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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的消亡之路:清代赤溪湳洞司改土归流后存废问题再辨

2021-10-12吴才茂

青海民族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黎平清江长官

吴才茂

(凯里学院,贵州 凯里 556011)

明清时期的改土归流,因涉及明清王朝治理边疆的基本制度,故而无论是政治制度史还是边疆民族史,都是极为重要的问题,一直受到学界的重视。何谓改土归流?其实就是废除土司,代之以流官,变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1]相关研究多集中于讨论改土归流的原因、过程、影响、评价等方面,[2]但以往之研究受到社会形态进化理论的影响与束缚,同时也受史料占有的制约,这一问题仍有较大的开拓空间。例如,就雍正朝改土归流起因的分析,常建华在全面占有资料的基础上,提出新说,认为改土归流与推行保甲、缉盗、设置汛塘有着直接关系,是在雍正初年新政改革的背景下出现的,而非专门针对土司而言。[3]至于土司制度的终结,学界也存在诸多观点,如“明代中叶以降说”“改土归流说”“辛亥革命说”“民国说”“新中国民主改革说”,[4]由此可见其复杂之程度。但即如改土归流之后各土司消亡的具体情形,论者并未多见。最近的研究成果显示,其实改土归流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简单,其后续的问题仍然极为复杂,如被革土司官员的安置、其辖地如何转入州县直接管辖等问题,已有初步研究成果。[5]这些细致而微的具体研究,无疑能把土司问题研究引向深入。本文正是在这一学术脉络下从事的具体研究,主要以新发现的清水江文书为核心史料,对赤溪湳洞长官司被记载为改土归流之后,是如何重生、析分、消亡的历史过程进行廓清,以期对改土归流后土司的具体存在状态做一细化研究,揭示清代改土归流的层次性、复杂性及其延续性。

一、赤溪湳洞司的设置、改流之记载辨析

明初贵州东南部黎平府赤溪湳洞司之建置及其在清代改土归流之情形,其细节较为复杂,以往的研究并未辨明。据贵州最早一部省志弘治《贵州图经新志》载:“元置赤溪湳洞蛮夷长官司,属思州安抚司,本朝改赤溪湳洞蛮夷长官司,属思州宣慰使司,永乐十一年改属新化府,宣德末新化府废,来属。”[6]这样的记载,极为简略,明初的设置细节,并未明晰,直到永乐十一年(1413年),才有确切的时间点。然而,翻开《明太宗实录》,不仅永乐元年(1403年)有这样的记载:“复设古州、龙里、欧阳、湖耳、中林验洞、八舟、漕滴洞、潭溪、福禄永从、洪州泊里、亮寨、新化、赤溪湳洞、西山阳洞十四蛮夷长官司,俱隶贵州。”[7]更为奇怪的是,永乐五年(1407年)还有这样的记载:

设赤溪湳洞长官司,隶思州宣慰使司,命王必恕为长官,王显彰为副,其所统寨六十七,苗民一千五百余户,皆必恕等所招集,思州宣慰使田琛言于朝,且请设治所,故有是命。[8]

既然永乐元年已经复置了赤溪湳洞司,那么,此处“赤溪湳洞司”与永乐元年复设之“赤溪湳洞司”是否为同一个?笔者认为不是,前者长官为吴氏,后者长官为王氏,但紧接着就有一个合二为一的过程,即王氏正、副长官只是短暂的存在,就被吴氏和后来的杨通谅所取代。万历年间贵州巡抚郭子章对贵州土司的长官世袭有详细记载,其中“赤溪湳洞司”条为:

蛮夷正长官杨通谅,永乐六年因剿罗台贼功诏授,子福袭,历杨玉瑄、杨昂、杨松、杨钟秀、杨国威,今缺。吴世铭,先朝副长官也,国初子尚先袭,尚先子应澜,洪熙元年剿墨溪贼,以功进正长官,子与文袭,历吴朝昕、吴瑢、吴春、吴仲绅,今吴皋。[9]

从这条长官世袭来看,明初赤溪湳洞司为副长官,长官为吴尚先,也就是说,一直存在着赤溪湳洞司副长官,属于“先朝”归附序列,这就是永乐元年“复设”的来源。而正长官要到永乐六年,杨通谅征讨罗台有功才被授予,属于从征有功序列。永乐五年虽然也属于归附序列,但并非“先朝”归附,而是羁縻新立,其正长官司为王必恕,副长为官王显彰,属于王氏土司。那么,何以杨通谅会取代王必恕?这还得从文中提及的罗台(应为台罗之误)这个地方说起。

