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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所得税会计核算三个疑难问题

2021-09-22冷琳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1年9期

【摘要】所得税属于企业常见的复杂业务, 与企业合并结合起来更是难上加难。 三个疑难问题需予注意: 合并报表中涉及内部交易在编制所得税连续年度的抵销分录时, 可将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抵销与内部交易资产减值抵销结合起来综合考虑以简化核算; 暂时性差异并非等同于时间性差异, 它不仅包括全部时间性差异, 还包含部分永久性差异和其他暂时性差异,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需要分项目说明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具体调整过程; 应区分应税合并与免税合并两种不同情况, 确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在后续计量时递延所得税影响确认与否。

【关键词】所得税费用;暂时性差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17-0071-5

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 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业务。 但所得税会计核算涉及企业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企业合并等具体会计准则的交叉, 属于较难掌握的内容, 为此笔者整理归纳了所得税会计核算中的三个难点, 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个人观点。

一、编制合并报表时内部交易抵销分录中涉及的所得税连续年度抵销有何简便方法?

在编制合并报表时, 基于一体性编制原则, 需要将纳入合并报表编制范围企业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进行抵销。 其中涉及所得税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在将集团内部交易结存资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抵销时, 合并报表中列报资产的账面价值剔除了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 列报的是其在集团内部销售方的生产成本或原账面价值, 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集团内部各个独立的企业, 计税基础采用集团内部购买方的资产取得成本(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1] , 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不同形成了暂时性差异; 二是对集团内部交易结存资产计提减值时, 合并报表中是用剔除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后的账面价值与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 而个别报表中是用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后的账面价值与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 因此可能出现个别报表中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 而合并报表中不需要计提或只需要计提较少金额的减值, 对应递延所得税需要抵销调整的情况。

目前注会教材中的合并报表所得税内容阐述比较简单, 只针对当期所得税业务, 没有阐述连续年度所得税抵销分录的编制, 且未考慮资产减值情况。而其他高校教材或者讲解繁琐, 将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与资产减值的所得税业务分别阐述, 不利于理解掌握, 或者跟注会教材一样回避难点, 不予阐述。

对此, 笔者的看法是: 对于合并报表中集团内部交易导致的所得税连续年度抵销业务, 可以将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和资产减值等的所得税抵销业务合并考虑, 即在确定个别报表或合并报表中内部交易结存资产的账面价值时, 同时考虑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和资产减值因素, 并依据合并报表的一体性编制原则, 先分析个别报表中内部交易结存资产的暂时性差异, 再分析合并报表中该内部交易结存资产的暂时性差异, 以个别报表暂时性差异数据为基础向合并报表暂时性差异数据调整, 从某种意义上看这种抵销分录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性质的调整分录。 而在编制连续年度所得税抵销分录时, 可借助合并工作底稿加以理解。 只要上年度的内部交易涉及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即使本年度该内部交易资产已经对集团外部出售, 但由于“年初未分配利润”中包含上年递延所得税因素, 本年度依然要进行递延所得税的连续抵销处理, 而在对外出售的下一年度则不再需要。

例如, 2020年12月子公司从母公司购入一批商品, 成本80万元, 售价100万元, 2021年3月子公司将该批商品全部对外出售, 不考虑存货跌价准备。 在编制2020年合并报表时, 由于个别报表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 没有暂时性差异, 合并报表中该内部结存存货有20万元(账面价值80万元<计税基础100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要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5万元(20×25%), 同时贷记“所得税费用”5万元。 即使该结存存货在2021年对集团外部出售, 但由于2021年度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中的“本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合并数要与2020年度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中的“本年年末未分配利润”合并数一致, 因此2021年依然要进行所得税的连续年度抵销处理, 但2021年末该内部交易存货已对集团外部出售, 暂时性差异不复存在, 或者可以理解为上一年度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已在本年度转回, 则2021年编制所得税的抵销分录: 借记“所得税费用”5万元, 贷记“年初未分配利润”5万元。 下面结合具体案例详细阐述。

