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伦理的公共性向度:内涵、挑战及实现路径
2021-10-01黄霁云
黄霁云
摘 要: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学术界关于领导伦理的研究日渐繁盛。其中,“公共性”成为理解和阐释领导伦理学理内涵、把握领导伦理建设实践指向的重要向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人民在改革和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这对新时代领导伦理建设凸显“公共性”提出了新要求。然而,在促改革、谋发展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围绕权力行使、利益分配、矛盾调处等问题,又时常面临着“伦理价值困境”,陷入进退失据的困顿。实现领导伦理的“公共性”,应提升内在修养、塑造“利他主义”型领导人格,健全制约机制、构建“责任主导”式伦理制度。
关键词:公共性;人民性;公共精神;领导伦理
“公共性”是政治学研究的核心议题,是我们把握人的社会属性和理解“政治生活”的一把钥匙。汉娜·阿伦特认为:“一个人如果仅仅去过一种私人生活,如果像奴隶一样不被允许进入公共领域,如果像野蛮人一样不去建立这样一个领域,那么他就不能算是一个完完全全的人。”[1]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深刻地指出:劳动使人类从必然性的家庭领域(私人领域)中分离出来,为了追求卓异,人们开始在公共领域内证明自己的真实性和不可替代的价值。此时,“公共性”便以它独特的内涵包容着对社会的要求和期待。从民主政治理论的逻辑来看,“公共性”也是我们分析民主政治运行的逻辑起点。尤尔根·哈贝马斯认为:“‘公共性是一种建立在社会公/私二元对立基础上的独特概念”[2]68,它要求超出狭隘的私人利益而去追求最大程度上的公共利益,这正是对民主政治和现代化国家治理探讨的起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公共事务的复杂化,“公共性”概念在新背景下也衍生出更为丰富的层次。从领导伦理的维度来看,“公共性”可以视为在法律、规则等硬性制约之下的,以公平、正义、仁爱、回应性为价值核心,体现出人与人之间的关怀和热情,旨在服务于公共精神的一种追求[2]72,[3]83。
一、领导伦理视野中的“公共性”:理论内涵与实践指向
领导伦理视野中的“公共性”,主要是指在领导活动过程中凝练升华而成的一种普遍的价值共识,它也许并没有一个具象的形态能被人们明确感知到,但往往深藏在不同成员之间的默契中,潜移默化地影响主体的伦理行为。“公共性”具有广泛性、包容性,它不是以统一标准来规范行为的标尺,也不是片面的顺从主义,而是渗透在领导伦理的各个环节之中。
(一)自律利他的领导职业伦理
国外研究者曾总结出“三不如”的领导力规律:知识不如能力、能力不如素质、素质不如觉悟[4]119。 所谓“觉悟”, 指的是领导者自觉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领导情境是一个复杂多变的系统,诱惑、谄媚和欲望常会动摇领导者的道德信仰,造成“领导乱德”现象的泛滥。此时,“公共性”的“公共”价值指引就凸显出了它的重要性。“公”是与“私”相对的概念,“公共性”要求领导者要跳出个人私欲的“蜜罐”,将关注点放在严谨、廉洁、尊重、责任等伦理价值上,健全领导品格,和谐人际关系。
领导职业伦理主要分为“内化”及“外化”两个层面[4]121。“内化”即领导者个人的道德品行和精神追求。《论语》所强调的“为政以德”“正身行令”“修身正己”已经为领导品格注入了时代底蕴,而新时代的领导者更应该严于律己,严格规范领导行为,将实现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毕生追求。“外化”即领导者与他人相处时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及规范。领导伦理的“关系”属性意味着它并不是单线运作的,而是需要依靠或者发动他人行为的过程,所以必然需要营造一个和谐的交际网络。领导者要与追随者达到“情感共鸣”,摒棄传统的等级秩序限制,提供畅通的沟通交流渠道,建立积极融洽的组织环境[5]148。
(二)服务至上的领导目标伦理
领导者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要想保证公权力不变质,切实发挥它应有的公共服务效能,就必须重塑领导目标伦理。“公共性”向度下的领导目标伦理旨在形成伦理共识,以组织发展的伦理诉求为基准,完善和谐、稳固的领导伦理道德系统。领导者行为存在于公共行政系统中,而公共行政又是民众驱动的、参与的过程。因此,领导目标伦理应该契合“公共性”内涵中的公共服务精神,保证领导活动的平等、公开、透明。
领导目标伦理的“公共性”阐释意味着领导者作为人民意志的代表者和公共事务的执行者,要秉承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4]47。 领导伦理价值体系的内涵十分丰富,在扑朔迷离的理论更迭中,不少中心性的价值逐渐边缘化,甚至在相互冲突的选择中丧失了原本的意义。然而,领导伦理所处的公共环境属性将其拉回至服务精神的主导思路之下,通过精细的制度安排为服务至上原则奠定客观的现实基础,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与增长。领导伦理为领导品格、领导行为设立了一种至善的境界标准,但是性善论在实际生活中的存在是极其模糊的。由此,领导伦理必须践行“公共性”中的仁爱、善良、责任、服务等精神要义,将其渗透进自身的道德品行中,实现人与人之间心灵的沟通[3]81-82。
(三)公正文明的领导决策伦理
“公共性”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和核心,也是领导伦理的价值指引与评估标准。领导决策伦理则是领导者在公共决策活动中所表现出的道德规范的集合,包括决策动机的道德影响、决策行为的道德选择、决策结果的道德评判。“公共性”与决策伦理在内容和功能上都表现出较高的一致性与契合度。
