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2021-09-23李芳芳王琦
李芳芳 王琦
摘 要:当前,抖音、快手等短视频APP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给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效益,更是带动了互联网新產业的崛起。但是,随之而来的各种侵权问题也层出不穷,短视频的法律保护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在分析短视频作品属性的基础上,明晰了短视频作品的侵权行为,并从完善平台的事先审查、构建版权登记机制、加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保护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
关键词:短视频;作品;著作权
Abstract: At present, short video apps such as Douyin and Kuaishou are in a period of rapid development, which has brought huge benefits to the social economy and the rise of the new Internet industry. However,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short video has been faced with unprecedented challenges due to various infringement problem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attributes of short video works, this paper clarified the infringement of short video works, and put forward feasible suggestions from the aspects of perfecting the prior examination of the platform, constructing the copyright registration mechanism, strengthening government supervision and self-discipline of the industry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copyright of short video works.
Keywords: short video; works; copyright
1 短视频作品的概述
1.1 短视频的界定
短视频是指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的、高频推送的视频内容,几秒到几分钟不等。与传统视频相比,短视频最大的特点是“短”,目前各类短视频APP,最长的发布时长也不过15 min。具体来说,短视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1.1 短视频拍摄简单,创作门槛较低。短视频多采用即拍即传的方式。只要有手机和网络,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制作短视频。以“抖音”为例,拍摄一个短视频的过程主要有拍摄、编辑和上传,具体来说,拍摄完毕后,进入加滤镜、剪辑、添加文字、设置背景音乐等编辑过程,编辑完之后,点击上传即可。
1.1.2 短视频传播速度快,社交黏性高。随着移动智能终端和互联网的发展,用户可以随时随地拍摄并实现即时分享。同时,部分短视频APP引入社交功能,为用户提供了便利的交友渠道。
1.1.3 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当前,抖音、快手等APP的部分网红主播利用平台优势推广带货,不仅能对商品起到宣传作用,也能获得丰厚的广告收益。
1.2 短视频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采用列举的方式明晰了作品的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那么短视频是否可以称为作品呢?
1.2.1 独创性要求作者独立创作。只要短视频由作者独自完成并反映出作者在选择、安排、设计等方面的特性,就应视为原创作品,具备独创性。如前文所述,短视频最大的特点即为“短”,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的短视频中反映出作者的独立思想并非易事,但不能以此否认短视频的独创性。任何视频都有可能包含作者的独立思想与表达,不同创作主体也可能对同一思想作出不同表达,只要能体现出作者与众不同的独立性思想,便可认定为其具有独创性。例如,用户拍摄自己的生活日常,无论是镜头的精心挑选,还是画面的切换和剪辑等,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能反映出作者独特的构思,应当属于作品。但若仅仅是单纯拍摄他人的节目表演、教师授课等形成的简短视频,便不能视为短视频作品。
1.2.2 可复制性要求已被创作的作品能被感知并复制。短视频APP是自媒体平台,本身就是一种可复制性的特定表达,不仅可以上传、发布视频和图片,还具有分享、转载、下载等多种功能,因此,其具有可复制性。
综上,如果短视频要成为作品,就必须符合作品的构成要素,只有构成作品的短视频,才能称为短视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 短视频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认定
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侵权是典型的互联网侵权,依据侵权方式可划分为两大类: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2.1 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作者允许,擅自使用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作品的行为,且不属于任何一种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对于直接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7和48条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过错与否均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但在责任承担上,要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进行分析,行为人能证明复制品的来源合法,即使构成侵权,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短视频作品著作权直接侵权的主体主要是短视频APP用户与短视频APP。短视频APP用户在制作短视频的过程中引用他人作品,排除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则构成侵权;或者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将他人的短视频作品发布到网络平台上,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短视频APP不仅提供网络服务,也有可能参与制作、传播短视频,此时便成为直接侵权的主体。例如,将热门影视、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内容进行片段式转发甚至恶搞改编后分享,继而引发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较为典型的是“爱奇艺诉今日头条《延禧攻略》案”。
