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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对劳动收入份额影响的内在逻辑和作用机理

2021-09-26丘雅琪易小丽

福建商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份额劳动力要素

丘雅琪,易小丽

(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350107)

2020年10月29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十四五”时期要“持续增进民生福祉,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并强调到2035年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这些目标任务的实现必然要求我国的劳动报酬比重不断提高、收入分配格局更加合理。伴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的日益普及,以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为典型代表的数字经济正在蓬勃发展。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这一关键生产要素渗透到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对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作用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范围,并根据市场机制将数据要素落实到分配机制上。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战略层面上肯定了数字经济对于社会生产及收入分配的重大影响。

然而,必须认识到,数据要素本身不仅会对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生产活动产生深刻影响,其与传统生产要素的有机融合和相互作用,同样会对社会生产力及生产关系产生重大作用,使得经济社会现象呈现出更大的复杂性,尤其是在与人们生存活动密切相关的就业结构和收入分配问题上。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就业岗位为1.91亿个,占当年就业总人数的24.6%,可见数字经济在吸纳就业方面的巨大优势。但与此同时,数字经济下的人工智能技术和自动化生产方式的大范围应用,已经或者正在对低技能劳动者形成巨大挑战。因此,研究数字经济发展对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对于完善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文献回顾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劳动收入份额呈现先降后升的U型变化,但整体上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且长期徘徊在45%左右的较低水平[1]。在此背景下,国内学者从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偏向、经济全球化等角度出发,对我国劳动收入份额变动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刻的研究分析。李稻葵[2]等基于经济发展水平的视角,提出我国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初级阶段,经济发展主要依靠资本推动,经济结构偏向重工业或制造业,因此劳动收入份额较低,而当经济发展水平进入高级阶段时,经济结构则偏向服务业,劳动收入份额会逐步提高;白重恩[3]等从产业结构的角度出发,认为产业结构的变迁以及劳动力在部门间的流转是影响我国劳动收入分配的主要因素;宋冬林[4]等则认为技能偏向型技术进步大幅提高了高技能劳动者收入,但也导致了劳动者收入差距的扩大;张少军[5]利用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嵌入全球价值链分工对劳动收入份额的负向效应。

随着数字经济新时代的到来,学界开始关注“数字经济效应”,主要包括两个维度。一是数字经济的“增长效应”。较多学者探讨了数字经济发展对宏观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企业经济效益提升的促进作用。代表性文献如左鹏飞[6]等基于经济运行系统、经济效率、经济创新力视角,理论分析了数字经济发展对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大推动作用;李英杰和韩平[7]采用省级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显著正向影响。二是数字经济的“分配效应”。相较于数字经济的“增长效应”,较少学者关注数字经济发展对要素收入份额及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即使涉及分配效应,也多是基于数字经济的个别视角。如蔡跃洲[8]等把人工智能视为一种自动化生产方式,认为人工智能的运用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引起资本对劳动的替代,从而导致劳动收入份额的下降及要素收入分配的不均;张毓龙[9]等基于新业态、新模式的视角,认为数字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新型劳动力市场的空前繁荣,从而推动了灵活就业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

已有文献为理解数字经济与劳动收入份额提供了丰富见解,但仍存在不足:一是数字经济作为新生事物,从二者结合的角度探讨数字经济发展对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亟需更为丰富的理论研究;二是现有文献多关注数字经济的“增长效应”,对其“分配效应”的研究则不够深入,少数文献亦局限于人工智能、互联网化、新业态新模式等具体数字经济形态的个别视角。因此,本文基于数字经济视角探讨其影响劳动收入份额的作用机理,拓展了对劳动收入份额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从数据这一关键生产要素出发,剖析数字经济下不同经济形态对于不同类型劳动力的影响,从而呈现数字经济全貌对于不同劳动力类型所占收入份额的结构性影响,为发展壮大数字经济、提高劳动收入报酬及完善收入分配格局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二、数字经济影响劳动收入份额的逻辑前提

