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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梗与抄袭中间差了什么

2021-10-08王菲武国冉党文闻

锦绣·上旬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侵权网络文学

王菲 武国冉 党文闻

摘要: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文学圈也逐渐热闹起来。提起网络文学作品,就不难想到著作权及著作权相关问题的处理。对于新兴名词融梗的出现,是对侵犯著作权的完美解释与遮掩,还是事实意义上的归属关系,在没有官方的明确解释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网络文学;侵权;抄袭;融梗

一、网络文学作品侵权问题产生的背景

近期,随着一些网络大IP作品的爆红和其背后存在的情节争议问题,在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上,出现了一个新兴名词“融梗”。按大众群体目前对该词的理解,融梗与众所周知的抄袭只是内容相同形式不同罢了,甚至可以这样说,融梗只不过是部分抄袭者用来掩饰自己所作所为的窗户纸。当然,这些所谓的解释只是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普罗大众的看法,实际上目前并没有得到任何官方的解释,这也是值得我们深究的一个问题,就是融梗是否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往通俗了说,融梗是否可以界定为抄袭。

弄清楚小范围的前提是我们首先需要清楚大范围的内容,也就是何为侵犯著作权。我们通过检索找到了以下官方观点,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来说,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有侵权的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以及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同时也包括损害结果。我们研究的重点就在于是否有侵权的事实,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电视节目。那么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究竟是如何定义的呢?

二、融梗不属于抄袭的原因

关于文学作品圈里的融梗,基本上会将其他多数作品中精彩的一部分添加到自己的作品中,或是故事线,或是某个转折的情节,就好像武则天一般的那种人物,都要经历一段当尼姑的岁月一样。

(一)法律保护表达但不保护思想

法律只保护已经表达出来的,能够用肉眼识别的,具有形式的作品,而不会保护创作者脑中的思想,这种无形的东西,不属于法律的保护范畴。融梗既然是将其他作品中的情节融合到自己的作品中,人物不同,背景不同,故事线路不同,自然呈现效果就不同,就好像两个人炒菜,放同样的调料,翻炒相同的次数,火候完全相同,但是一个是白萝卜丝,一个是胡萝卜丝,端到饭桌上,品尝之后会有相似的口感和味道,但是不会有人说这炒胡萝卜丝和炒白萝卜丝是同一盘菜,也不会有人说,为什么同一种菜要炒两盘。回到我们所说的文学创作,我们阅读一本书,其中读到某些熟悉的情节,可能会不由得想起其他文学作品中的故事线,熟悉感油然而生,但是我们现在读的是小红和小明的故事,其他书里的是亮亮和小丫的故事、小白和小黑的故事等等。阅读完书的最后一页,我们记住的是小红和小明的人生,不会提出一嘴来说这是亮亮小丫小白小黑的经历。这种人物安排设定的思想在几个作品中出现了不下两次的情况,法律是无法保护这种无形的思想的。

(二)著作权的客体具有形式上的独创性

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种客体具有独创性,属于形式上的独创,非思想上的独创。融梗是融合他人作品内容以另一种方式添加到自己的作品中,值得注意的是多部作品。而所谓独创性,可以理解为“前不见古人”层次的首发性。众所周知,作品在完成的一瞬间,作者自动取得著作权,对于这样一部作品,作者有解释内容的权利,以及内容引起争议时向外界解释的义务。每一部文学作品都是作者思想活动的具体体现,也就是思想的形式化,由于人与人之间的思想不可能完全一致,那么思想的形式化作品也就不会出现形式上的一致,这也就有了独创性。

(三)创作可以借鉴他人创意,但不可抄袭他人的创作表达

事实上我们对抄袭和借鉴没有划分一个明显的界限,比如在学生时代都会有这样一句话,“作业拿来我借鉴一下”,其实就是对我们抄作业的美化了,当然只是针对照抄照搬的学生,如果是一道数学的大题,借鉴做题思路还是非常可取的。那么融梗究竟是借鉴了创意,还是抄袭了表达呢,答案不言而喻。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创作表达,就是照搬照抄的那些学生抄在作业本上的东西,这是其他同学的创作表达,那么他人创意就是对这道数学大题的解题思路,借鉴之后又产生了新的思路。融梗的不同之处在于不止借鉴了一位同学的思路,而是借鉴了多数同学的思路,甚至可能在原有未解出题同学答案的基础上拿到了更高分。这种创作是对他人思路的重新规划和调整,与他人创作表达没有任何关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融梗是不属于抄袭的。

三、总结

目前看来,“融梗”本身与“抄袭”的界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大多数时候,人们都用“心证”来加以推论。法律中有着“自由心证”这一说法,但是这也建立在法官有着大量判理案件的经验以及结合相关案情而得出。而如今,人人都成为了都在“心证”下来判定作品有没有抄袭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且不说作出这种判断背后的群体是不是受到舆论影响,连作品都有观看完整而盲目跟风,他们是否有着成熟的思考能力以及经验也让人怀疑。大众凭借着自己的主观推断来判定一个作品是不正确的。我们需以确定的标准来进行判断,是否有着成熟的思考能力以及经验单单是以“心证”。有些事物,大家对比发出感慨的时候,难免会产生相同的观点,拥有共通的想法和灵感,因此,“融梗”我们并不能就直接武断的判定其就为抄袭。

参考文献

【01】李信鑫《试论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交集冲突》,《商品与质量·焦点关注》2012

【02】谢艳《作品独创性标准初探》,《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3年4期

【03】屈茂辉,唐双娥《经济法律通论》,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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