例1: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80%股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019年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产品, 售价40万元, 成本32万元, 年末可变现净值32万元。 2020年末该批存货全部对外出售。 2020年甲公司又向乙公司出售一批产品, 售价100万元, 成本70万元, 2021年乙公司对外出售60%, 该批产品年末可变现净值为36万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 编制2020年相关抵销分录。

分析: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80%股权, 能够控制乙公司, 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的产品, 如果按一般教材常规思路进行所得税的连续年度抵销处理, 就是合并2019年、2020年内部存货交易分别进行内部交易未实现毛利和资产减值准备的所得税抵销处理。 即在2020年编制连续年度的抵销分录时, 暂时不考虑资产减值因素。 先依据2020年底内部结存存货的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12万元[(100-70)×(1-60%)], 确定2020年底合并报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3万元(12×25%); 再依据2019年底内部结存存货的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8万元(40-32), 确定2019年底合并报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2万元(8×25%), 但由于2019年内部交易存货已于2020年对外出售, 只需对应贷记“年初未分配利润”2万元, 根据两者差额贷记“所得税费用”1万元。

当然, 也可以对2019年、2020年内部存货交易分别进行抵销处理, 即: 针对2019年内部存货交易, 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2万元, 贷记“年初未分配利润”2万元; 由于2019年内部交易存货已于2020年对外出售, 再借记“所得税费用”2万元, 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2万元; 针对2020年内部存货交易, 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3万元, 贷记“所得税费用”3万元。 此三笔抵销分录合并后, 与前述合并2019年、2020年内部存货交易抵销分录相同。

同样, 对于资产减值抵销, 首先依据2020年底内部结存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与存货成本情况, 确定合并报表中列报的结存存货未发生减值[存货账面价值即生产成本28万元(70×40%)<可变现净值36万元], 而个别报表中列报的结存存货减值4万元[存货账面价值即购买成本40万元(100×40%)>可变现净值36万元], 因此要编制抵销分录将个别报表中计提的4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对应形成的1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冲销掉, 即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1万元。 然后依据2019年底内部结存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与存货成本情况, 确定合并报表中列报的结存存货未发生减值(存货账面价值即生产成本32万元=可变现净值32万元), 而个别报表中列报的结存存货减值8万元(存货账面价值即购买成本40万元>可变现净值32万元), 因此要编制抵销分录将个别报表中计提的8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对应形成的2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冲销掉, 由于2019年内部交易存货在2020年全部对外出售, 因此只需借记“年初未分配利润”2万元, 再按照其与前述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1万元的差额贷记“所得税费用”1万元。

当然, 此处也可以对2019年、2020年内部存货交易跌价准备分别进行抵销处理, 即: 针对2019年内部存货交易, 借记“年初未分配利润”2万元, 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2万元, 由于2019年内部交易存货已于2020年对外出售, 再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2万元, 贷记“所得税费用”2万元; 针对2020年内部存货交易, 借记“所得税费用”1万元, 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1万元。 此三笔抵销分录合并后, 与前述合并2019年、2020年内部存货交易减值的抵销分录相同。

2020年末对应抵销分录如下: ①借:年初未分配利润80000; 贷:营业成本80000。 ②借:营业收入1000000; 贷:存货120000, 营业成本880000。 ③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0000;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20000, 所得税费用10000。 ④借:存货——存货跌价准备40000, 资产减值损失40000;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80000。 ⑤借:年初未分配利润2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 所得税费用10000。

前述方法是分别编制内部交易结存资产的未实现内部利润与资产减值的所得税抵销分录, 事实上还有更简捷的编制抵销分录的方法, 就是将两者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即将2020年、2019年合并报表与个别报表中内部结存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减值)与计税基础分别进行比较, 将个别报表中递延所得税数据向合并报表递延所得税数据调整。

