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整合服务:西方社会工作介入儿童保护的实践经验及其反思
2021-09-28童雪红方琦
童雪红 方琦
[摘要] 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和忽视是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儿童伤害事件频频发生,儿童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但是专业服务依旧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本文从社会工作视角着手,采用比较的方法,梳理西方儿童保护社会工作发展的历史脉络,以及分析各国不同实践经验,并从本土文化、证据为本、服务多元以及整合视角四个方面,反思我国社会工作介入儿童保护实践的可能性。
[关键词] 儿童保护 社会工作实践 整合视角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儿童保护体系建设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路径”( 范斌主持,编号为19AZD02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童雪红,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系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儿童社会工作、社会组织、社会政策等;方琦,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学系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工作、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 C91-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672(2021)04-0078-13
一、 问题的提出
儿童虐待和忽视问题并不是现代社会才有的产物,儿童有时会遭受来自社会或家庭伤害的历史由来已久,这也不仅局限于一个国家和地区,而是全世界范围内共同面临的重要议题。根据2017年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全球超过10亿2岁至17岁的儿童遭受过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或者性侵害。①欧洲地区性侵犯的发生率是9.6%,身体和精神虐待的比率高达22.9%和29.1%①,而在美国,每1000个儿童里就有9个是受侵害者②。这些童年期的创伤不仅会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还会对其教育、社会交往以及就业等产生负面影响。③因此,构建完善的儿童保护体系,保障儿童免受虐待和忽视,促进儿童福祉已经成为国际大趋势。我国作为世界上第二大儿童人口国家,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剧烈改变,截止到2015年,我国共有2.71亿儿童,占总人口数的20%,每10名儿童中就有约4名直接受到人口流动的影響,超过1000万的儿童受到侵害④,超过70%的儿童在成长中有被虐待的经历⑤。近年来,虐待儿童案件有所增多,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儿童保护问题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政府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以保障儿童的权益。2016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9年,民政部颁布了《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2021年,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等。这些政策的出台,推进了我国儿童保护的法制保障和顶层设计的发展。诚然,我国儿童保护体系近年来在不断地完善,但是回应儿童遭受虐待和忽视问题的专业服务依旧不充分。因此,我们需要在实践探索中,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社会工作介入儿童保护的经验,建立中国特色的儿童保护制度和服务体系。
