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如何说“不”
2021-09-26李若山
李若山
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8月16日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距今已有二十年了。对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贬褒不一。似乎前者多于后者,主要观点为上市公司治理存在根本性问题,且选聘独立董事的机制有缺陷,更多的是诟病独立董事素质及职业道德。甚至有些学者通过统计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提案中表决票数量来判定,中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花瓶”居多,独立性不够。亚洲公司治理协会(ACGA)报告《治理在觉醒:中国公司治理进化史》调查显示,只有5%的中国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整体表现满意,意味着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在选聘任职和职责履行方面值得进一步关注。
对于上述观点,我有切身体会。在这二十年里,由于我有财务专业背景,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中必須有一位财务背景的人选,比一般专业人士有更多机会担任独立董事一职。从2002年开始,二十年中前前后后参与了近二十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工作。从最初的福耀玻璃公司开始,先后在中化国际、太平洋保险、东方航空等央企、民企的上市公司任职。对独立董事的工作从理性认识,逐步到感性认识。有了不少在书本之外的感悟。
有些学者对独立董事的研究,尤其是某些实证性的研究,缺乏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深入了解与调查,其研究结论有失偏颇。如有文章说“频繁更换,交叉任职,近3年董事会数万次的表决中仅47次反对意见(不含4次先反对后弃权)、94次弃权——这份A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董统计表,描绘出光鲜与荣耀背后一架架只投赞成票、个性缺失却又享受高薪的表决机器。独董——这一承载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命的制度,仿佛一袭虱子爬行其上的华美袍子。这样的结论,似乎脱离了中国上市公司的实情。中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在开董事会会议过程中,如果在提案表决前,一旦遇到独立董事有不同意见时,通常做法是暂缓或撤消提案,通过修正或沟通后,要么再次上会,要么就取消提案。仅仅从弃权票或反对票的统计来评估独立董事的作用,有一定的片面性。
上市公司只有在矛盾比较尖锐,或利益出现巨大反差,只有在治理结构极差时,才会愿意冒着独立董事投弃权或反对票的情况下,强行通过这样的提案。新华网上的一篇文章较好地描述了这一现象:“独立董事要敢于投反对票、弃权票,但不是轻易投反对票、弃权票,沟通胜过反对票。独立董事如果要投反对票或弃权票,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就会害怕,索性就搁置、不表决了,很多公司都有过这样的情况。表面上看,我们独立董事没有频繁行使否决、弃权的权利;实际上,我们及时发现问题后,通过沟通,或将议案修改了,或将议案暂缓表决,类似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形式也是更稳妥的,更符合中国文化,符合目前中国公司治理现状。”可见,完全用个人的理性推理构建出来的模型,运用实证方法得出来的数据来判断中国独立董事的作用,是不科学的。
对此,我通过自己以独立董事身份参加董事会的一些投票案例,来印证一下,作为一个合格的独立董事,如何在董事会提案表决时,说出一个“不”的体会。
对治理结构不完善条件下的提案说“不”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和运行对公司治理具有决定性作用。证监会通过指导意见来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主要作用有五方面:一是避免上市公司的董事与经理人员高度重合,防止内部人控制,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制衡,保证董事会能够做出独立于管理层的判断与选择;二是确保由董事会挑选、考核、奖惩在董事会兼职的经理人员,避免非外部董事尤其是其中的执行董事自己挑选、考核、奖惩自己;三是独立董事不负责企业的执行性事务,这个角色有利于独立董事更好地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四是在企业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税后利润分配等方面,有利于发挥独立董事所具有的公平性作用;五是通过选聘具有高水准的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能够为董事会带来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来自企业外部的专业经验。这五方面的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是两点:一是因为独立董事相对具有独立性,能起到监督和制衡作用;二是利用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或经验,可以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合理性,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为此,公司在选聘独立董事时,应该注重独立董事的职业操守和专业履职能力。
概括起来,一家公司的董事会,主要的职责是四大方面:一管公司战略与预算;二是管公司副总以上高管的任命与考核;三是管公司高管们的薪酬与激励;四是管公司的审计与监督。上市公司通常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立四个专业委员会。首先是公司战略委员会,通常由董事长担任,且以创业股东任职的居多;其次是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证监会规定,这三个委员会的主席,一般由独立董事来担任。在这三个领域中,经常要平衡大小股东的利益、外部股东与内部股东的利益、股东与经营层的利益,从治理的角度,由独立董事来承担这三大职务,平衡这些关系时,相对会比较客观。但是,在具体执行这三大职能过程中,就需要很强的专业技术与能力。下面是我独立董事生涯中,第一次对董事会说的“不”字。
