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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关系契约的合同能源管理激励机制研究

2021-10-09郭婧娟

科技管理研究 2021年17期
关键词:执行力契约收益

张 慧,郭婧娟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44)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以下简称EPC)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以下简称ESCO)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其提供能源诊断、改造、管理等服务,并通过分享节能收益回收投资和获取利润的市场化节能改造模式。自从1998 年EPC 引入我国以来,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有效性和灵活性已经得到普遍认同[1]。但是,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国内节能改造市场广阔的情况下,EPC 模式在推广实施方面仍不尽如人意。首先,作为EPC 模式的主要参与方,ESCO 和用能单位,二者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以获得的节能收益支付给ESCO,具有典型的委托代理特征。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ESCO处在信息的优势地位,用能单位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节能服务项目执行中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从而导致ESCO 和用能单位在开展过程中投入不足,影响节能服务项目的产出。其次,采用EPC 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周期较长,ESCO在EPC 项目中的投入较大。对于ESCO 来说,如果遇到用能单位的恶意毁约或者在节能改造之后用能单位不按约定分享节能效益的问题,就会对ESCO的运转造成影响,对于一些小型的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可能导致其破产。因此,建立有效的契约关系,激励双方共同努力,对于促进ESCO 和用能单位的合作,提高节能项目的产出,实现ESCO 和用能单位乃至整个社会的共赢具有重要意义。

1 文献综述

近年来,相关学者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首先,在EPC 合作风险方面,Lee 等人[2]通过对香港地区的问卷调查,识别出ESCO、用能单位分别面临的主要风险,发现可以通过推广成功项目、修改政府采购框架以及政府提供贷款支持来降低风险。马少超等[3]主要考虑了EPC 项目中各风险因素的关联关系,建立了评价指标体系及风险分担比例。其次,在合作激励机制方面,以合作主体内部角度,王晛[4]从ESCO 的道德风险问题出发指出EPC 项目应注重用能单位满意度,并应通过加强契约管理作为质量管理工具;以第三方角度,陈晓春等[5]和王莉等[6],从融资、完善税收政策、健全考核机制以及构建法律体系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此外,在EPC 的关系治理方面,韩贯芳等[7]提出了基于信任关系构建信息共享的双边治理与基于合伙制的统一治理结构,用以促进ESCO与用能方的真诚合作。张涑贤等[8]实证分析了关系治理对合作绩效的影响,表明信任、承诺和联合行动可以有效促进EPC 项目合作绩效的提高。申钦鸣等[9]通过案例研究得出不同类型和规模的ESCO 是通过不同的社会网络与客户建立信任来进行合作的,提出用关系治理体系对节能服务市场进行监管。

标准的契约理论假设契约内容是完整清晰的,能够在任何状态下被验证并且契约的执行可以受到法律的保障。但是实际上,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以及法律制度不完备,在设计契约内容时并不能考虑到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由于标准契约理论与现实的冲突,学者们提出了关系契约理论并展开相关研究。与正式契约依靠法律强制力保障执行不同,关系契约的执行通常无需借助外部第三方的干预,因此能够依据其内在的自动执行机制来克服正式契约在应对不确定外部环境时的不足之处[10]。正式契约与关系契约可以是相互补充的,Cai 等[11]认为正式契约用来规定交易的基本内容,随着交易的长期延续,合作行为趋于个性化,关系契约形成对正式契约的有效补充。关系契约可以激励专有性投资,于茂荐等[12]通过构建关系契约激励下的供应商进行专用性投资模型,证明在非一体化条件下,关系契约可以更好的激励专有性投资。其次,在关系契约治理研究方面,苏娜等[13]认为成功的服务外包项目不仅仅需要契约正式的约束性治理,也依赖于更具有弹性的合作双方相互个人所建立起来的关系治理。因此,基于关系契约研究ESCO 和用能单位的合作激励问题对于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促使建筑节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本文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剖析ESCO 和用能单位的契约关系,针对在EPC 项目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运用委托代理理论,首先分析ESCO 与用能单位之间的正式契约关系,接着引入关系契约激励机制,论证关系契约对于用能单位和ESCO 的激励作用。

2 EPC 项目中关系契约的适用性分析

2.1 关系契约治理研究

为了有效解决正式契约不能有效激励ESCO 和用能单位共同努力的问题,本文引入关系契约理论,所谓关系契约是指合作双方允许签订的合约存在漏洞,通常这些漏洞也无法通过法律来弥补,但是可以通过法律之外的机制保证契约的执行。关系契约执行的保障机制主要有:合作双方出于对未来价值的考虑、出于对自身声誉的保护以及一系列关系性规则保证契约的执行。关系契约治理与正式契约是相互补充的,精确设计的正式契约可以限制交易的风险,促进信任的产生,强化双方的合作关系,但是当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时,关系性规则可以弥补正式契约的不完备,使正式契约适应环境的不确定性。

