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开放时代的隐私信息保护:核心议题与前沿热点*
2021-10-08朱利平曾润喜
朱利平 曾润喜
(1.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0044; 2.重庆大学新闻学院 重庆 401331)
0 引 言
隐私信息保护是指保障公民个人对自身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私密信息处于一种合理控制状态。随着大数据开放时代来临,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处理与传播已经渗透到了私人生活交往场域的方方面面[1],其控制、使用、处置等权益形态将发生重大转型,未来保护隐私信息法益将变得越来越紧迫且必要。近十多年来,国内学界对隐私信息保护的关注度也明显加大,大体形成技术框架、场景应用与法律规制三个层面的内容结构,涉及多个学科交叉领域。从研究现状看,在信息技术发展创新、研究焦点及理论推移转换、隐私信息概念混乱化等语境下,目前国内亟需对这一新兴研究领域的知识网络与议题热点进行系统考察。已有相关文献述评类研究主要从网络隐私问题研究[2]、个人信息保护研究[3]、信息隐私关注与行为研究[4]等方向进行了可视化分析或文献综述。这些研究倾向于某一子领域或相关领域的研究知识脉络,对隐私信息法益层面的内容甚少涉及,且缺乏对大数据开放这一新情境及趋势的关注。为此,本文旨在对国内大数据开放时代隐私信息保护研究知识进行分析,挖掘述评该领域的核心议题及前沿热点,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1 研究方法与数据获取
1.1研究方法本文以2000-2020年“隐私信息保护”问题的国内研究文献为对象,借助可视化分析工具CiteSpaceIII通过中介中心性、突现性、Sigma值等[5-6]考察国内大数据开放时代隐私信息保护研究的核心议题、前沿趋势及新的研究空间,从而更好地理解与认识其科学发展规律。一方面,从研究基础(高被引、经典文献及理论)及主体关系(作者、期刊、机构)分布特征横向考察其知识关系模式;另一方面,从关键词共现聚类及时区图谱分布特征展示该领域的研究热点与前沿趋势[7]。在此基础上,本文重点对该研究领域的核心内容进行评述。
1.2数据获取本文选取北大核心期刊与CSSCI来源期刊文献记录为数据源,从中国期刊网学术文献总库(CNKI)中获取样本数据。在检索术语及策略上,隐私信息保护涉及的核心概念有隐私、隐私信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可由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两个主题词涵盖;大数据开放涉及的核心概念有大数据、开放数据、数据共享、政府数据开放等,可由大数据、数据开放、网络三个主题词涵盖。
在CNKI期刊高级检索中,按照“检索条件:主题=大数据 and 隐私,or 主题=数据开放 and 隐私,or主题=网络 and 隐私;or 主题=大数据 and 个人信息保护,or 主题=数据开放 and 个人信息保护,or 主题=网络 and 个人信息保护;and全部模糊匹配;and‘CSSCI期刊=Y or 核心期刊=Y’”进行检索,得到文献记录2 249条,检索时间为2020.09.21。通过筛除研讨会、前言、通知、编者按、视点等无效文献,最终确定有效文献记录2 119条,时间跨度为2000-2020年。
利用STATA 15.0进行最小二乘法(OLS)估计,可得到该领域科学文献的普赖斯指数增长函数[8]为:Ft=4e0.319t(e=2.718…,t=0,1,2,3…,表示第几年),调整R2为0.923。可见,该研究领域文献年稳定持续增长率约为31.9%,初始年份应在2000年左右(实际文献量为5篇),保持着高速增长态势。如图1所示,2000-2007年开始起步,2008-2013年翻倍式发展,2014年以来持续爆发性增长,并在大数据开放时代开启了研究转向之路,说明了挖掘述评该领域研究热点内容及前沿趋势的必要性。
