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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川西行署赔罚运动研究

2021-09-24

关键词:区党委川西成都市

张 杨

土地改革是影响20世纪前中期中国乡村社会最重大的历史事件,中国共产党在新老解放区推行的土改,不但要没收地主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而且要实现乡村财富的阶层转移。与老区土改(1)土地改革研究成果丰硕,尤以老解放区为主,以下仅略举与本文研究相关者,关于老区土改政策变动,参见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1》,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103页;关于老区土改对乡村社会的微观影响,参见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韩倞等译,北京:北京出版社,1980年;关于地主财产分配,参见李里峰:《土地改革与华北乡村权利变迁》,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63-109页。相比,新区土改是在相对和平的国内环境中进行的,有学者基于法令规定和中央高层态度,认为新区土改相较老区而言温和许多。如李良玉称:“新区土改的政策改进,基本保证了避免掠夺性的乱挖浮财,扩大了受益面,减轻了社会震动。……当它不再着重于把土改作为战争动员的手段,而更多地为了实现土改的社会改革价值的时候,这场革命当然会相对温和一些了。”(2)李良玉:《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江苏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第39、44页。新解放区土改以中国人民志愿军入朝参战为界明显分为两个阶段,之前相对温和(如华东),之后相对激进,尤其在土改时间相对滞后的西南和华南。参见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剑桥中国人民共和国史》上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77页。

然而,土改毕竟是以国家政权为后盾,以阶级动员为手段,无偿剥夺地主显性财富(如土地)和隐性财富(如金银)的政治运动。杜润生称:“土地改革既是一项经济制度变革,又是推进政治变革的一场阶级斗争。土改推翻封建统治,提高农民阶级自觉性,自求解放,实现‘土地还家’。同时彻底打翻乡村的旧秩序,使中国借以完成20世纪的历史任务:‘重建基层’政权。”(3)《杜润生文集(1980—2008)》中册,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8年,第962页。虽然中央高层对运动进行了种种限制,但地主的反抗、农民的欲求以及基层政权的实践,都使新解放区土改过程异常复杂。

新区土改的繁复并非体现在没收地主土地、耕畜等显性财富上,而主要发生在没收其隐性财富层面。川西土改时任大邑县委书记的宫韫书称:“金钱,农民叫作底财,地主暗藏起来或转移他处,我们看不见、摸不着、没收不到。地主决不自动交出,但这种底财是农民的,必须交给农民,不然农民不答应,封建主义也消灭不彻底。”(4)宫韫书:《参加七大前后的回忆》,《神池文史资料之三:雄歌壮曲》,2003年,内部资料,第126-127页。以斗争方式清理地主财产是新老解放区土改的通行做法,老解放区以“反奸清算”“挖浮财”名义展开,新解放区主要依靠赔罚。(5)除赔罚运动外,新中国成立初期,新政权还利用农业税的阶级负担办法、减租退押等手段对地主财产进行清理。参见曹树基、刘诗古:《传统中国地权结构及其演变》,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张会芳:《新中国成立初期无锡农村的租佃状况与减租实践》,《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6期,第120-136页。

赔罚包括“赔”和“罚”两部分,即历史上地主利用政治权势和土地制度给农民造成的损失,必须要赔;地主对农民所犯罪行,必须要罚。(6)《西南区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1950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上册,1954年,内部资料,第232-235页。赔罚自退押伊始便着手进行,直至分配土地前夕,是清理地主财富的重要环节,也是中国共产党阶级路线在新区的集中体现。然而,目前关于赔罚运动的叙述,据笔者所见,仅存在于地方文史资料和方志中的零星记载(且以四川各县为主),学界对此并无专门探讨。(7)西南是全国最后完成土改的地区(不包括民族地区和广东),相较而言,西南地区清理地主财产的各个阶段(如征粮、公债、减租退押、赔罚、土改)相对清晰,且保存了较为完善的“过程文件”,其他新区则将清理过程融入减租退押、没收征收运动之中,并没有单独拿出一个阶段进行赔罚。参见曹树基、刘诗古:《传统中国地权结构及其演变》,第2页。关于新解放区土改研究,参见张一平:《地权变动与社会重构——苏南土地改革研究(1949—1952)》,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因此,本文利用川西行署(8)新中国成立初期,四川分为川西、川东、川北、川南4个行政公署区和重庆市,川西行署下辖温江、眉山、绵阳、茂县4个专区(38个县)和成都市。因茂县专区所辖6县为民族地区,暂缓土改,故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辖区内基层档案,从赔罚目的、对象选择、赔罚标准、催收赔罚方式等方面,考察赔罚运动的具体实践。

一、赔罚目的

1950年6月14日,刘少奇在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做土改工作报告时指出:“地主阶级中的某些人,在土地改革中并在土地改革以前,是会要进行许多破坏工作的。对仍在地主手中的这些财产,应责令地主妥善地加以保护,不得破坏、隐藏、分散和出卖。如有违犯,应即责令其赔偿或予以处分。”针对地主有可能破坏土改的行为,1950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给中南局、西南局、西北局发出指示:“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之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望各区亦予颁布(可酌予增减),并广为宣传,印成布告到乡村中张贴,同时惩治若干犯罪地主,并在报上公布,以便停止地主的破坏行动。”(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二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517页。

根据中共中央指示,西南军政委员会于1950年11月18日颁布《西南区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详细规定了地主的破坏行为,包括土地出卖、典当、赠送、假分家、非法夺佃、追索解放前欠租、预收租、砍伐树木等,要求地主“赔偿农民因此所遭受之损失,并令地主从依法不在分配范围的其他财产中,如数补偿所损害之财产,交当地农会协同政府处理”。(10)《西南区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1950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上册,第235页。按照中央高层和西南军政委员会设想,判令地主赔罚的主要依据是地主在解放后的破坏行为,其目的是保证新区土改顺利进行。然而,川西各级政权在承袭这一目的同时,对赔罚还有另一番解释,并附加了其他目标。