从内容上来说,“公共性”是政治文明的最高精神追求,蕴藏着公平、民主、正义等价值特性,注重的是共建、共治、共享。领导决策伦理作为跨越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范畴[4]99, 不仅要契合“公共性”的本质内涵,更需要基于组织的伦理需求赋予领导伦理新的时代意义。例如,领导决策动机应由公共利益驱动,决策行为要保证公开和透明,决策结果要以公道为准绳,只有领导决策行为实现道德化运作,领导伦理的建设才能真正符合“公共性”的现实要求[5]150。从功能上来说,二者都具有引导和教化作用。“公共性”是社会公共活动的行为归宿,其所凝聚的公共精神瓦解了私人利欲的膨胀、遏制了权力滥用的丑象,有助于进一步净化领导伦理环境。同样地,领导决策伦理一方面教化、激励领导者的内心,另一方面规范、鞭策领导决策行为,内外相互辅助、相互保障,共同提升领导伦理“公共性”实现的可能性。
二、人民性:新时代领导伦理“公共性”建设的核心要义
(一)“公共性”和“人民性”的相似之处
“人民性”是中国共产党的本质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属性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时代领导伦理建设秉持“公共性” 的客观要求[6]36。“公共性”的阐释和发展有其历史渊源,而“人民性”的内涵也是我国在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起来后所总结出的一套适合于我国国情的价值理论体系。综其概况,我们可以发现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
1.兼具工具属性和价值属性。“公共性”和“人民性”的工具属性是指二者作为“衡量标准”的一种工具化作用——“公共性”是现代政府一切活动的行为归宿;“人民性”则贯穿于一切工作的始终,是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抓手。二者的价值属性主要体现在意识形态领域,包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强调公共精神等具体实践内涵。
2.关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随着社会分工的复杂化,人的价值在家庭领域之外获得了体现,对“人”的关注也由“共同本性”开始向“独特价值”转变。“公共性”对人的特殊关注,一方面体现在民主、参与、自由等价值取向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公共性”的实现依赖于人的积极作用。“人民性”对“人”的重视则更加明显,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等理念[7]42。
3.强调责任意识、担当精神。公共领域是向所有公民开放的,人们可以自由发表言论,但也要遵循相应的伦理秩序和道德规范。人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如若只谈个人利益和得失,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造成社会的无序状态。在复杂社会中保存个人的理想状态需要责任意识的支撑,“公共性”能赋予个人承担与权利相对应的责任。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正是由于我们党始终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担当精神,才能肩负历史的重任,带领全国人民走向复兴[8]45。
(二)“人民性”视域下领导伦理的实践指向
“公共性”与“人民性”的内在逻辑和价值理念具有高度的相关性,而“人民性”作为中国制度的灵魂,也是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鲜明精神旗帜。“公共性”是历史的产物,在新时代“人民性”的加持下自然会衍生出更多丰富的内涵,也对领导伦理提出了新的实践指向。
1.坚定领导干部的人民立场。传统的政治体制赋予权力至高无上的地位,权力渗透下的领导体系逐渐被私欲瓦解,丧失了原先的人民情怀。在当前中国语境下,领导干部要遏制权力的放纵,提升并坚定领导干部的人民立场,以公正、平等的精神真正做好为人民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性的重点就是人民利益。”[7]40维护人民利益要求领导干部切实考虑民生问题,将人民情怀融入工作的方方面面,帮助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2.保持领导伦理的纯洁党性。新时代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6]36党的领导是完善领导伦理建设的重要保障,领导者要站稳政治立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持党性纯洁。领导伦理的内涵要符合现实需求就得融入党性意识,以党的宗旨严格要求领导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高度自觉,找准自己的政治定位,拒绝一切腐败行为,肩负起人民责任、民族责任、国家责任,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勇敢前进。
3.完善领导作风的制度建设。制度是领导伦理的客观保障,有助于营造公正客观的伦理环境、规范约束领导者的道德行为、提升政府治理效能。领导作风制度建设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规范性的条文约束,即以正式的行为规范审视领导行为,强化领导者的自我约束力,将责任、担当内化到一切工作中;二是要构建和谐的伦理价值体系,在心理层面对领导伦理形成制约,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强调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群众意识[8]50。
三、领导伦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人类社会是一个纷繁复杂的集合体,人与人之间形成的交际网络也是千变万化、难以捉摸的。隨着多元文化观念、全新技术力量的渗入,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循规蹈矩的伦理秩序被打破,领导伦理陷入角色重叠、利益交叉、价值选择等多重困境。
(一)职业身份认同困境——“道德人”还是“组织人”?
