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诚信缺失及治理对策
——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
2021-09-19戚明钧
戚明钧,石 蓉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诚信缺失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韩丽君等[1]认为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领域。社会诚信建设必须过好经济体制转轨关、政府职能转变关、法律制度完善关、道德理念重塑关和信用体系构筑关[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具有严重破坏性、高度关注性、极端危害性等特点,因而极易引起社会心理的恐慌,也容易在恐慌中暴露更多的诚信问题。2020年春节前后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染范围广、防控难度大特征,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央和地方迅速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一系列最严格的防控措施,一定程度上给人们出行和日常生活带来不便。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为图一己之便或一己之私,不惜散播谣言、瞒报个人信息、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等。诚信缺失事件接二连三发生,给防疫工作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社会诚信问题和诚信体系建设再次受到人们普遍关注。
一、新冠肺炎疫情下诚信缺失现象
以权威媒体人民日报微博以及各省市官方微博为平台,“瞒报、谎报、口罩”为关键词发起检索,自2020年1月20日钟南山院士宣布“此次肺炎存在人传人现象”,到2020年3月底我国疫情基本得到控制的两个多月时间里,发生有关瞒报、谎报、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事件30余件,有关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消毒水事件40余件。
(一)谣言四起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有关疫情的各种谣言此起彼伏,“信息疫情”成为随之而来的严重社会问题。通过梳理发现疫情期间传播较广的流言大致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疫情类谣言。这类谣言故意夸大确诊人数,夸大疫情严重程度,还有网友造谣确诊患者个人信息,恶意揣测其行动轨迹,人为制造社会恐慌。二是政策类谣言。比如“某城某地要封城、封路”“某地政府要安排飞机大范围喷洒消毒药水”“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需佩戴14天手环”“海关不允许携带或者寄递口罩出境”“武汉城管队员拦截捐献蔬菜”等等,这类谣言似是而非,难辨真假,弄得人心惶惶。三是病毒认知类谣言。即有关病毒预防、治疗等方面的错误信息,如“喝板蓝根、喝熏醋可以预防病毒”“喝酒能够抵抗病毒”“吸烟能够预防病毒”“低温可冻死新冠病毒”等等,这些造谣者不核实信息真假,借机“博关注”“赚流量”,以谣传谣,扰乱社会秩序。四是社会民生类谣言。如“武汉一女子向门把手吐口水,小区内30多人被确诊”“一家人全部感染新冠肺炎后从楼上撒钱”等等,这类谣言虽然危害不大,但混淆是非,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人们对于病毒和疫情的正确认知。
(二)瞒报、谎报时有发生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在人员流动密集的春运时期。自2020年1月23日武汉封城之后,各省市之间的人员流动明显减少,但仍有部分人员偷偷跨省流动,并出现许多瞒报、谎报、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等诚信缺失事件,从而引发了部分地区严重的疫情感染事件,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给各地区的防疫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疫情期间部分瞒报、谎报事件见表1。
表1 疫情期间部分瞒报、谎报事件
目前国内的疫情基本得到了控制,但国外的疫情却愈演愈烈,有些境外输入病例刻意隐瞒病情,不仅对自己和家人不负责任,还会给国家和其他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三)销售制作假冒伪劣防疫用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口罩、消毒水等防疫用品一时间成为全国各地人民的抢手货。由于疫情发生在春节假期,工厂停工,防疫用品供不应求,于是不法人员浑水摸鱼,或哄抬口罩价格,或借机制作、销售假口罩。疫情期间部分违法销售事件见表2。
表2 疫情期间部分违法销售事件
二、诚信缺失现象频发的原因
诚信缺失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三方面:一是社会诚信道德教育的不完善,长期以来,我们进行诚信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学生群体,而面向社会公民的诚信道德教育则相对匮乏;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覆盖全国各行各业的社会征信体系以及有关诚信的法律法规;三是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社会诚信道德教育不够完善
我国古代一直很重视道德和个人修养的问题,诚信作为个人道德约束和品德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千百年来经久不息。孔子曾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3]由此可见诚信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一个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发展离不开对全体公民进行诚信道德教育,但目前我国诚信道德教育主要集中在学校范围内,教育对象主要是学生群体,面向社会人员的诚信道德教育相对匮乏。
在这次疫情中,做出诚信缺失行为的大多是社会人员,比如普通社区居民、经商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究其原因在于以下三点,一是有关诚信道德的公共宣传渠道较少,只零散分布在电视某条公益广告中或者某街道宣传栏,导致群众没能够长期受到诚信文化的熏陶,从而诚信意识不强;二是这些公共宣传渠道没有及时提供相关宣传资源或其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内容不够深入,致使其没有达到预期的宣传效果。特别是疫情初期,由于新冠病毒来势凶、传播快,并且对于人们来说是一种完全陌生的病毒,国内一些反马克思主义以及非主流思潮借机在各种新媒体平台散布不实信息,面对信息混杂、真假难辨的社会环境,一些民众缺乏独立思考和理性判断的能力,盲目从网络、自媒体中寻求答案并“热心”转发,一时间信息失控,谣言四起;三是社会诚信道德教育中因法制知识薄弱引发诚信缺失行为。由于部分公民的总体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法律中界定的诚信缺失行为更是知之甚少,因此容易受社会环境中一些不良失信行为的误导,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甚至少部分民众受以往“人情社会”的影响,选择隐瞒亲戚朋友的实际情况。