2.2 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自身并不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而是采用欺骗、强迫、引诱等方式使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在明知或应知他人侵权时,仍然以提供客观帮助的方式实施间接侵权[1]。与直接侵权不同,间接侵权的主体以网络服务者即短视频APP为主。用户利用短视频APP进行二次传播构成侵权的,著作权人想要快速定位直接侵权人、追究侵权责任难度较大,加之网络侵权速度十分迅猛,极易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将损害控制在最小。作为网络用户上传、分享、交流作品的载体,短视频APP所提供的存储、传播、播放、互动功能在客观上为网络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由此构成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最合适的间接侵权的责任承担者。间接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判定短视频APP是否存在过错、应否为其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时,我国《民法典》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保护法》中的避风港规则,即网络服务者对其链接、存储的内容在得知侵权的情况下,如果及时删除,则不承担侵权责任,简言之,即“通知+删除”规则。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短视频APP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短视频APP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对短视频APP的间接侵权责任很难界定,既要在主观状态下“知道”或“应当知道”,也要在在客观行为中提供实质性的帮助。正常情况下,如果接到著作权人的请求而未能采取如删除、屏蔽和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则视为短视频APP实施了间接侵权,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2]。因此,短视频APP应设立合理的事前注意审查制度。
3 短视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构想
短视频作品的抄袭、复制、非法转载现象越来越严重,侵权纠纷层出不穷,加强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迫在眉睫。虽然我国相关网络立法在不断完善,但在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仍有所不足,急需改进。在尊重短视频作品著作权的基础上,探索一条合法合理的著作权保护路径势在必行。
3.1 完善短视频APP事先审查义务
2019年初,我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目前对规范互联网短视频APP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两份文件属于行业自治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弱于法律法规,同时,对短视频作品的“分类审查义务”并未做严格区分,即未明确对什么样的作品进行形式审查,对什么样的作品进行实质审查。通常情况下,短视频APP作为短视频作品的传播载体,只有用户自愿接受平台规则,授权获取相关信息,才能在平台中传播内容。此时,短视频APP仅提供单纯的技术服务,而没有深度介入短视频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在角色上是独立于著作权人和网络用户的第三方平台。那么,短视频APP仅需要形式审查:一是对用户的身份核验,二是要求用户作出不侵权承诺,以保证上传、转发的作品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短视频APP的身份发生改变,不再提供单纯的技术帮助,可能会构成直接侵权责任人,此时,有必要对短视频作品进行实质性审查[3]。例如,短视频APP参与原创或者参与编辑修改短视频作品时,应当对作品的著作权情况进行实质审查。
3.2 构建版权登记机制
依照《美国版权法》,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所谓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相关的图像组成的作品,这些图像可以被人类视觉和听觉通过机械装置直接感知。美国实行版权登记制度,作品只有进行版权登记之后,方可提起侵权诉讼。当用户把视频上传到平台时,平台会自动把用户的视频与其享有版权的视频资料库进行比对[4]。虽然我国的版权保护中心专门针对短视频领域设置了认证与登记制,但其服务对象单一,主要是短视频APP和专业内容生产者。大多数短视频APP用户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几乎没有版权意识,难以通过短视频版权登记进行确权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可借鉴美国的版权登记制度,构建全国性的短视频作品版权登记系统,让短视频APP用户均能通过便捷的渠道将自己的短视频作品进行登记确权,进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短视频内容短、传播速度快、违法成本低等特点,侵权纠纷发生后,损害后果极易扩大,但于受害人而言,却难以取证,维权成本较高。版权登记机制的构建也能为司法实践解决举证难的问题提供更明确的证据。
3.3 提高政府监管力度
作为近年来持续走红的新兴产业,短视频行业由国家版权局及各省市版权局负责著作权管理,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基本形成以《著作权法》为主的法律体系。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明确列入保护范圍具有重要意义,但对短视频的作品属性鲜有涉及,仍需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则条件,明确短视频作品的特性。同时,我国尚缺乏专门、规范性的政府部门对短视频行业进行统一引导管理,严重阻碍了对短视频行业的监督管理。就目前来看,可适当扩展版权局的职责范围,提高对短视频行业的监管力度。如若必要,可建立专门性政府部门对短视频行业进行统一管理,发挥政府的干预作用。
3.4 强化短视频行业的自律
相较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短视频APP及用户均应自觉遵守著作权保护制度,加强对短视频内容的自查,及时清理侵权视频,全面保护原创者的著作权。如短视频APP可编制用户使用说明,列举可能涉嫌侵权的作品问题,对上传数次侵权作品并被举报的用户采取封号、禁止重申账号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警示作用。短视频APP用户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做到不侵权、被侵必维权。短视频APP亦可应成立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保护协会,制定专门的短视频作品保护规则,为侵权提供行业自律规则以及前置于司法审判的纠纷解决机制。侵权行为发生时,著作权保护协会可依据保护规则行使相应的权力对侵权人进行惩罚;如果处理不及时或有失偏颇,权利人可寻求司法诉讼解决[5]。
4 结语
随着互联网与5G时代的发展,短视频市场渐趋成熟。随着短视频的增多,必然导致侵权纠纷频发。在该背景下,必须要做好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维护原创者的利益,还网络文化一片清净之土,进而促进自媒体时代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邢程程.我国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104-109.
[2]冯晓青,许耀乘.破解短视频版权治理困境:社会治理模式的引入与构建[J].新闻与传播研究,2020(10):57-77,128.
[3]孙山.短视频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J].知识产权,2019(4):44-49.
[4]张超,马宁.互联网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事先审查义务研究[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21(5):132-137.
[5]李芳芳.微信公众号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7(15):297-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