2 研究主体与基础文献:基于知识关系模式的分析
上述核心作者主要有三大来源:一类是信息工程与计算机科学领域,如杨庚(14)、张晓琳(14)、陈臣(13)、马晓亭(12)、秦小麟(11)、马建峰(11)、冯登国(10)、鞠时光(9)、孟小峰(7)等;一类是经济管理、政府治理、隐私传播、知识服务等人文社科领域,如顾理平(11)、徐敬宏(10)、袁勤俭(8)、黄如花(7)、朱光(7)等;一类是知识产权、个人数据保护、隐私权法等法律科学领域,如王利明(8)、齐爱民(7)、何培育(7)等,大多存在跨学科交叉研究的特点。不过,该领域尽管已积累了一批较有影响力、规模化的作者群体,但作者共现网络密度低、合作程度弱、体系不成熟(密度为0.0009),仅形成了以杨庚、张晓琳、马建峰为中心的三个合作网络聚类,尚需进一步推进知识研究的可持续化、集中化及深度化。
2.2机构合作网络分析与作者合作网络分析结果类似,篇数排名较为靠前的机构有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学院(39篇)、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34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2篇)、武汉大学法学院(19篇)、江苏大学计算机科学与通信工程学院(19篇)、兰州商学院(18篇)、南京大学信息管理学院(17篇)等,如图2所示。这些高产机构中,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兰州商学院等有较高的突现性,还有一些机构如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等也具有一定的突现性。上述结果表明,该领域基本形成了以信息管理学院、法学院和计算机科学学院为主体的格局,在各高校内部有着稳定的合作网络,共同引领了新的研究前沿及方向。
图2 2000-2020年高产机构合作网络
2.3知识基础内容分析本文进一步采用“年份+被引量”“主题相关度”和“内容贡献度”三项指标考察该领域的知识基础内容。表1列出了影响最大的前20篇文献,以纯法学学科分类研究文献为主,体现了该研究领域重点聚焦在法律保护层面。在2013年,王利明较早提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隐私信息保护带来新挑战及法益危机;史卫民详细梳理了数据挖掘、商业智能、追溯集成等给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带来的现实困境。此后,冯登国等于2014年系统阐述了大数据收集、存取、利用等各环节存在隐私泄露风险及保护上的技术挑战;而张新宝此后全面探讨了大数据时代隐私法益与个人信息保护平衡规制的问题。这些文献分别从法律性质、技术框架与规制治理等角度展开基础性研究,已成为该领域的经典文献。
表1 2000-2020年隐私信息保护经典文献情况
续表1 2000-2020年隐私信息保护经典文献情况
同时,大数据开放时代的隐私信息保护在三个基础领域也得到有力推进:一是个人隐私信息法律性质的理论批判与立法模式转型问题,范为、高富平、吴伟光、丁晓东等讨论了这方面的内容;二是个人隐私信息(或数据)确权与新型人格权利的关系问题,齐爱民、梅夏英等的研究有着重要贡献;三是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与被遗忘权的关系问题,主要体现在杨立新、郑志峰等的文献中。而2016年以后有关隐私信息保护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开始发力,例如数据经济、知识情报、社交网络、数据开放、健康医疗、人工智能等不同情境场域中的研究内容及热点主题不断涌现。
上述经典文献主要刊载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计算机学报》《情报理论与实践》《情报杂志》等期刊,呈现出法学、计算机科学、信息管理等多领域跨学科交叉的特点。总之,当前国内该领域研究的知识基础与关系网络已基本形成,研究知识已在一大批高产作者间传播,承载研究知识传播的专业性和综合性期刊体系已搭建成型,为学者机构跨学科交叉合作提供了新契机。
