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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被续写的赋权与保护

2021-09-26柳可

河南科技 2021年24期
关键词:独创性

柳可

摘 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续写行为已逐渐成为著作权领域争议的焦点。由于续写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其侵犯了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种侵权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其是续写者独立创作的作品,是合法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研究续写行为的性质,确定续写作品的法律地位,对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续写作品;独创性;侵权性;续写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1)24-0130-04

Empowerment and Protection of Works Being Continued

LIU Ke

(Law Schoo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Zhengzhou  Henan 450000)

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Internet age, continued writing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focus of controversy in the field of copyright. Since there is no provision for sequel in our country's current "Copyright Law", some scholars believe that it infringes the original author's right to protect the integrity of the work, which is an infringement; and others believe that it was created independently by the Sequel Works are legal works and should be protected by the Copyright Law. Therefore, studying the nature of continuation works and determining the legal status of continuation work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our country's copyright system.

Keywords:continue writing; originality; infringement; renewal right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续写权进行规定,续写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和性质目前在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但是,随着文学艺术类型和数量的不断发展,对于文学作品的侵权形式也变得复杂化,续写权的应运而生对于维护原作者和续写作者的利益至关重要。

1 续写权及其保护必要性

近几年来,关于续写权的争议法律一直未给其明确的界定,导致续写权在司法实践中乱象丛生。因此,本文对续写权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进一步阐释了续写权存在的必要性。

1.1 续写权的概念

目前,对于续写权的概念,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学术界也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续写权就是作者在他人已完成或者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对现有作品时间上或空间上进行拓展和延伸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独立创作出来的新作品的权利。

1.2 续写权的性质

关于续写权的性质,学术界也是仁者见仁,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是著作财产权,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是著作人身权。[1]本文认为将续写权的内容既有著作人身权也有著作财产权,具体理由有三点。

第一,将其规定为著作人身权是因为续写权是随着作品的完成而自动享有的权利,不需要任何人的授权或者是许可并且其并不会随着作者的死亡而丧失此项权利,就像是作品一旦完成,作品就成为独立于作者的存在,这一点和物权人对于物的保护对象有类似之处。

第二,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是作者的精神权益,而对于续写权的侵害因为其并不会在原作品上进行直接改动,发生的侵权方式一种是直接复制成为其復制品,这种情况一般定性为抄袭,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著作权法本身就不会保护;另一种便是其误解作者的意图,从而其所表达的思想观点与作者并不相同分,这一点原作者只能以侵害其精神权益来加以维权。因此,将续写权定为著作人身权是最合适的。

第三,由于续写权本身也会带来一定的利益,如果原作者对于续写行为并不感兴趣或者是力不从心的情况,可以将续写权转让给其他人由此会产生一定的利益,这也是续写权中获得报酬权的体现,也作为其著作财产权的体现;就其保护期限来说,如果仅仅是著作人身权,则会成为永久保护,对于文学的繁荣发展也是不利的,因此,可以参照著作财产权中将保护期限设为作者生前及作者去世50年。从这点来说,续写权也具备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才是合理的。

1.3 建构续写权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找到关于续写权的概念,但是续写行为在当今越来越高频次的出现,因此,合理的解决续写行为非常有必要。

1.3.1 建构续写权制度是维护原作者利益的必然要求。若不对续写行为加以规制,可能会对原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侵害:一是作品延续性差,降低了原作的水准,影响了原作的销售;[2]二是续写作品的存在可能阻碍原作者续写作品。[3]写作能力不高的续写者在未经原作者同意下,擅自对作品进行续写可能会导致读者对原作产生错误的理解,偏离原作者的意思,从而严重降低原作的水平,破坏原作在读者心目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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