永乐初年,台罗是个火药桶。永乐八年(1410年),在苗普亮的带领下开始变乱,后被招降。[10]永乐十一年五月,台罗苗普亮又起生变,这次规模大,波及面广,战况激烈,镇远侯顾成亲率大军弹压,至永乐十二年(1414年)正月斩普亮止,历时近九个月。[11]值得注意者,也是平息这次反抗一个月之后,贵州布政司才确定所辖八府的属地,即哪些长官司归哪一个府管辖。[12]换言之,并非一建贵州省,其八府之地就马上统辖长官司,中间还经历了台罗事件。在这个事件里,从征获得军功者,自不在少数。杨通谅既然是参与剿灭台罗有功,应该与此有关,只不过到万历年间郭子章记载时,把时间上推至了社会变乱的初期,仅记录了其成为长官司的经历,同时代编纂的万历《贵州通志》准确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杨通谅,永乐十一年,功升本司正长官。”[13]另外,在这个事件里,永乐五年经思州宣慰使田琛举荐的土司王必恕、王显彰,其所统辖六十七个苗寨,苗民一千五百余户,虽无确切的资料显示他们参与了台罗事件,但该事件涉及面极广,田琛又已被朝廷所灭,王氏土司可能正是参与了这一事件被革职,从此再无王氏一族作为赤溪湳洞司长官出现。①而杨通谅经此一役,功升正长官,代替了王氏一族,并一直世袭。值得一提是,洪熙元年(1425年),“邛水长官司奥洞苗蛮苗银总男苗章奴等”,聚兵作乱,赤溪湳洞司长官杨通谅与指挥祝贵往招抚,通谅被杀。[14]其子杨福,作为赤溪湳洞司长官曾于宣德十年(1435年)三月遣人“来朝贡物”。[15]由此可见,郭子章所记其承袭世系,正确无疑。

总之,明初洪武、永乐两朝,贵州东南部伴随着社会变乱的频发,土司的变换也极为频繁,尤其是为了牵制“先朝”归附这部分“土皇帝”,明朝设置了很多“从征”有功者为土司。这些土司分为“先朝”归附、“从征”有功、“羁縻”新立三种类型,又以前两种类型为主。[16]在这样一个新旧交替的时代,其过程极为复杂多变,导致历史文献中关于明初这些土司变动的记载,常常出现看似抵牾、实则符合当时历史情境的现象。

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赤溪湳洞司“因议叙土司案内,不准承袭”,[17]从此被开列出土司名单,成为“废土司”。如乾隆《贵州通志》在土司卷内,专门“附载废土司”,黎平府就有三郎司、赤溪湳洞司和西山阳洞司。[18]此后,有关赤溪湳洞司被改土归流的记载成为主流,如《大清一统志》载为“康熙二十年裁”。[19]《清史稿》直接写成:“康熙二十三年,改土归流”。[20]换言之,赤溪湳洞司在康熙二十三年被改土归流成为事实,以致曾辖其地的黎平府所留下的道光、光绪两部府志,亦遵循了这一事实,记为“十四司内之赤溪司、西山司、福禄司、曹滴司亦渐次裁去,今正长官十一、副长官四”。[21]今人研究,亦多从此说,如王宗勋指出“康熙二十三年,朝廷派兵部尚书朗库勒纳到贵州铨叙土司,以征吴三桂无功而裁撤赤溪湳洞长官司,其地划归黎平府经历司管辖。”[22]又如《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写道:“赤溪湳洞蛮夷长官司,在今贵州剑河县东北南明镇南明村。康熙二十三年因议叙土司案内改土归流”。[23]因此,赤溪湳洞司在康熙二十三年被改土归流,似成铁案。

然而,赤溪湳洞司果真在康熙二十三年就被裁了或者改土归流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先来看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成书的《贵州通志》中的两处记载:一是黎平府的沿革,“康熙二十五年,西山司以叛废,领县一,长官司十一:潭溪、八舟、龙里、中林、古州、新化、欧阳、亮寨、胡耳、洪州、赤溪。”[24]此处言之甚明,当时黎平府领县一,长官司十一,赤溪湳洞司依然在列;二是土司部分,对黎平府属土司有详载:

潭溪长官司正长官石飞雄,康熙二十三年内承袭。潭溪副长官司石严,康熙二十一年内承袭。八舟长官司长官吴弘化,康熙二十三年内承袭。龙里长官司长官杨胜梯,有印,康熙二十一年内承袭,病故,子秀颖未袭。中林长官司长官杨士美,有印,康熙二十三年内承袭。新化长官司长官欧阳瑾,有印,康熙二十一年内承袭,病故,子欧阳永昌于二十八年承袭。欧阳长官司正长官杨运宏,有印,康熙二十一年内承袭。欧阳副长官吴登科,康熙二十一年内承袭。亮寨长官司长官龙文炳,有印,康熙二十一年内承袭。湖耳长官司正长官杨通乾,有印,康熙二十一年内承袭,湖耳副长官杨宏引,康熙二十三年内承袭。洪州长官司正长官李煦,有印,康熙二十一年内承袭。洪州副长官龙登科,康熙二十一年承袭。分管三郎长官司,杨世勋,于康熙二十三年为议叙土司等事案内,不准承袭。赤溪湳洞长官司,吴承宣、杨鸣鸾,于康熙二十三年为议叙土司等事案内,不准承袭。西山阳洞长官司。[25]

