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中含证明之外的内容, 能申请重开吗
2021-09-24
【案例】
陈某是某公司员工。2020年3月,公司将陈某从甲部门调往乙部门工作,陈某拒绝调岗。随后,公司以陈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在离职证明中载明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陈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陈某对公司在离职证明中载有其“污点”的行为感到不满,遂要求公司为其重新开具离职证明,但遭到公司的拒绝,陈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该公司重新为陈某开具离职证明。
【评析】
其一,开具离职证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见,只要员工离职,企业均有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若企业拒绝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二,离职证明中应载有法定必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企业给离职员工开具的离职证明中,必须载有上述法定内容。
其三,离职证明中所载的内容不可贬损离职员工。除法定必备内容外,企业还可以视离职员工的具体情况,在离职证明中酌情增加一些其他与离职员工曾经在职期间的工作表现、保密及竞业限制情况、社会保险转移情况等相关内容。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在离职证明中增加相应的内容,所增加的內容同样必须实事求是,对员工进行客观陈述、中肯评价,不可以故意贬损离职员工,给离职员工再就业制造障碍,损害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公司在离职证明中载有陈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内容,这种评价明显带有贬损性,对陈某未来求职极为不利。因此,法院判决公司给陈某重新开具离职证明,删除该离职证明中所载的对陈某带有贬损性的内容,合法合理。
(广东 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