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赡养老人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析
2021-09-27王嘉薇吴鹏
王嘉薇 吴鹏
摘要: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凸显,寻找改善方法迫在眉睫。本文结合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和大病医疗这两者扣除政策,分析其扣除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人口老龄化
2019年,我国65岁人口高达12.57%,人口老龄问题日益严峻,极有可能会对我国经济社会的福利制度构建、养老、医疗资源等诸多社会问题提出挑战。而新《个人所得税法》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其中,赡养老人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因此,分析新税法改革中赡养老人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影响,剖析其扣除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实现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状与问题分析
新个税改革后第一年内,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次突破30000元,同比增长8.87%。个税纳税收入下降-25.11%。以近4年数据预测2019年未实行“新税法”改革的个税收入,2019年预测值为16258.49亿元,与真实值相差419元1。新税法改革后,由于免征额的提高、综合所得计征及扣除优惠等,造成个税总收入大幅下降,但可支配收入年变化率仅增长0.19%。因此,新税法改革的确在个税减税降费环节的宏观效应中成果显著,但对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力度有限。在新个税法案的完善过程中,应关注各种主体差异因素,细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家庭支出压力。
(一)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存在的问题
养育负担重,而税收优惠力度较小。自2015年起,我国老人抚养比逐年上升,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人均老人抚养压力日益增强。以年应纳税所得额36000元人员为例,假设其为独生子女,现有扣除政策可为其节约720元的应纳税额,但纳税人仍有较大支出压力。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作为新一代家庭支柱的90后,普遍面临婚后“二对四”的养育状态现实问题。
未对赡养支出成分和地区进行细分。当前的扣除政策是以赡养老人的多项支出为一个整体扣除。以65岁为年龄段分层,前后人均医疗费用支出差距大约是3-5倍。可见被赡养人因患病等原因造成的医疗保健、护理费用支出高昂。而当前的扣除政策仅并未对赡养对象不同年龄段和列支项目细分,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税改前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其变化率明显上升,但城乡差异性显著,受区域性经济发展影响。对比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条件完善的发达省市,农村劳动力不足的现实情况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村老龄化问题。在这种状况下,应适当对赡养老人扣除政策的地区标准进行细分,发挥税收促进横向地区间公平的作用。
被赡养对象群体范围限制小,非独生子女扣除费用和条件的问题。从扣除条件的范围上考察,忽略了扣除对象因,病亡、失业等原因无法承担赡养义务或享受扣除政策,而由其亲属等承担最终赡养义务与费用支出的极端情况,以及存在多个法定赡养人赡养,但部分赡养人已处于退休状态,从而造成可扣除费用浪费的情况
(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存在的问题
大病医疗扣除标准细化分层与扣除上下限问题。我国居民人均医疗消费支出明显上升,居民医疗需求增加。但税改后,未超越大病医疗的扣除最低限额15000元/年,的确存在“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扣除范围仅限定在医保范围内150000-80000元扣除。而重疾病(如肿瘤)的进口药物治疗费用负担巨大。政策扶持下,对各省市住院大病医保范围内抗癌药品价格的下调及协议采购价的商榷,这些举措虽减轻重大疾病患者负担,但暂未列入医保的特效药支出,与疾病相关的治疗费、手术费和术后护理保健费用的必要列支仍占据较大比例。大病医疗的扣除数额范围不能仅扣除医疗保险保报销范围后数额划分,而应重新斟酌对“大病”的定义,并据此测定扣除标准,以免造成“税收优惠政策设置不合理所造成的浪费”,大病药费支出人群无法充分享受,身患长期疾病患者自付费用超扣除标准,及暂未达扣除标准患者想方设法进入扣除费用范围等情况。
扣除对象范围问题。扣除范围限制于未成年子女、本人和配偶,忽略我国老人抚养比例上升及“家庭团体”化居住消费的特点,忽略家庭中重大医疗费用的主要支出群体。若将老年人相关支出仅限定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方面,忽视纳税人群实际的支出负担将造成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合理性。
二、总结与政策建议
个税是税收的重要来源,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在调节宏观经济与保障民生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结合宏观数据,分析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现状与问题,一定程度减轻了税负,增加了可支配收入,但仍存在一些可进一步优化的空间。依据本文的研究发现,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强化各项扣除力度。各项的实际扣除数额。应根据现实居民消费支出情况重新测算扣除标准,强化扣除力度。据笔者小规模(62份)统计数据显示,个税纳税人群体对税收优惠力度评价的分值集中在4.5-5.5(10分最高),现有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仅达到“一般满足”程度。第二,差异化扣除标准。赡养老人和大病医疗应考虑地区、年龄、家庭经济水平差异,制定一定的税收优惠细则,细分年龄层次、支出成分内容。第三,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和宣传问题。简化申报操作,提高办税效率。同时,加强纳税人申报意识普及,发挥企业对员工扣缴信息收集便利性的优势。
注释:
[1]以2018年个人所得税为基础,2015-2018个税年变化率加权计算,2019年我国人口约14亿。
参考文献:
[1]徐妍.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法律问题研究[J].学习与探索,2020(01):67-73.
[2]旭东,王晓佳,宋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9(02):79-86.
[3]刘国恩,蔡春光,李林.中国老人医疗保障与医疗服务需求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11,46(03):95-107+118.
作者简介:
王嘉薇(2000-),女,吉林长春人,广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本科生在读,税务专业;吴鹏(指导老师),女,河北邯郸人,廣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