纵观康熙《贵州通志》所罗列的这份名单,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从潭溪长官司正长官一直洪州副长官这14个正、副长官司,有具体的承袭记录;二是三郎司和赤溪湳洞司,长官名字尚存,说明他们还是在任官,只是其后裔不准承袭;②三是被彻底改流的西山阳洞司,仅存其名,并未列长官的名字,说明其确已革废。这里需要辨析是“不准承袭”几字,是否就是“裁革”或“改土归流”的意思。据李世愉的研究,清代改土归流有两个重要步骤:一是停止土司承袭,派遣流官代之;二是录其人民,籍其田地。[26]换言之,这两个步骤完成,才可以说一个土司被改土归流。但此处仅停止了赤溪湳洞司的承袭权力,并没有说废止,亦未如西山阳洞司那样有“其地入永从县”[27]处理。实际上,顾祖禹同时代撰成《读史方與纪要》中,赤溪湳洞司依然是黎平府属的长官司,也并没有开列在废土司中。[28]因此,笔者认为赤溪湳洞司在康熙二十三年,只是被停止了承袭的权力,并没有被改土归流,在地方社会中,他们仍然继续承担着土司的职责。

二、赤溪湳洞司对楠木冲地界争夺案的处置——兼论赤溪湳洞司的辖区

既然赤溪湳洞司并没有被彻底改土归流,只是被停止了承袭的权力。那么,在随后的历史时期里,它在地方社会中还有处理地方事务的权力吗?一些遗存于民间的历史文献显示,其作为长官司处理地方事务的权力并没有消失。为示说明,先引一方《分界》碑铭如下:

赤溪湳洞司军功加一级正堂□。据鬼广龙显达、滚德明等与退尾寨唐文秀、文君轩等控待拜坡楠木冲地界并树木一案,清江府兆批本司堪结,将楠木冲中井分界,井上断归鬼广管业,井下断归退尾寨管业。当取两造,遵结在案,各仰照赏差,勒碑为界。

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一日立③

据碑文可知,鬼广和退尾两寨对争夺待拜坡楠木冲地界,赤溪湳洞司正堂官在清江厅的授权下处理该事件,刊碑分界。由此可见,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赤溪湳洞司依然承担了管理基层社会的职责。不过,这次以立碑勘结的结果,并未让鬼广与退尾寨心服口服。于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两寨再次兴讼,现遗存有如下一份判决文书:

(文前绘有彩色地界图)清江厅赤溪湳洞司踏勘会审复判一案,讯得原告清江魁广滚乔富、龙显达,以越界争葬阴地呈控唐斯圣、文君轩等一案。据该民滚乔富供称,与龙姓历居魁广,世守其业,二股公共之产,而龙姓先人由明末时,在茅坪大码头顶碓碢与湖南相争地界,移进魁广,镇守地方。该民龙显达称,祸因先人顺治时与唐姓先人结婚,义重将业陪嫁地土眼补两,即待拜坡山岭一支,何以越界霸葬冲敖冲阴地,唐母龙氏回妹之坟,其业如有主,唐、文何以舞弊手续,等语。讯得被诉黎平茅坪唐斯圣、文君轩等供称,尚有祖业,先人置管无异,葬有祖坟可据,官给证凭朗然,何以串争阻葬,呈述该民等,阴阳应照契管,据该混争霸葬舞弊手续,造意混争,自生愧悔哑喑,购业证据不确,平空混争,可制请究,等语详细具该两造,亦不相符合原收,各村绅首,具实陈明。查阅:该民滚、龙姓尚存册图契据,证券确实。该民唐、文姓,亦应混争霸占,并无确据所实,亦该唐、文姓舞弊手续,屡结翻供,亦应取消。再三加查,该此山大拜坡,由楠木冲三星顶以下,至河中一大岭,即将中顶分为两段,中顶左穹培冲口抵宰大溪团坡,中顶右穹赶冲冲口抵眼沟溪岩洞以作两确定界。中顶以上至楠木冲一段,仍归魁广滚、龙二姓管业,中顶以下至河中一段阴地,给归茅坪唐、文二姓进葬祭扫。其冲敖冲之阴地,龙氏回妹坟墓,亦该祭扫,止葬中顶以下一段,其有松、茶等树,暂作借土养木,日后木售完全外,其阳培地土,仍归魁广滚、龙二姓管业,只有待拜坡所应归唐、文二姓□管,仍粘大拜坡,右边穹赶下第二岭。案查雍正前,王寨、茅坪等处,隶赤溪司辖,雍正三年后,弃司归府后,魁广原从司隶清辖。详细加查,该处习惯话语,原有两种,一苗语,眼补两,一汉语,待拜坡,而待拜坡即苗呼,汉语呼杀猪坡,此等语应相符合地点,业经决定,直行判断,并饬勒石出示,立碑永远不准混争,各祭各祖,各管各业,永远静守,切切,此判。

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判断结案呈

清江府赤溪湳洞司告示

乾隆三十一年,两造给示立碑,照得本司断案,各寨团绅认明,清、黎两属界限,禁碑在此永存,团坡岩洞在此,穷培穷起为分,阴阳各管各业,永远不准混争,查勘绘图存据,存贴两示为凭,倘敢故意违犯,罚办绝不从轻,两造遵依承认,其各一体懍遵。[29]