川西行署主任李井泉在布置对违法地主开展赔罚时指出赔罚的三点理由:“一、对于不法地主如不给予赔罚,则不足压服地主阶级的非法行为。二、恶霸地主和逃亡地主,他们侵犯农民利益,抢夺农民的果实,今天给他们以赔罚的处分,是完全应该的、合理的。三、如果没有对不法地主的赔偿、惩罚,今天我们要加速土改,则他们要加速破坏,其结果将引起农民的愤恨,发生农民自发的斗争,是要出乱子的。”(11)《李井泉主任关于镇压反革命、赔罚等几个问题的解释》(1950年10月),档案号:115-1-0008,成都市双流区档案馆。李井泉认为赔罚是对地主有可能破坏土改的一种警告和惩戒,也是地主向农民赎罪的一种形式,同时又可以防止群众运动过分左倾。因而,赔罚对地主、农民、新政权三方皆有好处。

然而,赔罚毕竟要求地主拿出财产赔礼赎罪,因此其第一个目标便是在减租退押运动之后,继续清理地主经济。1951年8月12日,川西区党委提出:“现在各地也知道少数顽抗地主并未打坍,但最感困难的就是摸不到底,因而容易产生且已发生向容易搞的地主进攻,其结果是放松了这批顽抗大地主。”(12)《中共川西区党委关于召开有土改工作团长参加的区党委会议情况的报告》(1951年8月12日),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下册,第615页。新政权话语中的顽抗地主即意味着其退押甚少,川西区党委要求在赔罚过程中“对少数顽抗大地主坚决斗倒”。

基层的报告使川西区党委更加坚信上述判断,双流县红石乡土改工作队报告称:“经过四大运动,全乡大地主18户,打垮4户;中等地主17户,打垮7户;小地主30户,打垮22户。”(13)《工作总结(从开始土改到第一次农代会结束)》(1951年7月),档案号:115-1-0015,成都市双流区档案馆。四大运动即减租、退押、清匪、反霸。四大运动打垮的主要是小地主和部分中等地主,大地主受损较小,这种情况导致在退押运动基本结束后,一些地主仍有余财。而新政权认为地主有余财便是反封建不力的标志,温江地委称:“该没收的一定要没收,该赔偿的必须抓紧处理,……要了解如果我们不在退押反霸中把地主阶级当权派的财产(土改法中不能没收部分)解决了,土改中便不能彻底消灭封建。”(14)《成都县人民法庭工作总结报告》(1950年12月19日),档案号:177-4(长期)-1,成都市档案馆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只没收地主“五大财产”,其他财产予以保留,因此需要在分配阶段之前继续清理地主余财。

1951年4月,彭县退押运动基本结束,彭县县委称:“在减退工作上我们是集中了全力,但忽略了打垮封建分子。一个题目是做不完的,应该以更多的题目来搞出地主阶级的财产,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15)《彭县四个月来减退工作的总结报告》(1951年4月4日),档案号:177-4(长期)-22,成都市档案馆藏。与此相同,新津县委以更加直白的语言指出赔罚目的:“反霸必须与赔偿密切结合,要掌握稳准狠的原则,要有理有法。赔偿最好通过法庭判处,赔偿面不要过宽,不整则已,要整就让他光光的。”(16)《新津县委关于反霸赔偿下一步工作的指示》(1951年2月17日),档案号:115-29-018,成都市新津区档案馆。在新解放区一片“反对和平土改”(17)《必须防止“和平土改”的偏向》(1951年8月8日),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下册,第867-871页。的呼声中,通过赔罚解决地主余财成为清理地主经济的主要途径。

土改需要解决占乡村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所需的果实。然而,退押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所得果实大部分归原佃户所有,只有二地主和佃富农所得才拿来调剂。(18)参见曹树基等:《江津县减租退押运动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第54-69页。而反革命的财产由法庭没收,充归国家财政。(19)参见《川西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处理没收匪特反革命分子财产的通报》(1951年6月1日),档案号:129-01-010,成都市双流区档案馆。因此,川西农村尚有占农民总人口30%左右无租可减、无押可退(下文简称“无租无押”)的贫雇农没有果实可分。

1951年6月27日,西南地区退押运动基本结束,西南局第一书记邓小平向毛泽东汇报称:“据川西材料反映:这些贫雇农每人须得一百二十斤米才能解决生产资料问题,而现在已得到的每人才约六十斤米,尚差一半,要从今后处理地主遗留问题中,特别是要从国家长期的扶植政策中,不断地去解决他们的困难。”(20)《邓小平同志关于五、六两月份工作向毛主席的综合报告》(1951年6月27日),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下册,第405页。解决贫雇农生产生活困难,依靠国家扶植属于长期计划,而在退押土改过程中对地主进行赔罚,扩大果实基数,成为主要的应急途径。

李井泉在总结川西行署退押运动时指出:“赔罚主要目标是对准减租退押斗争中未受大的损失的大中地主,解决无租可减、无押可退、有押未退、尚未完全解决的,每人平均尚缺约六十斤米左右的生产资料的困难。”(21)《李井泉同志在川西区第二次整风会议关于四大运动总结报告要点》(1951年5月11日),档案号:115-29-021,成都市新津区档案馆。根据李井泉的指示,川西各地皆十分重视赔罚问题,使无租佃关系者亦能分得一定果实,川西区农协规定:“反霸赔偿的财物及退押中调剂部分,以农民贫困程度及生产资料的缺乏程度为标准统一分配,分配对象主要是无租可减、无押可退或减租退押取得甚少之从事劳动的雇农或贫苦农民。”(22)《川西区农民协会临时委员会发布关于清匪反霸及退押中所赔偿及退还财物分配办法》(1951年1月),建国后一般单行资料,第51-52页,四川省档案馆藏。

作为执行赔罚政策的基层政权,更是根据本地无租无押者人数和每人应分得果实数确定赔罚总额。郫县县委称:“我们有个估计,全县共有农业人口十四万四千余人,无租可减、无押可退的以百分之三十计,共有人口四万三千人,每人解决一百斤,需解决四百三十万斤。”郫县为保证无租无押者亦有果实可分,特制订计划,拟从三方面着手解决:“(1)被镇压匪首、恶霸属于地主、富农成分的尽量让赔偿;(2)每乡均有些无押可退的富农,但在伪乡保中做过事,有贪污,可以按情出题,使其赔偿;(3)已退清押金的大地主,过去罪恶大和押金过轻的,群众要求赔偿,经过批准是可以出题赔偿的。”(23)《郫县三月份退押反霸报告》(1951年3月27日),档案号:177-4(永久)-1,成都市档案馆藏。在基层实践中,赔罚具有明确的数字指标和分配群体,即满足无租佃关系贫雇农的需要。