纵观世界历史,儿童保护议题的渊源离不开19世纪下半叶欧洲现实主义的兴起,艺术和文学作品中首次对贫困儿童悲惨生活的刻画,促进了政治意识的觉醒并唤醒了儿童保护的行动⑥。从社会历史的角度来看,儿童保护的出现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必然结果,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家庭和社区照顾儿童的功能失调,许多儿童得不到适当的照顾,因而国家介入儿童保护是对此社会问题的回应。⑦此外,宗教思想中对处于危险情境中儿童的照料、儿童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20世纪关于儿童的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科学知识的完善奠定了儿童保护制度建立的基础。⑧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文化差异和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及有关儿童保护认知的复杂性,我们最好将理解“儿童虐待和忽视问题的产生以及如何应对”放置于特殊的话语体系和社会形态中,比如,西方的儿童虐待几乎包括了责任人对儿童的所有伤害行为:既包括实际的伤害,也包括可能的、潜在的伤害;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如疏忽照顾、独留幼儿在家导致儿童受伤害;而在我国由于受“打是亲,骂是爱”文化传统观点的影响,虐待是指“作为”造成的实际伤害,并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的特征。有西方学者最近分析比较了不同福利国家体制下儿童保护体系的理念、模式与实践差异。①具体而言,儿童保护体系是为了预防和回应儿童遭受虐待、遗弃、忽视以及剥削等风险而建立的一系列机制,包括完善的法规政策、充足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专业化的服务供给。儿童保护问题的处置是一个跨系统跨专业的合作过程,涵盖司法、医务、学校、社会工作等,其中社会工作在儿童保护跨专业合作的团队中,发挥“黏合剂”的作用,链接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从对受虐待和被忽视儿童的评估到服务转介,以及为受侵害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协助,社会工作在整个儿童保护服务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角色。②历史上,社会工作参与儿童服务的实践可以追溯到18世纪,英国《济贫法》提出对无依无靠儿童的救助以及美国1792年成立专门帮助孤儿的机构③,随着社会工作专业化不断的发展,西方国家在儿童保护服务体系中设置专门的机构,聘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从事儿童保护的实践。
回溯我国儿童福利服务的发展,社会工作的参与日益受到重视,政府在基层地区设置儿童主任的岗位,并倡导社会工作者对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服务。2014年《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的出台规范了我国社会工作者在儿童实践中的角色和职责,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九十九条和一百一十六条中都提到了社会工作。然而,目前我国社会工作在儿童保护体系中的分工依旧不明确,存在专业工作人员角色模糊,缺乏系统性儿童保护社会工作服务④等问题。因此,本文旨在厘清西方儿童保护社会工作的发展脉络,从国际比较的视角出发,通过对西方不同取向的儿童保护体系中社会工作实践经验的比较分析,探索社会工作在我国儿童保护体系建设中介入的可能性,以期回应我国儿童保护的实践议题。
二、 西方儿童保护社会工作的历史脉络
从西方儿童保护的社会工作历史来看,社会工作介入儿童保护的服务过程,不仅与社会历史特征相关,也是与虐儿社会问题的出现和有效防止伤害儿童的实践密不可分。具体地说,我们可以把西方儿童保护社会工作的发展脉络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虐儿事件回应阶段。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虐待儿童被看作私人领域的问题,儿童保护也没有被视为整个社会的责任,1601年英国的《济贫法》开启了政府依法救济失去依靠的儿童之门。在西方福利国家建立之前,主要依靠刑事起诉的方式来惩罚虐待儿童的行为,如果父母没有履行教养的责任,法官有权干预家庭,将被忽视或虐待的儿童从父母身边带走。①这个时期,虽然仅有零星的儿童保护干预,但是人们已经开始意识到儿童虐待问题的存在,主要由非政府背景的儿童保护机构提供服务。