碑文对茅坪唐、文二姓争夺楠木冲地界的来龙去脉有较为详细的叙述:明末龙姓因与湖南相争地界,移进魁广,与滚姓共同拥有楠木冲。至顺治时,龙姓与唐姓结秦晋之好,龙姓将“眼补两”作为陪嫁之地,唐姓从此开始染指“待拜坡”,特别是越界争葬阴地,成为最主要的争夺方式,兴讼不已。乾隆三十一年,在赤溪湳洞司的主持下,联合各寨乡绅踏勘会审,并查验二者的“图册契据”,揭开了唐、文二姓混争的事实。为了彻底解决争端不休之局面,赤溪湳洞司还做了一隐一显的两件事情:一是依据踏勘结果,彩绘了二者的管业地图置于判决书文前,使各姓管业界限一目了然,作为内部凭证给予当事人;二是附以朗朗上口的告示于判决文书之后,作为公诸于世的凭证,刊立碑刻,杜绝争端。

另外,这件结案文书所附“清江府赤溪湳洞司告示”,还被专门抄录了出来(参见图一[30]),共计8行,每行12字,每行有两处红圈标硃,并钤盖了三方官印,也正是这三方“赤溪湳洞蛮夷长官司印”,切实证明了赤溪湳洞长官司并没有被改土归流,因为改土归流不仅要收缴原来颁发的印信、号纸,还要取消他们所管辖的土地和人民。如雍正四年平定四川建昌土司时,就追缴了从乱的宣慰司、安抚司、土千户、土百户等土司印信56颗,号纸48纸。[31]而赤溪湳洞司,不仅印信还在继续使用,实际上,其所辖的土地和人民,也没有被取消。

图一 清江府赤溪湳洞司

有关赤溪湳洞司的辖区,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的说法:一是廖耀南说,他认为赤溪湳洞司在今锦屏县城王寨一带,辖王寨、茅坪、归弓、得脑、平敖、张化、平秋、石引、高坝、皮所、鄙腮(鄙胆)、黄闷、小江、苗白等十四寨;[32]二是姜鸿说,他认为赤溪湳洞司在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之前,其管辖范围大致东抵靖州,南迄清水江,西至高丘、平夏、高翁、扎界西段止邛水,东段由今属三穗县的圭弓、新场、等溪起沿三穗、剑河、天柱三县边界进入天柱县境,经及厦、界牌、帮寨进入锦屏县境,又经茅坪、令冲、青浪至湖南边界的这样一个以赤溪(今小江)流域为主体的一个斜长地带。康熙二十二年裁撤后,管辖范围大大减小,至“开生苗”置清江厅时。由黎平府拨入的赤溪湳洞二司共辖寨仅剩四十,仅少数几寨属三穗、天柱、锦屏外,绝大部份寨子都在剑河县境内了;[33]三是王宗勋说,他否定了上述两种说法,认为赤溪湳洞司在明代及清初之辖地与乾隆《清江志》所载吴、杨土千总所辖地域大致相同。[34]何以会出现上述三种差异甚大的结论?原因有二:一是赤溪湳洞司的辖区史无明载,文献只是零星提及其辖区;二是赤溪湳洞司在康熙二十三年停止承袭,被看成一个分水岭。廖说的基础是由康熙二十三年赤溪湳洞司废止,其地归黎平府经历司所辖而来,未论及土千总时期。而其余两说,则把赤溪湳洞司分成康熙二十三年之前的土司时期和之后的土千总时期两个阶段来探讨。

那么,明清时期赤溪湳洞司辖区究竟有哪些?明代前期,其辖区为“编户一里”[35],至嘉靖年间,已是“编户两里”[36],说明其辖区有所增加,这可能与正统六年(1441年)“割贵州思州府新溪等十一寨隶黎平府赤溪湳洞长官司”[37]有关,从此直到晚明,其辖地再无变化。[38]不过,明代与清初均无其所辖具体村落之统计,其规模究竟有多大,无从知晓。直至乾隆《清江志》在统计户口时,才有明载,赤溪湳洞二土司属汉民:岑歌寨,244户,1249人;上、下牙寨,209户,621人;平征寨,81户,518人;敏寨,51户,381人;慕王寨,41户,315人;大段寨,113户,534人;魁广寨,70户,420人;令冲寨,68户,418人;岑贾寨,126户,591人;小湳寨,86户,475人;凯寨,114户,590人;坡黄寨,100户,524人;太阳寨,124户,612人;漂寨,72户,415人。赤溪湳洞司土千总吴宇隆,所管之寨俱系汉民,并无苗寨。赤溪湳洞司土千总杨秉焜所管苗寨:苗滚寨,30户,149人;高圭寨,15户,73人;高坵寨,200户,1182人;平乌寨,50户,212人;勾洞寨,30户,142人;岑广寨,25户,124人;敏洞寨,20户,154人;孟恩寨,25户,112人;浪洞寨,25户,108人;载岑寨,11户,49人;麻龙寨,11户,81人;龙塘寨,14户,43人;岑扛寨,20户,86人;高槐寨,11户,39人;地卧寨,40户,183人;大广寨,8户,35人;商洞寨,30户,141人;斗我寨,30户,122人;八卦寨,50户,215人;高坝寨,102户,660人;谢寨,200户,1440人;下敖寨,120户,580人;小广寨,250户,1799人;杨家塘寨,9户,35人;台桿寨,4户,15人;升洞寨,11户,45人。[39]从中可知,此时赤溪湳洞二司所辖规模并不小,共辖村寨41个,2840户,15487人。