图1 关系契约与正式契约的实现

2.2 关系契约在EPC 项目中的治理作用分析

关系契约可以降低ESCO 和用能单位之间的交易成本。在合作过程中,通过以法律为保障的正式契约以及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关系性规则共同发挥治理作用,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在节能服务项目的开展过程中,无论是项目的前期设计阶段,还是项目完成之后的效益分享阶段,都涉及到项目信息的流转与互通。首先,用能单位需要为ESCO 提供开展EPC 项目所必须的条件,如用能单位应该根据ESCO 的合理要求,及时向政府或第三方机构申请项目许可;及时向ESCO 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需的资料和数据,并且确保资料的真实性等。其次,ESCO 除了需要按时完成节能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外,还需要对用能单位指派的人员进行培训。这些信息具有很强的无形性,难以被观察验证。用能单位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通过长期的合作可以增进对ESCO 的了解,积累ESCO 的相关信息,无论是在当前的合作还是将来的ESCO伙伴选择,都会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达到更好合作的目的。对于ESCO 而言,通过关系性规则发挥的治理作用,降低交易成本,也可以通过长期合作积累项目信息,丰富自身经验,增强在建筑节能交易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关系契约可以强化用能单位和ESCO 的合作关系。在双方达成合作之后,EPC 项目的成功开展离不开ESCO 和用能单位的共同努力。用能单位出于对节能的需求,ESCO 出于对自身发展的需求,双方需要达成合作,各取所需,实现自身目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建筑节能服务的专业性,正式契约不能满足其交易要求,需要以未来收益为执行保证的关系契约发挥作用,通过信任、团结等一系列关系性规则强化双方的合作关系,弥补正式契约的不完备性。此外,建筑节能市场具有正向外部性,为了消除正外部性对建筑节能市场的影响,政府会采取财政补贴政策或税收减免政策,使外部性内生化。因此,ESCO 和用能单位除了EPC 项目自身的收益之外,还可以获得政府的激励性收入。用能单位实施EPC 项目不仅可以获得经济效益,还包括潜在的环境收益和社会收益,为了便于量化计算,本文只考虑实施EPC 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

2.3 契约视角下ESCO 和用能单位的合作特点及过程分析

ESCO 为用能单位提供的节能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综合性,且节能服务质量的优劣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判断。ESCO 在与用能单位合作时,不仅要考虑诸多的风险,如投资风险、融资风险和企业生存风险,还要考虑项目未来的节能收益。因此,双方的交易存在长期性、不完备性、较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依靠法律、制度为保证的正式契约不能满足双方的交易,而通过建立一种基于信任和合作的非正式契约——关系契约,使双方具有共同的愿景、面临共同不确定性和风险,并共同分享维持关系契约所带来的未来收益[14]。

正式契约是一种承诺,这种承诺事前可以明确规定,事后可以由第三方验证[15]。由于用能单位的配合程度和ESCO 的努力程度难以被第三方观察验证,也不能作为明确的合作条款写进正式的契约中。也就是说,在正式契约下,用能单位与ESCO 签订的合约中,只有节能效益的分享比例为有效的承诺。在正式契约下,ESCO 和用能单位的博弈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用能单位向ESCO 提供正式契约;在第二阶段,ESCO 考虑是否接受正式契约并且选择自己的努力程度。此时,双方只会按照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

在关系契约下,当ESCO 和用能单位之间的合作能够产生正的合作收益并且能够被双方分享,维系关系契约就可以产生未来收益,这就为关系契约在ESCO 与用能单位的合作之间发挥治理作用提供前提条件。在关系契约的框架下,用能单位和ESCO的博弈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了保证节能项目一定的产出,ESCO 会向用能单位做出一个基准努力程度,即该节能项目最低达到的节能效率,用能单位向ESCO 做出的承诺包括给予奖励以及一定的配合程度。第二阶段,ESCO 判断用能单位的承诺是否具有自实施性,如果有,ESCO 会与用能单位签订关系契约,否则,签订正式契约。

3 ESCO 与用能单位之间契约模型建立

3.1 模型基本假设

本文中假定ESCO 和用能单位签订的合同为节能效益分享型,ESCO 和用能单位之间往往希望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多次的,是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动态重复博弈过程[16]。为了研究关系契约对节能项目绩效的影响,现作出以下假设:

