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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实践及启示

2021-09-22周晓辉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25期
关键词:营商环境法治化俄罗斯

周晓辉

摘 要:新制度主义思想影响下的俄罗斯,积极地运用正式的制度形式(法律、法规)和非正式的制度形式(观念、习惯),为其经济的恢复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2007年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自律组织法》,正是俄罗斯国家治理者们为即将加入世界市场的俄罗斯经济打造的一层保护罩。俄联邦《自律组织法》为俄罗斯经济发展营造了一个相对有序的发展空间,为俄市场经济自我更新过程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俄罗斯经济主体参与国际合作设定了有为的竞争策略。

关键词:俄罗斯;经济安全;《自律组织法》;营商环境;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F1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5-0159-03

引言

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脱离世界其他国家而孤立发展,但各国经济又不能任由世界之势左右。因此,发展经济必须立足自身,同时要借势而为。俄罗斯为了自身经济发展及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1994年12月向世贸组织提交了加入申请,2011年12月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加入世贸组织的俄罗斯在新的机遇下,又不得不更多地考虑自身经济发展的安全与稳定,立足自身减少国际市场对俄罗斯经济的沖击。执政者们最终选择了新制度主义思想,并将其作为俄罗斯寻求常态发展的理论基础。正式的制度形式(法律、法规)和非正式的制度形式(观念、习惯)逐渐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应该说,俄罗斯联邦《自律组织法》的出台,正是俄罗斯政府对即将加入世界市场的本国经济所采取的保护性设置。

俄联邦《自律组织法》(№315-Ф3)国家杜马于2007年11月16日通过;联邦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3日批准,自2007年12月1日起生效)[1],法律条文共24条。其中,规范了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捋顺了市场参与主体与各级政府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包括生产主体、经营主体和消费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规定了外国实践主体参与俄罗斯市场竞争的条件等。因此,对俄联邦《自律组织法》的效用进行细致分析十分必要。

一、《自律组织法》为俄罗斯经济发展营造了一个相对有序的发展空间

俄罗斯联邦宣布成立以来,俄罗斯政府一直面对着经济停滞不前、社会混乱、国际环境紧张等不利局面,普京执政后意识到,俄罗斯没有成熟的公民社会就无法有效处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2]。因此,构建公民社会成为俄罗斯政府处理国家政治与社会民主化发展的理想途径,也是为俄罗斯经济发展营造有序环境的现实选择。

《自律组织法》成为构建俄罗斯公民社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法律法规①一同为俄罗斯民众参与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了制度基础,并赋予了其合法的组织形式——社会联合组织(包括工会、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运动、公共基金等)。社会联合组织是由公民自愿联合组建的,是俄罗斯民众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实践载体。其中,《自律组织法》所赋予的合法组织形式——自律组织,属于社会组织范畴。

(一)《自律组织法》规范了市场经济运行环境中实践主体的参与秩序

俄联邦经济转型初期,经济领域的政策是全面实行经济自由化,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的调解作用。然而,单方面强调市场调解作用的结果造成了通货膨胀率的居高不下、物价飞涨、投机盛行、社会经济发展秩序混乱。为了尽快恢复经济发展秩序,俄罗斯政府在构建公民社会的框架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自律组织法》,体现了俄罗斯社会对市场经济参与主体行为的约束力,具有强制属性,同时它还体现了俄罗斯社会对市场经济参与主体自我组织、自我监管行为的激励,即承认自律组织的合法性。

从约束力角度看,该法强力规范了行为主体的行为。《自律组织法》第4条在“必须遵守的标准和规则”中明确规定,自律组织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则必须遵守俄联邦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同时,还要符合业已形成的道德、习惯等行为准则。自律组织成员必须自觉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对自律组织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启动司法诉讼程序。

从维护权益角度看,该法积极伸张了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如第6条在“自律组织主要职能”中规定,自律组织代表其成员协调与俄联邦行政权力机构、俄联邦各主体行政权力机构,以及各自治地方行政权力机构之间的利益,维护自律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在社会实践中自律组织维护其成员财产权益的案例很多,尤其在国际市场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俄罗斯学术界普遍认为,《自律组织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俄联邦政府对自我监管组织进行理论和法律理解的第一次有益尝试。自我监管的概念已经形成,其与政府监管的区别也已确定。在整体社会治理层面上来看,自律组织占据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间位置,一方面代表了某些社会阶层的利益,另一方面承载了部分国家职能,以监督和保护第三方的权利,因为自律组织做出的部分决定是由国家的强制力直接或间接提供的。

(二)《自律组织法》捋顺了市场经济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俄罗斯科学界普遍认为,《自律组织法》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制度,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在调节自律组织成员与国家行政机关关系时,接近于行政法,属于公法性质;在调节自律组织成员之间,以及与普通公民的关系时,接近于商法、民法等,属于私法性质。该法实际上是在协调三个层面的关系,并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1.在协调自律组织成员之间关系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组建仲裁机构,适用俄联邦法律规定和本自律组织成员大会批准的内部文件,以解决自律组织成员之间发生的争议;二是组织自律组织成员进行职业培训,并对其成员的员工、产品(商品、服务)进行认证(除非俄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2.在协调自律组织成员与国家监管机构关系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代表自律组织成员与俄联邦国家政府机构、俄联邦各联邦主体的政府机构、自治地方的政府机构建立联系。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对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的任何行为、决定或行动(不作为)提出异议,维护自律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二是把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程序加以执行,使自律组织成员都能按照标准规定开展活动,守住俄联邦法律的相关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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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救谁——原载俄罗斯漫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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