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整合性认证:中国社会企业认证制度的范式选择
2021-09-28朱志伟徐家良
朱志伟 徐家良
[摘要] 随着社会企业在国内的快速发展,社会企业认证制度成为识别组织身份、获取合法性的重要方式。但现有研究多从“义”与“利”的层面探求社会企业认证,存在实践性误区。基于此,在研究国际社会企业认证的典型模式之后,本文认为我国社会企业认证制度始于民间推动,现已进入政社协同推动的阶段。未来我国社会企业认证制度需要坚持整合性认证范式,突破“义”“利”困境,迈向“义”“利”“信”“新”一体化,联合不同行动主体共同推动整合性认证制度走向多元协同,同时注重保障性措施的跟进。实施整合性认证制度,在促进市场经济与社会经济融合发展的基础上构建现代认证体系,是新时代社会创新的战略路径。
[关键词] 社会企业 整合性认证 认证制度 范式选择
[基金项目] 本文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7批面上资助项目“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资源动员的持续性与优化策略”(项目编号:2020M671137)、苏州大学党史党建专项课题“党建引领社会组织治理效能提升的策略、機制和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1DJ0007)以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慈善组织的治理和监督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ZD18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朱志伟,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公益慈善与社会治理;徐家良,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益慈善。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672(2021)04-0124-12
社会企业是以商业化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目的一种组织形式,被看作突破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之外的“第四部门”①。它在全球的兴起与发展主要得益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推动与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自2004年社会企业的概念被引入以后,我国的社会企业也开始发展,现已成为慈善事业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开始不断参与到社会治理与基层服务中,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化、社会创新与公益创业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可以说,社会企业在我国的发展既得益于政治体制的改革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也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社会组织公益创新的结果。当下,对于社会企业的认识仍然需要立足于组织本身,从社会企业的价值与功能层面进行研究,而社会企业认证则是这一研究的起点,我们需要在考察社会企业认证制度的基础上做出进一步探究。
一、 超越义与利:社会企业认证制度的价值考量
社会企业最早兴起于英国,现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发展。我国社会企业的生成先后经历了从国营单位、福利企业、非营利组织再到企业社会责任、社会企业的发展过程①,它与其他组织类型的本质不同在于价值属性的差异。一般企业更加强调经济价值的利益获取属性,社会组织则突出社会价值的利他属性。而社会企业则是两者的融合,兼有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双重性。
在当下,社会创业成为一种新常态,社会企业是其重要的推动者之一。社会创业被看作在利他主义下的一种亲社会性行为②,而身份识别则是其关键环节。这就涉及社会企业认证的议题。社会企业认证是区分社会企业与传统企业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企业获得从事行业服务、享受行业优待的许可制度,其认定行动者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准行政机关、行业机构及民间组织。早前王名就指出,社会企业需要从公益、市场与文化创新层面理解,超越了企业与社会组织,是更高层次的社会创新③。认证要在兼顾组织目标、收入来源、利润分配的同时重视组织结构的民主性④,需要兼顾资本利益、公众利益与互助利益⑤,社会企业直接雇用弱势群体,资金具有混合性,以满足公众利益为主要使命⑥。这种观点的实质是从社会企业自身出发的,强调社会企业利他性的价值表现,具有结构功能的意蕴。
