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及其路径优化
2021-10-12陶张青郑孩
陶张青 郑孩
摘要:智慧法院,是司法改革和信息化时代的产物。经过几年的实践与探索,我国的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复合型法律技术人才建设不足、智慧系统存在内部壁垒和外部隔阂、网络信息环境存在风险等诸多障碍与问题。对此,我们要站在全局的角度,对当下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司法实践难题进行思考和改进,制定统一的标准或指导方针,着重复合型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消除壁垒、打破隔阂,实现智慧共享,维护网络信息安全,进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步伐,不断促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智慧法院 复合型人才 智慧共享 信息安全 改进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和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法院“人案失衡”矛盾突出,百姓的司法需求又与日俱增。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和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首次提出了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公正司法”理念,全国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加大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在智慧法院建设的道路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智慧法院的建设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对此,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强弱项、补短板,秉持“司法为民”的信念,对当下智慧法院建设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结合实际寻找合理有效的策略。
一、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
(一)设立互联网法院
截止目前,我国已经相继成立了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根据《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显示,三家互联网法院充分发挥了互联网司法“试验田”和“样板间”作用。互联网法院大力探索“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司法新模式,杭州互联网法院首创“异步审理”模式,突破了时空的限制,有效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法院的诉讼成本。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互联网法院建立常态的在线庭审模式,打破传统的庭审方式,截至2020年8月31日,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超22万件,在线庭审率98.9%,平均庭审时长29分钟,比普通线下诉讼节约时间约四分之三[1]。
(二)建立统一的诉讼服务平台
在信息化的时代,人民法院牢牢抓住“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最好一次不用跑”的宗旨,大力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在建成线下“高标准”诉讼服务中心后,坚持线上执行和线下办案相结合,充分依托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诉讼服务网等在线诉讼服务平台,不断拓宽在线诉讼方式,提升“智慧化”诉讼服务水平,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疫情之下,为保障诉讼服务“不打烊”,人民法院为人民群众提供“指尖”上的便利。
(三)构建阳光、智能、透明的司法机制
智慧法院的阳光透明公开性,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这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将司法审判工作置于阳光之下。在执行方面,智慧法院积极探索“云”上执行的模式,疫情期间,查封、交付等很多需要现场完成的执行无法进行,各级法院便大力开展网络查控、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等线上执行措施,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的网络查控系统,对账户进行跟踪、锁定、冻结,进行线上财产保全、执行款项划扣,充分运用“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破解异地执行难问题,执行案款更可通过网银、支付宝、微信等平台进行转账,使得整个执行流程更加得阳光透明。同时,多地法院运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对法律适用和相关案例的裁判情况进行分析,为法官提供综合性、指导性的参考意见,审判更加智能化。
二、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
回顾智慧法院建设实践和探索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我国的智慧法院建设整体上沿着智慧审判、智慧服务、智慧执行、智慧管理的路径,推动法律与科技深度融合,基本体系框架已经建成,走出了一条法院信息化的中国道路,已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智慧法院的现状与理想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整个建设过程依旧存在着不足,笔者认为这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不平衡问题
目前,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主要以顶层设计与地方创新相结合的模式进行展开。一方面,由国家对此进行政策性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均通过发布规范性的文件对此提供指导性意见;另一方面,各级各地法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创新符合自身的司法模式。虽然“地方试点主义[2]”在某种程度上激发了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地方活力,充分调动了各地法院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地方样板”的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也造成了各地智慧法院建设发展的不均衡,甚至导致了不小的差距。各地智慧法院的发展水平与当地的经济水平、科技水平、人才配备、政策背景等因素息息相关,基于我国的国情,由于各地诸多因素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各地智慧法院建设水平差异巨大。就目前现状来看,沿海地區的智慧法院应用设备与技术支持普遍高于内陆地区的智慧法院[3],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智慧法院整体水平高于西部偏远地区的智慧法院,地区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二)复合型法律技术人才建设不足
