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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助力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优势、挑战与路径*

2021-09-27

关键词:区块信息

陈 优

(复旦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433)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1]。作为新时代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革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互联网核心技术是我们最大的‘命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同建设网络强国战略目标相比,我们在很多方面还有不小差距”[2]。继能源革命、信息革命之后,以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颠覆性技术”为代表的技术革命的浪潮正席卷而来,中国将与发达国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获得“弯道超车”的机会。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越发重视利用区块链技术的独特优势来实现“区块链+”的产业新生态,其中,“区块链治理”是区块链技术重要的应用场景之一,区块链的技术优势将助力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

一、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加强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确保互联网可管可控。”[3]互联网在成为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政治表达媒介的同时,也弱化了主流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引领力。在网络新技术的加持下,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斗争状况更为激烈,多元政治诉求、多元文明冲突、网络恶搞文化、网络邪教组织、境外意识形态渗透等给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近年来,党和国家在宣传思想文化、重视网络安全、掌握新闻舆论阵地、强化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领导地位等方面取得了诸多成效,但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领域面临的许多问题并没有因此而被根除。

(一)治理对象局限于网络空间

网络意识形态以网络空间为重要载体,但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如果只是局限于网络空间,则显得“治标不治本”。网络空间归根结底是现实社会空间的延伸,网民归根到底是社会公民,对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必须追溯到现实社会空间中的网民,“把网络定位为新型社会才是网络意识形态的治本之道”[4]9。

“网络化的缺场空间的出现,导致了社会空间的分化,社会空间形成了在场空间与缺场空间的对立并存。这是人类历史上空前深刻的社会空间分化。”[5]网络空间交往活动具有虚拟的特质,但互联网作为一项媒体技术,本质上只是人们交往活动的媒介与交往信息的载体,并没有因虚拟性而生发脱离现实社会、超越人类认知的神秘性质。因此,网络意识形态本质上是现实社会空间中社会各阶层通过网络渠道所表达的利益诉求、价值观念、政治取向等的总和。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尤其要从网民的现实身份入手,从根源上入手。

然而,因技术手段限制,现阶段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往往局限于对与主流意识形态不符的网络不当信息进行简单的删除与屏蔽,难以将网络虚拟主体背后的现实公民主体纳入监管范围。一方面,网民通过网络散布不当言论与信息的成本和代价低,且渠道多样、传播便捷,网络行为难以追踪,其真实身份不容易被发现;另一方面,在司法上,网络意识形态电子证据难以获取、易遭篡改、不易保留、难以确定产生时间,因而法律效力不足,这就给司法机关增加了审案难度,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协同治理格局尚未形成

网络信息瞬息万变,网络舆情变幻莫测,受技术水平和人力资源限制,政府主导下的网络意识形态一元主体监管体系难免顾此失彼;同时,对于网络谣言等不良信息,政府若只是一味地“堵”,而不是通过信息公开来实现对网络意识形态的“疏”,政府公信力也会受到影响,所以,“网络意识形态必须同时注重社会协同治理”[4]321。

与侧重政府监管职能的“管理”不同,“治理”更强调参与主体共同处理公共事务。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部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也应当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群众路线,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协同治理倡导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平等性、协同性和有序性,通过系统内各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协作产生集体效应,为解决单一主体无法有效治理的跨域公共问题提供了可能,可以实现服务与资源、政策与管理的协同增效。”[6]作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对象,网民个体和网络社会团体也应当发挥自身人数众多、反馈迅速的优势,协助政府部门承担起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但一方面,网络信息数据发布过度依赖政府部门、主流媒体、门户网站等中心化信息服务机构,网民无法主动获取公共机构尚未发布的信息数据,这就削弱了公共信息的透明度与共享度,导致社会公众无法充分参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另一方面,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容易遭到篡改,并被恶意散布出去,掀起舆论风暴。“2019年,我国境内遭篡改的网站有约18.6万个,其中被篡改的政府网站有515个。”[7]不法分子利用信息数据真伪难辩这一特点,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以讹传讹,并以此牟利,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又损害了公共机构的公信力。