郫县地处都江堰灌区上游,境内土地肥沃,押租制普遍且押租较重,退押成果丰富,而在成都平原边缘的丘陵、山区,押租较轻,退押成果不丰富,更依赖赔罚手段。眉山地委总结称:“(退押开始)我们初步了解在山地县押轻,如仅用退押这一武器就根本不能在经济上严重削弱封建和适当解决贫雇农生活资料与生产问题。因而在(1950年)十二月底提出押轻县在八个字上做文章,给贫雇农每人搞一百斤的任务是适时而正确的。”(24)《眉山地委关于四大运动总结报告传达提纲》(1951年6月6日),档案号:177-4(永久)-1,成都市档案馆藏。这八个字即:追赃、清押、赔偿、判罚。

减租退押本与佃农有关,无租佃关系者无法从中分得果实,从佃富农和二地主退押所得中调剂出来的果实数量亦有限。为了激发这批贫雇农参与对地主斗争,并解决其生产生活困难,川西各地在退押土改过程中十分重视对恶霸和不法地主的赔罚斗争。

二、赔罚对象

开展赔罚运动,首先需要确定对象。根据相关法令规定,赔罚针对新中国成立后仍从事破坏活动的恶霸和不法地主。因此,赔罚运动伊始,李井泉便提出确定赔罚对象的三个准则:“一、守法地主不赔罚,违法地主应该赔罚,至于如何算守法,如何才是不守法,应根据五个条例执行。二、根据犯罪大小给以赔罚,对于犯罪不大,愿意向农民低头悔过者,只赔不罚。三、对于开明士绅及工商业兼地主,采取协商谈判、民主评议等方式处理之。”(25)《李井泉主任关于镇压反革命、赔罚等几个问题的解释》(1950年10月),档案号:115-1-0008,成都市双流区档案馆。五个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西南区减租条例》《西南区惩治不法地主条例》《川西区减租补充条例》《川西区退押条例》。李井泉提出的三个原则反映出赔罚对象应以地主违法行为和罪恶大小而定。

然而,在基层实践中,确定赔罚对象突破了法令规定,指向全面清理地主阶级的目标。川西区党委称:“违法地主的赔偿判罚问题,经调查研究依农民所受的损失大小、不法地主的违法情况与其所持态度及其经济能力来确定赔罚户与赔罚数。”(26)《川西区党委关于成都市退押赔罚工作情况与今后意见的通报》(1952年1月9日),档案号:001-01-0025-003,成都市新都区档案馆藏。因此,确定赔罚对象便扩展为四个标准:违法行为、政治态度、经济能力和民愤大小。

赔罚并非针对地主阶级全体,西南局为减少社会震动,主动缩小运动打击面:“据各地区估计:违法地主约占地主总户数的百分之八十左右,而其中有百分之三十较顽抗的,特别是大地主更为顽抗。”西南局要求赔罚对准这30%打击程度较轻的顽抗地主,而放过态度较好、打击较大的中小地主。(27)《中共中央西南局关于七月份农村工作情况向中央的报告》(1951年8月22日),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下册,第419页。在退押运动中,中小地主较为配合,然部分大中地主则受损不大,邓小平报告称:“我们的干部对于中小地主办法较多,而对于诡计多端的大地主办法较少。为了多搞一点果实去满足农民的要求,往往一次又一次去整中小地主。”(28)《邓小平同志关于五、六两月份工作向毛主席的综合报告》(1951年6月27日),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下册,第405页。为纠正此种偏向,邓小平明确要求:“赔偿判罚的主要打击对象,应该是对于在减租退押中很少损伤的大地主及部分中等地主。”(29)杨胜群、闫建琪主编:《邓小平年谱(1904—1974)》,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976页。赔罚政策在制定之初即有意规避在退押运动中已经从经济上打垮的中小地主,将斗争矛头指向仍有余财且态度顽抗的大中地主。

川西区党委担心各地不能准确执行政策,特要求基层政权严格掌握赔罚面,并耐心解释说明:“过窄固然打击面小,但太重则少数地主必坚决抵抗,不分大中小地主,一律赔罚,则亦必引起普遍抵抗。大体上赔偿面稍窄,判罚面稍宽。”(30)《川西区党委关于赔偿判罚问题的意见》(1951年3月31日),档案号:177-4(永久)-5,成都市档案馆藏。基于此种认识,川西区党委进而对赔罚面进行了严格比例限制:“一般不超过地主户数百分之二十(加土改中约百分之十的新订成地主可没收的户数亦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其他均按‘少、不、缓’三字结账。如地主违法户数较多,则更多采用低头认罪,政治上给以惩罚,不要家家都赔偿。”(31)《区党委关于土改与镇压反革命工作几个问题的指示》(1951年6月28日),《党内生活》第29期,第4页。

根据川西区党委要求,成都市共确定赔罚地主1033户,占地主总户数20%弱:“赔罚的百亩以上的大地主占多数,对其中则抓住少数罪恶多、而能拿得出的地主,特别重罚。”(32)《川西区党委关于成都市退押赔罚工作情况与今后意见的通报》(1952年1月9日),档案号:001-01-0025-003,成都市新都区档案馆。成都县崇义乡共有地主122户,其中赔罚22户,赔罚面为18%,都是有田50亩以上的较大地主。(33)《成都县崇义乡土改中赔罚情况》(1951年10月),档案号:111-01-0003-001,成都市新都区档案馆藏。成都位处都江堰灌区核心地域,押租制发达,城居地主较多,退押运动对地主经济打击较重,因此赔罚面相对较低。而在都江堰灌区边缘的丘陵、山区,赔罚面则普遍偏高。如位于龙泉山脚下的新都县木兰乡共确定赔罚对象27户,占地主总户数106户的25.5%。(34)《新都区团部木兰乡八至十四日工作报告》(1951年8月16日),档案号:037-01-0013-006,成都市新都区档案馆藏。位于龙门山与眉嘉平原交汇处的眉山县石桥乡共赔罚33户,占全乡115户地主的28%。(35)《区党委关于眉山地委在赔罚斗争中所发现问题及解决办法的通报》(1951年7月28日),《党内生活》第31期,第13-14页。综合而言,整个川西地区赔罚地主约为地主总数的1/4。