19世纪末,美国纽约发生了一起闻名世界的虐童案件,一名叫玛丽·埃伦·威尔逊(Mary Ellen Wilson)的9岁女童经常遭受家人的殴打和虐待,但是由于当时没有专业的儿童保护机构,警察拒绝调查,而相关慈善机构也无权干涉家庭事务,最终只能借助美国预防动物虐待协会的帮助,才顺利将玛丽从家庭中解救出来。这个案件促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儿童保护机构——纽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NYSPCC)——在1875年诞生。②随后英国也成立了防虐待儿童协会,专门保护儿童的权益,其认为儿童虐待发生的原因与虐待者个体因素相关,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儿童虐待问题,因而促成英国颁布了第一部防止虐待儿童的法律。③此外,随着关于儿童保护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世界上第一个儿童法庭于1899年在芝加哥成立,尽管儿童法庭的主要关注对象是犯罪青少年,但它有权干预儿童虐待和忽视的案件。在20世纪之前,虽然社会工作还没有成为一种职业,但并不代表这个时期社会工作没有参与儿童保护的工作。例如18世纪美国的地方政府会为孤儿、贫困儿童提供服务,并且保护受虐待和被忽视的儿童。此外,美国的慈善组织会社(COS)的建立和英国睦邻运动(Settlement Movement)的兴起一方面促进了社会工作专业化的发展,也同时关注了儿童领域的服务。④尽管这个时期慈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不被称为“社会工作者”,但他们也提供了出色的社会工作服务。
第二阶段为制度合法化阶段。19世纪末,现代工业化社会带来的失业、贫困、收入分配失衡的社会问题,以及城市化削弱了传统社会中家庭保障的可靠性,需要國家进行干预,建立福利国家消除社会不平等。德国在19世纪80年代末通过了社会保障的立法,标志着西方现代保障制度的建立,到20世纪初,西方国家经历了持续性的经济萧条,进而推动了福利国家的建立。①社会工作也伴随着福利国家的社会干预逐渐发展,并日益合法化。儿童保护的责任主体也从民间非政府组织转移到政府部门。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主要是非政府组织负担儿童保护的责任,联邦政府发挥的作用微不足道,然而30年代的经济萧条加剧了民间慈善组织在保护儿童上的消亡,到60年代,全国范围内只剩下10家儿童保护的民间慈善组织,此时政府在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和忽视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儿童保护的责任已转向政府。1962年Kempe等专业人士发表了《受虐儿童综合症》一文,在医学上呈现了虐待儿童的临床证据,更加激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儿童保护问题的关注。②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在20世纪福利国家时期,逐步通过了儿童保护的专项法律,以保护儿童免受侵害。美国49个州在60年代中期通过了虐待儿童举报法,1974年联邦政府通过《防止虐待儿童法》,要求各个州“预防、识别和处理儿童虐待和儿童忽视问题”,并且建立了儿童保护服务机构专门负责处理虐待儿童事件。英国早在19世纪末就颁布了第一个《防止虐待儿童法案》,20世纪通过了《儿童宪章》,保护儿童免受侵害。虽然儿童保护服务最早出现于司法领域,但是到20世纪中期,专业人员已经意识到保护儿童的问题需要从执法转变为社会服务。由于司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在逮捕侵害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后,仍然会面临儿童需要临时安置的问题,尤其是当父母被释放后并继续照看孩子时需要如何干预,执法人员并不具备处理这些问题的能力,因此保护儿童的主要责任从司法转移到社会工作。英国1968年的《苏格兰社会工作法案》规定地方社会工作部门取代了儿童以及其他福利部门的委员会,并且负有调查虐待儿童案件的责任。德国通过了《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并且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国家和非政府组织雇用社会工作者参与儿童保护的工作人数也急剧增加。③的确,随着20世纪福利国家的扩张,社会工作成为国家职能的一部分,儿童福利服务被纳入社会工作的职权范围之内,各项儿童保护制度逐步完善。④考虑到社会工作强调人与环境、人与人的关系,社会正义和恢复社会功能等,该时期已肩负起儿童保护的重要职责,介入儿童保护的实践工作也逐步合作化和系统化。