智慧法院作为一项新兴的“民生工程”,要求高、发展猛、任务艰巨,需要强大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撑。而强大的技术力量背后,更需要充分依托人的实质参与。但是,当下我国法院缺乏复合型的法律技术人才,难以对突发的系统故障和事故等问题进行及时地修理。当前,人民法院主要借助外部的力量进行相关应用的开发和维护,通常结合自己的业务需要,以“法院提需求,公司做研发”的模式,采取与第三方科研公司进行合作的方式,研究开发出智能设备供法院使用[4]。针对司法的工作要求,技术人员不仅要具备系统运行维护和平台建设的专业技能,更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工作。当下“法律+科技”的复合型人才极度缺乏的背景,极大地影响了智慧法院建设。其次,当下法院中仅有的技术人才的重视度不够高,技术人才多被安排在法院的边缘部门,在晋升、待遇等方面得到的机会显著低于司法审判人员,这不利于充分调动技术性人才的积极性。未来,随着司法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切实提高智慧法院持续运转的效率,对于复合型法律技术人才的需求将大大增加,故解决“复合型法律技术人才建设不足”问题势在必行。
(三)智慧系统存在内部壁垒和外部隔阂
就内部壁垒而言,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推进,在“地方试点主义”的指导下,各地区都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立的平台之外,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的司法特色,纷纷研制出许多自己的智慧法院系统。但这些智慧法院系统往往只是针对自身法院而言,相互之间存在着共享上的障碍、资源互用上的分散,这不仅有悖于智慧法院建设的初衷,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每个系统若都自成体系,则会导致多个数据孤岛。当前,由于我们对大数据共享的利用技术尚未成熟,法院和法院之间,法院和公安、检察院等其他相关国家机关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也尚未建立,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着一定的信息壁垒,信息数据共享程度较低。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此类情形:某一法院在平台上创新了一个技术,地区试点已经达到了某种显著的成效,但由于信息互享互通的局限性,另一地区的法院为了提供所谓的“样本”而另起炉灶,提供一套与前者法院几乎相近乃至一样的方案,导致了所谓的重复开发与建设。就外部隔阂而言,相关系统与平台的信息开放程度和公开权限力度也不够高,社会公众难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从智慧平台系统中获取更多的信息、资源,对外的平台或网站局限于法院的公开标准,没有更深层次地考虑到新闻媒体的发声、社会群体的关注和司法阳光化、透明化的走向,导致难以突破智慧法院和现代社会的信息共享障碍。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深入,其实我们已经积累了海量的案件信息和数据,但如何更加深层次的挖掘这些海量信息和数据背后的关联性、更好地对司法资源进行整合和对接,实现法院间乃至相关部门间的互通互享是当前智慧法院建设所存在的一个问题。
(四)网络信息环境存在风险
智慧法院,主要依托现代科技,以高度信息化的方式支持司法工作。相关数据和信息存入系统和平台后,网络信息环境的安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安全事件频频发生,譬如,大量技术公司通过爬虫系统非法获取裁判文书数据,阻碍正常用户的访问。各种网络安全事件对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无疑是提供了前进的阻碍。其次,鉴于当前我国法院复合型法律技术人才的缺乏,建设智慧法院所需的系统和平台需要外包给专业的数据技术服务商,这无形之中加大了数据信息安全的风险性。再者,一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网络安全意识淡薄,认为维护网络信息环境的安全是信息技术人员的工作,并非自己的业务。不仅如此,法院工作人员对于一些新生的智慧法院系统和平台技术也并未熟练掌握,这导致工作人员在使用系统和平台时对网络信息环境存在一些风险隐患。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加强,对法院网络信息安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的建议
目前,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与时俱进,跟进司法变革的脚步,抓住信息化发展的脉搏,表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我们要完善司法体制中的不足之处,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效率,实现司法体系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我们对其出现的诸如发展不平衡,技术人才的遴选和智慧共享的实现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参考性建议,但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长期的探索和实践进行证明,仍要依靠数据和理论上的支撑以及法学界学者和相关领域专家的努力,为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创造美好的未来。
(一)制定统一标准或指导方针
1.由中央制定出关于统一人民法院信息化水平的规范性标准或指导方针再到地方进行贯彻实行,特别是智能设备的统筹和相关技术的应用以及后续的保障和维修问题,需要官方可靠的指标进行导向和相应机构的支持。执行机构遵循该标准或者方针对各个地区的智慧法院进行大规模、整体上的考察,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发展水平,拟定出不同的策略,对智慧法院的工作人員进行集中指导和培训,达到智慧法院建设的“先发展带动后发展”,实现共同发展建设的目标,比如鼓励、支持经济发达地区的智慧法院扶持、引导偏远地区的智慧法院整体水平的升级和优化,致力于缩短各地智慧法院之间发展的差距。
2.统一标准或指导方针的实施不仅需要中央机构的大力执行,还需要各个法院的积极响应。各地区智慧法院可以考量此标准,在合理的限度和范围内进行多元化规划,做到强弱项、补短板,深化司法变革与信息化的结合。这更是为一些处于起步阶段仍在学习摸索的智慧法院提供了具有指导性质的指标,主要在筹备智能设备和信息化技术等硬件设施方面提供采购途径,在研发智慧系统与平台等软件应用方面提出实质性方案,各地智慧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多元化升级和优化,明确其发展方向和建设道路,解决建设智慧法院相关资金分配不均问题,提高智能设备和相关技术等信息化技术的普及应用,有效地促进各地区智慧法院之间的平衡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和支持智慧法院建设多元化。