赔罚主要理由即地主的违法行为,因此历史上有罪恶及民愤较大的恶霸亦是赔罚对象。川西区党委指示:“凡列入恶霸名单者必须宣判赔偿,令恶霸或其家属当场具结赔偿。”(36)《川西区党委关于展开区乡退押工作指示》(1950年12月21日),档案号:115-29-003,成都市新津区档案馆。恶霸即意味着政治反动、民怨较深,赔罚也就成了题中应有之义。然而,有些恶霸并非地主,其财产亦无多少,过分逼索可能引起混乱。为此,温江地委指出:“我们并非凡恶霸匪首皆去搞,而是要搞那些在退押中未打垮的大地主。”(37)《中共温江地委批转温江县委〈关于清匪追赃反霸赔偿工作计划报告〉》(1951年3月24日),《中共成都市委、温江地委文件选编(1950—1952)》,1987年,内部资料,第242页。新津县委亦提出:“有策略、有关联、有区别地对待地主阶级,不动稳定守法地主,有意放松小地主,赔罚集中在有油水的不法的大中地主身上,这样打击面最高达地主阶级总户数百分之五十。”(38)《眉山地委关于三月份镇压反革命与退押赔偿判罚情况报告》(1951年4月7日),档案号:115-19-033,成都市新津区档案馆。因此,赔罚对准历史上有民怨、政治上有罪行、经济上有能力的大中地主,并普遍表现出要求地主拿出财产弥补罪恶的倾向。

赔罚需要解决约占农村人口30%无租无押贫雇农的果实分配问题,因此,赔罚在基层有明确的任务。川西区党委指出:“在数量上,以山地乡不超过十万斤米,半山地乡不超过十五万斤米,平地乡不超过二十万斤米为限。”(39)《区党委关于土改与镇压反革命工作几个问题的指示》(1951年6月28日),《党内生活》第29期,第5页。因有具体数字要求,在政策实践中,地主拿出财产的难易也成为基层政权考量的关键。川西区党委承认在赔罚运动中普遍存在“容易拿的多拿一点和应赔罚的大地主因未搞出来就未赔罚两种偏向”,(40)《川西区党委关于成都市退押赔罚工作情况与今后意见的通报》(1952年1月9日),档案号:001-01-0025-003,成都市新都区档案馆藏。凸显出数字任务给基层带来的压力。

更有甚者,基层政权在运动中模糊阶级界限,将斗争矛头指向中农。眉山地委称在赔罚运动中“更有节外生枝,斗过去旧职员贪污和富农者,甚至个别农协不纯的乡保斗到中农身上”。(41)《眉山地委三月份镇压反革命与退押赔罚的报告》(1951年4月7日),《党内生活》第28期,第21页。新津县土改工作团第二工作队统计了四大运动中针对中农的赔罚,见表1。

表1 新津县土改工作团第二工作队统计四大运动侵犯中农情况表(42)《四大运动中侵犯中农种类及数目统计表》(笔者推测为1951年6月),档案号:115-29-011,成都市新津区档案馆。石是老量器,1石米为400市斤,下文同。

上表展现出侵犯中农的原因很多,被错划为富农、隐瞒田地、基层政权强派任务等皆成为赔罚理由。中农本非运动斗争目标,土改的重要原则也是保护中农,然而在地主、富农经历减租退押、赔罚之后,中农便成为乡村社会中相对富有的群体,俗称“殷实户”,因而也被当作斗争对象。此种现象表现出基层政权在赔罚过程中,为筹集更多果实,依靠单纯经济观点和平均主义观念,使赔罚对象超越地主阶级的历史实情。

三、赔罚标准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南军政委员会均提出对不法地主进行赔罚,但并未规定具体标准,这种模糊的政策给基层政权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川西区党委称:“在赔罚数量上,应根据地主对农民的损失具体计算,并根据其可能赔偿的数量实行分别对待。”(43)《川西区党委关于赔偿判罚问题的意见》(1951年3月31日),档案号:177-4(永久)-5,成都市档案馆藏。川西区党委指出衡量赔罚数量的两个标准,即计算农民损失和考量地主财力。遵照其指示,温江地委称赔罚“不是节外生枝、无底无理,而是根据减租、退押、惩治不法地主、镇压反革命条例,完全有理。也是根据群众受损失的程度、赔偿者的经济状况,谈判协商,有账可算的”。(44)《中共温江地委批转温江县委〈关于清匪追赃反霸赔偿工作计划报告〉》(1951年3月24日),《中共成都市委、温江地委文件选编(1950—1952)》,第243页。

川西区党委和温江地委负责政策制定、掌握运动走势,而县、乡两级政权是赔罚的执行单位。眉山地委确定赔罚标准为:“根据各地主的罪恶与资财状况提出力能胜任的数字,这样有些地主过去押金尚欠不少,这次连欠押和罚款交清,地主叫作过土改关,不再进行无底止的追索。”(45)《眉山地委关于三月份镇压反革命与退押赔偿判罚情况报告》(1951年4月7日),档案号:115-19-032,成都市新津区档案馆。根据此原则,新津县委要求在加罚赔偿中应掌握两个原则:“有理:就是地主犯了哪一条法;准确:就是根据地主的赔偿能力,不要提得过高,如他的能力只能赔偿或罚五十石,那么要他赔偿或罚一百石,还是要不出来。”(46)《新津县委关于召开全县退押反霸说理斗争会议的通知》(1951年3月7日),档案号:115-29-018,成都市新津区档案馆。

有理、准确的原则和川西区党委严格规定赔罚面和赔罚数,都是新政权试图控制运动走向,避免过分追索导致社会失序所做的努力。但在政策实践中,政治动员等手段的运用,使川西各地确定地主罪恶的时间被延长,赔罚的主要依据除了新中国成立后地主的违法行为,逐渐演变为历史上地主对农民的罪行,赔罚数额也超出具体利益计算,演变为对地主所余资财的总清理。

新津县仁和乡土改工作队确定地主刘少禹应赔罚30石大米,其赔罚材料显示理由有四:“一、青年留学美国,回国后伪政府拨款修四川大学,趁机贪污约二百石大米;二、他的田地完全出租,并指使他的侄儿刘作才(即刘少禹的管家)夺佃加押;三、解放后四大运动中,他又砍伐了九棵大柏树,另又损坏了家中的家具数件;四、农民痛恨之至。”(47)《新津县三区仁和乡义和村地主刘少禹材料》(1951年12月20日),档案号:115-29-016,成都市新津区档案馆。刘少禹被要求赔罚主要是由于其贪污四川大学修建款项,以及夺佃加押、民愤极大,然而这都是新中国成立前的行为,四大运动期间刘少禹虽砍伐树木和破坏家具,但这只是并不重要的附属条件。赔罚以新中国成立前地主罪恶为主,使赔罚理由被扩大,时间被上溯。

