香港保监局达成共识,在“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下正式启动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评估工作,可见大陆与港澳在保险领域的协同与探索正不断进步,但各方需继续主动跟上环责险赔偿等领域的协同节奏。

综上,我国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都陆续聚焦环责险损害赔偿相关标准的协同和应用方面问题的解决,但实践中也反映出一系列共性的问题,接下来笔者将对这些问题逐一深入分析,以探索可能的完善措施。

2.2 环境损害赔偿中存在问题分析

2.2.1 缺乏统一赔偿标准

保险公司通常在污染事故发生后负责联系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害评估鉴定,大部分保险公司自身不具备评估环境风险的能力。在评估定量环节中,存在各保险公司保险费用或赔付金额认定标准不一、部分污染损害情况(例如扩散性污染)认定标准不一等问题。目前大湾区实行环境損害鉴定评估主要是依据国家环保部发布的《推荐方法》,其明确了环境污染评估的范围、技术标准,有助于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缺乏针对各种污染类型的损害量化模型。虽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损害赔偿的范围,但其作为一种框架性指引,在实践应用中很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规定中缺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的法律依据、标准、程序、管理以及对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等具体方面的可操作性规定。可见,此处一系列问题意味着实践中的环境损害赔偿标准仍难以确定。

目前,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深入探索了不同的环境要素鉴定评估方法,但其仅在本领域范围内立法,从而导致了评估方法的不统一,阻碍了鉴定评估工作的进步。与此同时,粤港澳各自不同的地区环境状况,也导致两地在对环境事件进行评价和进行相应赔偿时的现实依据和适用规则存在诸多不同。赔偿认定不一致的错位将使得企业自身在投保时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强制险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影响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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