(三)网络法治体系尚待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8]全面推进依法治网,构建完备的网络意识形态法治体系,是新时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现阶段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在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立法方面,网络意识形态立法程序规范性与强制性不足,致使立法民主性缺失。网络意识形态立法过程应当在立法程序上强制规定网络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网络意识形态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商议、互相博弈,从而彰显网络意识形态法律法规的公平与正义。但在传统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等流于形式,“立法调研的过程和结论,尤其是调研中有关公共政策的交涉、公共措施的协商等直接掣肘立法走向的关键活动,均无任何程序规则加以规范”[9]。立法程序的刚性不足,必然抽离网络意识形态立法的民主性,造成对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的忽视。

在执法方面,网络意识形态执法即时性不足,执法滞后、效率低下、成本高昂。传统的行政执法总是遵循立案侦查、检察审判的过程,从案发到最后的宣判必然消耗一定的时间与资源,动员一定的人力,执法的有效性亦不能得到保证。在日新月异、情况多变的网络空间,行政执法的延时性问题格外突出,网络信息的虚拟化、匿名化更是给执法带来了诸多挑战,网络意识形态执法的效率自然被大大降低。

在守法方面,网络意识形态政策法规条例灵活性、导向性、激励性不足,不利于提高公民守法的积极性。构建完备的网络意识形态法治体系,不仅需要具有强制作用的法律条文,而且需要具有规范和引导作用的政策法规条例。“网络意识形态政策法规在具体的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形式之外,又以宣言、纲领、通知、决议等文件形式对网络意识形态问题进行了规范和引导”[4]342。守法是公民遵守法律的自觉行为,更需要一定的奖惩机制来实现自律,在网络自媒体时代,网络意识形态法律的制定、政府对网络意识形态的管理显然无法事无巨细,这就需要相应的定制型、个性化的奖惩条例来弥补不足,给网民一定的自主权,鼓励网民共同治理网络意识形态,从而让网络社会既井然有序,又充满活力。然而,在现阶段,网络意识形态立法“在规范设计上,依赖禁止性规范,缺乏激励性引导”[10],这容易引发网民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的不满。

二、区块链技术与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战略耦合

《“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指出,要“强化战略性前沿技术超前布局”,“加强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研发和前沿布局,构筑新赛场先发主导优势”[11]。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加密链式区块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自动化脚本代码(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去中心化基础架构与分布式计算范式”,具有“去中心化、时序数据、集体维护、可编程和安全可信等特点”,是“具有普适性的底层技术框架,可以为金融、经济、科技甚至政治等各领域带来深刻变革”[12]482。区块链技术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其所包含的时间戳技术、分布式账本技术、智能合约技术将赋能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

(一)时间戳技术及其可溯源、防篡改特征助力网络线下治理

区块链技术所包含的时间戳技术要求获得记账权的节点必须在当前数据区块头中加盖时间戳,表明区块数据的写入时间,从而使主链上各区块按照时间顺序依次排列。时间戳可以“作为区块数据的存在性证明(proof of existence),有助于形成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区块链数据库”[12]485。时间戳技术要求对写入每个区块的信息进行登记确认,并通过“数字签名技术”[13]58(1)与在纸质合同上签名确认合同内容和证明身份类似,数字签名基于非对称加密,既可以用于证实某数字内容的完整性,又同时可以确认其来源(或不可抵赖,Non-Repudiation)。与非对称加密技术确保信息的防篡改性,从而有助于对历史记录的保护,实现信息的溯源。非对称加密是“为满足安全性需求和所有权验证需求而集成到区块链中的加密技术”,“通常在加密和解密过程中使用两个非对称的密码,分别称为公钥和私钥”,“用其中一个密钥加密信息后,只有另一个对应的密钥才能解开,公钥可向其他人公开,私钥则保密,其他人无法通过该公钥推算出相应的私钥”[12]485,这就确保了每一个区块中信息数据的安全可靠。

在网络空间,网民参与各种网络活动自由度高,网络活动记录易被篡改,不法分子的各种网络活动,如建造网络诈骗与间谍网站、吸引网民参与网络邪教组织等非法组织、以恶意代码与病毒的形式发布诋毁他人的信息、散布谣言、网络传销等往往踪迹难寻,这给政府部门的监管增加了难度和压力。这就需要从底层技术构架的角度,将网民网络活动信息以区块链的形式记录备案,通过运行智能合约,自动对记录每一个网络活动信息的区块加盖时间戳,并利用非对称加密技术通过“哈希函数”[13]50(2)Hash(哈希或散列)算法是非常基础也非常重要的计算机算法,它能将任意长度的二进制明文串映射为较短的(通常是固定长度的)二进制串(Hash值),并且不同的明文很难映射为相同的Hash值。写入相应的数字签名,从而实现对网络活动信息的精准确认与可溯源,让不法分子难逃监控。