值得注意者,这样一个规模,并非一成不变,它是一个不断变动的过程。比如,上、下衙寨就系乾隆十年拨入,据《清高宗实录》载:“黎平府属之赤溪司,旧管上、下衙等寨。镇远府属之卭水司瓦寨,清江所属之那磨等寨,请就近改隶清江通判,其寨民应纳粮米及词讼等件,俱归该通判征收管理。”[40]据此可知,黎平府属赤溪司所管的上、下衙寨,要到乾隆十年才拨入清江厅,换言之,赤溪湳洞司并非一次性就划拨归清江厅管辖,而是一个持续调整的过程。

这种调整,在上述赤溪湳洞司所开出的判决文书中,已有重要线索:“案查雍正前,王寨、茅坪等处,隶赤溪司辖,雍正三年后,弃司归府后,魁广原从司隶清辖。”从中可知,雍正三年(1735年)可能是一个调整的时间点,在此之前,王寨、茅坪等处,属赤溪司所辖,之后才归黎平府属,而魁广则一直为赤溪湳洞司所辖,并随之隶属清江厅。这种变动,与康熙二十三年间无关,实与雍、乾两朝开辟“苗疆”、设立“新疆六厅”而调整村寨归属有关,特别是当疏浚清水江之后,茅坪、王寨成为重要的木材贸易据点,黎平府在这一调整过程中,把赤溪湳洞司所属的茅坪等十四寨剥离出来直辖,其余部分划拨归清江厅,是一个合理的调整过程。

有关茅坪归属的这一变动过程,还可从临近的天柱县之疆域四至表达中体现出来,康熙《天柱县志》载其四至中有曰:“南至湳洞司茅坪八十里,至铜鼓卫一百八十里,西南至外界皮所一百里,西至湳洞司平征六十里,至湳洞司八十里。”[41]光绪《天柱县志》载其四至中有曰:“南至黎平府属茅坪八十里,西至清江属湳洞司平征六十里……西南至湳洞司外界皮所一百里。”[42]从中可知,茅坪在康熙时属于湳洞司,至光绪时为黎平府属,这种前后变化,正是经历了文书中提及雍正三年前后变化所致。另外,文书中提及的平征也在乾隆《清江志》所开列的村寨之中,而皮所则系黎平府“府属东北路十四寨”之一。很明显,它们都曾或正属于赤溪湳洞司的辖区。

因此,笔者认为,赤溪湳洞司的辖区,明代以来就是一个不断变动的过程。其辖区在黎平府属的土司中,之所以如此扑朔迷离,是因为雍正朝“新辟苗疆”前后,对其辖地有一个不断的调整过程,换言之,后来的黎平府“府属东北路十四寨”与乾隆《清江志》中所列,均为其辖区。由此可进一步明确,赤溪湳洞司在康熙二十三年“议叙土司案内”与雍正朝的“新辟苗疆”之中,并没有被改土归流,前者只是停止了它的承袭权力,后者则让它获得了重生。

三、赤溪湳洞司的重生与析分

通过上述赤溪湳洞司对争地事件的处理、印章的使用以及其辖区的辨析,可知赤溪湳洞司并未被改土归流。那么,从“不准承袭”到又重新获得世袭,这中间究竟经历了什么?这还得从雍正朝的改土归流说起。雍正朝改土归流有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新辟苗疆”,它使“昔化外生苗,皆设官置镇”,贵州省之版图,也达到了“四封屹然有截”[43]的规模。雍正曾炫耀其巨大作用道:“使自古未服王化之地,均得沾被朝廷之声教”。[44]

在这个剿、抚并用的历史事件中,那些地方上“披荆斩棘,凿道架梁,或飞刍挽粟,或冒镝冲锋,狼潭虎穴,亡命而勇作侦伺,蛩距蛮嘶,握符而曲为招谕”[45]之人,按照功劳之大小,在乾隆三年“事竣议叙军功”之时,“给以土千把总职衔,管理地方。”[46]就清江厅而言,共设置的土官有:土千总6名,土把总8名,土舍4名,通事3名。兹就这些土官的身份来源,列表1如下:

表1 清江厅土官一览表

表1显示,这些获得土职者,大多数来自清江厅周边的镇远、黎平两府,占总数的84.2%,特别是镇远府邛水司,土千总占了3席,土把总占了3席,土舍占了1席,共计占了总数的36.8%,充分体现了朝廷征讨“苗疆”依赖地方土司的特点。