从社会企业认证倡导到制度化规范是一个持续演化的过程。有学者认为,社会企业认证要从制度上明确,制度逻辑的出发点会直接影响到制度工具性质的选择,弱强制性工具更适合社会企业认证政策的落实,特别是在政策介入的初期阶段⑦。社会企业与现有法律应当进行有效衔接,国家也应设立相应的社会企业认证部门沟通平台,对社会企业采取相对宽松的监管措施①,立法认证时需要考虑到社会企业的目标及要解决的问题,明确社会企业收入来源、利润分配的产权,规范社会企业治理结构及模式②。在明确社会企业服务类型的基础上,要对利润分配做出限制,年检与年度经营报告要公开③。该观点实质上强调了制度环境不仅对社会企业认证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决定着社会企业的合法性与受优待程度。这一点也有学者做出了具体论述,认为法律层面的认证会直接影响到社会企业的融资,只有保障其在债券与股票发行上享有优待,才能为扩展融资渠道创造制度环境④。从政府在社会组织政策范式变迁的过程来看,当下的政策工具已经由运动式为主转向常规化为主,社会企业认证的政策呼吁可以说是顺应了社会发展创新的趋势。
从总体上看,无论是从认证的价值层面还是制度层面分析,社会企业认证都十分强调组织的公益性与营利性。其中价值层面强调社会企业认证需要考虑到具体的结构功能与形态,制度层面则明确社会企业认证的非企业化与特殊性,具有典型的“义”与“利”二元性。但从社会企业发展的多样性与差异性来看,仅仅从义利导向研究社会企业认证制度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片面性,这种双重性压力会出现使命漂移的情况⑤,降低组织灵活性,让组织变得脆弱⑥,且这种视角下的认证会在一定程度上对那些不依赖商业性收入但创新性与社会影响力大的社会企业产生排斥,限制社会企业多样化发展与社会创新。在此种情况下,本文结合国内外社会企业认证情况对我国社会企业认证制度的方向提出进一步思考。
二、 社会企业认证制度的国际经验证据:基于文献分析的考察
从目前来看,国际上对于社会企业的认识在不同国家、区域间存在一定差异,社会企业的形式也有所不同。如英国主要以社区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的形式发展社会企业。该国早在2001年就在贸易与工业部设置了社会企业局,负责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制定与监管。2004年随之成立社区公益公司管理局,主要提供社会企业审批与注册服务。2005年颁布的《社区利益公司法规》明确了社区利益公司认证中的资产分配与处置、利润分配、税收优惠以及社会监管方式,要求社会企业的成立需要按照“资产锁定”(Asset Lock)与股利上限(Dividend Cap)规则防止社区利益公司的股东随意变动资产流向,以确保资产与利润可以投向社区。根据《社区利益公司法规》,社区利益公司必须将65%的可分配资产与利润用于社区利益,股东可分配的利润不可以超过35%,并规定剩余红利的结算年限最长不可以超过5年。同时,社区利益公司在成立之前还须由监管方进行社区利益测试(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Test),重点测量公司宗旨、透明度与业务范围①。但英国的“社区”并非行政层面的社区,而是自由开放的空间,甚至任何个人或群体形成的空间都可以被称为社区。此外,英国也对社区利益公司内部治理进行监管,当存在管理不当、财产滥用或没有开展与目标相一致的服务等行为时会直接罢免董事、经理,托管资产②。可以说,英国社会企业认证是一种社区友好型认证模式,认证主体具有很强的政府主导性,通过这种模式英国现在已经是全球范围内社会企业发展最充实的国家。
美国的社会企业则是以公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社会目的公司(Community Purpose Corporation)等形式存在。以公益公司为例,2010年马里兰州成为美国首个通过公益公司立法的州,此后有多个州也先后通过立法。美国对公益公司的认定比较广泛,认为只要在注册时确定公司的经营目标是推动某项或多项公共利益就可以,公益目的的设立或变更则需要绝大多数股东同意,而公益目的比较宽松,既可以是环境保护层面的,也可以是针对特定的人群或社区利益的。同时,作为公益公司的董事、高管或者经理人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公益职责③,防止公益公司商业化运作损害公益目标。受市场经济影响,美国社会企业更多地侧重于商业化活动,沿用了社会福利市场化的发展路径。综合评判,美国社会企业认证是一种市场友好型的认证模式,認证主体比较模糊,自治性较强。此种模式下的资本投资限制性小,市场化投资意愿非常高,虽然社会企业也会受到一定的政府优待、享受政府补贴,但更多的运作资本需要依靠市场化运作而获得。