第三阶段为挑战与重构阶段。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福利国家出现了一系列危机,例如超负荷的高水平福利开支、失业率增高以及社会政策与市场经济失衡等,冲击了各个国家的福利体系⑤,尤其是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回归到大萧条以后被抛弃的自由市场意识形态,反对国家采取社会干预,主张减少福利行为。①社会工作也被视为助长福利依赖的一种职业,其职能范围被大量削减。②儿童虐待和忽视不再被视为医学和社会问题,而是法律问题,警察和法院的作用越来越大,社会工作者也不再是处理儿童保护事件的核心专业人员。政府用防止儿童虐待取代了预防儿童虐待,社会工作的重点从促进儿童福利转变为狭义的保障儿童安全。该时期,官僚主义和管理主义盛行,导致社会工作不能再以“人在情境中”的理念开展工作,而是用标准化的表格来评估需要帮助的儿童,进行“狭隘的”服务工作。1973年,英国发生了一名儿童(Maria Colwell)被其继父杀害的事件,媒体开始讨论社会工作在儿童服务上的失败,一方面社会工作未能在儿童保护上进行干预,另一方面社会工作者将儿童从家庭中带走,是父母和照顾者眼中的“欺凌者”。这样负面的声音冲击了社会工作在儿童保护上的权威性和合法性。③相应地,在美国社会工作参与儿童保护也不是一帆风顺的,虽然社会工作者经过专业培训,但并不是刑事调查者,有时候因虐待儿童而受到调查的父母可能会不配合,会试图掩盖自己伤害儿童的行为,因此社会工作者可能会遗漏调查的线索,无法取得虐待儿童的证据④;另外,社会工作者还是服务的提供者,为受虐待儿童家庭提供服务,但是由于他们先前带着“调查者”的帽子,现在再转变成“服务提供者”,就很难取得父母的信任,影响专业关系的建立。⑤此外,由于儿童保护制度的完善,有些国家颁布了强制性儿童虐待报告法律,导致大量儿童伤害的案件涌现,加重儿童保护系统的负担。
进入21世紀后,尽管儿童保护社会工作受到了福利国家危机带来的新挑战,但儿童保护研究者和实践者不断重构社会工作在儿童保护中的重要地位。一是重构整合服务。从文献看,有的学者提出建构整合型儿童体系(Integrated Childrens System),即为社会工作者和管理者评估、计划、干预和检讨提供概念框架、实践方法和操作流程,通过电子系统,将儿童照顾系统、一般评估系统(Common Assessment System)、儿童和家庭评估框架等联系起来。⑥二是强调与社区伙伴建立关系,分享儿童保护的责任,然后针对儿童在面临虐待和忽视风险方面制定不同类型的反应计划。三是在服务中更注重文化敏感性和服务对象的主体性。因此,社会工作在这个阶段依旧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专业性日益凸显,作为儿童保护中的“黏合剂”,整合其他各专业部门的资源,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①
三、 西方儿童保护社会工作的经验比较
由于历史背景和社会结构的差异性,不同国家在促进儿童福祉上的制度安排和实践服务都不尽相同。Gilbert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比较了9个国家的儿童保护政策和专业服务,并根据儿童虐待问题的界定方式、处置方式、专业人员的角色以及院舍安置原则的不同设定,将儿童保护体系分为家庭服务取向和儿童保护取向。家庭服务取向主要是在一些法团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的福利国家中,其核心主张是:儿童虐待的产生是由于社会心理问题带来的家庭冲突与失能,干预方式从家庭需求着手,专业人员与家庭之间是合作的关系,且在安置儿童时尊重父母的意愿。儿童保护取向主要是自由主义福利国家采取的导向,如美国和英国,将儿童虐待归因于父母个人的不道德行为,干预是从法律的角度调查儿童伤害,专业人员与家庭之间是对立的关系,并用强制性方式将儿童安置在家庭外的寄养机构中。②基于90年代的比较研究,Gilbert等追踪探讨了这些不同福利体系的欧美国家在儿童保护政策上的变化,研究发现各国尝试在儿童保护和家庭服务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例如英国在儿童政策上加大对家庭的支持。除此之外,一种新的取向——儿童焦点——被认为出现在欧美国家中,该取向综融了之前两种取向的特征,强调儿童全面的发展和福祉,而不是关注狭义的儿童虐待和忽视,并且将儿童视为独立于家庭的个体。③另外,还有学者认为,欧美国家的儿童福利还有一种社区照顾的取向,这主要出现在原住民社区。由于在原住民社区中个人身份被认为应该与家族、社区以及地方相联结,因此保护和照顾儿童的问题依赖于父母、家族和社区之间的协商,强调将儿童留在其家庭和社区中。④由于制度安排的差异,以及对于儿童虐待问题看法的不同,导致社会工作者在处理问题方式上的差别。本文从三种不同的儿童保护取向出发,比较欧美国家儿童保护社会工作实践服务。
(一) 儿童保护取向:英美社会工作实践
