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别踩雷
2021-09-26邓俊杰
邓俊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具体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为三年)、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期限则不得超过六年。正常情况下,换届流程为发布换届的提示性公告、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候选人、召开股东大会进行选举,但实务中因各种原因经常发生任期届满无法按时换届的情况,这是否面临着规则层面上的障碍,上市公司应当注意哪些要点?
延期换届违规么?
虽然《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监事会的任期,公司章程里也会确定具体履职期限,但对于能否超期任职,《公司法》并无明确表述,公司章程一般也没有相关内容,即法规上并无禁止性规定,延期换届在规则层面是可行的。其次,《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设置了延期换届时原董事、监事应当继续履职的规则,可见立法上仍考虑到了实务中可能无法避免的延期换届情况,出于保证公司正常运作的目的给原董事、监事创设了超期履职的义务,由此也印证了《公司法》并未禁止延期换届。
实务中,不少公司实践了延期换届的做法,也有将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分开披露公告的;有的公司甚至玩出了“花样”,董事会延期换届,监事会照常换届选举。
公告的内容总结来说,大致是:“因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监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連续性及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将延期换届,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实务中确有来不及提名候选人的情况,任期届满而无人代班的尴尬情形也时有发生,当然延期的理由也不只是提名工作的滞后,也有公司提出了其他理由,比如筹备年报披露工作、控制权变更、资产重组等,为保持管理层稳定性、持续性而选择延期换届。
那么延期是否一定需要披露提示性公告?监管方面是否会关注公司换届延期呢?
任期届满前要披露提示换届延期的公告么?
虽然法规没有规定任期届满前须进行公告,但实践中大多数公司会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换届的原因。其实正常情况是任期届满时进行换届,延期换届本就超出公众预期,于情于理应当公告一下说清缘由,否则容易引起市场关注。
公告的程序目前有以下几种做法:1.董事会直接发布延期换届公告,说明原因;2.董事会、监事会开会作出延期换届决议,进行公告;3.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作出董事会延期换届决议。实践中上市公司更多采取第1、第2种方式。
董事会、监事会能否自主延长任期?
上述第1、第2种方式,在法律程序并未经股东大会审议,而董事、监事中,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外,均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才具有选举与更换董事、监事的法定权力,那么董事会、监事会是否能自主延长任职期限呢?关于延期的董事会决议是否会因程序瑕疵或违法而被撤销呢?董事会自主决定延期换届,是否会影响董事后期继续履职时所作出的决议的效力呢?目前证券监管领域尚无明确的监管案例,我们来看看司法判例。
《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披露,原审原告,即徽商银行股东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决议自身延期的提案,属于越权,侵害了股东依法享有的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原审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议案内容载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顺延至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止,不涉及具体董事的选举,内容合法有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争议的议案内容并不涉及具体董事的选举,仅是对徽商银行内部治理现状的确认,不构成对股东依法选择管理者权利的侵害。
该判例确认了董事会能够自主确认延期换届,关于延期换届的议案也合法有效,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如果确认董事会自主延期有效,那么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会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时应继续履行董事职权,延期后作出的相关决议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董事会决议程序上的瑕疵,故而也是合法有效的。当然上述结论只以该判例为背景,实务中仍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交易所比较关注哪些问题?
对于延期换届的情况,上市公司是有可能受到问询的,交易所关注的要点大致是“延期换届的具体原因”“股东权利是否存在行使障碍”“对公司经营运作、公司治理是否有不利影响”等,或者要求“补充说明后续安排”“自查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所作决议是否有效”。在回复问询时,公司按实际情况如实答复即可。
从市场案例来看一般也不至于受到处罚,只要公司治理不存在障碍、股东权利未受制约,对于上市公司这种内部治理现状的确认可能还是在证券监管机构合理认可范围内的。
如果加一个延期期限,能否是“一万年”?
问询的内容经常要求公司说明后续计划、预计延期的时间,事实上延期多久有时是难以预计的,那延期是否有一定的期限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独立董事的连任期限是六年,那么延期的最长限制是否应该截止到独立董事的任期届满时间即其任期的第六年呢(否则可能导致独董任职超期)?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16年1月4日SMJT公司因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履职届满未换届且存在独立董事任职满6年的情形,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注函,公司回复称将尽快推进董事会换届工作,但直至2016年3月份仍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于是深交所认定该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公司发出监管函。
上述案例中,公司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未及时换届选举,在第六年零十个月的时候收到了深交所监管函。但是,也有独立董事连任超过六年的情况,再看一个案例。
SDKJ公司在回复问询函的公告中提到,公司某独立董事任期时间为2011年4月18日至2018年5月8日,由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工作未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时间延期以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超过六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如该独立董事在换届选举完成前离职,将导致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少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因此其继续履职至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
该公司因提名工作未完成而选择延期换届,导致独立董事任期超出六年,基于“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原因,原独立董事仍履行职务到第七年才离任。
延期“一万年”当然是打趣的调侃,但延期多久确实尚无定论,建议公司还是应该拒绝拖延症,尽早换届选举或者说明预计时间,保证独立董事任期不超过六年,不要轻易试探“底线”。
总之,董事会、监事会短暂的延期换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侵犯股东权利的前提下,并不违规,通常也为监管机构所接受。
作者供职于他山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