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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贝”软件人才政策再添评选细则

2021-10-04

产城 2021年5期
关键词:细则成都市印发

构建成都软件产业高质量的人才生态,成都2019年起发起“蓉贝”计划,多层次、多维度给予软件人才政策支持。4月14日,依据《成都市软件产业“蓉贝”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成经信发〔2019〕11号)《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评选办法》(成经信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联合印发《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评估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蓉贝”软件人才评选做出进一步补充与完善。

软件人才并非“终身制”

《细则》亮点在于,获聘第二年起,成都将每年度对“蓉贝”软件人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履行成都市软件产业“蓉贝”计划软件人才协议(以下简称“蓉贝”协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守法经营、培育人才、以才引才四个方面。

具体来看,“蓉贝”软件人才在符合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评选办法的通知》所规定的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条件的同时,还需遵守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并积极致力于参与推动成都市软件产业发展;发挥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的标杆作用,指导、培养或孵化成都本土软件人才;积极宣传成都市的人才政策,积极利用行业人脉资源等引进更多软件人才来蓉创新创业,实现“以才引才”。

根据《评估细则》,年度评估合格的“蓉贝”软件人才,继续享受“蓉贝”协议约定的各项支持政策。年度评估不合格的“蓉贝”软件人才,终止“蓉贝”协议并不再继续享受“蓉贝”协议约定的各项支持政策。

“蓉贝”软件人才年度评估已启动

《细则》发布同日,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年度评估及2019年资金支持申报工作正式启动。

对被评聘的“蓉贝”行业领军者,依据协议,可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分5年支付)或自评聘之年起每年参照其个人上一年度对成都的贡献程度按10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对被评聘的“蓉贝”技术领衔人,依据协议,自评聘之年起每年参照其个人上一年度对成都的贡献程度按75%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对被评聘的“蓉贝”资深工程师,依据协议,自评聘之年起每年参照其个人上一年度对成都的贡献程度按5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以下为细则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依据《成都市软件产业“蓉贝”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成经信发〔2019〕11号)《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评选办法》(成经信发〔2020〕4号)(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作机制:“蓉贝”软件人才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小组、工作班子、评审专家)参照《评选办法》中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评估对象:本细则适用于评选聘任协议有效期内的“蓉贝”软件人才行业领军者、“蓉贝”软件人才技术领衔人和“蓉贝”软件人才资深工程师(以下简称“蓉贝”软件人才)。

第四条

评估时段:获聘第二年起,每年度对“蓉贝”软件人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履行成都市软件产业“蓉贝”计划软件人才协议(以下简称“蓉贝”协议)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五条

基本条件:符合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评选办法的通知》(成经信发〔2020〕4号)所规定的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条件(含补充推选条件)。

第六条

守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并积极致力于参与推动成都市软件产业发展。

第七条

培育人才:发挥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的标杆作用,指导、培养或孵化成都本土软件人才。

第八条

以才引才:积极宣传成都市的人才政策,积极利用行业人脉资源等引进更多软件人才来蓉创新创业,实现“以才引才”。

第三章评估流程

第九条

主要流程:“蓉贝”软件人才评估的主要流程包括:印发通知、提交材料、初步评估、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审核公布等6个环节。

第十条

印发通知:在尚有“蓉贝”协议存续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印发通知。

第十一条

提交材料和初步评估: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科技和人社等主管部门,组织“蓉贝”软件人才提交评估材料并负责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后上报市经信局。

第十二条

专家评估和结果公示:由市经信局会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蓉贝”软件人才履行“蓉贝”协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在市经信局官网、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审核公布:将公示无异议的“蓉贝”软件人才评估结果报请指导小组审定后,以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名义共同印发。

第四章成果运用

第十四条

政策支持:年度评估合格的“蓉贝”软件人才,繼续享受“蓉贝”协议约定的各项支持政策。年度评估不合格的“蓉贝”软件人才,终止“蓉贝”协议并不再继续享受“蓉贝”协议约定的各项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终止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查证属实的,终止“蓉贝”协议且取消其继续享受“蓉贝”软件人才相关支持政策资格:

1.提供虚假评估材料的;2.未参加年度评估或年度评估不合格;3.“蓉贝”软件人才资格被撤销的;4.在聘任期内受到刑事处罚的;5.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6.存在不再继续符合享受“蓉贝”协议约定支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违约处置:若提供虚假评估申请材料,按“蓉贝”协议违约责任约定执行。被取消住房支持资格的,按《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行业领军者住房支持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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