在司法方面,网络意识形态电子证据法律效力不足,影响了司法公正。证据是依照法律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审判的重要依据。在当今社会,电子证据的应用已越来越普遍,但在网络虚拟空间,电子证据难以获取、易遭篡改、不易保留,难以确定其产生的时间和完整程度,且在传输过程中容易发生数据丢失与损坏,大大降低法律效力,给司法机关增加了审案难度。电子证据区块链如图1所示,可以将电子证据信息数据从产生起就写入区块链这种防篡改、全网监控的数据库中,并通过国家授时中心获取标准时间戳证书以固定电子证据,再通过哈希函数写入相应的数字签名,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原始可信,最后送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数字签名验证,确保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提高质证效率,提升司法公正水平,让不法分子难逃法网。

图1 电子证据区块链图

(二)分布式账本技术及其共识机制助力社会协同治理

“分布式账本”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可以在多个站点、不同地理位置或者多个机构组成的网络里进行数据分享的资产数据库[14],基于这样一个理念,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共享账本[15]。在区块链这一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数据库系统中,各网络成员共同分享、共同维护、共同监督数据记录与传输,通过共识机制与非对称加密技术共同验证信息数据的真伪。共识机制是区块链网络的基础,基于共识算法,在复杂、开放、缺乏信任并且存在恶意节点的互联网环境中,分布式系统集群中所有节点的数据完全相同并且能够对某个提案达成共识[16]。每一个区块中的信息在被改变、添加或删除时,旧有的记录会被永久保存,被改变的信息只会以新记录的形式添加在旧记录后面,并且被区块链系统自动广播至所有节点,所有节点的账本不依赖于中心化信息服务器而自动同步更新信息。因此,当某个节点存储的信息数据发生丢失与损坏时,借助共识机制,其他任一节点都能成为数据恢复工作的中介,这就规避了中心化信息服务机构中信息数据因毁坏而难以恢复的情况。

构建网络意识形态社会协同治理格局的先决条件是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平等互信。但由于信息发布渠道的不完善,党政机关、网络社会组织和网民之间的信任关系难以维系,这既延缓了政府的权力下放与职能转变进程,又妨碍了治理主体之间有序的过程互动和关系协调。以电子政务为例,“截至2020年12月,我国互联网政务服务用户规模达8.43亿,占网民整体的85.3%”[17],但电子政务公开不应该只考虑覆盖用户面,还应该考虑公开信息是否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符合所有网络用户的正当需求,否则容易出现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争议的情况。这就需要将网络意识形态多元治理主体纳入区块链系统中,将具有公开常态化要求的信息以“公有链”[18](3)按照去中心化程度,区块链可分为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其中,“公有链”是指向全世界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能成为系统中的一个节点参与记账的区块链,其所有交易数据都默认公开,能够凭借社区激励机制实现大规模的协作共享,能够“推动整个社会进入‘可信数字化’时代,真正开启‘价值互联网’的新篇章”。的形式存储,打造“阳光账本”,并运用时间戳技术、数字签名技术、非对称加密技术确保公共信息的防篡改与真实可信,保证所有节点的信息同步更新,从而实现信息数据的高度冗余,方便各治理主体自由平等地共享相关信息,减少不必要的舆论争端,促进网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网络意识形态社会协同治理格局的构建也必然要求治理主体之间的互相监督。分布式记账网络如图2所示,政府部门在负责网络意识形态监管工作的同时,可以利用去中心化的分布式区块链系统搭建透明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完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信息反馈渠道,保证各治理主体之间即时有效的信息交互与民意传达。网络社会组织在配合政府相关工作的同时,决不能沦为政府部门的延伸,而应该充分行使自治权,自我探索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有效方式,并通过区块链信息网络及时向政府汇报进展状况。网民个体在践行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各项要求的同时,也要借助区块链信息网络及时向政府部门和网络社会组织反馈问题,充分行使各项监督权利。