假设1:EPC 项目的参与主体为ESCO 和用能单位,双方均是风险中性的。

假设2:EPC 模式下,用能单位的配合程度I 和ESCO 的工作努力水平e 是决定节能项目绩效的主要因素,并且均为私人信息,不能被第三方验证。

假设3:ESCO 和用能单位参与节能项目的成本函数分别为。这表明随着配合程度I 或努力程度e 的提高,用能单位和ESCO 将付出更多的成本,配合程度I 或努力水平e 越高,成本增加得越明显。

假设4:考虑建筑节能外部性的影响,ESCO 和用能单位的收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来自EPC 项目的节能产出,用函数f(I,E)表示,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即表明EPC 项目的产出随着配合程度I或努力程度e的增加而提高,但是提高的速度会逐渐放缓。另一部分来自政府激励性收入,根据用能单位和ESCO 各自投入按比例奖励,分别用表示。

3.2 正式契约模型

为了探讨关系契约对节能项目绩效的影响,首先考虑正式契约下ESCO 和用能单位之间的契约模型。

其中,t表示用能单位和ESCO 之间关于节能项目收益的分成比例。

在正式契约下,用能单位和ESCO 的契约模型可表述为问题P1,并按照逆向求解法求解。

其中,式(1)是用能单位期望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函数,式(2)是ESCO 的参与约束,表示ESCO 的保留收入,式(3)和式(4)分别表示ESCO 和用能单位的激励相容约束。

此时,考虑ESCO 的激励相容约束,即ESCO会按照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行动。因此,式(3)对e求导可得ESCO 效益最大的一阶条件:

同理,使得用能单位效益最大化的配合程度I的一阶条件为式(4)对I求导:。

考虑自身收益最优的情况下,用能单位没有必要支付给ESCO 更多,因此式(2)等号成立。因此,参与约束可改写为:。

因此,P1 问题可以转化为P2,

3.3 长期关系契约模型

在关系契约模型下,为了保证一定的产出,ESCO 向用能单位提出一个基准的努力程度,用能单位承诺对于超出的部分按照比例进行奖励,并且承诺配合程度I’。ESCO 判断用能单位的承诺是否具有自实施性,如果有,则实施关系契约,否则,实施正式契约。关系契约下的努力程度、配合程度以及分成比例分别用表示,超出基准努力程度的部分用表示。

在关系契约模型下,ESCO 和用能单位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在关系契约条件下,用能单位对于关系契约的自执行条件在于:具有自执行的长期收益大于不自执行的收益,即用能单位给予奖励的长期收益大于不给予奖励的长期收益。当ESCO 发现用能单位的承诺不具有自实施性时,在以后的合作中只会与用能单位签订正式契约,记正式契约下用能单位的最优收益为:

记k为贴现因子,用能单位遵守承诺的净利益现值为:

当用能单位不遵守承诺时,净利益的现值为:

综上所述,在关系契约下,用能单位和ESCO之间的契约关系可以用P3 所示。

其中,式(10)目标函数表示用能单位的最大收益,式(11)表示ESCO 的参与约束,式(12)表示用能单位在关系契约下具有自执行的条件,式(13)表示用能单位执行关系契约下的收益大于正式契约下的收益,式(14)式(15)分别表示ESCO和用能单位的激励相容约束。

将F 带入,可将模型P3 转化为P4,

当EPC 项目的系统收益越大时,用能单位的收益越大。因此,用能单位在满足“自我实施”及实施关系契约的基础上,选择收益共享系数t’、给予奖励和实施使得系统收益最大的参与承诺IB。用能单位努力工作,尽量实现较大的系统收益,与此同时也实现较大的自我收益。若t’=1 且用能单位的配合程度为IB 时,在满足式(17)和式(18)的条件下,ESCO 会选择使得系统收益最大的努力程度eB。此时,节能项目的收益最大。由此得出以下结论:当贴现因子k〉k’时,用能单位可通过关系契约实施系统最优化的参与程度IB和ESCO 的努力程度eB。其中,

通过分析正式契约和关系契约下用能单位和ESCO 的博弈过程可知,在正式契约框架下,用能单位和ESCO 会选择使得各自达到最优的配合程度和努力程度,但此时并不能使得节能项目的系统收益达到最优。在关系契约的框架下,“自我实施”约束是实施关系契约的关键,当贴现因子k〉k’时,用能单位和ESCO 可以通过关系契约实施节能项目系统收益最优的配合程度和努力程度。