(一)数字经济的内涵

“数字经济”一词最早出现于Don Tapscott[10]的著作《数字经济: 网络智能时代的希望和危险》中,并被定义为基于信息技术的经济模式;此后,Negroponte[11]在其著作《数字化生存》中将数字经济定义为基于互联网的经济活动。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的不断成熟,数字经济的内涵也在不断拓展延伸,2016年G20中国杭州峰会通过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和合作倡议》对数字经济作出了较为清晰的界定: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基本载体、以移动通信技术为重要驱动力,通过对数据的智能化采集、处理、分析和应用,形成具有强大生产能力的大数据并投入社会生产活动当中,从而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可持续利用,进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数字经济有着丰富的内涵,因此,从广义上来说,数字经济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用数据来引导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社会环境产生根本性变革的经济形态,是囊括了各种经济形态的全新的经济系统。

(二)数据要素的内在属性

由数字经济的定义可知,数字经济的核心在于数据要素。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最为关键的生产要素,数据是一种区别于劳动、资本、土地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全新生产要素,具有共享性、规模性、时效性、渗透性等独特的内在属性(图1)。共享性是指无论何时何地,数据都可以被多个主体多次循环利用而不产生任何损耗,甚至随着共享范围的扩大,其创造价值的效益越高;规模性是指虽然孤立、零碎的数据所蕴含的信息量较少,对于价值创造的能力有限,但是当数据积累到一定程度形成大规模、多元化的“大数据”时,就会对生产活动产生巨大的价值创造效应,从而获得财富的指数型增长;时效性是指经过加工处理后的“大数据”能够及时捕捉消费者需求变化和识别市场潜在风险,从而帮助企业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化解潜在竞争对手的威胁,提升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渗透性是指数据要素本身不仅会对价值创造活动产生影响,其与劳动力、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的相互作用,同样会对传统生产要素本身、进而对经济生产活动产生作用[12]。当数据要素与传统生产要素之间相互竞争时,数据要素会对传统生产要素产生替代效应;而当数据要素与传统生产要素之间相互补充时,数据要素则会对传统生产要素产生驱动效应。

图1 数字经济影响劳动收入份额的逻辑前提Fig.1 The logical premise of digital economy affecting labor income share

(三)数据要素参与生产的作用

数据要素的内在属性不仅是其区别于传统生产要素的鲜明特征,更是数据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条件。凭借着共享性、规模性、时效性、渗透性等显著优势,数据要素正在对社会生产力发挥着“乘数效应”:人们将经过现代信息技术加工处理后形成的“大数据”应用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帮助企业形成精准化定位、智能化决策、柔性化生产、个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的生产经营模式,从而大大降低了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避免了资源配置的盲目性,减少了社会生产中的各类成本,使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趋于一种大致衔接的状态,促进了人类劳动力的解放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数据要素影响分配的合理性

既然数据要素深刻影响了社会产品的生产及经济的增长,那么必然会对消费资料的分配,即收入分配产生重大作用。一方面,由于数据要素在生产中的智能化应用显著提高了价值创造的效率,数据要素所有者理应凭借其所有权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这也是人们对于数据要素影响收入分配的普遍认识;另一方面,由于数据对于生产活动的高效性以及对于传统生产要素的渗透性,数据要素也会通过改变其他要素参与生产分配的形式和效率而间接影响收入分配格局,这也是剖析数字经济下数据要素影响劳动力要素进而影响劳动收入份额的重要理论基础。

(五)数据要素影响劳动收入份额的两种情形

数据要素对劳动力要素及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数据要素对传统型劳动力要素的替代效应。经数字化加工处理后的数据相较于那些具有重复性、程序性、体力性特征的传统劳动力,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能显著提高生产效率并降低生产成本,因此数据要素会在一定条件下替代生产过程中经济效益较低的传统型劳动力要素,从而降低其所获得的收入份额。其二,数据要素对数字型劳动力要素的驱动效应。数字型劳动力在创造性、复杂性、灵活型、服务性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此数据要素与数字型劳动力要素能很好地实现良性互补,从而促进劳动生产效率的大幅提升,进而提高数字型劳动力要素所获得的收入份额。