续表2

从表2可以看出,眉山县城关镇地主被要求赔罚的理由甚多,包括:贪污、各类剥削、不劳而获、特务、一贯道、拉壮丁、贩烟、分散财物、抗拒退押、非法夺佃、不减租等。除了抗拒退押、分散财物、隐瞒土地等发生于新中国成立后,其他各项罪名皆为新中国成立前地主的行为,甚至连文化特务、寄生分子、参加一贯道等都成为赔罚的原因,赔罚理由已不再限于破坏土改。同时,赔罚本是针对地主阶级中的不法地主和恶霸展开的,而眉山县城关镇的赔罚对象包括地主、工商业者、官僚、小资产者,并不仅限于地主阶级范畴。

表2 眉山县城关镇各阶层赔偿损失姓名册(48)《眉山县城关镇各阶层赔偿损失姓名册》(1951年5月),档案号:9-8-1-14,眉山市东坡区档案馆藏。

除了赔罚理由扩大外,赔罚数量也被提高。地主赔罚数量应根据其违法行为和赔偿能力综合决定,因此在确定赔罚数额之前需要详细了解地主财产状况。新都县仁和乡组织各种力量调查地主材料,该乡十二村赔偿判罚委员会组织召开邻居会调查赔罚地主黄良银的财产情况:“有田二百亩,六七年没有买过田,家庭浪费不大,肯定有积蓄。再通过长工了解到他解放前有二千个银元,一仓麦子,但在解放后卖地四十亩,缴押金四百元,相抵计算,至少应有六十石。”(49)《仁和乡赔偿判罚斗争经验》(1951年8月26日),川西第一土改工作团编:《土改工作》第29期,第2版。邻居会、青年会、家属会、长工会、佃户会的召开,使新政权基本掌握了地主财产明细,并依此提出地主力所能及的赔罚数额。

虽然在确定赔罚数额前都进行了相关调查,然而在实践中,新政权将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结合起来,首先以农民诉苦等方式揭露地主违法行为,进而提出赔罚是赎罪的唯一出路,最后与地主商定赔罚数额。新都县木兰乡确定赔罚对象27户,共赔罚207600斤大米,其做法为:“先将罪恶材料、经济情况、政治态度在村代表会上逐户研究后,经乡批准确定对象和判罚数目字,然后再以村为单位召开地主会议训话,证明你们有些人是有罪的。”随后“召开赔罚对象会议(受苦户亦参加),进行揭发违法事实,受难人控诉,我们讲政策指出其前途后,由地主自认违法事实,结合小型说理,最后自认赔罚数目”。(50)《新都区团部木兰乡八至十四日工作报告》(1951年8月16日),档案号:037-01-0013-006,成都市新都区档案馆藏。

确定地主赔罚数额是在由工作队、农协、地主、受苦者四方共同参与的谈判会上进行的,上述流程充分展示了赔罚在基层的运作机制,在农民诉苦声中,地主处于绝对下风。如眉山县万胜乡赔偿人民损失谈判会上,地主岳时英称:“我做保民代表,只有一年我母亲出灵,在岳兰田内加一石六斗黄谷,愿意偿还黄谷二石。”王耀芳说:“任保长一年零二个月,贪污谷子三石,愿意退还黄谷五石。”李杨氏说:“本人是单独的一个寡妇,有田计十五亩,因无人耕种,全部出租,对农民收租,有很大的剥削,本人愿意赔偿农民银元十八元,十石谷子和白蜡一件。”(51)《眉山县万胜乡赔偿人民损失谈判会》(1951年3月8日),档案号:9-66-1-4,眉山市东坡区档案馆藏。从以上三个谈判案例可知,确定赔罚数额随意性颇大,李杨氏应属小土地出租者,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却只因收租,即需赔偿;王耀芳是中农,却因担任保长期间贪污,即被判罚。同时,赔罚数量一般比给农民造成的实际损失多,如王耀芳贪污谷子3石,却需退5石,岳时英亦多退4斗,多出部分即被视为罚的内容。

川西区党委曾要求“赔罚数不超过全区原总押金百分之二十”,(52)《川西区党委关于四大运动总结报告要点》(笔者推测为1951年5月),档案号:115-29-021,成都市新津区档案馆。然而在实践中,赔罚数量远超此标准,以新津县中兴乡为例(详见表3),该乡49户地主,34户即需赔罚,占总数近70%,富农亦占总数近50%,赔罚比例远高于川西区党委规定的30%的政策界限。同时,赔罚任务为542489斤大米,占押金总数54.8%;赔罚主要对象是地主,需赔罚460470斤,占地主退押总数68.8%,赔罚数额亦远高于川西区党委规定不超过原押总数20%的界定。

表3 新津县中兴乡押金赔罚情况统计表(53)《中兴乡整顿农会报告》(1951年6月),档案号:115-29-023-016,成都市新津区档案馆。任务单位是大米·市斤。

新津县中兴乡属都江堰灌区,而在押轻的丘陵、山区,赔罚数量远远大于押金数量,以眉山县万胜乡为例(详见表4),该乡处于成都平原与眉嘉平原交界处,境内以丘陵为主,押金较轻,因此该地将主要力量用在赔罚上。截至1951年6月退押完成时,该乡判罚并不多,仅为2506斤大米,但赔偿达到481906斤大米,是退押总数的2倍。

表4 眉山县万胜乡押、赔、罚各项收入统计表(54)《眉山县万胜乡押、赔、罚各项收入统计表》(1951年6月),档案号:9-66-1-3,眉山市东坡区档案馆藏。本文中的人民币为旧币,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以1∶10000的比例将旧币兑换为新币。

赔罚并无一定标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和农协表现出满足贫雇农需要的单纯经济观念。眉山地委称:“赔罚缺乏像前期那样的紧紧掌握斗争策略和进行调查研究,缺乏面与数的严格控制。只从农民狭隘的眼前小利益出发,因而某些地区发生在赔罚时不以违法程度、罪恶大小作为依据,而有对容易拿钱的开明守法地主或工商业兼地主多拿的现象。”(55)《眉山地委关于四大运动总结报告传达提纲》(1951年6月6日),档案号:177-4(永久)-1,成都市档案馆藏。