图2 分布式记账网络图

(三)智能合约技术及其自动化特征助力完善网络法治体系

一种开源的公有区块链平台,即“以太坊”的出现,使智能合约技术的广泛使用成为可能。“智能合约”是“无需中介、自我验证、自动执行合约条款的计算机交易协议”,可设计为“作为法律的替代和补充的智能法律合约”[19]。借助智能合约技术,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可以将法律法规政策转化为简单而确定的基于代码的规则,并由底层区块链网络自动执行。代码在某种程度上与传统法律一样,都可以起到规范与限制个体行为的效果,但代码与传统法律的不同特征,将使得代码在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辅助网络意识形态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的实施,完善网络意识形态法治体系。

在立法方面,传统法律相比较代码而言,其条文内容往往因不确定性而具有解释的余地,但代码的内容是确定的,由一系列诸如“If-Then条件语句”的精准计算机语言编写,确保代码条文的精确执行。由此,可以为“立法过程必须经过网络多元主体共同且充分参与”这一强制性规定设定数值标准,并以代码的形式写入网络意识形态立法程序中,然后由底层区块链网络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不符合标准的立法程序将被自动判定为无效,从而有助于解决网络意识形态立法程序刚性不足、立法民主性缺失的问题。

在执法方面,相比较代码而言,传统法律的强制作用具有滞后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总要在公民触犯法律之后才实施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而代码的发生作用是即时的,能够在人们触犯规则的同时自动执行相关程序,预先防范人们触犯法律的行为。由此,可以将相关网络意识形态法律条例以代码的形式写入需要监控的网络程序中,并以底层区块链网络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大大提高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执法效率。

在守法方面,传统法律具有宏观性、禁止性、被动性,而在提倡人性化法治的今天,微观性、灵活性、导向性、激励性的法规政策条例正在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依然无法主动实施,且往往因过于细致而沦为一纸空文。相比较而言,代码具有自动运行、动态实施的优势,有助于法规政策条例的真正落实。若将相关网络意识形态法规政策条例代码化,并在底层区块链网络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将实现法规政策条例的灵活化、定制化、动态化施行。例如,针对不同上网文明程度的网民设置相应网站权限,文明上网的网民可以被允许多浏览一些信息多元的网站,在网站上多发表个人见解;不文明上网的网民就会被限制浏览一些带有政治敏感色彩、容易引发舆论危机的网站。这样,在激励机制下,网民将更加注重文明上网,对网络意识形态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的遵守将更为积极。

三、区块链技术对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挑战及其建议

(一)匿名性问题带来网络监管机制的挑战

区块链技术的一大特征在于匿名性,数字签名技术和非对称加密技术等密码学技术和匿名通信技术的运用,初衷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的身份隐私,保护用户数据安全,但这种匿名性技术同时也成为滋生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目前区块链的加密能力有一定的技术漏洞,且遭遇到量子计算技术发展带来的安全威胁,不能保证万无一失,各种暗网交易、地下洗钱活动仍足以借此实施,这就带来了隐私保护与活动监控之间的二律背反难题。对于合法用户,要尽可能保护其各项隐私数据免遭他人窃取;而对于违法用户,要尽可能依法监控其网络违法活动,掌握其违法电子证据,查处其违法信息数据。

对此,一方面,要加大区块链技术发展力度,推进区块链技术成熟,提升区块链技术安全性能;另一方面,要将区块链数据存储与网络实名认证相结合,确保政府部门等公权力机构对区块链数据库的监管权,赋予公权力机构等节点在区块链系统中的优先级权限,以实现区块链系统的“多中心化”生态,从而兼顾网络隐私保护与网络活动监控,“建立保护诚实用户隐私、追踪非法用户信息的可控监管体系”[20]221。

(二)去中心化特征带来网络传播机制的挑战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系统,所有授权节点皆可共享信息,数据更新信息也可全网广播,在促进信息公开、去信任化的同时也冲击着公权力机构的权威,给不良信息在区块链网络中的快速传播提供了有利条件,这就带来了信息公开与内容安全之间的二律背反难题。对于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公共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而对于违法信息、不当言论,要尽可能屏蔽,确保网络空间“天朗气清”。