三、数字经济影响劳动收入份额的作用机理

根据前述逻辑前提,以数据要素为研究的逻辑起点,认为数字经济是通过数据要素本身以及数据要素与劳动力要素的相互作用,来影响劳动力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从而影响市场的劳动力需求结构和就业岗位结构,进而带来就业结构和收入结构的变化。具体来看,数字经济对劳动收入份额存在替代效应和驱动效应:从替代效应来看,数字经济通过数据要素对传统劳动力要素的替代,减少市场对于这部分劳动力的需求,从而减少市场上提供的传统劳动岗位数量,进而导致传统劳动者就业量减少,降低其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从驱动效应来看,数字经济通过数据要素对数字型劳动力要素的创造,增加市场对于这部分劳动力的需求,从而增加市场上提供的数字型就业岗位数量,进而推动社会多层次群体广泛就业,提高其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因此,数字经济对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可概括为“一二二”作用模式:一个关键要素(数据要素)、两种劳动力类型(传统型劳动力和数字型劳动力)和两大效应(替代效应和驱动效应),见图2。

图2 数字经济影响劳动收入份额的作用机理Fig.2 The mechanism of digital economy affecting labor income share

(一)数字经济对劳动收入份额的替代效应

数字经济对劳动收入份额的替代效应是通过数据要素对传统型劳动力要素的替代实现的。传统型劳动力是指具有重复性、单一性、程序性特征的劳动力,包括重复性的体力劳动力、简单重复的脑力劳动力和中等复杂且重复的脑力劳动力。数字经济背景下,大数据的智能化采集、处理、分析和应用,大大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了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及人类劳动时间的节约,使得基于大数据的智能化技术在重复性、可程序化以及具有特定工作流程的领域拥有显著优势。加之近年来中国人口红利的逐渐消退,年轻人对于就业岗位的诉求不断提高,企业的劳动力成本负担不断加重,因此具有强大生产力的数据要素与传统劳动力要素之间便形成了强劲竞争,并对这类劳动力产生显著的替代效应。

数据要素对传统劳动力要素的替代,会进一步导致市场对于传统劳动力要素的需求减少,提供的传统劳动岗位数量下降,从而对传统劳动者造成一定程度的就业冲击和工资挤压,并且替代效应主要集中于传统产业当中。传统产业(包括传统制造业和传统服务业)位于产业链低端,产业内部包含了许多具有较高重复性和替代性、且劳动生产率较低的生产环节,因此,智能化技术将以一个极高的生产效率冲击这些低端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使这两类行业的传统型劳动者面临着失业的风险。例如,传统制造业中的生产流水线工人、传统服务业中的零售批发和治安维护人员等,这些岗位的工作内容简单重复,因此被人工智能替代的风险较高。世界银行《2019世界发展报告:工作性质的变革》指出,人工智能正替代着全球成千上万的重复性低技能工作;麦肯锡全球研究院预测,到2030年中国有近20%的工作职能将会被自动化替代。由此,数字经济发展对劳动就业产生的负面效应,将导致传统型劳动者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趋于下降。并且,这种因替代产生的消极影响,可能会从更长远的时期、更大范围的程度上产生作用。随着数字技术发展的不断深化,数字经济之于劳动就业的冲击也会不断加强。在数字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数字产业由于自身规模的局限性,对于其他领域的应用范围也相对较窄,数字经济产生的劳动就业冲击主要集中在体力类的低技能劳动者,如生产线工人、记账人员等;而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成熟,其产生的就业冲击将扩大到认知类的中等技术劳动者,如行政人员、研究助理等。数字经济的这种长期深远影响将会进一步降低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

(二)数字经济对劳动收入份额的驱动效应

虽然从数字经济的替代效应来看,其发展倾向于替代传统型劳动力要素,减少传统型劳动岗位数量,进而降低劳动收入份额,但与此同时,数字经济也会驱动数字型劳动力要素焕发出更大的活力。数字经济对劳动收入份额的驱动效应是通过数据要素与数字型劳动力要素的相互融合、相互补充实现的。数字型劳动力是指数字经济背景下具有创造性、复杂性、灵活性、服务性等特征的劳动力,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具备研发性和创新性素养,掌握专业数字化技能,且尚无法被机器智能取代的技能型劳动力,这一类劳动力主要存在于基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另一类是具有灵活性、交流性和服务性特征,且智能化技术替代成本较高的非技能型劳动力,这一类劳动力主要存在于基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兴生活性服务业。数字技术在非流程化工作领域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因此大数据的运用与这两类劳动力能实现较好地优势互补,使得数字经济的发展对这两类劳动力产生正向的驱动效应,为社会不同层次群体(既包括技能型劳动者也包括非技能型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化、多元化的就业机会,促进各类群体广泛就业,进而提高劳动收入份额。