如上例, 首先确定2020年末合并报表中列报内部交易结存存货账面价值28万元, 计税基础40万元, 该内部交易在合并报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应为3万元[(40-28)×25%], 而在2020年末个别报表中列报内部交易结存存货账面价值36万元, 计税基础40万元, 该内部交易在个别报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为1万元, 即2020年末编制合并报表时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调增2万元。 同理, 2019年末合并报表中列报内部交易结存存货账面价值32万元, 计税基础40万元, 该内部交易在合并报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2万元[(40-32)×25%], 而在2019年末个别报表中列报内部交易结存存货账面价值32万元, 计税基础40万元, 编制合并报表时不需要进行额外调整, 因为该项内部交易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为2万元。 因此, 2020年末相应抵销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0000; 贷:所得税费用 20000。 也就是前述第③笔与第⑤笔抵销分录的汇总分录。

综上, 这三种方法编制的内部交易所得税连续年度抵销分录最后得出的合并结果均相同, 但显而易见, 第三种方法更简捷。

二、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是否等同? 所得税费用如何列报?

不少人认为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是等同的概念, 只是表述方式不同, 但其实这种观点存在很大的认识误区。

首先, 从定义上看, 两者形成的来源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CAS 18)第七条规定, 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作为暂时性差异, 而时间性差异是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间不同产生的会计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 暂时性差异主要是基于资产负债表产生的, 而时间性差异形成的基础是利润表。

其次, 两者对差异的确认不同。 时间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是相对的概念, 但暂时性差异可能包含部分永久性差异。 通常利润表中各项目的变动, 无论是取得收益还是发生费用或损失, 都與资产负债表项目直接相关;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变化并不会涉及利润表项目。 因此, 有些从利润表角度判定为永久性差异的项目, 如果从资产负债表角度分析, 形成的却是暂时性差异。

比如, 会计上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 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从利润表角度看是永久性差异。 例如,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形成无形资产的,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 。 如果甲公司在2018年末自行研发新技术形成无形资产发生资本化支出1000万元, 在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企业需将1000万元从“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入“无形资产”, 只涉及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结转, 并不涉及利润表项目。 但从利润表角度看, 会计上是按无形资产成本1000万元摊销的, 但因为有加计摊销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个75%的加计摊销费用750万元(1000×75%)属于会计上不计入费用, 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属于永久性差异的范畴。 而依据资产计税基础的定义, 前例无形资产形成时未来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750万元(1000×175%), 其计税基础为1750万元, 而其账面价值却为成本1000万元, 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最后, 暂时性差异涵盖的范围比时间性差异更广泛。 依据暂时性差异的定义, 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属于暂时性差异, 它们在某一个会计期间发生,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转回, 一项时间性差异往往对应一项或多项暂时性差异。 比如, 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的计提这项时间性差异就对应“预计负债”的暂时性差异, 因此时间性差异都可以理解为暂时性差异。

但是, 暂时性差异还包括由于纳税调整方法比较特殊, 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其他暂时性差异项目。 如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当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导致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增加时,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初始投资成本, 此时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但对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 投资企业通常不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因此不形成时间性差异。 又如,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过程中, 如果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合并企业可以选择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以被合并企业原有的计税基础确定。 这样合并企业取得的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公允价值, 而计税基础维持原计税基础, 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但这些差异与会计准则和税法关于收入、费用确认时间不同无关, 也不属于时间性差异。 也正因为存在其他暂时性差异, 所以按暂时性差异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并不一定配比。 因此, 为了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理解, 财务报表附注中不仅需要披露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还要详细说明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收益)的关系(调整过程)。 如下例:

例2: 甲公司2020年会计税前利润为500万元, 其中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 违法经营罚没支出25万元, 研发支出形成的无形资产当期摊销100万元(符合税法加计扣除75%的标准), 当期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0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30万元。 假定税法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抵扣所有资产减值损失, 所得税税率为25%, 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0。