实际上,在主持“新辟苗疆”大员鄂尔泰的奏折中,也常能见到“分遣各土官、土舍以及效用之人,分道前往招抚”的奏报,如镇远府邛水司副土官袁三奇,就于雍正六年“招抚得清水江之者磨等寨生苗七百余户。”[47]镇远府知府方显也“多遣土官人等,分道前往化诲”,招得5491户。[48]黎平府代理八舟司事吴弘熙,招得高婆等大小65寨,生苗共计2793户,5244人;古州司土舍杨枝茂,招抚寨稿等6寨苗民,共511户;洪州副司林天锦,招抚加两等41寨,生苗共计1970户,6840人。[49]由此可见,当时黎平、镇远二府辖下的土司,都参与了这次征讨事件。雍正朝改土归流并没有改掉镇远、黎平两府的土司,也正是基于这些土司在“新辟苗疆”中的贡献。可以说,这次事件,不仅成为土司可以延续的重要保证,而且不少土司中的土舍、管事以及司属人员还获了土千总世袭职位。如前述古州司杨枝茂得授六百土千总,世袭其职;又如八舟司吴宏熙得授八卫土千总,世袭其职;再如洪州副司林天锦得授八开土千总,世袭其职。[50]

赤溪湳洞司的吴氏和杨氏土官,当然也参与其中,但并未以“通事”身份参与“新辟苗疆”,而是从“停止承袭”土司变身而来,有必要详述。二者获得土千总的记录如下:

赤溪湳洞土千总吴宇隆,原籍江西庐陵县人,始祖世铭,于前明洪武年间随师征剿苗寨有功,授黎平府赤溪湳洞长官司。国朝改为土千总。雍正七年至乾隆元年,苗民叛服不常,大兵进剿,父吴谦奉调带领土兵,屡从攻击,积有微劳,三年内事竣议叙,复蒙经略张,咨部给委,世袭今职,拨入清江。

赤溪湳洞土千总杨秉焜,原籍江西丰城县人,始祖杨通谅,于前明洪武年间随征有功,授黎平府赤溪湳洞长官司。国朝改为土千总。雍正七年至乾隆元年,苗民叛服不常,大兵进剿,祖昌燕奉调带领土兵,屡从攻击,积有微劳,三年内事竣议叙,复蒙经略张,咨部给委,世袭今职,拨入清江。[51]

这个记载有两处值得注意:一是“国朝改为土千总”一句,直接说明了赤溪湳洞司改为土千总的历史,对其于清初事迹特别是康熙二十三年停止承袭之事,只字未提,而改为土千总的具体时间,亦未提及;二是“奉调带领土兵”一句,由此可知,赤溪湳洞司依然有“土兵”,雍正七年,他们奉调出征。换言之,赤溪湳洞司仍是朝廷设置于地方社会中的土司,康熙二十三年只是停止他们承袭,而没有被废止他们所拥有的土兵,因此,其未被改土归流的证据更加确凿。

另外值得注意者,赤溪湳洞司在清江厅的身份一开始也并非土千总,而是长官司,据《清江志》载:“清江明以前为化外生苗,雍正七年贵州巡抚张广泗讨平之,……建筑城池、驻兵置堡,……设通判于柳霁,设县丞一员,左、右两卫,千总二员,土千总四,土把总八,土舍三,通事十二,俱隶清江,并将湳洞赤溪二司拨入”。[52]从这个记载来看,清江厅设置之初,赤溪湳洞是作为两个“司”由黎平府拨入的,当时的土千总也只有4个,二者并非土千总身份甚明。实际上,最为熟悉黎平府及“苗疆”事务的张广泗,于乾隆元年十一月有一份详细的“苗疆善后事宜”报告,当中提及“镇远府所属之邛水、赤溪二司,去府治窎远”[53],可知至少的乾隆元年,赤溪仍为长官司,并非土千总,而且赤溪司尚有一个从黎平府→镇远府→清江厅的隶属变动过程。这个变动过程,至乾隆三年底定“苗疆”事务之后,才最终改隶清江厅和改为土千总的。[54]因此,才有后来《清江厅志》所载“土千总六名”[55]之说。

要之,赤溪湳洞司在雍正朝的“新辟苗疆”事件中,与其他长官司一样,积极参与征讨,获立新功,藉此获得重生。其身份由“不准承袭”的长官司,在因“新疆六厅”不再设置土司名号之情况下而转变为土千总,重新获得世袭其职的权力。

行文至此,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即赤溪湳洞司是否仍如前述乾隆三十一年处理地方事务一样,是一直合在一起的吗?历史情境可能比呈现出来的碎片更为复杂,在处理地方重大事务上,赤溪湳洞是作为一个整体出面应对的。但是,在具体的日常事务管理上,正如杨氏土千总和吴氏土千总的名称一样,笔者认为赤溪湳洞司有一个分离的过程,即赤溪地方为杨氏所管辖,湳洞地方为吴氏所辖。实际上,道光年间任贵州巡抚的罗绕典撰《黔南职方纪略》对此有一个梳理:“赤溪土千总杨氏,管赤溪诸寨。……康熙十九年降为赤溪外委土千总,乾隆十年改属清江通判。……南洞土千总吴氏,管南洞诸寨,雍正时降为外委土千总,乾隆四年改隶清江通判。”[56]这个记载有一点须要辨明:即赤溪与湳洞的分离,在康熙十九年(1680年)就已出现,杨氏土司降土千总,吴氏土司保留,这个说法和康熙、乾隆两版《贵州通志》所记,有矛盾之处,赤溪湳洞司被停止的承袭时间是康熙二十三年,并且是吴氏和杨氏一同停止。另外,乾隆十三年(1748年)任贵州巡抚的爱必达撰《黔南识略》有载,清江厅“土千总六员、土把总七员,土舍一员,惟赤溪南洞,系明洪武五年授土酋吴世铭为赤溪南洞蛮夷长官司……国朝乾隆元年给委,世袭土千总,余均系雍正、乾隆年间给授。”[57]所记改为土千总的时间为乾隆元年(1736年),且未有二者分别授予的记载,似乎仍为一体,与罗绕典所记抵牾,这种抵牾,实际上也证明了赤溪湳洞司在地方实际运行中的复杂性,以致并无哪一种文献可以一锤定音。这不仅需要我们从这些文献记载中仔细甄别,而且还应该发掘更多的史料。