萨曼·拉什迪认为:“在现代社会,我们倾向于将自己理解成各种角色的混合体,然而,常常矛盾的是:这些角色本身并不相容。”[9]47如若没有职位的束缚,领导者就只是普通公民,履行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一旦进入行政系统内部,领导者就变身为公民代理人、管理者、行政人员等多种角色的结合体。在民主社会中,领导者应该是“大众公仆”,是践行民主、公平、正义的“道德人”;在正式的组织结构中,领导者是对组织忠诚的“组织人”,是层级—命令关系的“人格化”体现。因此,在理性决策与情感选择相悖、组织责任与公共精神的冲突交织中,领导者逐渐陷入职业身份认同困境。
1.法制主义相对于人道主义。领导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它要求领导者遵循法律程序,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对被领导者施加影响。政府的存在是为了谋求更大的善业,然而在执行制度、解决冲突时领导者往往会陷入一种进退两难的僵局之中。比如,2011年1月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在此之前,各种暴力拆迁、以暴制暴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部分领导者急功近利,为了追求拆迁效率,置行政伦理的价值观念于不顾,背离了人道主义,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甚至危害公众的生命安全。黑格尔认为,悲剧乃是源于两种伦理的冲突。领导者以“组织人”的视角出发,坚持自己所谓的“正义”原则,却往往忽视了人性关怀,使理性之“理”凌驾于伦理之“理”之上,违背了公共精神的内在要求[10]。
2.层级节制相对于伦理自主。保罗·阿普尔比认为:科层制“是规范的责任结构和工具”[9]78。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历史使命要求行政人员要严格服从上级命令,遵循“命令—服从—执行”的基本行动逻辑。服从命令是权力合法的内在要求,但其有一个前提假设,即:命令本身具有合法性。“施立民执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签署《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一审法院判处滥用职权罪”以及“何耘韬执行上级不当命令,被判以玩忽职守罪获刑半年”两个案例,深刻揭示了命令驱动型的行政组织与领导者实现伦理自主性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涉及两个层面:领导者组织忠诚度的限定、领导者自我意识的觉醒。前一个层面所设定的情境是领导者已经识别出命令的风险,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果我被要求接受这一角色,我是否应该拒绝。如果领导者极度忠诚,那么就会落入结构性陷阱;反之,如果领导者果断拒绝,则会背离上级指示,危及职业发展。这时所凸显的就是以正义、仁慈、审慎、善良为要旨的伦理价值与权力、地位之间的博弈。后一个层面的情境设定则较为单一,即领导者的智慧和经验不足以支撑他识别命令是否合法。伦理自主强调独立的伦理意识,而伦理意识需要正确的价值观指引。领导者自我意识的缺乏导致其难以超越组织“技术”责任的限制,难以通过质疑组织行为去履行“道德”责任的必要因素[9]227。
(二)职业价值导向困境——“为民”还是“为利”?
