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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判例看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

2021-10-12陳志軍

台商 2021年4期
关键词:報告問題法律

陳志軍

新證券法為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2020年以來,監管部門加強對證券審計市場的監管,加大對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處罰力度,促使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不斷提升,責任心不斷增強。

「欣泰電氣」,因財務造假成為了A股欺詐發行退市第一股,東窗事發至今已逾5年,然而,一石激起千層浪,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所引發的系列訴訟,逐漸有了結果。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東易律所」)作為發行人律師,因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被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處罰至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發行人財務造假事件中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的討論,不絕於耳。近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給了市場一個答複,同時也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敲響警鐘。

事發:欣泰電氣欺詐發行

2014年1月27日,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欣泰電氣」)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東易律所為欣泰電氣證券發行、上市出具律師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

2016年7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欣泰電氣及相關責任人作出(2016)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監會認定欣泰電氣存在如下違法事實: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中相關數據存在虛假記載(「欺詐發行」);二、上市後披露的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欣泰電氣欺詐發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同時被處罰。

2017年6月27日,中國證監會發佈(2017)7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東易律所的行為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及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款所述「違反本法規定或者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的情形。簽字律師郭立軍、陳燕殊作為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被行政處罰。

事中:東易律所不服,狀告中國證監會

東易律所以及簽字律師不服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2017年12月22日,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並申請對《執業規則(試行)》《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以下簡稱第12號《編報規則》)進行合法性審查。

東易律所以及簽字律師郭立軍、陳燕殊的主要事實與理由有五點:其一,律師事務所不屬於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指的「證券服務機構」,東易律所亦無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違法事實;其二,被訴處罰決定存在超過追責期限、先調查後立案等程序違法情形;其三,東易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是依據欣泰電氣提供的相關文件及審計報告而作出,欣泰電氣相關申請文件中含有虛假記載的原因是審計報告、保薦機構報告等材料中含有虛假記載,而非東易律所的行為。審計報告具備法定的證明效力,律師事務所依法只有直接採用的義務,沒有對審計報告進行查驗的權力,也不具備查驗的能力。東易律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沒有過錯,被訴處罰決定對原告施加了超越法律的義務和責任;其四,《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執業規則(試行)》及第12號《編報規則》違法。上述規範沒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據,故意混淆注冊會計師與律師業務的界限,自行增加了律師事務所在IPO業務中的義務。其五,簽字律師陳燕殊系受東易律所指派協助郭立軍工作的現場負責人員,並非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且沒有違反從事證券業務規則的情形,不應受到處罰。

2018年6月27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東易律所以及簽字律師郭立軍、陳燕殊的訴訟請求,東易律所以及簽字律師郭立軍、陳燕殊提起上訴。2021年4月23日,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其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於東易律所是否勤勉盡職問題的論述,邏輯清晰、理據充分,對A股市場IPO發行人律師的執業標準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壓實了律師事務所作為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

事後:一紙判決,敲響警鐘,勤勉盡職,看門人任重道遠

發行人IPO過程中的各項問題,多數重要的核驗單元並非是單純的財務問題、業務問題或者法律問題,往往是需要中介機構分別查驗與判斷的。在東易律所的上述行政判決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重點對東易律所的責任問題進行了闡述。

關於「律師事務所勤勉盡職的認定標准和證明責任問題」:對於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出具相應法律意見可以將其作為依據,對審計報告中涉及財務會計專業性、完整性、一致性等問題履行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但對審計報告中涉及法律風險的問題仍需秉持職業懷疑精神,本著獨立、勤勉的態度履行相應的核驗義務,並留存相應的證據,以證明自己履行了與關注問題性質相匹配的注意義務。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審計報告的法定證明效力大小,而在於本案爭議的應收賬款虛假記載問題,是否屬於法律專業人士需要特別關注的事項範圍以及律師事務所是否有證據證明自己履行了相應的注意義務。

關於「應收賬款收回問題」:應收賬款收回核驗問題,首先是財務會計問題,由會計師以其職業謹慎和勤勉精神,對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一致性等作出判斷。同時,收回應收賬款本身屬於公司重大債權債務,又涉及公司經營的合規性和法律風險問題。律師事務所在提供證券法律服務、出具法律意見時,對於公司財務會計專業問題,需要履行一般理性法律人的注意義務,但對於依托於這些財務會計資料所反映的公司經營行為的合規性和法律風險問題,律師仍應履行作為專業法律人的特別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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