3 研究主线与研究阶段:基于关键词共现分析
3.1关键词共现聚类图谱结构分析考察关键词共现图谱有助于揭示研究热点及前沿趋势。本文设置时间范围为“2000-2020”“阀值Top50”及“最小树法”,生成了494个关键词节点,219个连线,密度为0.0018,表明隐私信息保护研究领域不同关键词节点间的关系较为松散。据图3可见,关键词出现频次越高则图谱节点越大,高频关键词依次为隐私保护(452)、大数据(372)、隐私权(224)、个人信息(166)、社交网络(129)、个人信息保护(90)、无线传感器网络(86)、大数据时代(71)、网络隐私权(64)、信息安全(60)、个人数据(51)、数据开放(45)、图书馆(44)、云计算(43)、网络安全(43)、位置隐私(39)、互联网(37)、物联网(36)、差分隐私(36)、被遗忘权(35)、法律保护(34)等,学界大致以这些重要问题为研究内容。
结合中介中心性分析,发现隐私保护(0.87)、无线传感器网络(0.86)、电子商务(0.76)、互联网(0.71)、位置隐私(0.66)、隐私威胁(0.62)、p2p网络(0.57)、网络安全(0.55)、隐私权(0.50)、网络隐私(0.50)、非人格化(0.49)、信息安全(0.44)、个人数据(0.32)、行业自律(0.3)、物联网(0.29)、私生活(0.21)等是具有局部联接作用的关键节点或研究领域。其中,电子商务、隐私保护、无线传感器网络、物联网、个人数据处于这些关键节点领域的中心位置,具有特殊的“联接”价值,如图3所示。进一步参考聚类分析结果发现,该领域关键词聚类社群结构显著但同质性较弱(Modularity 值=0.6916、Silhouette值=0.4468),可划分为四个主题聚类群落:第一个包含无线传感网络、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标识词;第二个包含个人信息保护、侵权、私生活、信息知情、人格权等标识词;第三个包含网络空间隐私、政府数据开放、高校图书馆、感知风险、社交网络、网络购物、数字经济等标识词;第四个包含影响、冲击、安全、协议、风险等标识词。上述结构特征表明,网络信息通信技术的迭代创新改变了企业、消费者、政府和媒体等的社会信息交换模式,对公民隐私权产生了强烈冲击,推动了学界对隐私信息保护问题的广泛关注。
图3 关键词共现聚类图谱
据此,本文认为学界的研究热点大体可归纳为技术框架、场景应用及法律规制三个方面,涵盖了三条研究主线:第一条主线围绕“大数据生态情境”,指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环境下隐私信息收集、处理、传播、识别的安全协议、保护框架及法益危机等主题侧重信息管理学科范式的研究路径;第二条主线围绕“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保护”,指向隐私信息的法律性质、财产确权、正当性、权利对抗、侵权救济、立法模式及情境适用等主题,侧重法律规制学科范式的研究路径;第三条主线围绕“用户隐私心理与社交数据传感技术”,涉及隐私关注、隐私计算、隐私焦虑、隐私披露等隐私心理与社交网络、射频识别等用户数据传感端的技术应用等议题,侧重隐私传播与社会心理学科范式的研究路径。后文将对上述核心内容与研究热点进行详细论述,此处不赘述。
3.2研究前沿趋势分析关键词共现时区图谱分析可以进一步挖掘该领域的前沿趋势,如图4所示。经关键词突现性检测发现,该领域研究主题的“爆发式”突现与重大转向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2000-2007年,网络隐私(6.27)、隐私权(28.97)、电子商务(7.51)、法律保护(5.08)、网络隐私权(20.40)、图书馆(7.12)等主题先后突现;第二个时期为2008-2012年,无线传感器网络(8.77)、位置隐私(4.13)、社交网络(6.04)、云计算(4.50)、物联网(3.94)、感知风险(3.30)、大数据(13.07)等主题先后突现;第三个时期为2013年至今,研究热点日渐聚焦到大数据时代(4.15)、移动互联网(3.27)、数据融合(5.92)、差分隐私(8.36)、数据开放(4.63)、被遗忘权(4.43)、政府数据开放(5.09)等关键热点领域。
