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差评涉诉合理差评还是恶意侵权?
2021-09-22董小芳
文_董小芳 尹 杉
消费者对商家的服务、产品等在网上给出评价,是当下常见的做法。但是,当双方产生纠纷而给出差评时,情况就变得有点微妙,卖家可能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买家则认为这是自己的正当权利,有人甚至为此还闹上了法庭。
那么,怎样的“差评”是消费者的正当批评?怎样的“差评”可能侵犯商家名誉权?
给出差评后,买家被商家起诉
去年的一天,小美在朋友推荐下,来到一家宠物店想购买小猫。看过后,她当即付了500元给店铺负责人。第二天,该负责人在微信上问小美:“今天来不来店里?”小美回复:“等会看看吧。”随后就没了消息。
一个多月后,小美突然在微信上联系该负责人,称自己怀孕了,并且对猫过敏,要求商家退钱,并主动提出可以只退400元,自己以后有机会也会介绍其他朋友来这家店。然而,商家回复,这500元属于定金,按照规定是不能退的,建议小美将这笔定金转给其他人,或者以后再来购买。
这500元是否属于定金,双方发生了争执,多次沟通均无果。
今年的一天,宠物店负责人突然在网络平台上看到了一条店铺的差评,称店主是“大忽悠”,未买货却不退钱。该负责人想想只和小美因此事产生过冲突,于是便联系小美确认,证实是小美所写。
宠物店负责人一怒之下,以小美恶意差评侵犯宠物店名誉权且严重影响店铺正常经营为由将其诉至鄞州法院,要求小美立即删除恶意评论,在网络平台上向店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实际经营损失1万元。
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
鄞州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因对500元款项的性质、法律后果存在不同认识,小美才在网络平台上对店铺给出差评。因此本案主要有两点需要审查:一是被告是否存在借机诽谤、诋毁的情形?二是是否已实际损害原告商家名誉?
小美在庭审中辩称,差评的确是其所写,但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因为店主给不出不退500元的正当理由,所以类似于“大忽悠”这种评价并非没有事实依据。此外,其给出差评本就是消费者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第一点,虽然被告评价中的“大忽悠”等评语是否属实取决于500元款项是否为定金,但被告的评价基于真实交易、基于其对原告不退500元而产生的主观感受,且没有反复给出差评,故法院认为被告的差评尚不构成借机诽谤、诋毁;对于第二点,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一条差评已实际损害商家名誉。原告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批评本也应予以适度容忍。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服务质量进行评论,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消费者借机诽谤、诋毁并实际损害商家名誉的,方可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于是,判决驳回了宠物店的诉讼请求。
如何界定差评,法官给出四个角度
“因‘差评’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背后其实是消费者的批评权与经营者的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消费者有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与批评的正当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超过边界就会侵犯另一种权利。”法官指出,若允许消费者滥用批评权,则经营者的名誉权保护就无从谈起;若动辄认定侵犯了经营者的名誉权,则消费者的批评权形同虚设。
法官认为,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衡量:
一是“差评”应该是基于真实的交易而作出。若消费者根本没有与经营者发生过交易,其评价的前提条件就不存在。此处的“交易”应作宽泛理解,既包括购买商品也包括接受服务,既包括合同实际履行也包括缔约前的咨询磋商,既包括合同完全履行也包括合同部分履行。若没有发生过真实交易而随意给差评,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二是“差评”的次数应与交易的次数适度对应。若因一次交易过程中的不满而反复对经营商家作出“差评”,则“差评”发布者可能有借机诽谤、诋毁的主观意图,将构成名誉侵权。
三是审查普通消费者作出的“差评”,应看其陈述的情况是否基本真实,但不应以是否完全客观真实作为判断标准。若“差评”陈述的情况基本真实,即使带有部分主观评语,在用语不出格的情况下也不应认定为借机诽谤、诋毁。
四是判断“差评”是否已实际损害经营者名誉,应从发布主体的身份,差评的数量、浏览量、影响范围等方面综合考虑。若是网络大V、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借用其影响力而发布差评,则对其差评的审查标准也必然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