韩国各类社会组织发展多元,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空间。2000年后,随着经济发展速度放缓,韩国政府开始大力推广社会企业来缩小贫困差距和缓解就业压力。随着2006年12月政府出台《社会企业育成法》,韩国成为亚洲最早为社会企业立法的国家,2011年12月国会又实施了《社会企业育成法部分改正案》。《社会企业育成法》规定,社会企业认证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有相应的组织形态;其二,雇用弱势群体且从事经营性活动;其三,需要以实现社会目的为宗旨;其四,在申请认证前6个月的总收入要超过组织总劳务支出的30%以上;其五,有明确的社会企业章程条款,以服务社会为目标;其六,资产投资时如果组织注册为公司需要将超过三分之二的可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当只满足部分认证条款时,仍想成为社会企业的组织可以被认定为“预备社会企业”,一般为2年期限。韩国社会企业多为非营利性质的形式,只有小部分符合《商法》条款的公司形式,其中70%以上是以就业为目的,也有服务于环境、文化领域的①。以此,韩国的社会企业认证是就业友好型的认证模式,认证主体以政府为主,已经建立了由法及制度、政策执行者互动构建的认证与指定支持的行政体系②,政府在推进社会企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中央到地方的认证渠道比较畅通。
上述关于英国、美国、韩国等国家的社会企业认证模式见表1。
此外,部分国家也对社会企业的收入来源、资产配置、治理结构进行了规定,如意大利明确规定本国社会企业的商业性收入需要占总收入70%以上;比利时社会企业的员工一年后可以成为会员且可持最高10%的股权③。以上这些都为我们理解国外社会企业认证提供了很好的启发。
三、 我国社会企业认证的制度安排:从民间引导到政社协同
我国社会企业概念正式引入于2004年。自2009年起,英国文化协会每年都会在我国举办“社会企业技能培训”,接受培训者遍布全国各地。2011年6月,北京市在《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扶持社会企业发展,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业”。由此,北京市率先将社会企业纳入政府文件。2012年,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开始着手制定《社会企业管理办法》。2014年9月,广东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创新中心出台《顺德区社会企业培育孵化支援计划》。可以说,从2004年到2014年是社会企业概念引入与传播的阶段,受社会各界对社会企业的认知与实践发展水平所限,此阶段的社会企业认证制度仍然处于探索期。
(一) 民间性认证的初始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是我国社会企业认证最早的地区,也是民间认证的开始。2014年,《顺德区社会企业培育孵化支援计划》从企业运营、利润分配、资产处置等方面确定社会企业的认定标准。该计划在利润分配上要求企业每年将50%以上的经营利润投入公益事业或机构发展,股东分红的经营利润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在资产处理上规定企业解散时应将至少三分之二的剩余财产捐赠给其他社会企业或公益基金。次年,有3家机构被认定为社会企业;2016年顺德区社会创新中心又印发了《顺德区社会企业培育孵化支援计划(修订稿)》,在修订利润分配与资产处置标准的同时,又采取差异化的指标额度将社会企业认证分为AAA级、AA级和A级。当年,通过认证的机构达到11家。2018年,顺德区开展了第三届社会企业认证工作,共有20家机构通过认证(AA级8家,A级12家)①。经过认证的社会企业会在资金、社会投资、购买服务、结对帮扶、人才培训、平台搭建等方面得到支持。顺德区社会企业的认定工作是我国社会企业认证的开始。
2015年5月,我国首个由民间组织(16家基金会)发起的社会企业联合组织“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论坛”正式成立。同时,首届中国社会企业与价值投资论坛在深圳举办,为社会企业认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年9月,在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以下简称“中国慈展会”)上,6家民间机构合作创立社会企业认证制度,发布《中国慈展会社会企业认证办法(试行)》,首次对社会企业开展全国性认证。当时的认证标准主要从组织目标、收入来源、利润分配、人员结构与注册信息五个方面入手。其中,收入来源要求企业超过50%的收入来自商品销售、贸易或服务项目;利润分配须依章程规定,机构每年用于分配的利润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35%;企业必须经合法登记注册,且成立2年以上。经过认证的社会企业可获得资金、人才、孵化等层面的支持。在此种情况下,2015年共有67家机构申请认证,经过专家评审共有7家机构成为第一批通过认证的机构;2016年共有154家机构申报认证,16家通过认证;2017年申报机构数达到510家,认证通过了106家社会企业;2018年申报机构数达621家,110家通过认证;2019年申报数为254家,74家通过认证②。在中国慈展会认证的社会企业中,无论是主办机构还是执行机构都具有很强的民间性,具体如表2所示。