LJ银行是一家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大股东都是央企及地方国企业。成立之初,在国有企业大股东的推荐下,让我担任该银行的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当我以独立董事的身份,第一次参加LJ银行的董事会时,发现在审议董事会15个提案中,第八、第九两个提案有些蹊跷。
LJ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案八:关于LJ银行购买LA大厦作为办公楼的议案
各位董事:
现将LJ银行购买办公楼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目前营业场所情况
LJ银行目前营业场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79号,面积5 000平方米。目前营业场所只能满足150人的办公需要,按照总行总部205人的机构人员设置,难以适应各项工作对办公的要求。
二、LA大厦基本情况
拟购置的LA大厦办公楼位于道里区友谊路,向北面对香格里拉大酒店,向东近邻交通银行大厦,西南与爱建滨江新区相连。大厦产权由省公安厅和省天九投资有限公司共有,大厦总面积(不含公安厅部分)30 540平方米。
三、购置成本
拟购置LA大厦作为LJ银行的办公楼,总投资2.7亿元,按照30 540平方米计算,约每平方米8 840元。考虑到筹建期间省委、省政府在价格上给予一些优惠,当时时间紧,怕错过时机,未与各位股东沟通,已先期预付定金4 000万元,还差2.3亿元未付。目前,拟购买的办公楼已达到每平方米1.2万元,且还有增值的趋势。
LJ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案九:关于L大厦办公楼的设计及装修议案
各位董事:
在董事會同意购买办公楼的前提下,现提出办公楼的设计及装修议案如下:
LA大厦的设计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选择国内知名设计公司按照LJ银行的功能要求进行创新设计,努力体现时尚、经典、环保等国际最新潮流。在设计上,办公楼分客户区和办公区。
在整体装修格局上,主要体现LJ银行立足黑LJ,放眼全国发展的气魄。客户区精装修,努力为广大客户提供高档、温馨、典雅的舒适环境;在办公区,主要体现大方、简约的风格。按照总面积30 540平方米,每平方米2 000-2 500元的标准,装修费用约为6 100–7 630万元。
这两个提案的蹊跷之处就是,在董事会审议这些提案时,作为当时LJ银行的杨董事长,在介绍提案时补充说明,由于时间紧迫,在政府关心支持下,此大楼我们已经签好合同,购买下来了。同时,我们大楼也开始装修了,目前装修已过半。现在请各位董事们补充一下手续,希望大家支持一下。
如此两个提案,本应在董事会授权之后,才能行使的职权,居然在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巨额资金支付出去,这是严重挑战董事会的职能。为此,我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言,“对此提案我有看法。首先,这个楼在哪里我还不知道,我们怎么讨论这个提案呢?”这时杨董事长接口说,“这没有问题,等上午开完会,我们下午安排各位董事到这个我们刚买的楼去参观一下,反正不太远。”我接着问:“要求董事会同意买楼的提案,是要我们授权。授权是有流程的授权、有规则的授权、有监督的授权。现在,我们还不知道整个买楼的过程,我们怎么授权呢?”杨董事长回答说,“我们这个楼,是在政府帮助下,以优惠价格买下来的,人家想买也买不到的。现在好不容易我们抢到了,很不容易啊!等你们参观完了,你们就知道这个楼有多好!”
对此提案,我不再纠缠买楼与装修的细节了。这种管理层绕开董事会,私自超越权限来行使职权,是严重破坏治理结构的行为。当我决定对两项提案投出反对票时,又是这位杨董事长,以我独立董事的身份,还没有得到当地监管部门批复为由,将我的不同意见不统计到表决票中。对于董事长这一做法,更加坚定了我对这家金融机构的结论,这是一家公司治理极不规范的企业,这是一家极不尊重董事会职能的企业。就在这次董事会事件之后,我果断要求辞去独立董事一职。尽管事后他们再三挽留,并强调当地金融监管机构已批复我的独立董事资格,并告知有比较丰厚的独立董事津贴,但我认为,在这个治理结构极差的企业担任独立董事,是一项风险极高的职务。任职不到几个月,我还是辞掉了独立董事的职务。在我辞职后的几年,LJ银行共有一位董事长、一位行长及四个副行长,其中董事长、行长及两位副行长共四人,先后因为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被绳之以法。而该LJ银行也因治理与内部控制太差,业绩一路下滑,处在严重亏损边缘,最后不得不以转让控制权,来摆脱企业困境。可见,对一个治理结构极差的企业,独立董事无法正常行使自己应有的职能,个人又无法改变这种状态时,最好的做法,就是对这样的企业说出“不”字,以避免承担独立董事个人无法承担的责任。
对不科学的董事会战略提案说“不”
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四大专业委员会中,战略委员会的重要性首当其冲。企业战略常常关系到企业未来的生死存亡。特别是在我国经济结构快速变化,新产业、新技术不断迭代的环境下,对一些企业,尤其是传统企业,如果不做适当的战略布局,很有可能在经济风口过后,被逐渐边缘化,甚至被淘汰。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环境变化,不断调整企业的战略决策,是上市公司董事会提案中最热门的问题。作为一位独立董事,尤其不是业务出身的独立董事,如何对董事会与战略有关的提案进行表决,常常是一件非常烧脑的事情。因为不懂业务,对提案中的内容,特别是与专业有关的内容,理解有限,但又必须对提案作出表决。因此,提案中的科学流程就显得特别重要。