英国儿童保护政策深受其福利制度的影响,中央政府负责儿童保护的立法和制度安排,地方政府执行具体的运作和实践服务,并严格受到中央政府准则的管控。英国地方社会服务部门是儿童保护制度的核心机构,社会工作者首先充当调查者的角色。当有儿童虐待事件被转介到社会服务部门时,社会工作者需要对涉事儿童和父母进行调查、评估虐待的风险等级,并决定是否联系警察并向法院提出诉讼。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儿童保护的初期站在父母的对立面,可能将儿童从父母身边带离,并可能需要向法院提供诉讼证据。①20世纪末,英国卫生部规定儿童服务应该与父母合作,这促使了社会工作者角色从父母的“对立者”向“合作者”转变。在儿童福利的内容上,英国政府也做出了对家庭支持的倾斜,例如为低收入的在职父母减税,帮助母亲重返工作岗位,为困难家庭提供支持服务。英国的儿童保护社会工作直接服务包括为家庭提供育儿计划、运用结构治疗法解决家庭冲突问题、基于关系的视角与儿童、家庭和其他专业工作者合作,并鼓励家庭甚至整个家族参与儿童保护的决策。②同时,在儿童生命早期阶段进行干预以及建立不同级别的预防机制也是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③然而,由于英国的儿童保护有严格的准则和程序规定,社会工作者自我发挥的灵活性受到限制,在过度标准化的框架中工作,也使其很难有时间倾听儿童及其家庭的心声。④
与英国同样是儿童保护取向的美国在社会工作的实践中建立了完善的服务机制。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是地方儿童保护工作的核心部门,其工作重点是确认儿童是否安全以及是否存在遭受虐待的风险,同时为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侵害的家庭及儿童提供服务。社会工作者作为其中的专业人员承担了从预防、识别、报告到评估、干预和治疗的角色与责任。一旦有报告虐待和忽视的情况,儿童保护的程序就会启动。首先社会工作者筛查报告情况是否符合儿童虐待标准,如果符合,就根据风险等级做出不同的回应;对风险等级较低或者是中等水平的,进行一般的家庭评估,并依据其需求提供社区服务;倘若风险等级较高,将会调查事件以及进行详细的家庭评估,并制订干预计划和实施干预策略;在介入之后评估儿童伤害是否发生改变,当确定儿童处于安全的境遇时,就会结案。其中,干预策略分别针对儿童、父母以及家庭系统来进行设置,例如改善受侵害儿童行为和情绪、提升家长育儿能力以及改善家庭功能和亲子关系等。⑤
(二) 家庭服务取向:瑞典社会工作实践
西欧各国儿童保护体系是家庭服务或支持取向的,而不是仅仅对于虐待事实的处置。比如瑞士,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焦点是向父母提供支持,从而增强家庭能力和家庭关系,以及尽可能避免将儿童从家庭中带出,进行院舍安置。①瑞典将儿童和家庭服务的准则纳入《社会服务法》中,并将具体的儿童服务责任转移到地方政府。瑞典的每个城市都有一个社会服务组织,受管于当地社会福利委员会,主要的职责是为有需要、有受伤害风险的儿童提供支持和保护。社会服务组织设置行政社会工作者的岗位,主要处理涉及儿童伤害事件的报告、申请社会福利或者处理未成年的药物滥用问题以及家庭暴力。行政社会工作者根据情况评估儿童和家庭需求,调查家庭状况,并给予回应意见。另外,在社会服务组织中设有儿童和家庭中心,社会工作者被分成三个工作小组,负责不同方向的实践:(1)社区工作组的社会工作者专注于社区内一般的社会问题,例如学校霸凌、青少年犯罪等,并且社区工作组还会与地区警察密切合作,进行家庭访问,与父母进行面谈;(2)招募和支持照顾者小组的主要工作是确定和评估寄养家庭;(3)儿童和家庭支持小组主要是为服务对象提供指导、支持和心理咨询,例如为单亲母亲抚养子女进行指导,防止家庭外安置以及帮助协调寄养家庭中的冲突等。如果儿童和家庭中心的社会工作者发现儿童虐待事件,需要向行政社会工作者汇报,将儿童的利益放在首位。②相较于英国的儿童保护工作者,瑞典的社会工作者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裁量权”,极少受到管理主义的影响,而是能够依据专业知识进行自我判断。③德国不断健全《少年法院法》《少年福利法》(后被《儿童与少年辅助法》取代)等儿童保护法律,不断完善家庭福利制度。比如,育龄父母双方可以享受生育福利政策,概括起来包括:除了育龄妇女在生育期间受法律保护不被解雇外,父母还被允许在保留职位的情况下享受三年的育儿假等家庭支持政策,以保证儿童健康成长。法国设立了专门的儿童保护和福利服务部门(Aide sociale à Ienfance,ASE)。ASE的使命主要是“保护、预防和支持”,它与司法系统密切配合,将保护与预防结合起来。同时,ASE负责集中收集、处理和传达司法系统关注的所有儿童受伤害信息。此外,法国对面临风险的儿童采取参与保护干预,比如干预儿童的早期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起,形成了独具特点的“三三制”(3个月到3周岁)婴幼儿照护体系④。