此种情况在川西各地均有发生。1951年3月21日,新津县花桥乡李伟写信给《川西日报》编辑部,以自己为例讲述赔罚的随意性:“有一地主,有田地22亩。他本人是医生,开一小药店,该地主在退押中,首先与农民退完,并协助农民算退押数目。但六分会会员有的存私心,借惩治不法地主的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假分家为名,罚了该地主白米十石(合市斤四千斤),会员中有人说不管开明不开明,只要整得他比我们不如才行。”(56)《川西日报对来信反映新津县花桥乡退押中偏差的回复》(1951年3月18日),档案号:115-09-032,成都市新津区档案馆。李伟反映赔罚运动的偏差颇具代表性,农民为了多分果实,在实践中往往超出政策范围,对地主造成过度打击。

四、催收赔罚

对地主而言,新中国成立后旨在削弱其经济的运动层出不穷,农业税的阶级负担办法、减租、退押、公债等,使地主即便有能力缴纳赔罚,也会顾虑重重。崇庆县委报告本县地主心态为:“一、怕摸底子追,故追一下吐一点,不敢不吐,不敢多吐,以备再追;二、地主土地分布广,罪恶面宽,怕到处挨打,故一处不交,各处都不敢交;三、退押中装穷卖酸地主,赔偿中不敢坦白。”(57)《崇庆县委关于反霸赔偿及分配经验介绍》(1951年3月23日),《党内生活》第27期,第9页。地主对待赔罚普遍表现出不敢不缴、不敢多缴、不敢全缴的态度,赔罚运动进展迟缓,进而引发干部和农民信心不足。针对此种情形,西南局希望将赔罚发展为一场大规模反封建运动:“充分的发动群众(主要是贫雇农),这是反违法斗争成功与否的关键。有了群众的充分发动,才能使政策策略化为力量,才敢于向地主斗争。”(58)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244页。为激发干部和群众斗志,川西各地普遍以谈判、诉苦、反霸、镇反、分化地主等策略,推动赔罚进展。

谈判贯穿运动始终,无论确定赔罚数额、缴纳赔罚方式、完清赔罚时间皆由谈判决定。成都县崇义乡土改工作队报告称:“较为守法的地主,就以谈判的方式进行,给他说明守法的前途和出路,应该向农民低头认罪,拥护农民翻身事业,这才是地主唯一的出路。”(59)《成都县崇义乡土改中赔罚情况》(1951年10月),档案号:111-01-0003-001,成都市新都区档案馆藏。新都县永兴乡调查地主材料后,土改工作队组织全乡地主、农民、干部三方组成赔罚大会,普遍进行谈判,当场制订赔罚计划。(60)《永兴乡赔罚工作报告》(1951年12月15日),档案号:037-01-0017-010,成都市新都区档案馆藏。

虽然在谈判中地主处于弱势,但仍有部分不配合者,新政权认为这批人有“保财舍命之势”,(61)《崇庆县委关于反霸赔偿及分配经验介绍》(1951年3月23日),《党内生活》第27期,第9页。因而采取以大会诉苦为主的面对面斗争。诉苦是中共在老区土改中动员民众的主要手段,也对社会产生了强烈冲击,在取得全国政权后,中共高层希望以较小代价完成土改。1950年2月6日,中共中央指示:“在群众消除了地富能变天的顾虑和地富抵抗减弱的情况下,诉苦串联等老一套方法已不应当作为发动群众的主要方法,应该主要通过讲政策、讲阶级、讲劳动、讲剥削,启发群众觉悟。”(6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一册,第466页。然而,主导新区各级政权的南下干部对诉苦形成了路径依赖,川西区党委将诉苦定义为:“以农民切实所受痛苦典型事例,用启发诱导的方法进行诉苦,吐苦水、挖穷根、划阶级、查成分,分清阶级界限,启发其对地主阶级的阶级仇恨和农民互相间的同情与友爱。”(63)《温江地委关于八九月份工作的指示》(1950年8月),档案号:177-4(永久)-1,成都市档案馆藏。诉苦在农村中划分敌我,形成农民结成同盟共同仇视地主的局面,对其施压。

灌县土改工作团报告在该县赔罚过程中,共有1206户农民向22户违法严重的大中地主进行了面对面的诉苦斗争,“基本上打垮了地主阶级的政治威风,如顺江乡地主王全忠、王昌鼎看见斗争其他地主时,即战栗不已,向农民作揖求饶说:‘不要拉我上去,我四天一定完清赔罚。’”(64)《灌县分团关于反违法、反破坏斗争综合报告》(1950年12月2日),档案号:177-4(长期)-27,成都市档案馆藏。大邑县青霞乡土改工作队组织斗争地主叶树风妻子,许多农民都要控诉,逼得其大哭,除了马上交出人民币32万元,自愿3天内赔偿5石米外,还把疏散的九十余件衣服完全自报出来。(65)《大邑县青霞乡土改中赔罚斗争工作总结》(1951年12月13日),档案号:115-29-034,成都市新津区档案馆。

以召开大会、启发诉苦的方式催收赔罚,实际上是贯彻政治和经济手段相互配合的动员策略。1951年8月2日,《新华日报》发表社论称:“对于贫雇农的政治要求和经济要求必须严肃地对待,并把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正确地结合起来,要反对单纯的经济观点。”(66)《集中斗争锋芒对准地主阶级,彻底消灭封建》(1951年8月2日),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下册,第864页。即在赔罚斗争中,不但要使地主阶级拿出一部分财产满足贫雇农要求,而且要在政治上打击地主阶级,造成农民和地主“撕破脸”的局面,使地主“拿钱、输理、赔罪”。(67)《温江城关第一次退押核算大会总结》(1950年12月11日),档案号:177-4(长期)-2,成都市档案馆藏。

诉苦使农民对地主的痛恨进一步加强,导致在催收过程中,地主稍有延缓或抵抗,即遭斗争。温江地委书记贾启允报告称:“由于赔罚斗争尚未有新的经验,所以斗争一开始,仍然沿用四大运动后期的简单粗糙做法,谈判不成便开大会斗争。”然而,部分地主在四大运动中已经历过各种斗争场面,温江地委颇显无奈地称:“斗争结束,地主不但不赔罚,而且连头也不低。问他认赔多少,他说:‘我家中还有口粮米赔给你们’,并且说‘四大运动中什么也经过了,这算个啥’。”(68)《贾启允同志关于崇庆县赔罚工作、镇压反革命做的检查报告》(1951年8月20日),档案号:177-4(永久)-5,成都市档案馆藏。当大会斗争已作用甚微,而部分地主又拖延顽抗时,川西各地即以反霸、镇反方式,增加运动力度。