由此,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密码学技术确保公开信息的防篡改性;另一方面,要赋予公权力机构等节点在区块链系统中对存储在区块链中的信息内容进行撤销操作的权限,并开发相关配套网络信息监控与过滤技术,兼顾网络信息公开与网络内容安全。

(三)代码治理模式带来网络立法机制的挑战

智能合约技术的使用使得代码可以辅助传统法律,进而使得完善网络意识形态法治体系成为可能,但“代码之治”本身也有一些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条文确定性与法律条文通用性之间的二律背反难题:其一,传统法律条文通用性高但确定性低,语言具有模糊性,在转化为刚性代码的过程中,难免会因翻译偏差而削弱代码的法律效力;其二,代码因过于确定,而不具有解释的余地,无法适用于许多未知的案例。

因此,一方面,要革新传统法律条文向代码转化的方法,制定相关语言转化标准;另一方面,必须明确代码的适用范围,代码因其确定性而适合于定义明确、刚性强的法律条文,至于代码无法适用的场景,要善于运用传统法律进行事后救济。另外,还可以运用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辅助法律起草与代码编译。需要指出的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但代码永远无法替代传统法律,只有代码与传统法律相辅相成,才能兼顾法律条文的确定性与法律条文的通用性。

四、区块链技术助力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路径选择

《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中指出:“区块链的治理规则总体由区块链参与者设定的规则组成,规则本身又分为两大层面:一是技术层面的治理规则,由软件、协议、程序、算法、配套设施等技术要素构成。二是技术外部的、监管法规层面的治理规则,由法规框架、条文、行业政策等组成。兼顾两者,才更有利于保护参与者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利益。”[21]使用区块链技术助力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既要考虑区块链的技术优势,又要考虑区块链的技术限度;既要考虑从技术层面助力治理,又要考虑从非技术层面完善治理,从而构建全方位、全天候、多层次的网络意识形态综合治理体系。

(一)开发区块链技术与监管区块链技术相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推进网络信息技术自主创新,加快数字经济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加快提高网络管理水平,加快增强网络空间安全防御能力,加快用网络信息技术推进社会治理,加快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朝着建设网络强国目标不懈努力。”[22]在国家高度重视网络技术自主创新能力的今天,区块链等战略性前沿技术的掌握与开发将有助于深入推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推动建设网络强国。对此,必须加强区块链技术产学研一体化建设,打造区块链技术高端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营造良好的区块链产业发展环境,推动相关配套政策即时落地,掌握区块链核心技术开发主导权,为世界建立一套中国制定的技术标准与使用规范,在区块链技术开发方面走在世界前列。

但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本身也给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区块链技术的滥用及其自身的技术特点给执法部门带来了监管的挑战。对此,必须要对终端用户、传输层、信息中介机构、区块链中介机构、代码和架构、硬件制造商、区块链市场等各个方面展开全方位的监管[23],必须保障公权力机构在区块链系统中的优先级权限,保证公权力机构对区块链技术研发工作的主导地位,引导区块链产业资本市场,制定区块链行业标准与规范,健全区块链技术应用法治体系,加强对区块链技术人才队伍的领导,确保区块链技术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可管可控。

(二)区块链技术与战略性前沿技术相配合

现阶段,区块链技术发展尚未成熟,其“本身存在的共识安全薄弱、隐私泄露、系统漏洞、监管缺失、扩展性差等问题正阻碍区块链技术的发展”[20]222。区块链技术虽然具有其防篡改、去信任化、自动化的独有优势,但显然无法从技术层面解决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面临的一切挑战,这就需要将区块链技术与“大数据”“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等战略性前沿技术配合使用,充分发挥各项新兴技术的战略性优势,构建优势互补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技术保障体系。

第一,构建网络舆情分析技术体系,推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模式精准化。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工作必须坚持精准思维,必须针对网络意识形态具体情况精准施策。在数据分析整理、信息有效识别方面,“人工智能”技术有着独到的优势,将“人工智能”运用于“云计算”中,大数据技术能更好发挥自身多类型、大规模、精确性的技术优势,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多主体、整体性、精准性等需要相契合[24]。但大数据技术很难保证信息数据的隐私与安全,而这正是拥有加密算法的区块链技术的优势所在。对此,可以将网络舆情信息数据储存于区块链数据库中,再借助“人工智能”与“云计算”对网络舆情进行数据挖掘、语义分析、智能过滤、数据脱敏工作,实现网络意识形态的精准治理。