(三) 社区照顾取向:加拿大原住民社会工作实践
加拿大儿童保护的责任不在联邦政府,而是授权省和地区政府向包括原住民社区在内的所有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保护性和支持性服务,不同省份和地区对于儿童保护的制度安排也不尽相同,在运作模式、儿童的法律定义以及儿童虐待的定义等方面都有所差别。①在历史上,殖民主义对原住民社区的传统文化、价值观产生毁灭性的影响,寄宿学校制度强迫将儿童送往社区外,致使其与家人、社区失去联系,在很长一段时间,原住民社区儿童福利制度落后于其他地区。直到20世纪80年代,原住民自决意识觉醒,抗议儿童被遣送,并要求在社区内建立儿童和家庭服务机构。然而,由于原住民社区文化的特殊性,加拿大主流儿童保护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一些原则并不适用于特殊的文化环境,例如儿童保护取向的福利体系与原住民社区的整体性和家族联结相冲突。因此,有学者提出“文化适当”(Culturally appropriate)的社会工作实践,基于原住民的社区文化来提供服务。②社会工作者受雇于原住民社区儿童福利机构或者是其他民间组织,提供以预防和家庭支持为主的服务,在实践中不关注狭义的“防止儿童虐待和忽视”,而是将儿童保护与社区联结在一起,强调“家庭和社区的福祉”。在社区层面上,社会工作者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社区能力建设、组建社区服务队伍、小组项目,预防性或支持性的服务(青年和家庭的娱乐项目)以及针对儿童虐待问题的教育服务。另外,在个人和家庭层面上提供家庭支持服务(居家服务、暂托服务),以及根据个体需求的咨询服务等。原住民社区的儿童保护是嵌入社区本土文化的实践,与社区整体性密不可分。
综观欧美各国儿童保护的社会工作实践,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国家不再以单一的取向来指导其实践,而是综合多种取向,如表1所示,以儿童保护取向为主导的英美,也开始关注家庭服务,提倡从父母的对立面向与家庭合作转变。每个国家的儿童保护服务都依托专门的部门或者是多个部门的合作。然而,从社会工作者的自主性来看,以家庭保护取向为主导的国家拥有较大的裁决空间,而英美国家依靠明确的规则和流程来指导实践,社会工作者的灵活性较低。此外,家庭服务和社区照顾取向的儿童保护服务是嵌入整个儿童福利体系和社区发展中的,而儿童保护取向的实践则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存在的。
四、 迈向儿童友好:社会工作介入儿童保护的本土化反思
随着我国媒体报道的儿童虐待案件发生率不断攀升,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儿童保护工作,最近几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旨在建立全国性的儿童保护体系。各类文件多次提到社会工作的专业力量,在实践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也在不断摸索中国特色的儿童保护服务模式。然而,目前的儿童保护实践更多地关注“事后处置”和“补救性型干预”,缺少有效的预防和监测机制,没有标准化的服务程序,因而儿童保护的服务难以落地。通过对国外儿童保护历史渊源的梳理以及不同国家社会工作实践的比较分析,发现有以下几点能够为我国社会工作参与儿童保护实践提供借鉴意义:
(一) 根植于本土文化与制度结构的实践
尽管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在全世界范围具有相对一致性,但是由于本土文化和制度结构的不同,会导致实践方式的差异化。文化、结构和专业理念三个因素交互作用,共同影响儿童保护的服务体系。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有些观念影响人们对于儿童暴力的看法,例如“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可能会增加人们对于家庭暴力和儿童体罚的包容性;以及中国文化中对于“性文化”的避讳,可能会造成儿童受到“性侵犯”之后的沉默处理。考虑到这些传统因素,在我国儿童保护的社会工作实践可能会面临两难的困境:一方面从专业角度出发,需要介入家庭,为儿童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从本土文化的角度,介入家庭是对家长制的挑战,甚至是在外扬“家丑”。因此,如何平衡“家文化”对于儿童保护实践的影响,是我国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本土服务时,需要关注的议题。此外,我国区域发展的差异也带来了儿童保护、保障水平以及制度安排的差异,而且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域,可能面对的儿童保护问题也不同,因此我国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建设需要能够回应不同区域儿童差别化的需求。