我国社会企业认证制度始于民间力量的推动,这个过程恰好蕴含着我国社会企业发展遵循着自下而上的发展路径,本质上是社会与市场对于权力、资本滥用而引发“生活世界殖民化”③的一种应对,也可以看作社会兴起的一场“保护性反向运动”④。2017年以前,虽然社会企业在我国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引发了广泛关注,但仍处于试水探索期,政府主体中心与社会企业边缘地位的局面仍然没有被打破①。社会企业认证制度的对象还是以企业为主,旨在引导企业改变传统以利润为中心的发展模式,更多地关注社会问题,是从“利”向“义”转变的过程。
(二) 政社协同下的认证转向
社会企业的发展是多主体共同促进的过程,它普遍存在制度性过程与逻辑,需要跨行业合作机制的建立以加深对参与社会创新的利益相关者网络中治理方式的理解②。在经历了社会企业认证民间化运作之后,社会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与价值有效性得到了许多地方政府的认可,各地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与举措促进社会企业发展,在社会企业认证层面形成了政府与民间力量合作的局面。但因各个地方的政策重点不同,加之社会企业发展的不均衡性,在制度安排中产生了三种不同形式的政社协同认证模式,分别是政府委托独立第三方模式、政府支持民间促进会模式与半官方性行业平台认证模式。
政府委托独立第三方模式以成都市为典型。该市于2018年4月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社会企业促进社区发展治理的意见》,6月成都市工商行政局出台《成都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成都市成为首个正式出台社会企业支持政策的地方政府。此后,根据《关于做好成都市2018年首届社会企业评审认定有关组织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此项工作。从当时的认证情况来看,主要设有机构资质、社会目标优先、社会目标稳健性、创新模式,市场化运作解决社会问题、成果清晰可测量与社会影响力等一级指标。经过认证,2018年共有12家社会企业通过首批认证、2019年认证通过27家、2020年认证通过33家。成都市认证的社会企业业务范围较广,甚至涉及扶贫领域,蕴含着目标指向与行动过程的正义性价值①。在此过程中,成都市与第三方组织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既体现了政府对社会企业认证的支持,也反映了认证组织的独立性与认证结果的合法性,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互助的结果。
政府支持民间促进会模式以北京市为典型。2018年3月,北京市社会工作委员会支持成立了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随后在当年8月11日发布了《北京市社会企业認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打破了社会企业的“企业”身份限制,认为社会企业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促进了识别性制度的生成②。在此制度的规范下,《办法》涉及使命任务、注册信息、信用状况、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能力、创新性及行业影响,并且采用三星级分级标准。2019年,首届通过认证的社会企业有46家,其中三星级7家、二星级11家、一星级25家,普通社会企业3家。可以说,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是北京市社会企业的行业性组织。此模式下的社会企业认证一方面为辖区内社会企业争取政治合法性提供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有助于社会企业组织生态的形成,推进了社会企业的本土化发展。
半官方性的行业平台认证模式以北京市昌平区回天地区为典型。继北京在市级层面开展社会企业工作之后,2019年7月昌平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套出台《昌平区回天地区社会企业认证与扶持试点办法》,规定昌平地区社会企业认证工作由昌平区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统筹开展。在现有的环境中,昌平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虽然是民非性质的社会组织,但很大程度上承担了政府的行政职能,对区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与服务,属于半官方性的行业平台,开创了社会企业认证的又一模式。实践中该组织在开展社会企业认证过程中主要从成立年限及经营、经营管理能力、收入来源、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四个方面进行,并将认证等级分为一般社会企业和品牌社会企业,而在认证品牌社会企业时又融入了党员数量与党组织建设的指标,这恰好体现出了昌平区回天地区社会企业认证指标的独特性。经过层层评审,最终共有11家企业通过了2019年首届回天地区社区企业认证,其中品牌社会企业3家、一般社会企业8家③。