我在某化工贸易为主的央企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时,该公司就五年的战略转型提出了一个非常宏伟的计划提案。提案认为过去以传统对外贸易起家的日子会越来越难过,靠配额、特许经营权来维持公司五百强地位的路子会越走越窄。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向资源及市场延伸才是未来的出路。董事会决定,投资建设自己并不熟悉的化工实业,而选定的项目,是四氢呋喃均聚醚项目,简称PTMEG项目。尽管这个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了,但是,真正立项、选址、投资还是需要董事会讨论通过的。这个项目不算太大,约两个亿,对董事会来说,这是一个开创性的投资提案。为此,各位董事在开会前提出了很多要求,希望进一步了解该项目的投资内容。经营层特别请该项目的负责人某化工院士来给我们讲解这个项目的意义。由于我们是外行,基本上无法理解项目的业务性质,加上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所阐述的优点、业绩及美好的期望,最后董事会全票通过了该提案,并付诸于实施。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干。投资后,原来预期一年建成,两年收回投资收益,然而现实情况是,一直到了第三年,因技术上无法解决的原因,始终达不到正式投产的标准。在业绩压力之下,无奈转让了控股权。究其原因,在战略转型过程中,只相信了可行性报告,或忽视了极其重要的尽职调查,尤其是技术上的尽职调查。因此,董事会有关战略转型的提案,非常需要第三方的专业机构,全面评估战略转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困难、盲点及障碍。这是科学战略转型提案能否通过的重要流程之一。
此后不久,我又参加了另一家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提案中又涉及了公司战略轉型,提案内容如下:
提案一:“关于合资设立ZN建设区块链农业发展(深圳)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并联合投资大数据农业的议案
ZN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与CW 先生、GGY先生、MC先生合资设立ZN建设区块链农业发展(深圳)企业(有 限合伙)(暂定名)(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29 700万元,占本合伙企业的99%。CW先生、GGY先生、MC先生作为普通合伙人,分别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135万元、75万元、90万元,合计占本合伙企业1%。
本合伙企业的唯一目的是以股东的身份与黑龙江BDH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公司,合伙企业对标的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29 999.9 999万元,持股80%。”
在这个公司战略转型提案中,尽管是当时最热门的区块链项目,但提案后面没有任何尽职调查报告的附件,没有看到商业合作计划书(BP),甚至连可行性报告及SWOT分析都没有,只是在公司的章程草稿中,写了一些人事安排。根据战略转型的内控要求,这个项目非常不符合投资规则,其表决流程极不科学。
现在网络信息很发达,通过上网搜索以GP身份与ZN建设合伙的三位自然人,其背景令人诧异。第一位自然人C某,原先是安徽一个小县城的药品销售人员,做了近二十年的药品销售,后在一家私募基金公司工作了几个月,随后自己成立一家HJ投资基金公司,号称董事长。该基金公司没有一个成功项目。另两位GP合伙人更奇怪,一个是86年出生,号称中国电子商务专家;另外一个85年出生,号称科技基金董事长。而提案中对这三个人的介绍,只有一行字,没有任何简历,更不要说他们的背景调查资料。尽管不能迷信学历与职称,但基金行业中,没有任何背景与学历的人,没有任何资本市场供职经验的人,来做三个亿基金的GP,不符合常理。
那么,未来的盈利模式是什么呢?因为没有商业计划书,没有可行性报告,只能从合同中的经营范围中去探讨了。合同中的经营范围是“咨询、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农产品仓储、贸易代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农产品收购、农产品的批发与零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这些描述,与要取得赢利实际相差很远。
由于此项战略转型的提案,不符合科学流程,说明了理由之后,作为独立董事的我,对此提案果断投了反对票,但提案最后还是以六票同意,二票弃权,一票反对得到通过。此提案只有我一个独立董事投了反对票。
一年之后,ZN建设董事会发布了一个公告称:“2018年4月26日,公司与ZN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N集团”)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向ZN集团转让智链51%的股权,标的股权的交易对价为1 100万元。
对于此次股权转让原因,ZN建设表示,系公司未来将战略重点放在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现有业务上,减少非主营业务的投入。未来,ZN建设会逐步对区块链类公司进行剥离以减少公司在新产业的投资风险,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此战略转型提案最后以失败告终,再次印证了缺乏科学流程的战略转型的提案,在实践中一定会得到惩罚与教训。
中国资本市场在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已二十年,在制度安排上还有不少问题与缺陷,如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基本上是由大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津贴多少也大多数是由大股东来决定。独立董事在坚持原则情况下,哪些部门能够给予支持与帮助?不甚明确。尤其是独立董事任职的专业与素质要求,相对较低,大部分独立董事只是经过几天短暂培训,通过一份比较简单的书面考试,就能获得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而且,对后续能力培训,也缺乏强制要求。这都是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安排中必须逐步解决的问题。
尽管如此,应该说,在中国上市公司数万名任职的独立董事们,他们绝大多数都非常认真履行其应有职责,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尤其是在新证券法修改后的今天,随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加大,随着中国独立董事人员素质的提高。中国上市公司在独立董事制度安排下,其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会日趋完善,投资者们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中国资本市场更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