(二) 证据为本的科学性实践
历史上,关于社会工作是一门艺术还是科学,颇有争议。现在很少有人以这样的二分法来看待社会工作,而是认为它既是一门需要通过实证研究建立的知识库,又是一门助人的学科,需要通过直觉和同理建立专业关系。有学者认为,狭义的证据为本实践指的是运用研究结果被证明是具有某种程度有效性的服务方法,而在儿童保护中证据为本的实践是一种广泛的含义,社会工作者可以借鉴最佳的证据,为实践的每个阶段提供信息,并且将证据与家庭实际需求相结合。证据为本的实践能够帮助社会工作者寻求最有效的干预服务。①目前在我国儿童保护社会工作已有的服务中,虽然缺少有效的研究证据佐证其有效性,但是也积攒了一些实践智慧,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证据。之后,在不断完善的服务体系建设中,我们一方面要运用已有的实践智慧,与儿童及其家庭建立信任关系,另一方面重视研究证据的积累,科学地提高儿童保护服务效度。
(三) 服务范畴多元化的实践
西方各国儿童保护社会工作提供的服务呈現出了多种维度。首先是服务对象的多元,包括儿童、父母以及家庭整体;其次是服务内容的多元,包括儿童受侵害后的情绪辅导、父母的亲职教育以及亲子关系互动,甚至是在社区内提高全体居民的儿童保护意识教育①;最后是服务阶段的多元,从早期预防性到结案后的追踪服务,呈现出多阶段链条式的服务特征。基于此多元化经验,我国儿童保护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建立,必须有赖于我国儿童保护制度和实践的发展。最近,我国对儿童保护工作前所未有地重视,各省市纷纷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目的是强调政府的兜底保障责任,建立跨部门保护儿童的合作机制。结合我国儿童保护服务的实际,借鉴西方的经验,有几点在今后的儿童保护社会工作发展中需要做实:第一,要明确服务对象,基本对象包括儿童及其家庭。在预防、干预、安置回归的过程中,先要进行服务对象的分类,服务聚焦于有伤害风险、疑似受伤害儿童和已受伤害儿童,还要考虑到防止伤害的再次发生以及服务有效性的供给,考虑将儿童伤害的加害人和一线工作者纳入其中。第二,实现服务多元化的供给。一方面,明确政府责任,尽快在区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街镇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站、居村建立儿童之家,配备儿童主任,织牢儿童保护安全网,除了政府组织外,民间的儿童服务社会组织也是重要的供给主体;另一方面,服务的供给内容要体现为不同群体的服务以及儿童伤害事件发生不同阶段的服务,此外从儿童保护的角度可以将儿童分为普通儿童、风险儿童和受伤害儿童,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需要针对不同儿童的需求区别化对待。
(四) 迈向整合性视角的儿童保护实践
鉴于此,我国儿童保护实践整合性视角,至少应该包含如下几个层次。一是儿童保护的跨部门合作。目前涉及儿童保护的相关部门有民政、公检法、工青妇、教育等,部门之间职责和分工明确,建立了合作联动机制。二是跨专业团队建立。儿童保护实践发展到今天,从来都不是某一个专业的单打独斗,而是需要建立一支司法、教育、医学、心理以及社会工作的多学科队伍,整合多种资源提供服务。社会工作者是儿童保护服务中的核心人员,根据服务的不同需要与其他专业合作,促进服务资源的链接。三是以儿童需求为导向的多元化服务。比如,在发现儿童侵害案件阶段,学校工作人员和医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一旦发现儿童被虐待和忽视的迹象,马上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在干预阶段,社会工作者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对儿童的社会心理健康状态进行评估,当儿童侵害案件有司法介入时,保护儿童不受二次伤害,协助评估受伤害儿童长期安置或临时安置,跟进社会心理辅导,帮助儿童回归正常生活秩序,重建社会功能等服务非常重要。在我国社会工作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考虑其专业性和实践特征,可以明确建立以社会工作者为核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的多学科队伍,以社区为基础提供儿童保护服务,迈向整合性的实践。
(责任编辑:徐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