1.数字经济对技能型劳动力就业的驱动效应

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数字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活动中各种复杂多样的数据处理及分析都需要高素质的劳动力与之相配合。加之通信、计算机基础技术、软件、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市场对于数字型高技能专业人才的需求快速扩大,提供的技术型岗位也迅速增加,包括开发、设计、测试、分析等各类技术型岗位。《2020中国数字经济就业发展研究报告》指出,单是开发工程师和设计/美工师,就有超过15.7万和12.6万个岗位数。不仅如此,数字经济下企业对于高技能人才的专业性要求也越来越高,而这种专业的进一步细化创造了更多高技能劳动岗位。以互联网技术为例,其总体上包括了前端研发、后端研发、移动端研发、大数据、项目管理等岗位,而每一个岗位又可进一步细分,例如,大数据岗位可细分为数据分析师、数据架构师、大数据工程师、商业智能分析员、数据库开发员等。大量的技能型劳动岗位促进了高技能人才就业量的大幅提升。据统计,我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城镇单位就业人数,已由2009年的173.8万人增长到2019年的455.3万人,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所占的比例由1.38%增长到2.65%①。可见,技术进步带来的数字经济发展,将进一步促进技能型劳动者广泛就业,提高技能型劳动者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

2.数字经济对非技能型劳动力灵活就业的驱动效应

数字经济下,电商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的迅速发展,产生了对灵活性、交流性和服务性劳动力的大量需求。而通过大数据的高效整合,经济系统内的各要素加快自由流转和优化配置,使得市场中大量闲散灵活的劳动力要素尽可能地被充分利用,适应了数字经济平台对于这类劳动力的大量需求。因而在新业态、新模式的引领下,包括网络运营、网络销售、电商客服、短视频审核、外卖骑手等在内,涉及运营、销售、管理、服务多类型的非技术性岗位不断涌现。特别是在生活性服务业领域,通过网络平台集聚创造的网络直播、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型岗位,极大地拓宽了就业的途径和渠道,提高了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这些新型岗位普遍存在就业门槛低、时间空间限制少、雇佣方式灵活等特征,有利于吸纳下岗职工、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就业,从而为中低收入者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更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数字经济成为了稳就业、保就业的“生力军”。疫情期间,众多企业因生产经营的停滞面临着破产倒闭的困境,不仅待业人员难就业,就业人员也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在这种危急关头,以美团、达达、京东、阿里巴巴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平台,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灵活就业岗位。据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报道,阿里巴巴旗下的盒马鲜生,自2020年2月2日与云海肴、青年、西贝、奈雪の茶等企业等达成“共享员工”合作餐饮后,仅半个多月就已为40余家企业解决了近4 000名待业员工的临时就业问题;美团研究院发布的《2019年及2020年疫情期间美团骑手就业报告》显示,仅从2020年1月20日至3月18日,美团就为外卖骑手提供了33.6万个就业岗位。疫情期间,餐饮、零售等传统服务行业纷纷转为线上经营模式,通过数据智能化的外卖配送等创新形式,促进了企业复工复产,减少了因企业破产导致的失业人数,助推了处于受损严重的服务业岗位的劳动者实现灵活就业,从而稳定甚至增加了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

四、数字经济时代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的理论分析可知,数字经济对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是带有结构性特征的。基于此,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数字经济对劳动收入份额的替代效应,充分发挥其驱动效应,从而促进构建合理完善的收入分配格局,提出建议:

