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教而诛”和西周法制
2021-09-22黄震云吴晓波
黄震云 吴晓波
成语“不教而诛”,现代词典普遍解释为不警告就处死,指事先不教育人,一犯错误就加以惩罚。笔者认为,将“教”理解为事发前的教育或警告,这其实并不妥当。
“不教而诛”出自《荀子·富国》:“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荀子倡导德主刑辅,强调“教”的重要价值。这里的“教”其实指收教,是西周制定的礼法制度。对于已经违法的人,保障他们的权益,集中进行教化,教育好的允许回归社会,不予处罚。只有那些屡教不改的才实施刑罚。
孔子将“不教而诛”看成是一种暴虐行政,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孔子认为,不经过收教就刑杀是暴虐行径。又《孟子·万章下》曰:“子以为有王者作,将比今之诸侯而诛之乎?其教之不改而后诛之乎?”孟子问,如果有能行王道的人出现,会将眼下这些放肆无礼的诸侯都杀掉吗?还是收教他们,让他们改正,如果不改正再杀呢?“教之不改”中的“教”,针对的是特定的将要惩罚的具有违法行为的人。
《孔子家语》有类似说明:“陈道德以先服之,而犹不可,尚贤劝之,又不可,即废之,又不可,而后以威惮之,若是三年,而百姓正矣。其有邪民不从化者,然后待之以刑,则民咸知罪矣。”孔子主张必教而后刑。先施教化后用刑罚,先陈说道德使百姓明白敬服。如果不行,就应该以贤良的人为表率引导鼓励他们;还不行,才放弃种种说教;还不行,才可以用威势震慑他们。这样做三年,而后百姓就会走上正道。其中有些不从教化的顽劣之徒,对他们就可以用刑罚。这样一来,百姓都知道什么是犯罪了。
为什么孔子会提出必教而后刑?这是继承周礼。今考《周礼·秋官·司圜》说:“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凡危害人的人不让他们戴冠饰,并写明他们的罪状让他们背在背上,使他们服劳役而对他们加以拘禁教育。能改过的,重罪拘禁三年而后释放,次一等的罪拘禁两年而后释放,轻罪拘禁一年而后释放。
对于犯法的人,西周采取收教制度,收教就是孔子“不教而杀谓之虐”的“教”。通过收教,给予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鼓励他们回归正常人的生活。西周还专门设置“司救”这样的官职,预防犯罪,挽救那些已经犯法的人。同时,对收教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体,其罚人也,不亏财。”凡拘禁在狱城中而身加明刑的人,不(施加肉刑)亏损他们的身体;罚服劳役的人,不罚没他们的财产。
周代的收教制度,在具体执行的时候也十分灵活,并不死板。青铜器“训匜”上的铭文记载了伯扬父对于“牧牛”和他的上司打官司所作的判决,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
“牧牛”可能是负责放牧的底层官员,他与上司发生诉讼,败诉后发誓不再诉讼。但他违背自己的誓言,对上司再次提起诉讼。铭文没有交代“牧牛”和上司间具体的纠纷,但按照周律,违背誓言已是重罪。伯扬父认为,“牧牛”需要再次发誓,并让五个人见证。“牧牛”本该受鞭打一千,但考虑到具体情况,伯扬父赦免了“牧牛”五百鞭,只打五百,并罚三百寽。
周人提倡以刑教中,以誓教恤。《周礼》中讲述了十二种教育,其中“七曰以刑教中,则民不暴”,用刑罚教人民遵守礼法,人民就不会暴乱;“八曰以誓教恤,则民不怠”,用誓言教人民敬慎,人民就不会懈怠。德主刑辅,恩威并施,以化解矛盾为要旨,惩治在其次,让当事人以立誓言方式给予轻罚,获得调整反省空间。通过教化体恤安定人心,体现了周人的法制智慧。
关于“教”和“诛”的关系,商鞅也讨论过这个问题。他认为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怒:过分),都取得了成功,治理国家不能只用一个模式。这已经是战国时期的法家思维了。
(作者黄震云系中国政法大学中文系教授,从事文学与法制的交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