(二)着重复合型法律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1.高校在以培养法务工作人员为导向的同时,开设相关信息化应用课程,致力于打造“法律+信息化”复合型人才。面对信息化时代,唱响司法系统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的主旋律,以人才培养为首要和本质职能的高校应该与时俱进,紧跟司法变革的步伐,紧握当下时代的主题,丰富和完善高校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方案,为智慧法院引进更多专业人才拓宽渠道、壮大队伍。
2.改变司法机关选拔人才的方式,改变公务员考试模式和录取条件,增加信息化技术应用考试,取消以专业为限制的录取标准,通过法律专业水平和信息化应用水平相结合的标准遴选复合型人才,考察考生的综合能力,以此减少技术人才的流失,提升技术人才在行业中的实用价值。
3.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形成一种固定化、常态化教育机制。采用“线上平台+线下指导”的方式,充分利用智慧法院的平台与资源,展开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强化训练,比如对于审执人员进行信息化培训,提升系统操作能力;对于技术人员进行法学素养培训,巩固法律知识。培训教育机制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院信息化的整体水平,促进智慧法院的建设。
(三)消除壁垒、打破隔阂,实现智慧共享
1. 在各法院内部之间,致力于打造多功能、便利性、高效率的智慧共享平台,提高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能力。将各地智慧法院系统与平台上的数据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打造全新的、权威的、统一的智慧共享平台,打破各地智慧法院间在资源上的隔阂,有效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资源整合与信息融通目标。智慧共享平台以服务智慧法院为宗旨,通过数据库的运行,在合理的权限内将案件的执行和管理等信息进行有规律地整合,方便用户检索和查阅数据,满足司法人员在案件审执过程中的需求,为审判执行工作起到辅助作用,平台上的其他司法人员可以参与案件信息的评析,对于审执人员在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学术交流,切磋探讨审查案件时运用的方法,加强各法院之间资源上、数据上的合作,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智慧共享”。
2. 在对外公开方面,相关平台要进一步提升信息开放程度和公开权限,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践行“无障碍、零距离、服务型”的智慧共享理念。考虑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提高审执信息对社会公众的开放程度,拓宽对外公开的渠道与途径,比如强化四大司法公开平台的检索功能,不以人民法院的公开权限要求为唯一指标,追求社会公众需求的导向,可以借助社会媒体的力量,建立相关沟通机制,落实好四大平台建设在社会各群体中的宣传工作,增加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和对审判信息的关注度,便于公众准确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同时,司法信息公开受众从当事人逐渐转变为全社会公开,从案件开始受理到审判执行的整个过程,相比审判结果,对于案件流程、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在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情况下可以合理地进行公开,加大司法信息内容公开、透明的力度,实现社会监督,这也是“智慧共享”的表现形式。
(四)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1.大力推行法院相关信息部门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相关技术人员的能力培训,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明确网络信息环境存在的风险,学会如何应对并处理网络病毒的基本操作。同时,网络信息的防范包括对网络数据和当事人信息的保护,所以不仅要维护网络数据的安全性,也要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
2.规划网络信息安全防卫系统,该系统会对网络信息安全风险作出预测及评估,针对不同网络病毒和网络攻击,制定出不同的解决方案和维修路径,提升网络信息安全等级,成为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环境的一道坚实防线。其次,建立司法人员身份识别系统,利用人脸识别、信息加密等高新技术,鉴别登陆智慧法院系统或平台的用户信息,进行涉密处理,确保司法信息的机密性。
3.建立內部人员的安全约束机制,安全约束机制旨在监督并管理司法工作人员在法院的系统和平台上传相关数据行为,落实网络信息保密工作,确保司法信息公开过程的安全,权衡信息公开和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并对违反约束机制的内部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若情节严重的将发布到法院对外公开的网站上公示予以惩戒。
结语
借助最新的科技创新成果,找准技术创新与司法创新的契合点,智慧法院的建设正朝着更阳光、更智能、更透明的方向发展。从实践来看,智慧法院的多项改革措施已然取得突出的成就。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有的系统、平台仍需进一步的优化,司法工作人员的技术能力仍待进一步提高,标准政策的制定仍需进一步的完善,智能技术与智慧法院业务仍需进一步融合等等。智慧法院的建设在路上,针对当下司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与提高,进一步发挥科技的创新驱动作用,聚合高校、人民法院、各界领域的力量,共同推进智慧法院的持续建设。
参考文献:
[1]最高法: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平均时长29分钟.南方都市报,2020年9月23日.
[2]王禄生.相马与赛马:中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实证研究[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2).
[3]参见缪丙信.中国智慧法院的现状、问题及趋势研究.智富时代,2018年,第11期.
[4]参见王禄生.智慧法院建设的中国经验极其路径优化——基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应用展开.内蒙古社会科学,2021年1月,第42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