1951年8月18日,邓小平给云南省委指示称:“反霸、退押(包括赔罚)是互相结合而不可分离的,反霸必须贯穿于整个运动中,才能不但从政治上打击地主阶级当权派,而且也才能在经济上达到退押赔罚的目的。”(69)中央档案馆编:《邓小平书法选》,北京:荣宝斋出版社,2014年,第108页。根据邓小平的指示,川西区党委主管政法工作的郝德青明确提出:“各乡均应注意,及时运用人民法庭将反革命(已批准的)有计划的镇压,对促进赔罚是有不小作用的。”(70)《仁和乡赔偿判罚斗争经验》(1951年8月26日),川西第一土改工作团编:《土改工作》第29期,第2版。赔罚与反霸、镇反相结合,人民法庭巡回下乡,对拖延抗拒者采取扣捕、判刑等策略,给地主阶级以极大震动。

金堂县赵渡乡土改工作队报告:恶霸地主刘星阶,系渡船业大封建把头,群众依法要他赔偿,他不但不承认,反而煽动违法地主刘子彬抗拒赔罚,被群众扭送人民法庭。在斗争大会上,刘星阶说:“我是破坏土地改革的反革命现行犯,愿意在半月内交清赔罚十万斤米,要求群众宽大。”在司法手段配合下,刘星阶八天即完清赔罚。(71)《金堂赵渡镇土地改革工作队坚决贯彻政策,做好赔罚工作》,《川西日报》1952年1月6日,第2版。

引入司法给地主施加了很大压力,双流县双华乡一恶霸被捕后,罚米1.5万斤,其妻子问农协:“是不是交了款就不杀?”两天内即拿出银元120元,人民币220万元。(72)《双流县镇压反革命总结》(笔者推测为1951年6月),档案号:115-01-0021,成都市双流区档案馆。绵阳县丰谷乡地主罗发江“开始不准备交赔罚,打算熬过土改关,第二次斗争会上,经群众把他强奸、霸占、杀人等罪恶一一诉出,找出人证物证,要求炮打脑壳(枪毙)时,急忙跪下向群众要求认罪认赔,当场承认赔出四万斤米,第二天即拿出二万斤”。(73)《绵阳地委关于赔偿判罚工作的简报》(1951年8月31日),档案号:177-4(永久)-5,成都市档案馆藏。在反霸、镇反过程中,地主对待赔罚的态度成为衡量地主顽抗与否、法庭审判量刑的重要标准,地主为了减轻处罚,不得不拿出财物完纳赔罚。

作为威慑地主的反霸、镇反不能作为经常性的催收手段,否则其效果便会不断下降,崇庆县委称:“在赔偿财务方面,被逮捕的人拿出少,未逮捕的人拿出多。罪恶大者逮捕后认为必死,有保财舍命之势,罪恶不大者和土老肥,怕割头刀之后割二刀,愿意缴械,有舍财保命之势。”(74)《崇庆县委关于反霸赔偿及分配经验介绍》(1951年3月23日),《党内生活》第27期,第9页。因此,在日常催收中,新政权主要依靠分化策略。眉山县崇礼乡根据地主对待赔罚的态度和缴纳赔罚的速度,在其内部加以区分:“地主认罪认罚者,主动减少,予以适当照顾;对抵赖赔罚坚决顽抗者,予以严惩。”(75)《眉山地委关于眉山崇礼乡赔罚经验的通报》(1951年9月8日),《党内生活》第32期,第39页。在各种大会上,也对地主区别对待:“好的表扬鼓励,其狡猾顽固、拖延抵赖的,予以揭露。……让过关的地主和赔罚已交清或正在想办法的地主坐下,少数个别顽固的让站着。”(76)《永兴乡赔罚工作报告》(1951年12月15日),档案号:037-01-0017-010,成都市新都区档案馆藏。

地主家庭内部对待赔罚的态度亦非铁板一块:有些成员希望尽快完纳赔罚,以减轻政治压力,有些成员则“舍命不舍财”,决心拖赖到底。川西各地将以户为单位的赔罚任务分给地主家庭每个成员,让其各自完成自己的任务。洪雅县将军乡“地主马成光隐藏了地主马义荣的大批金银,工作队利用他女儿和母亲的矛盾,经群众大会,规定分担负责,会上向她两个说明,谁把东西拿来就抵谁的任务。于是他们两个互相间就展开了你报我的,我报你的转移财产,争抵任务”。(77)《眉山地委关于洪雅土改中搞赔罚的简报》(1951年8月27日),档案号:177-4(永久)-5,成都市档案馆藏。分化策略即在地主群体内部树立典型,表扬配合者,打击顽抗者,促成地主个人争相向新政权表现政治立场的局面。

赔罚自退押开始,延续至土改完成,成果显著。1951年5月,川西地区退押运动基本结束,李井泉报告称:“退押赔罚共六亿七千万斤米,经济上严重的削弱了封建。”(78)《李井泉同志在川西区第二次整风会议关于四大运动总结报告要点》(1951年5月11日),档案号:115-29-021,成都市新津区档案馆。若以川西区党委规定的赔罚为退押数额20%的标准,则仅退押运动期间赔罚数额即多达1.1亿斤大米,再加上土改中的赔罚部分,川西地区赔罚数额当在2亿斤大米以上。赔罚果实根据自报公议的原则,以乡为单位,在土改分配阶段全部分给无租无押的贫雇农。(79)《川西区农民协会临时委员会发布关于清匪反霸及退押中所赔偿及退还财物分配办法》(1951年1月),建国后一般单行资料,第51-52页,四川省档案馆藏。

五、余 论

中国共产党推行的土地改革,不单要实现“耕者有且均其田”的理想,而且要颠覆既存权势结构,重新分配乡村资源,达到重建基层的政治目的。在老解放区,反奸清算和挖浮财等方式对社会造成较大冲击,而在新解放区,如何避免“暴力”重演,考验着执掌全国政权的中国共产党。