图4 关键词共现时区图谱
目前,该研究领域仍处于探索发展期,其前沿趋势可依据大数据概念、应用及技术发展创新程度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8-2012年,研究初创阶段。这一阶段的突出特点是国内外有关用户原创内容、无线传感器网络、数据挖掘、神经网络算法、map-reduce和hadoop等大数据技术有了突破性进展[11]。从图4可见,有关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的研究在2008年前已有大量基础性积累,包括网络空间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欧美隐私权法实践经验比较等[12-13],对后续研究推进有着重要意义。而随着2008年前后“大数据”颠覆性概念、技术及应用前景的提出,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成了最大的 “情境场域”,个人的位置轨迹、购物偏好、社交关系等都可能产生新的隐私风险与侵权危机。由此,学界的关注点开始大量转移到“大数据”这一新生态对隐私信息保护带来的危机与挑战上。
第二阶段:2013-2015年,研究演进阶段。这一阶段的突出特点是大数据理念与实践延伸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来自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方面的学者们率先从隐私信息的技术保护框架方面寻求突破。这一阶段,数据加密、数据库访问控制、数据可识别、匿名化技术等保护技术开始面临挑战,一些研究主要从大数据生命周期的发布、存储、分析和使用环节出发,并从数据层、应用层及展示层等层面来研究大数据隐私保护多级技术框架[14]。这一阶段的主要热点包括隐私管理、隐私信息匿名化、大数据隐私、差分隐私、社交网络隐私、被遗忘权等等。
第三阶段:2016年~至今,研究深化阶段。这一阶段的突出特点是法学、行政管理学、传播学、情报学等领域的学者开始深入探讨大数据隐私信息法律保护的基础性问题。像未授权监控、不受控制的数据生成使用与不充分的认证安全风险,过度收集与滥用隐私数据第三国国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等对传统隐私法律保护框架提出了巨大挑战。在法律规制方面,包括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被遗忘权、数据权、网络隐私权、国际法律实践比较及规制模式等基本理论问题。在场景应用方面,主要讨论政府数据开放、图书馆知识情报、数据隐私传播、互联网隐私经济、社交网络隐私等方面的隐私信息规制治理问题。
总之,随着近十多年来大数据理念、技术及应用的不断创新发展,国内大数据隐私信息保护研究也先后经历了初创、演进、深化等过程,目前仍然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未来有着极其丰富的研究内容及拓展潜力。特别是2016年以来,随着“数据开放”“数据共享”“开放数据”“区块链”成为新生态及新趋势,未来隐私数据开放、隐私数据权属、隐私信息自决、被遗忘权、知情同意、合法利益豁免、隐私合理期待、隐私风险评估、隐私侵权过错推定、隐私数据治理、隐私信息风险、新社交网络隐私、无感隐私侵害等将成为该领域研究的核心议题与热点前沿。
4 核心内容与研究热点:基于知识内容的分析