以上三种模式成为现阶段政社协同推动社会企业认证制度向前发展的典型,超越此前由民间发起、民间运作的阶段,成为社会企业认证的新转向。社会企业认证制度的对象从企业延伸到社会组织,既鼓励企业以社会目标为导向,关注社会问题,也倡导社会组织要商业性运作,积累可持续性的发展资源,进行社会创新,兼顾到社会企业发展的“义”与“利”。在影响力投资与社会经济日益得到重视的当下,社会企业认证制度蕴含的“义”“利”趋向恰好说明我国社会企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四、 迈向整合性认证:
一种基于我国社会企业认证制度现实的范式选择
现阶段,社会企业认证既是明确社会企业主体地位、建立行业话语体系的有效方式,也是获取社会认知与政治合法性、为社会企业发展争取资源的过程。国外的社会企业认证制度具有多元性,资产分配与处置、利润分配、信息透明、公益价值、商业模式、社会监管是认证的侧重点,且认证过程中政府参与性较强,这些都是我们考察国际社会企业认证情况后总结出的基本经验。而我国社会企业认证制尽管由民间发起并运作,但现阶段已经进入了政社协同推进的阶段,认证内容包括组织目标、财务情况、公益支持、社会效益、分红比例等方面,促进了社会企业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媒体等领域的跨界合作。
(一) 整合性认证的维度划分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施“强制性经济增长战略”①,社会经济发展受限。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力量,社会企业促进了社会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融合,但社会企业在社会经济中的主体性地位尚有待进一步明确。根据社会企业的主体类型与组织发展形态,社会企业认证制度的安排需要从“义”“利”层面迈向“义、利、信、新”相结合的新格局,实现整合性认证。其中,“义”即是“公益性”,社会企业应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目标,回应“社会企业如何体现公益性”的议题,在制定认证制度时我们必须把握住这一点。社会企业并非追求股东与企业所有者利益最大化,而是解决社会问题、环境问题,以公益性社会服务为主要目标,是典型的使命导向型组织。②认证的操作指标可以从组织的社会目标、服务对象、利润分配、资产锁定、社会效益等方面设定。“利”即是“商业性”,为了保障公益性得以实现,社会企业需要以商业化进行运作,回应“社会企业如何商业化运作”的议题。社会企业虽然担负社会使命,但采用的是企业化的经营方式与商业模式,需要通过不断向企业界学习,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成果,使自身成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具有独立资金来源的经济实体。为实现以上目标,在制定认证标准时,我们可以从收入来源、服务类型、投资增值、服务方式、财务持续性等方面做出具体化操作。“信”即是“公信力”,社会企业具有社会价值与商业价值的双重性,但过度强调两者也会出现使命漂移与双重失灵的情况,因此仍然需要做好公信力建设工作,可以从组织治理架构、管理机制、合法纳税、社保缴纳、组织透明性、决策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量化处理,特别是组织公信力与声誉会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社会企业产品及服务的积极性,透明度连接着公众对社会企业的信任度①。“新”意指“创新性”,社会企业作为创新社会经济的有效力量,一方面为慈善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新动力,另一方面带动了社会创业的新发展,是社会企业认证制度的重要维度,而技术创新、跨界联合、明确的社会影响力则是衡量社会企业创新性的三个指标。此前就有学者将社会企业分为就业型社会企业与创新型社会企业,认为创新型社会企业是社会、经济与创新的结合,需要有新商业模型,开拓新市场,更加侧重社会创新②。从社会创新与企业家精神层面判定社会企业,要重视能力与保障元素在社会创新中的作用③。现阶段,我国社会企业仍处于发展初期,仅从“义”与“利”的维度制定认证制度容易损害社会企业发展的多样性与组织生态,以上四个维度为社会企业认证制度提供了有效范式。通过建立四位一体的社会企业认证制度,在维护社会企业发展活力与组织动力的同时,也有助于社会企业服务体系与话语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 整合性认证的行动主体