在此背景下,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8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336页。刘少奇解释如此做法的原因为:“根据过去的经验,如果没收和分配地主这些财产,就要引起地主对于这些财产的隐藏分散和农民对于这些财产的追索。这就容易引起混乱现象,并引起很大的社会财富的浪费和破坏。这样,就不如把这些财产保留给地主。”(8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二册,第234-235页。刘少奇基于北方土改无休止的“挖浮财”行为造成生产破坏和财富流失的教训,提出新解放区土改仅没收地主的生产资料,而保留其生活资料。

然而,在基层政策执行者看来,地主的财富是通过土地剥削而来,也自然属于分配的范畴。时任大邑县委书记的宫韫书称:“地主的土地是剥削农民而来的,再用来剥削农民,地主的金钱同样是剥削农民的血汗钱,是属于封建财产,不是地主自己劳动挣来的,退还农民是物归原主,合理合法,无可非议。”(82)宫韫书:《参加七大前后的回忆》,《神池文史资料之三:雄歌壮曲》,第126页。因此,在分配土地之前,须将地主历年所得土地收益而积累的财富全部清理,方能达到彻底反封建的目的。

不过,清理地主财富极易引起运动失控,接管川西政权的南下干部因在1947年晋绥土改中严重左倾而受到毛泽东等中央领导批评,(83)参见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48年4月1日),《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年,第1250页。在新区执行政策亦畏首畏尾,担心错误重犯。(84)参见《川西区党委关于布署冬季工作的报告》(1950年9月5日),《西南工作》第17期,第24页。赔罚解决了上述两难困境:一方面有五个条例作为依据,为运动提供了合法性和边界;另一方面法令规定相对灵活,给基层干部预留了较大空间。然而,正是这种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权合一的运动机制,使基层干部在分配土地之前的历次运动中,往往超出法令之外对地主造成过度打击。

正是基于此,曹树基教授将土改定义为“通过划分阶级并对敌对阶级进行经济剥夺与政治打击”,进而提出具有启发意义的“过程化土改”解释模式,将征收1949年度公粮、减租退押和分配土地视为新解放区土改的三个阶段。(85)曹树基、刘诗古:《传统中国地权结构及其演变》,第165页。事实上,在此逻辑链条中,赔罚是不可或缺更重要的环节。因为1949年度公粮征收方式是接管之初新政权在财政危机之际采取的应急之策,1950年和1951年农业税征收便逐步放弃了阶级累进税制,转而采取一般累进税制。(86)关于川西行署征粮和农业税研究,参见张杨:《旧田赋与新税制:川西行署一九四九年公粮的征收》,《中共党史研究》2019年第10期,第86-96页;张杨:《税制转换、土地改革与新解放区1951年农业税征收——以川西行署为考察中心》,行龙主编:《社会史研究》第7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84-111页。减租退押则有明确的租佃契约作为依据,其欲解决的并非地主和农民两个阶级之间的经济问题,而是地主和佃农个体围绕租佃契约和土地市场所产生的一对一的债权债务关系。(87)关于退押运动的性质和作用,参见张杨:《川西地区退押运动研究(1937—1951)》,《清华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第152-167页。

赔罚则不同,其主要目标即清理地主阶级财产,满足无租无押者的果实分配;赔罚对象也指向减租退押中受损不大、仍有余财的大中地主;赔罚标准依据历史上地主罪恶和现行经济能力;赔罚方式依靠政治动员和司法手段。因此,赔罚是新解放区在分配土地之前系统清理地主阶级财产、解决历史形成的民间积怨、颠覆农村权势结构、满足贫雇农生产生活需要的总和。正如西南局1951年4月1日所指示的那样:“凡属经过退押的地方,大都着重于在惩治不法地主上做文章,……要知道退押时间较短,而惩治违法地主是结合土地改革进行的,时间很长。”(88)《中共中央西南局关于目前农村群众运动深入展开中几个问题的指示》(1951年4月1日),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下册,第140页。

川西赔罚历时一年有余,虽然其数额逊于退押,然而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却可能甚于退押。因为在退押运动中,区和县是主要领导机构,乡仅处于从属地位,川西区党委指示:“退押工作统由区以上领导掌握,所有地主(平川出租田二十亩,山地出租田三十亩以上)统一集中到区级或平川小的县级办理退押手续。”(89)《区党委关于展开区乡退押工作指示》(1950年12月21日),档案号:115-29-003,成都市新津区档案馆。退押并未深入农村,而赔罚则主要在乡、村两级开展,因为分配土地和果实是以乡为单位,土改工作队也直接下派至乡,并推动各乡各村建立起专门负责赔罚的领导机构,主动引导赔罚演变为群众运动。灌县土改分团报告称:“在第一届农代会上就成立了乡的赔罚委员会及分会的赔罚小组,……使赔罚工作成为广泛的群众性的运动。”(90)《灌县石羊乡赔罚工作报告》(1951年12月11日),档案号:177-4(长期)-27,成都市档案馆藏。

因此,新解放区的赔罚运动颇类似于老解放区土改前的反奸清算和土改中的“挖浮财”行为,时人亦有如此认知。1951年12月2日,阳翰笙领导的中南区土改工作第二十团在北京听取曾参与四川土改的吴茂荪报告土改经验,阳翰笙在当天日记中有所总结,“从五方面来消灭封建:政治上,打垮其威风;经济上,斗垮而不斗干,有底而又依法,不追浮财但有赔罚”。(91)《阳翰笙日记选》,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1985年,第481页。土改时曾任万源县委办公室主任的高克明称:“斗地主主要是政治上斗。浮财是要交赔款,交赔罚才挖浮财。斗地主一个目的就是为了让他交浮财。”参见《高克明口述访谈》,采访整理人:张杨,时间:2014年5月20日,地点:四川省委党校图书馆,四川大学“口述史实践教学与科学研究中心”藏。

如果说退押完成了对土地产权的厘定,赔罚则彻底清理了地主从土地上经年累月积累起来的财产。退押、赔罚完成后,土地作为乡村财富的象征意义已经消失,在土改中被没收征收,分配给农民。在此过程中,地主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被彻底打垮,名誉扫地,乡村树立起农民的优势地位,而在运动中时时处处展示自身阶级属性的中共新政权,得到农民的拥护,其在新解放区的地位亦得到巩固。在此意义上,川西土改大致可分为减租退押、赔罚、分配土地、建立政权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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