4.1隐私信息保护的法益危机研究在大数据开放时代,隐私信息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法益危机,主要有三方面:第一,隐私信息结构转型与确权危机。在隐私信息结构上,大数据生态塑造了一个开放流动的数据空间与“流动的隐私”[15],隐私信息将呈现出“整合性”特点,其保护范围的界定将不得不考虑各种特定场景的约束[16]。在隐私信息权属上,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信息特别是那些潜藏着巨大经济价值的敏感信息其控制权归属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17]。第二,隐私信息侵权责任认定与救济危机。隐私信息侵权成本低、行为方式隐秘、性质难以确定、损害后果严重且行为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模糊等将成为未来隐私信息保护的主要法益危机[18]。而随着海量个人数据将能够被机器学习、记忆、结构化甚至有限人格化,未来隐私信息结构形态的界定将更为困难[19]。第三,隐私信息立法模式与价值平衡危机。在隐私信息保护立法原则方面,大数据环境下完整的数据证据链可实现匿名化隐私信息的“再识别”[20],“可识别原则”的一般性地位面临挑战;另一方面,“知情同意”原则将受到大数据利用成本及信息流动原则的限制,其作为隐私信息使用的普遍性基础也将面临质疑[21]。在隐私信息使用与保护的法益平衡方面,隐私信息主体是否享有经济利益分配权,隐私信息的最小化公开与数据开放透明最大化的矛盾等问题将更为突出[22]。可见,未来隐私信息结构类型界定、隐私信息保护边界范围、侵权责任认定及救济赔偿、立法模式转向等问题将愈加凸显,这是隐私信息保护研究亟待突破的重点。
4.2隐私信息保护的法律理论研究隐私信息保护的法律理论可分为理论学说、概念辨析与功能属性三部分:第一,隐私信息法律性质的主流学说。“人格权说”认为,隐私信息保护在于确认和保障隐私信息所蕴含的主体人格利益,被认为本源于对“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与人格平等”[23]权利的追求,具体又分为“一般人格权说”“具体人格权说”与“新型人格权说(人格属性为主、财产属性为辅)”[24]。“财产说”主张赋予隐私主体以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财产利益并予以积极的财产权保护[25],但反对的意见认为“应将财产权益赋予数据使用控制者,而非隐私主体”[26]。而“信息控制说”则主张隐私主体享有控制其私人生活信息的权利[27]。这些学说相互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有着特定的适用范围及优势并在大数据开放时代面临着新挑战。第二,隐私、隐私信息、个人信息的概念辨析。一方面,主流观点认为隐私与隐私信息是一种包含关系,隐私信息即信息隐私[28];而随着大数据时代来临,“隐私即隐私信息”的观点越来越显现出其优势与适用潜力,表现出概念的同一性与操作的类型化[29]。另一方面,主流观点认为可识别的敏感的个人信息即隐私信息,而个人信息与隐私存在交叉非包含关系[30]。当然,隐私信息的概念之争还反映在法律保护层面,主要是隐私信息受法律保护力度的位阶之争和形式载体之争[31]。目前,基于普罗瑟隐私侵权四分法界定“隐私”概念所引发的混乱化以及试图寻求“本质意义上”的“隐私”概念导致的研究困局亟待破解,以把握新一代信息技术带来的挑战。第三,隐私信息的法律属性。学界较为公认的功能属性包括私密性[32]、可识别性[33]和社会性[34]三大要素,私密性属于本质属性,社会性、可识别性属于形式属性,还有一些重要的功能延伸属性如敏感性、公开性等。总体上,现有隐私信息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主要围绕概念化、功能价值、法律属性及权利类型等进行,集中展现了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共价值之间的冲突张力及私法保护的限度。