第二,构建网络应急处理技术体系,推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模式高效化。随着越来越多的用户被纳入网络数字平台中,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模式越发呈现出平民化、碎片化、群聚化的特征,这就对网络意识形态应急治理工作的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借助“人工智能”在算法自动优化方面的优势和“量子计算”在运算处理性能方面的优势,大数据技术将拥有更为高效的数据采集与数据传输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网络突发事件,区块链技术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高效低耗、去中心化、安全性”的“三元悖论”,为网络意识形态高效治理提供高质量的原始信息数据。

第三,构建网络预警监控技术体系,推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模式自动化。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提高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离不开网络风险预警机制与监控技术体系的建设。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在超复杂信息数据预测方面的技术优势和“量子计算”在大规模数理模型建构方面的技术优势,并辅之以智能合约技术,有效搭建网络用户行为预判、网络舆情发展评估、预警模型自动优化的网络意识形态自动化监控平台。

(三)区块链技术赋能与党的舆论工作相融合

区块链系统具有防篡改、分布式存储、去信任化等特征,这使得区块链新媒体技术的广泛使用成为可能,但同时也对传统主流媒体和新时代党的舆论工作构成了新挑战,对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在技术层面寻求解决方案的同时,还应该推动区块链新媒体与党的主流媒体相融合、区块链技术赋能理念与主流意识形态内容建设相融合。

第一,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的原则,促进主流媒体和自媒体相融合、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融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推动媒体融合发展,使主流媒体具有强大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形成网上网下同心圆……要运用信息革命成果,加快构建融为一体、合而为一的全媒体传播格局。”[25]5全媒体时代,网络意识形态人民性的体现离不开党性的引领,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立场。一方面,要充分掌握区块链新媒体技术,利用其信息共享度高、信息安全性高、传播效率高、传播范围广等技术优势,使其与传统主流媒体优势互补、相互融合、一体发展,占据新闻舆论传播制高点,开展信息公开与舆情管控工作;另一方面,要领导或培养网络舆论领袖,发挥其在舆论引导方面的优势参与“议程设置”,营造积极向上的网络舆论氛围。网络意识形态党性的彰显离不开对人民性的维护,必须充分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下的网络舆论格局必须有效回应不同阶层网民的不同利益诉求和情感表达,为主流意识形态分众化、差异化传播机制搭建平台,为区块链自媒体和党的主流媒体所形成的“两个舆论场”铺设沟通渠道,鼓励网络社会组织和普通网民积极参与网络舆论互动和主流意识形态传播。

第二,坚持技术赋能理念与内容创新意识相统一的原则,打造政治坚定、技术精湛的新媒体专业人才队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信息生产领域,也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理念、内容、形式、方法、手段等创新,使正面宣传质量和水平有一个明显提高。”[25]7作为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根基和我党新闻舆论工作的命脉,网络意识形态内容建设既要善于利用新媒体的技术特征创新传播机制,又要充分研究用户需求创新信息服务。这就需要为区块链产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导相关企业引进资本、自主研发、正和博弈,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提供安全可靠的技术支持,为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切实可行的备选方案,为网络受众提供符合主流价值观和个性化需要的信息商品,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专业化程度。

五、结 语

伴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潮流,区块链技术轰轰烈烈地走进了社会民众的视野,并在一次次的技术应用中勾起人们的反思:区块链技术究竟是促成互联网技术革命的福音,还是潘多拉打开的“魔盒”?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个毫无疑问的事实表明,机器本身对于把工人从生活资料中‘游离’出来是没有责任的。……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不可分离的矛盾和对抗是不存在的,因为这些矛盾和对抗不是从机器本身产生的,而是从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产生的!”[26]技术异化显然不是由技术自身造成的,而是根源于技术背后的资本逻辑。区块链技术助力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不仅要明确区块链技术的优势与限度,更重要的是为区块链技术量身制定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标准、政策制度与法律规范,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为世界区块链技术应用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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