其实,赤溪与湳洞的分离,不仅文献有记载,如同治四年(1865年)就有湳洞司的说法。[58]在清水江文书遗存下来的“税费单据”之中,更有充分体现,如赤溪司开出的收据,共计7件,分别为道光十六年(1836年)、十七年(1837年)、十八年(1838年)、三十年(1850年)、咸丰元年(1851年)、二年(1852年)、三年(1853年)的缴纳凭据。为示说明,兹举3件如下:

收条1:赤溪司杨 收到下熬寨龙和保、龙邦乔道光十六年分火烟米二升二碗。

道光十六年十一月廿八日给凭存照(有硃批“印”字一)

收条2:赤溪司杨 收到下熬寨龙邦乔完道光十六年分火烟米二升二碗,给凭存照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廿八日给(钤盖“赤溪湳洞蛮夷长官司印”一)

收条3:赤溪司杨 收到下熬寨龙和保、龙邦乔道光十六年分火烟米二升二碗。

道光三十年十月廿八日给(钤盖“赤溪司印”一)[59]

这7件收条,都来自下熬寨,下熬寨系赤溪湳洞土千总杨氏管辖的村寨,因此,火烟米也就由杨氏来收取。④但这些收条的开头,全部写明为“赤溪司杨”,说明是以“赤溪司”的名头在行使权力。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这7件文书除道光十六年为朱批一个大“印”字之外,其余均钤盖有印章,其中,道光十七、十八年这2件为“赤溪湳洞蛮夷长官司印”,道光三十年、咸丰元年、二年、三年那4件为“赤溪司印”。由此可蠡测两种结果:一是“赤溪湳洞蛮夷长官司印”一直存在,并使用到至少道光十八年,而至迟从道光三十年开始,赤溪司有了单独的印章,由此彻底与湳洞司分离。二是“赤溪湳洞蛮夷长官司印”一直存在,也一直使用,但赤溪与湳洞又分别有自己的私印,也可以在地方社会中使用,特别是火烟米这种直接征收的收条,钤盖私章,百姓亦认可。换言之,赤溪与湳洞两大土千总,在地方实际事务管理中,有联合也有分离,若系地方重大事务,依然以“赤溪湳洞司”的名义出面解决,若为日常细碎事务,就分开处理。

此后,赤溪湳洞吴、杨二氏土千总一直持续到民国初年。此后,民国政府对土司进行了大力整饬,于民国十八年印制了《土司调查表》,命令各省政府对土司进行调查,并征求其改革意见。十九年至二十年连续命令改土归流。二十八年以来,绝对不核准土司补职。在这种背景下,贵州省于民国二十四年对内政部报告“全省境内土司制度无复存在”[60],表明当时已无土司存在。具体到剑河,民国三年(1914年),清江厅改为剑河县,二十一年(1922年),改屯堡为乡镇。[61]经此变动,至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修撰《剑河县志》之时,赤溪湳洞裂变为“大广、磻溪、南明三乡”。[62]至此,赤溪湳洞作为土官的历史才彻底结束。

四、结 语

清代改土归流,对那些大土司、反叛土司,果断坚决,彻底革废。而对一般性质的土司,特别是长官司这个层级的小土司,则持容忍态度。一些长官司虽被停止承袭,但仍然让这些看似被改土归流的土司,继续管理着地方社会,由此带来了诸多文献记载上的抵牾,废而仍存的现象在地方社会中多有出现。这种现象的产生,其实是清代改土归流有层次性而导致的,即改土归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彻底改流者,这种类型明确记载为革废或改土归流;二是改而仍存者,这种类型多写作停止承袭,也就是仅停止了土司的承袭权力,并没有彻底取消其所管辖的土地和人民,而是作为地方社会随时启用的储备管理资源,赤溪湳洞司属于第二层次。因此,我们才看到乾隆三十一年“清江府赤溪湳洞司告示”这样的告示。然而,文献记载其被改土归流的历史,也不能视而不见,这就须要细致地辨析其设置、革废、重生、析分以及消亡的历史过程,藉此来了解一个长官司在少数民族地区何以得存的内在机制。