4.3隐私信息保护的法律情境研究在大数据开放时代,“风险”将是隐私信息保护的基本面相,需结合特定情境场域来合理评判和平衡隐私信息的保护与使用。当前,隐私信息保护的情境适用在网络空间、数据开放、社交网络、图书情报服务四个领域表现最为突出。一是网络空间隐私,涉及隐私侵权、个人信息自决、被遗忘权、数据主权、网络安全等问题,如公共视频监控隐私信息侵权无所不在[35],新闻聚合平台算法隐私风险规制日益突出[36],被遗忘权法律性质、关系范围及国际立法实践比较[37]等。二是隐私数据开放,政府信息公开或数据开放存在隐私信息泄露、滥用、侵权等风险,数据开放使用与隐私信息保护的法益平衡[38]、国外隐私政策法规经验比较[39]、隐私保护专员制度[40]、隐私技术保护框架机制[41]等问题亟需研究突破。三是社交网络隐私,人们通过网络社交工具进行社会交往并分享个人信息逐渐成为新的隐私场域,如何辨明从隐私、用户数据到企业数据资产开发利用的法律道德界限[42],从社交网络平台脆弱性、用户行为脆弱性及外部威胁入手构建大数据社交网络隐私风险模糊评价体系[43]等也成了新问题。四是图书馆读者隐私,图书馆读者正面临着个人数据管理能力弱化、全天候无死角监视、读者数据非法用于商业用途等隐私风险[44],在数据存储和传输、管理系统和数据运营、用户行为和阅读数据等途径也存在用户隐私泄露风险[45],针对这些问题也需要从法律、技术与数据分析等方面进行隐私风险规制。可见,隐私信息保护的情境考量将常态化,法益适用的内容和范围会发生一些明显变化,传统隐私权私法保护体系、意思自治原则及侵权救济机制等[46]已然难以应对这些复杂的隐私风险危机。
4.4隐私信息保护的法律实践研究隐私信息从一种利益上升为法定权利的法律实践是学界研究的核心内容,主要是欧盟经验、美国经验、德国经验与欧洲其他国家的比较法分析,涉及立法模式、价值原则、功能机制三个要点。一是立法模式。第一类是直接保护模式,直接以“隐私权”统合隐私信息权利,以美国的普通法及制定法模式和中国的民法模式为代表[47];第二类是间接保护模式,基于宪法权利基础来创设类推隐私权作为一种“一般人格权”,以德国和美国的宪法隐私权保护模式为典型[48];第三类是关联保护模式,即隐私信息自身并无权利基础,而是通过与其他人身和财产权利之利益关联来实施保护[49]。二是价值原则。在正当性层面,一种是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正当性,可分为以个人自由为重心的美国模式和以个人尊严为重心的德国模式[50];一种是以“社会价值”为基础的正当性,即更多地或优先关涉他人和整体社会利益,以欧美个人信息保护特定领域的“公法规制”模式为代表[34]。在效率性层面,已有研究开始寻求隐私信息自由流动、有效保护以及二者之平衡出路,也即在社会秩序上实现个人、社会与国家三者关系的有效平衡,在法律秩序上实现个人法益、社会法益与国家法益的实质平衡,在经济秩序上实现个人隐私信息生产、交换与消费的最优化资源配置的问题[32]。三是功能机制。就一般功能机制而言,如合法公平透明机制、情境完整性机制、风险评估机制、技术规则机制等[51-52],其并不因是私法保护、公法控制或行政规制而表现出功能性差异。而特殊功能机制,主要指在价值原则与一般功能机制基础上其适用存在例外情况的机制,包括溯源识别、知情同意、默示规则、目的限制、合法利益豁免、合理期待等[53-54]。总之,纯粹依赖传统的私法保护范式已然捉襟见肘,未来中国应当遵循何种原则、构建何种平衡机制、选择何种立法模式来保护个人隐私信息法益,既是该领域研究的核心内容,也是未来研究的出发点。
5 研究结论与展望
本研究对国内大数据开放时代隐私信息保护研究进行了系统述评,为后续研究探讨提供参考。研究发现:
(1)国内大数据开放时代隐私信息保护研究得益于大数据颠覆性概念、技术及应用的出现,先后经历了初创(2008-2012年)、演进(2013-2015年)和深化(2016-至今)三个阶段,逐渐从技术框架研究转向了场景应用、法律规制等基础性理论研究,目前正处于持续爆发增长、探索发展阶段,已成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未来有着极大的增长空间。
(2)国内大数据开放时代隐私信息保护研究形成了“计算机科学+法学+信息管理+其他学科”的“3+N”的学科群网络体系,纵向上沿着技术框架与法律规制两条主线深入发展;横向上朝着多学科场景的交叉应用研究推进,政府数据开放、社交网络隐私、智慧知识情报、数据经济、大众传播等是主要的知识价值输出点;一大批法学、信息管理和计算机科学等学科主流期刊成为该领域知识传播的载体。