(一)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不断增强其对于数字时代发展的适应性

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传统型劳动者形成了巨大的就业冲击,而对数字技能型劳动者产生了大量需求。对此,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劳动者应积极调整好固有思维,紧跟时代发展潮流,充分了解当下经济社会发展对劳动者素质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努力加强个人技能培训,使自己更快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下就业岗位快速更替、技能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形。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应主动了解数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市场新变化,调整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积极组织员工参与数字化技能培训,使企业的发展更加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需求,从而为稳定劳动工作岗位提供保障。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应完善教育体系和就业培训机制。一方面,要让数字技术成为教育的必修课,指导高校设置数字化针对性课程,例如算法、大数据、计算机类、通信技术等,不断满足数字经济发展对于高科技人才及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鼓励市场发展各种技能培训方式,建设开放型学习平台,增强劳动力对新行业新技术的适应能力;此外,对于受数字技术冲击而面临失业的低技能劳动者,政府应做好失业保障工作,在为其提供生活补助的同时,还应鼓励其参与技能培训,以创造再就业机会。

(二)发展壮大数字经济,充分发挥其稳定并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

虽然数字技术的变革会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低技能劳动岗位,降低劳动收入份额,但是其发展也大大开拓了就业新空间,催生了许多新岗位,不仅为高技能人才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也为灵活就业者拓展了许多就业渠道,从而对冲了数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稳定并提高了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因此,为了更好地壮大数字经济,首先,政府应继续加大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把数字经济的发展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上,完善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使各种发展政策协同配合,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与制度保障。其次,政府应不断促进信息基础设施的升级优化,加快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互联网及信息通讯的覆盖率,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再者,应不断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水平,突破数字经济的核心技术。既要加强基础技术研究,又要重视技术人才的培养;既要实现大数据、物联网等应用型技术产品的短期突破,又要实现基础算法、集成线路等基础性技术领域的长期突破,真正夯实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最后,还应加快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的融合发展,深化数字技术在传统行业的生产流通等环节的全方位运用,构建起智能化的生产管理服务体系,以不断提升传统行业的数字化水平,助力传统行业提质增效与转型升级。但在不断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应构建有效的安全网以防止“数字鸿沟”对低技能劳动者的冲击。

(三)持续优化灵活就业生态,不断促进新型劳动关系健康发展

各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岗位作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对于我国劳动就业形态的发展及社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此次疫情中,数字经济下的各种灵活就业岗位吸纳了大量闲散的劳动力,有效缓解了就业压力,展现出强大的“蓄水池”作用。因此,政府应继续激励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创造更多的灵活就业岗位。然而,灵活就业形式不同于传统的雇佣劳动形式,其的发展呈现出很大的灵活性、多样性和不稳定性,加之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远跟不上数字经济的发展速度,因此,互联网下的灵活就业群体与平台企业之间容易发生劳动纠纷,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为此,政府应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不同于以往标准就业体系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体系,明确劳动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完善与灵活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针对标准就业情形,而对于灵活就业中呈现的非标准劳动情形则没有相关规定,这也导致了“网约工”在发生意外后,其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政府应扩大社会保障所覆盖的范围,将数字经济催生的新劳动就业群体纳入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的险种及灵活就业形式,灵活设计参保条件及缴费标准,切实保障灵活就业群体的基本权益,不断提高社会保险服务水平,促进构建和谐的社会劳动关系及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五、结语

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推动着社会生产方式不断变革,并对我国收入分配格局产生重大影响。通过理论分析,以数据这一关键要素为研究的逻辑起点,深入探讨了数字经济发展对劳动收入份额的结构性影响。但研究存在不足:第一,由于数字经济时代产业融合发展、劳动力流动等趋势的不断增强,数字经济对传统型劳动力的影响有待进一步研究。例如,网约车平台的出现起初会对传统出租车司机造成较大的就业挤压,但后期传统出租车司机也可以借助网约车平台转而从事网约车司机;淘宝、外卖平台的出现一开始会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实体企业,使得传统就业者面临失业的风险,但随着实体企业纷纷转入线上经营模式,又会促使处于传统岗位的劳动者实现灵活就业。第二,由于目前学界对于传统型劳动力和数字型劳动力的划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从传统型劳动力和数字型劳动力的角度探讨数字经济对劳动收入份额的总效应有待进一步的实证检验。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2009-2019年《中国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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