4 数值分析

为了分析各参数对关系契约执行的影响,定义用能单位的关系契约的执行力为。S〉0 时,表示关系契约具有自执行力,S越大,表示关系契约的自执行力越强,反之,关系契约不具有自执行性。根据文献[15],假设节能项目的产出函数为,。当节能项目系统收益达到最优时,计算可得。在正式契约下,使得用能单位和ESCO 各自达到最优的配合程度和努力程度分别为。

(1)贴现因子k对自执行力S的影响。为了考虑贴现因子对关系契约自执行力的影响,假设γ和e1不变,取γ=0.2,e1=0.14,此时关系契约自执行力S随着贴现因子k变化的函数关系如图2 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贴现因子与y=0 有一个交点k’,表示只有当贴现因子达到k’时,关系契约才具有自实施力,与前文中的结论一致。随着贴现因子k的增加,关系契约的自执行力增加明显,说明关系契约对双方的激励效果明显。现实的合作中,当贴现因子达到一定程度时,用能单位可以考虑引入关系契约,利用关系契约在合作中发挥的治理作用,激励双方共同努力,使节能项目的产出达到系统最优。

图2 自执行力S 与贴现因子k 的函数关系

(2)奖惩系数γ对自执行力S的影响。为了考虑奖惩系数γ对S的影响,假定k和e1不变,取k=0.5,e1=0.14。此时,关系契约的自执行力S随着奖惩系数γ变化的函数关系如图3 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随着奖惩系数γ的增加,关系契约的自执行力逐渐减小直至为负,不再具有自执行力。这就表明,当用能单位给予ESCO 一定的奖励时,ESCO履约积极性增加,节能项目的系统收益增多,但是当奖惩系数增大,用能单位的自身收益会随之减少,其“自我实施”的承诺越来越不具有自实施性,关系契约的自执行力逐渐不能发挥作用。现实的合作中,用能单位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成比例的方式激励ESCO 努力,从而达到双方共赢的效果。

图3 自执行力S 与奖惩系数γ 的函数关系

(3)努力程度e1对自执行力S的影响。为了考虑努力程度e1对自执行力S的影响,假定k和γ不变,取k=0.5,γ=0.2。此时,关系契约的自执行力S随着e1变化的函数关系如图4 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随着e1的增加,自执行力S在不断减小,但始终为正。这就说明,超出基准努力程度的e1虽然会使ESCO 的努力成本增加,但是用能单位给予的奖励会越多。用能单位虽然给予了ESCO 更多的奖励,但是通过ESCO 努力增加的节能项目的系统收益会越多。用能单位和ESCO 出于对未来收益的考虑,都会遵守承诺,使得关系契约具有自实施性。现实的合作中,ESCO 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努力程度,会给ESCO 和用能单位双方都增加节能收益。

图4 自执行力S 与e1 的函数关系

基于以上的数值分析,本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在用能单位和ESCO 的合作中引入关系契约,可以有效激励双方为实现节能项目系统最优这一目标共同努力。关系契约作为关系治理的一种机制,它作用于EPC 项目的整个交易过程之中,具体体现在通过关系契约强化合作关系和降低交易成本。EPC 项目具有交易时间长、综合性强的特点,正式契约在面对EPC 项目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时不可调节,缺乏灵活性,而关系契约可以有效解决双边道德风险问题,提升项目的效率性,确保项目的经济性,从而使EPC 项目的绩效得到提升,促进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模式在建筑节能领域的推广实施。

5 结语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改造的重要手段,既可以缓解能源压力,又可以推动我国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用能单位和ESCO 之间的合作关系对于EPC 项目的产出具有重要影响。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用能单位和ESCO 之间的合作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在正式契约关系下,用能单位和ESCO 之间的契约并不能使节能项目的系统收益达到最优,接着,引入关系契约激励机制,出于对未来收益的考虑以及关系契约的“自我实施性”,用能单位和ESCO 会通过关系契约实施使得节能项目系统收益达到最优的努力程度和配合程度,从而提高节能项目的绩效,促进节能服务事业的发展。合同在制定时无法预见所有的未来事件或者预测的成本过高,正式契约框架下的合同是不完备的。因此,在未来EPC 模式的发展过程中,要注重关系契约对于合作双方的激励作用,重视关系性规则在节能项目中发挥的治理作用。

本文的研究假定在整个节能项目开展过程中,用能单位和ESCO 的风险喜好是不变的,只考虑了用能单位的配合程度和ESCO 的努力程度两方面对节能项目绩效的影响。实际上,用能单位和ESCO的风险偏好在不同阶段是不同的,对节能项目绩效的影响还包括其他因素。因此本文的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未来的研究可以弥补在该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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