分析: 在甲公司2020年的五项涉税业务中,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无论付息方式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都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违法经营罚没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无论已经支付还是已计提尚未支付, 也都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75%加计摊销从利润表角度看是永久性差异, 但从资产负债表角度来说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形成时间性差异, 对应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形成时间性差异, 对应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当期所得税费用=(500-100+25-100×75%+80-30)×25%=1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30×25%-80×25%=-12.5(万元), 所得税费用=100-12.5=87.5(万元)。 因为前述五个涉税事项中不全是暂时性差异, 所以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不能配比, 依据CAS 18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要对所得税费用进行披露, 如表1所示(本例中上年同期数据略)。

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后续计量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后续计量(如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 是否要确认其所得税影响这一问题, 笔者的理解是: 不能一概而论, 需要分情况加以判断, 区分商誉形成时企业合并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两种情况。

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 因为初始计量时商誉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0导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如果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将导致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减少, 在合并成本不变的情况下, 商誉的金额会增加,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进一步扩大, 对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也会增加, 而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将随之减少, 商誉继续增加, 由此陷入无限循环, 因此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无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如果后续计量中经减值测试, 商誉发生减值, 扣除减值后的商誉账面价值会下降, 计税基础依旧为0, 虽然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较初始计量时减少, 但初始计量时商誉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本就没有确认过递延所得税负债, 自然不存在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

但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应税合并形成的商誉, 其在初始计量时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没有暂时性差异。 而在后续计量时, 如果经减值测试, 商誉发生减值, 会导致商誉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此时企业就应该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记“所得税费用”。 如下例:

例3: 2020年1月1日, 甲公司以增发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自身普通股为对价购入乙公司100%净资产, 对乙公司进行吸收合并, 合并前甲乙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双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选择免税合并。 购买日乙公司不包括递延所得税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分别为10000万元和8000万元。 假定2020年12月31日, 甲公司对该商誉计提100万元減值准备。

分析: 因为甲公司以增发自身普通股为对价对乙公司进行吸收合并, 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100%, 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 双方选择免税合并, 这样甲公司取得的乙公司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维持不变; 而合并前甲乙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该项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甲公司取得的乙公司各项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 因此, 该项合并中应确认的商誉账面价值=合并成本-考虑递延所得税后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0000-[10000-(10000-8000)×25%]=10000-9500=500(万元)。 又因为是免税合并, 乙公司账面原来没有商誉, 换言之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 商誉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承前所述, 如果确认商誉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会导致考虑递延所得税后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减少125万元(500×25%), 在合并成本不变的情况下, 商誉账面价值进一步增加125万元, 计税基础还是0,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又增加125万元, 需要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随之增加31.25万元(125×25%), 导致考虑递延所得税后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又会减少31.25万元, 商誉账面价值便会增加31.25万元, 由此陷入死循环, 因此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对应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无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年末商誉计提减值100万元, 商誉账面价值变为400万元, 计税基础仍为0,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由年初的500万元转回100万元。 但因为商誉在初始计量时没有确认过递延所得税负债, 自然也就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

例4: 2019年1月甲公司自丙公司购买乙公司100%净资产, 吸收合并乙公司时形成商誉2000万元, 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商誉计提了400万元减值准备。 丙公司根据税法规定, 已经缴纳了与转让乙公司100%股权相关的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假定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分析: 甲公司2019年1月自丙公司处吸收合并乙公司时, 丙公司已经缴纳了与转让乙公司100%股权相关的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因此, 该项企业合并属于应税合并。 既然丙公司已经缴纳了股权转让的所得税, 那么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股权产生的商誉在未来整体转让或者清算相关资产、负债时能够税前扣除, 则商誉在初始计量时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 计税基础也为2000万元, 没有产生暂时性差异。 而在2020年末甲公司计提400万元商誉减值准备后, 商誉账面价值变为1600万元(2000-400), 而计税基础依旧是2000万元, 新产生了400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并且该减值准备计提事项是影响损益的, 如果甲公司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那么2020年末应确认100万元(400×25%)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0; 贷:所得税费用1000000。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1] 冷琳.合并报表时递延所得税抵销的简便方法[ J].财会月刊,2014(5):36 ~ 37.

[2] 黄中生,路国平.高级财务会计(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