在诺斯看来,制度变迁是一次投资行为,变迁主体投入资源,预期通过变迁建立起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并从中获得收益,当制度不均衡时,以政治企业家、组织机构为代表的变迁主体会根据现实需要来改变原有的落后规则,让其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与组织需求④。由“义”“利”维度的认证范式迈向一种综合效益更高的制度范式——整合性认证,它是对之前认证范式替代的过程,蕴含着制度变迁的行动逻辑。在明确整合性认证制度维度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把握好整合性认证制度的行动主体,这些行动主体是推动整合性认证得以实施的关键力量。在笔者看来,整合性认证制度有三个层面的行动主体:第一个层面的行动主体是行业协会及行业平台。现阶段虽然政社协同的社会企业认证模式已经形成,但政府仍然很少直接参与认证指标的制定,更多的是依靠行业协会及平台的专业力量。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及行业平台成为推动整合性认证得以实施的直接主体。第二个层面的行动主体是政府部门。政府拥有政策制定权,可以直接将民间探索出的先进经验演化为政府政策,当下很多地方的政府在支持、探索民间性的社会企业认证体系,以降低政府直接认证的潜在风险。若整合性认证的社会企业认证范式得以成熟,则会很快融入政府决策,上升到政府政策层面以获得全面推广的契机。第三个层面的行动主体是专家、企业、社会组织与媒体。这些主体的态度也会对整合性认证范式产生推动作用,特别是行业专家作为直接参与社会企业认证标准制定的重要主体,他们对整合性认证范式的认可度与接受度也会影响到标准的推行,是以后需要重点说服的对象。通过这些主体的合作互助、利益协调将最终推动整合性认证制度走向多元协同。这主要得益于四个方面原因。其一,协同治理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浪潮,在新公共管理理论与善治越来越普及的当下,公私合营成为破解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有效方法,甚至有学者提出社会企业是三重价值组织(tri-value organization)①也正是基于此。其二,随着“放、管、服”的推进,体制规制得以放松,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影响力投资已经在政府层面被广泛认可。其三,社会企业的自主性、独立性、专业性、职业化水平不断提升,话语体系已经形成并日益完善,已经融入政府管理与市场化服务过程。其四,商业向善的运动开始兴起,各种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基金会、公益信托的开展加速了政府、市场与社会的融合,促进了“义”“利”“信”“新”理念的融合,为社会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条件。
(三) 整合性认证的实践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整合性社会企业认证制度的真正落地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仍然需要保障性措施促进该制度走向实践化,特别是要重视以下几个层面的建设。其一,加强社会企业认证的政策规范与法律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企业的合法性程度,重点要对社会企业认证的条件、标准、程序、结果应用作出明确规定,提升政策出台的法律阶位,在全国层面形成社会企业认证的行动共识。其二,促进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企业管理专门化或部门化,政府部门适时成立社会企业管理部门,促进社会企业认证的跨部门协同,进行简政放权。其三,把握好社会企业的异质性,维护社会企业的多样性,强化社会导向,把握变革机会,创新社会问题解决思路,区分不同社会企业间的差异性与服务重点,避免标准化认证后出现组织发展趋同现象。其四,大力推动社会创业与创新,增强社会公众对社会企业的认知,让社会企业发展走向大众化。
五、 总结与讨论
在社会创业成为一种新常态的情境中,社会企业作为重要的推动者,被看作在利他主义驱动下的一种亲社会性行为,推动着社会创业走向社会化②,而身份识别则是社会创业的关键行动。社会企业认证则是识别组织身份、获得从业资格与福利优待的重要方式。但是,对于社会企业的认证既需要考虑到组织存在的基本属性,也要将其放在社会发展创新的大环境中,防止认证偏离引发主体性排斥。整合性认证的社会企业认证范式将组织公益性、商业性、公信力、创新性融为一体,成为识别社会企业身份的重要标准,很好地回应了当下社会企业发展的实践形态,若得到普遍性应用,其产生的效应不仅仅是对社会企业发展生态的一种优化,更是对社会创业的反向支持。
在对社会企业采用整合性认证范式的同时,仍需要对一些关键性的议题做出进一步讨论。如对社会使命该如何测量、在认证过程中该如何确定社会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特别是后者会直接影响到公众對组织性质的判定。这些问题虽然是整合性认证中的一部分,但却与认证结果的信度具有直接关联,需要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做出不断的论证,以提高整合性认证的综合效力。
(责任编辑:余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