领导行为的价值指向影响其决策过程中的利益取舍,而不同的利益倾向性则反映领导伦理“公共性”程度的高低。“公共利益”一直是领导伦理辩护的关键词,它强调领导权力的正当性,呼吁领导者的公共精神。然而,公共行政在现代化向后现代化过渡的浪潮中,原先受科学性支配的理论在多元化社会环境的冲击之下逐渐丧失了解释力,领导者掉入了竞争性的多元诉求的漩涡,难以找到正确的出口。
2021年1月1日至5月6日期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共曝光270起“四风”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244起,占通报问题总数九成[11]。党的十八大以来,不少官员因贪污腐败“落马”,个人私欲的膨胀压制了人民情怀,“公共利益”逐渐丧失了它的价值指引意义。权力腐败、官商勾结、寻租等事件并不是简单的现象问题,其背后暴露出的是领导者职业价值定位与复杂外在环境之间的尖锐矛盾。赛亚·伯林曾经指出,不仅“善”与“恶”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相容和不可通约性,而且“善”与“善”之间也存在着不相容性和不可通约性[12]。人类本身就处在诸多价值困境之中,所以要用更广阔的视野去探讨领导伦理所面临的的风险。
很多干部违法案件都表明,领导者刚开始都秉承着为民服务、清廉公正的工作作风,然而在他人的唆使、巨大利益的诱惑、投机取巧的心理等因素共同作用下,最终在“为民”还是“为利”的难题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对于人性问题的把握和理解,不能离开人在社会活动中所构成的所有社会关系。领导者在为民服务与满足私欲之间的冲突与现代社会复杂的社会结构息息相关[13]。一方面,现代社会强调崇尚自由、尊重自我,领导者想要证明自身存在的价值,便会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彰显地位,满足自尊心和虚荣心;另一方面,领导者位于行政结构的核心,各界会对其提出不同的要求,甚至危害他人的正当利益,领导者如果找不到合适的排解通道,便容易堕入阴暗。归根结底,外界干扰能够冲破领导者内心最后一道防线的原因还是领导者对信仰不够坚定,难以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彻于工作始终。
(三)职业伦理选择困境——“履行责任”还是“违背良知”?
所谓行政良知,指的是行政人员在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道德责任意识以及对行政行为进行自我道德评价的能力[14]。领导者行政行为是行政良知的外在表现,而行政行为也必然形成相应的行政责任。良知与责任是同一条轨道上并行的伦理选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领导者会昧着良心跨越良知的底线,违背职位应承担的公共责任。
从现实意义上看,伦理要求很清楚,但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行政责任要求则显得十分复杂和模糊。领导者在处理具体伦理困境的时候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的界限和内容[9]227。领导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朋好友谋求职务晋升或捞取好处,就是以利益为纽带结成小团体,形成独立的圈层结构和进出壁垒,用“权力屏障”包庇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15]。 道德相對主义认为, 道德规范的权威总是相对于一定的时空的[16]19。从传统家庭伦理视角来看,这种领导行为具有一定的情感依据,领导者也会以此为借口缩小自身的责任范围、掩盖自身的违法行为。然而,公共行政的内生逻辑坚决不允许此类伦理行为的存在及蔓延。领导者在亲人恳求、朋友劝说与行政良知之间辗转徘徊,一旦投机打开一个小缺口,责任便从此丧失了它的道德约束力。
领导者权力和责任之间的不对等会引发钻空子、逃避责任的乱象。权力过于集中导致了多种利益诉求的聚合,形成了坚固的利益网,也引发了责任意识淡化的伦理危机。比如,2021年5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犯受贿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他被控13年间收受37家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逾4亿元;其任职期间班子成员发生“塌方式”腐败,严重毒化原内蒙古银监局政治生态[17]。目无法纪、道德沦丧的“群蛀”“窝案”事件不断提醒我们检视其背后的良知与责任困境。行政责任是“公德”的内在要求,强调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但当其被具有“私德”的个体来执行时,自私性会取代民主、服务等公共价值。同时,由于领导者所处关系网络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其个体良知的丧失会形成扩散效应,蔓延至整个利益网络,形成一个巨大的“毒瘤”,严重危害公共行政系统的内部秩序。米歇尔·德·蒙田曾说:“明智的人会让自己的心灵远离尘嚣,依靠自己的力量与自由,自主地作出判断……”[16]33可现实往往不尽如人意,领导者一不小心便成为了被私欲遏制良知的“黑心人”,最终获得应有的惩罚。
四、新时代重塑领导伦理的对策建议
赫尔曼·芬纳在《更好的政府员工》这篇文章中说:“尽管道德规范、内心自律以及所有使他们发挥作用的办法,为行政管理具有创新性、灵活性以及富有成果提供了保障,但在现今还没有任何东西比基本的政治控制和政治责任更为重要。”[9]136的确,制度主义路径对于规范伦理行为、净化伦理环境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新时代重塑领导伦理既要提高领导者个体的内在修养,也要重视制度化构建的约束效用。
(一)塑造“利他主义”型领导人格