明初赤溪湳洞司的设置,有“先朝”归附、“羁縻”新立、从征有功三种记录,归附长官为吴氏,新立分正、副,均为王氏担任长官。但是,在永乐十一年析分思州、思南两大土司而设贵州省前后的台罗事件之中,新立王氏土司为征讨有功的杨通谅所取代,“先朝”归附、“羁縻”新立、从征有功合三为一,是为后世所言之赤溪湳洞司,吴、杨二氏从此一直担任着长官。至康熙二十三年,因征讨吴三桂叛乱无功,在“议叙土司案内”,失去承袭权力,但并未如文献所记已被改土归流,而是仍然履行着土司的职权。至雍正“新辟苗疆”事件中,赤溪湳洞司藉由征讨“苗疆”获立军功而再次崛起,同时,也是在该事件结束后,被划拨归清江厅所辖,由于新设清江厅并无土司之设,⑤而是设置土千总、土把总等土官作为地方代理人,管理“新疆”村寨,因此,赤溪湳洞司也由长官司变为赤溪土千总杨氏和湳洞土千总吴氏,取得世袭权力。

不过,在处理地方具体事务之中,赤溪湳洞司的权力惯性并没有消失,受其管辖数百年的百姓,亦并未因其名称更改而非得要其使用新名称。因此,我们才看到在乾隆三十一年的地界争端中,仍以赤溪湳洞司名义在处理,所用印信也仍然是赤溪湳洞蛮夷长官司印。实际上,湳洞司在清江厅的位置,似乎一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存在,如道光年间任贵州巡抚的罗绕典撰《黔南职方纪略》载:“清江厅属设有土弁、通事十八名,乡约、乡头四十九名,分为城厢内外及东、西、南、北四岸,并湳洞司地方。”[63]从这个表述来看,特意把湳洞司单独提出来,以“并”字突出了它的位置。因此,赤溪、湳洞两个土千总在地方社会的实际管理事务中,有联合也有分离,若系地方重大事务,依然以“赤溪湳洞长官司”的名头出面解决,若为日常细碎事务,就分开处理,但仍然是用“司”(“赤溪司”“湳洞司”)的名义,而非“千总”的名头。土千总只是在官方职官与世袭系统中的表述,赤溪湳洞司则是在地方社会中的实际存在,体现了地方官府基于苗疆治理实际而作出的灵活性制度创造。惟其如此,才能解释民间这种废而仍存的现象。

注释:

①台罗事件并非单系苗普亮造反,其乱与田琛家族密切相关,据《明史》载,在田琛被“械送京师”之后,“琛妻冉氏尤强悍,遣人招诱台罗等苗普亮为乱,冀朝廷遣琛还招抚,以免死。帝闻而锢之。”参见(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316《贵州土司》,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8177-8178页。

②三郎司就是如此,其长官杨世勋其实在康熙十九年就已承袭了,不准承袭指的是其子杨胜梓,但到了杨胜梓之子杨承恩,又于雍正二年承袭了职位,并承袭了几代,直至最后一个承袭记录,为道光五年的杨越。参见光绪《黎平府志》卷6下《土司》,《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8册,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73页。

③碑高50厘米,宽30厘米,厚4厘米,碑存于茅坪下寨村退尾寨;文中鬼广现为天柱县坌处镇地冲村一自然寨。参见王宗勋、杨秀廷点编:《锦屏林业碑刻碑文选辑》,锦屏地方志办公室2005年内部印刷本,第51页。又,文中清江府实系雍正开辟苗疆之后所置“新疆六厅”中的清江厅。据《剑河县志》载:清江于开辟后,前清雍正八年建设清江协,十年改镇,十一年仍改协。……清江厅署建在城东门内(又称通判衙门),后改为清江理苗府,至光绪末年裁撤协台及右营游击左右两营守备,仅留左营都司。民国三年,理苗府改为县。参见民国《剑河县志》卷3《建置志》,《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22册,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537页。因此,在民间多刊有“清江理苗府”字样的碑铭,参见贵州省剑河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剑河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0-1041页。但全称应为“镇远府分驻清江理苗府”,参见贵州省档案馆编:《贵州清水江文书·剑河卷(第一辑)》第2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2页。不过,遗存下来的文书中多有钤其印者,印信为“镇远府分驻清江理苗厅之关防”。参见贵州省档案馆编:《贵州清水江文书·剑河卷(第一辑)》第1册,第83、103、104、115页。

④所谓“火烟米”,是土司在其辖区内征收的徭役,数额较小,与之对应的,还有“地花粮”,数额稍大。如民国《黄平县志》载:“岩门宣化司,每年应收火烟米五石,地花粮米三十石;朗城司每年应收火烟米七石,地花粮米十石;重安司应收火烟米十石,其地花粮除已出银买田,各甲慨行免收外,其未出银之甲准按户收米一升。”民国《黄平县志》卷8《徭役》,《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21册,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455页。这种火烟米和地花粮,民国四年之后,随着土官的革废,贵州东南部才彻底废除。参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税务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0页。

⑤乾隆三年,“新辟苗疆”变乱平定,在善后事宜中,主事者张广泗认为“新疆苗众向无酋长,若遽然设立土司头目,以统率其众,不但苗众不肯服从,且恐更滋事端。”朝廷同意其意见,清江厅从此没有了长官司之设。参见“张广泗奏革除苗疆派累厘定屯堡章程折”,乾隆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鄂尔泰等奏革除苗疆派累并厘定屯堡章程折”,乾隆三年十月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241、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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