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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2021-10-09乔军辉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界(电子版) 2021年17期
关键词:监督管理消防火灾

■ 乔军辉 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一、火灾高危单位的简单分析

所谓火灾高危单位,顾名思义是具备非常显著火灾危险性的单位或场所,对这一类单位来说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往往会造成非常恶劣的群体性死伤现象,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部门来说,是必须加强安全防范与重点关注的对象,但针对这一类管理对象来说,在规模及危险性上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因此实际的防控过程中,还需要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避免“一刀切”的单一标准的防控力度不足而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1]。

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来说,如何界定某类因素是否属于火灾高危单位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一般可以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性质与类型作为依托,并通过对人口及物品的收纳体量、实际建筑面积规模大小等因素的考察,实现对高危单位范围的明确。总的来说,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界定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需要具备一定的针对性,才能有效确保结果的可靠性。举例来说,当实际界定的范围人口流量非常大时,则需要明确易发生群体性死伤类事故的特征,而对设置了较多易燃易爆类物品的单位,则需要根据其实际储量以及火灾爆炸事故的实际发生特点进行评估,从而有效把握其危险性。

对火灾高危单位来说,由于建筑结构不同,实际的分布特征也是存在一定差别的。对单体性建筑物来说,火灾高危单位多会存在于超高层、大容积、整体布局与功能复杂性较高,且实际容纳人口数量较多的建筑结构中。而对多栋建筑物来说,其中的火灾高危单位多为各个建筑结构所连接形成的归属单位,以及复杂且实际容纳用户单位较多样的环境。与此同时,这一类建筑由于各个单位之间并不具备标准统一的消防安全标准,使其在消防要求、建筑功能、环境条件以及设施配置等因素的落实上都存在很大差异。另外,立足空间及地域特征而言,火灾高危单位一般主要分布在老旧街道、棚户区、城中村或是部分存储居住及生产功能混杂一体的位置。

二、火灾高危单位中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一)消防安全标准难以统一落实

火灾高危单位这一类工程项目,大多在建设中都存在超出规范标准的现象,由于其自身的运用及功能需求,导致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并没有严格遵循国家相关的消防标准规范指导,从而造成对防火、疏散、消防设施配置等各个区域的划分不够明确,从而埋下了较多的火灾隐患,无法满足消防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易燃物质较多火灾负荷大

易燃物质较多的火灾高危单位也是影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这一类单位主要是侧重应用功能的考量,从而造成装修建设过程中运用了大量的易燃可燃物质,且部分配置设施还存在易爆炸的特性。另外,对这类物质来说,一旦在火灾事故中发生燃烧,会在很大程度上发生火势迅猛蔓延与传播的情况,并由于燃烧材料的特性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的释放,群众的救援与火灾的扑救都有着较大局限,很容易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2]。

(三)人口密度较大消防监管工作不到位

多数的火灾高危单位往往都会聚集较多的人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就会对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疏散与救援工作带来较大的麻烦。另一方面,对诸如棚户区、城中村等较为特殊的火灾高危单位来说,由于在单位区域内所涉及的社会性问题及矛盾冲突十分集中,也为消防监管工作的合理开展造成较大影响,使实际的消防监管工作往往不到位。

(四)火灾高危单位消防责任缺位

对部分火灾高危单位来说,大多数对火灾防控工作都具备一定的误区,认为火灾防控工作是消防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与他们自身无关,导致过分重视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严重忽视消防安全问题,难以建立有效的消防安全意识,从而在根本上使消防安全的主体性责任难以落实,特别是综合性的建筑结构中的火灾高危单位,实际上涉及的人员主体较多,很容易在实际消防管理工作推进的过程中出现相互推诿、责任难理清的状况,而且消防指令无法得到贯彻落实,不重视消防设施的保管维护,严重阻碍了消防管理工作的进展,造成消防系统的瘫痪。

三、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可行性对策

(一)完善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责任传导体系

消防责任主体的确立是火灾高危单位全面落实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价值的一项重要措施。首先,必须发挥领导牵头作用,联合政府及消防部门重视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管工作日程研究讨论,将其作为重点,并结合实际辖区内的情况建立针对性的管理方案,落实对各项问题的细致检查,做到能第一时间察觉。其次,必须强化各单位的协调配合能力,消防部门需要结合火灾高危单位的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联合协调管理,从而针对单位内的消防走势以及系统性与行业性的隐患问题进行综合考量,并加强对消防监管信息的反馈共享,大大提升配合力度,促进消防防控质量。最后,落实问题规章,对一系列不合法不合规的影响或干扰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工作的行为需要严抓严管,确保问题处理的可靠性,发挥震慑效力。

(二)健全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制度保障机制

对火灾高危单位来说,还必须强化消防制度保障机制。一方面,建立火灾高危单位的主动申报意识,从而强化工作人员能结合自身的特点进行明确界定,并进行申报与登记,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确保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水平检查与判定,确保安全系数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要求。另一方面,针对火灾高危单位情况还需要进行公示,从而借助电视、传媒、交互平台等渠道公示,适当发挥社会大众的监管作用,有效确保消防监督管理成效。

(三)重视优化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日常监管方案

针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日常监管方案也需要重视,基于此,消防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落实展开:其一,重视措施推进,确保能从审批、防控等各个方面入手,实现对消防安全隐患的严查严管,在根本上解决问题;其二,重视整治措施落地,消防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实时督促与跟踪,确保落实整改计划,消除火灾隐患[3]。

(四)提升火灾高危单位的防范能力

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针对火灾高危单位需要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从思想与观念入手,不断强化意识与知识储备,提升消防管理配合度与积极性。另外,针对部分管理人员还需要做好重点培训,从而不断提升火灾预防及救援能力,提升整体自救能力,有效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实际事故防范能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火灾高危单位的数量随着时代发展有一定增加,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多的考验,相关人员需要重视其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重视各个环节管理工作的把控,有效提升管理成效,从根本上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概率,维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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