(3)国内大数据开放时代隐私信息保护研究的知识基础与关系网络呈现集聚态势。从核心作者看,科研群体规模不断增长壮大,研究知识已在一大批重要作者间传播扩散。从高产机构看,大多是高校机构,基本形成了以信息工程管理学院、法学院和计算机科学学院为主体的结构。既有老牌机构,也有新起之秀,在各高校内部有着稳定的合作网络,如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学院、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引领新的研究前沿及方向。从经典文献基础看,该研究领域以纯法学学科分类研究文献为主,在技术框架、场景应用、法律规制三方面出现一批有重要借鉴价值的经典文献。
(4)国内大数据开放时代隐私信息保护研究的知识内容形成了法益危机、技术框架、理论内涵、场景应用与规制模式五个聚类。隐私保护、大数据、无线传感器网络、隐私权、个人信息、社交网络、差分隐私、位置隐私、网络隐私权、云计算、个人数据、被遗忘权、图书馆、数据开放、隐私威胁等关键词处于显著位置。电子商务、隐私保护、无线传感器网络、物联网、个人数据等处于各关键节点领域的中心位置,具有特殊的“联接”价值。隐私数据开放、隐私信息自决、隐私数据权属、被遗忘权、知情同意、合法利益豁免、隐私合理期待、隐私风险评估、隐私数据财产、隐私侵权过错推定、隐私数据治理、隐私信息风险、新社交网络隐私、无感隐私侵害等将成为该领域研究的核心议题与热点前沿。
为此,本文为未来中国的隐私信息保护研究提出以下三点展望:
其一,应推进技术框架与场景应用研究。一方面,推进全周期密文隐私保护技术、位置隐私保护技术及差分隐私保护技术等问题研究;另一方面,扩大对不同场景隐私主体、隐私信息结构形态及价值、隐私风险评估、隐私保护技术行业自律方面的研究,如政府数据开放、新闻算法、数据金融、入侵营销、人工智能、智慧医疗、无感侵害、可穿戴设备等新情境领域。此外,研究者应多关注健康医疗信息隐私问题,国外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已较为成熟且越来越重视,而国内才刚刚开始起步。
其二,应着重发展法律规制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一是推进隐私信息保护的边界范围、结构类型、功能属性、过程周期、侵权责任、救济手段、特殊保护、规制限度、法律适用等基础研究。二是着力解决数据开放使用与隐私信息保护之间的理论困境,寻求人格权、财产权与公共价值之间利益平衡之法理基础。包括隐私信息保护的法益目标、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之界分、法益平衡优先原则及保护限度等。三是探索研究隐私信息保护政策法规的知识图谱及实践模式,包括综合运用文献计量、政策分析等多种工具方法,系统分析和比较国内内外隐私信息保护政策法规的异同点,从规制性、补偿性与自愿性三方面设计未来中国隐私信息保护的模式结构与制度体系。
其三,应加强该领域的学科体系建设,并促进高产作者及高产机构之间的交叉合作。第一,推进专业性、学科性与综合性三方驱动的期刊体系建设。国际上大数据隐私保护研究已经呈现出主流性的代表性期刊,我国该领域的研究也应当尽快形成专业性+学科性+综合性三方驱动的高影响力期刊结构体系。第二,推动科研院所学科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建设。国际上许多高校正在计算机科学、电子信息、法律、商业与经济等学科中设置大数据及隐私保护相关课程。因此,国内应当在数据法学、数据传播、电子政务、社会心理、金融管理等学科专业中加快推进大数据技术与隐私法律保护相关课程的引入、培训与实践,实现学科建设与产业复合型人才输送。第三,建立全面高效的科研合作交流体系,一方面要重视高校在科研院所中的重要地位,以点带面推动校内校外、国内国外的合作交流;另一方面要突出大数据知识与法律知识在该研究领域的理论主导地位,采取多种激励方式打破学科壁垒与固化格局,推动计算机科学、法学及其他交叉学科高产作者与高产机构的研究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