领导者的行为要想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那么他必须具有一套以人民为中心的伦理价值体系,切实履行自身的模范使命。领导者应该致力于成为组织中的德性实践楷模,兼具无畏的勇气、仁慈的善良等“道德潜质”,在面对现实困境与伦理冲突时保持理性,以坚定的信仰为指引,塑造出符合人民期待的利他主义型领导人格。
1.以人为本,践行“公共精神”。领导活动是人的价值的实现过程,奉行人本主义原则是重塑领导人格的首要途径。其一,领导者要认清自身作为“人民代表”的职业定位,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把“与人民同甘苦、为人民鼓与呼”作为自己的崇高职责和神圣使命,将“公共精神”作为价值指引贯穿于工作始终[6]37。 其二, 领导者要积极搭建交流平台,运用群众视野形成一个协调有序、互动发展的氛围。正如克里斯·马修斯所说:“民主政体始于(而且,实质上也是)人们相互之间的一种交流。如果公众不交流,就没有民主政体。”[9]77同理,领导者不能一味地居于高位,独善其身,而是应该切实倾听民众需求,体谅民生苦难,凝聚社会道德力量,共建和谐社会。
2.以史為鉴,加强“伦理训练”。伦理训练通过树立道德楷模、抨击不道德行为的方式规范伦理行为,形成伦理共识。其一,可以计划成立伦理训练办公室,对相关案例和伦理规则进行讨论、定期举行伦理培训,宣传和鼓励道德行为,主动学习、深刻理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内涵。其二,实行“看的见”的奖惩机制,鼓励工作积极、态度端正、无私奉献的正面形象,消除贪赃枉法、奢靡腐化、品行堕落的负面现象,提升领导干部的自我认同感,进而帮助领导者真正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18]45。
3.以德为纲,坚守“底线伦理”。柏拉图说:“一个人较好的部分统治着较坏的部分,就可以说他是有节制的和自己是自己的主人。”[19]领导者是自由灵魂的享有者,但也是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因此,领导者要始终接受德性控制,克制不恰当的情感欲望,追求最高的“善”。其一,领导者要提升自我道德修养,保持党性纯洁,要从压制性的权威制约和诱惑性的利益关系中解脱出来,以高尚的道德品性为基点,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主动地将服务、公平、民主内化为自己毕生的追求。其二,逐步推进以德行政,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升领导者的道德自觉,促使其更积极主动地谋求行政行为的道德路径[20]9。
(二)构建“责任主导”式伦理制度
约翰·贝拉米·福斯特曾指出:道德立法越来越开始取代道德思考[9]121。刚性的制度约束是确保内化的责任意识转化为符合道德逻辑的实际行动的有效手段,伦理的制度建构也是当前规范领导行为不可或缺的选择。伦理立法不是简单的法律制定,它跨越了“法”与“德”的界限,试图在制度约束与道德培育之间寻找最有效的平衡点[21]。因此,构建伦理制度要落脚于“责任”价值,回归“人性”本身,重视制度自身的价值定义和伦理解释。
1.权责一致,强化行政问责。行政问责制的实践逻辑是“权责一致”原则,这是当前中国情境下规范领导行为的有效方式,也是现代国家政府治道变革的基本路径。其一,领导者作为行政问责客体,要明确自身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社会责任,并且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18]44。其二,要完善行政问责体系,严格规范问责内容和程序,破除行政问责的“人为干预”,保证问责程序的法治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其三,问责程序可以引入外部参与或向社会公开,纠正问责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不断增强问责的公信力。
2.多方联动,优化监督网络。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说过:“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22]领导干部拥有极大的权力,我们不能一味地寄希望于“性善论”,而是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其一,设立专门化的伦理管理机构,实施“差异化管理”。根据对领导干部行为的伦理评价作出相应的奖惩决定,引导领导行为向善,规避不端和违法行为。其二,建构内外主体监督联动机制,发挥巨大的合力作用。在强化行政机构内部监督的同时,引入社会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让违法行为无隙可乘。其三,强化各监督主体的责任意识,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各监督主体要时刻保持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遵守监督程序,提升监督工作的真实效能。
3.德法结合,提倡制度道德。伦理立法要从制度和道德两个层面同时切入,在政府转型、制度创新、机构改革的进程中,突出制度的道德内容,释放一定的道德思考空间[20]8。 其一,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不是对立关系,二者处在同一天平的两端,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在伦理制度的构建过程中二者应该形成一种互制共成的平衡关系。其二,鉴于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在伦理向制度的转化过程中,不能急于求成、矫枉过正,要立足实践,实事求是,深度挖掘二者的辩证关系,促进二者的有效接洽与融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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