(二)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推行以来,掀起了一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热潮,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道德基础得到了大力弘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也印发了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的指导性文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但依现有形势来看,我国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会信用观念比较淡薄,社会诚信意识不强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虽然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地已将入境谎报瞒报纳入信用体系,但全国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实行这一措施,甚至有些相对落后的地区还没有建立起征信体系,各省市间的社会征信系统也存在互不连通的情况。
由于目前缺乏一部全国性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只是在其它领域的法规中零散涉及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分立法,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诚信缺失行为,而现有的法律条文对此尚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一些失信行为缺乏惩戒的依据,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另外,对于诚实守信的行为没有形成完善的激励机制也是导致失信行为频发的原因之一,人们在践行诚实守信行为后反被一些人嘲笑是“傻子”或被敲诈吃亏,如果这样的现象在社会上长久发展下去,不利于我国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和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
(三)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给社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功利性质的经济形式,它以利益为基本导向,引导人们如何去获得经济利益,强调的是商品意识和金钱观念。这些理念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以及受西方社会的影响,一些功利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思想在社会上横行,一部分人片面追求个人利益,特别是对金钱的追逐,通过诈骗、制作贩卖不合格防疫用品来满足自我利益。
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言:“如果能获得300%的利润,资本家就敢冒被杀头的危险”[4],许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不顾礼义廉耻地将紧缺防疫用品当做“发家致富”的“商机”,弄虚作假、坑蒙拐骗,制作贩卖“三无”口罩,如康佰馨连锁药店董事长李某趁疫情爆发之际“知假贩假”,购买58万余只3M牌口罩,谋取不法利益;利用网络平台乘机发布虚假口罩信息进行诈骗,比如艺人训练生黄某通过网络虚构事实,谎称有大量现货口罩销售,骗取被害人11.7万元;此外,还有部分民众为图自己生活、工作之便,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有疫区接触史不如实上报自觉隔离,反而多次出入公共场所,比如湖南醴陵市汤某构在武汉游玩留宿回醴陵后未向防疫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报告武汉旅居史、密切接触史,并多次未戴口罩外出、组织参与家庭聚会,此后在医院就诊时仍然隐瞒与武汉旅居人员密切接触史,导致63人(含20名医护人员)隔离医学观察,造成严重后果。这些违法者弃公民道德于不顾,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抛之脑后,这将使社会诚信建设受到巨大冲击,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治理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沉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5]当下正需要这股“力量”,应持续注重社会舆论的方向引领,加强社会诚信道德建设,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以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和监测机制。
(一)加强社会诚信道德教育
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及时揭露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污蔑抹黑、造谣生事的言行。”[6]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报道中,党和广大媒体从业者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将社会舆论向好的方向积极引导,努力讲好中国抗疫故事,传播好中国“最美”声音,构筑好中国精神[7]。
首先,由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而引发的公共性危机具有极高的不确定性和极强的破坏力,政府部门应始终有明确的阵地意识[8],抢占舆论引导权,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相关声明、在主流媒体上刊发文章等方式,对于人们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运用真实、具体的数据和事例进行回答和解释,减轻民众因消极负面信息产生的焦虑和恐惧。
其次,要针对不同的人员进行相关诚信道德的宣传教育,对普通公民、商业经营者、媒体从业者要选取符合其认知的宣传材料,以坚定他们对诚信的认同感,在这特殊的时期,更是要将疫情期间相关诚信缺失行为的案例曝光出来,讲清诚信缺失带来的巨大危害。同时对那些在疫情期间积极抗疫、诚实守信的企业、组织、个人等进行表扬,以激发社会人员守信的高昂情绪。
最后,还可以通过丰富、创新诚信道德教育的宣传内容,利用当地各文明实践基地、文化服务中心等阵地,以人们喜闻乐见的民族语言通过理论宣讲、法律课堂等形式开展诚信教育,特别是要在进行诚信教育时融入相关法律知识教育,通过法律的权威来进一步约束公民的不诚信行为。同时围绕诚信主题设计一系列公益广告在电视、各网络媒体和各社区及村民委员会主要位置广泛展示,强化社会公民的诚信意识,通过改善社会环境的方式来减少诚信缺失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2020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收官之年,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中,我们能更深刻地认识到信用体系建设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完善社会征信体系,首先要建立科学的诚信标准和信用评估制度,这需要政府、企业以及专业人士等共同努力来确立相关领域的诚信规范、标准及评估制度。其次,建立公民评价信息数据共享平台。社会公民个人用身份证号码在此平台注册,人际交往也可通过这个大数据平台来评价,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查询他人的信用评价情况,但目前如何解决政府、企业、公安部门和各个平台之间征信数据互相开放程度低的现状仍是需要面对的难题。再次,当前是疫情特殊时期,我们也看到了失信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目前北京、上海等地已将入境谎报瞒报纳入征信,建议全国各城市也将谎报瞒报等疫情期间失信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建立疫情专题实时诚信“黑名单”,让失信者背上沉重的失信污点。最后,社会征信体系的完善离不开法律的支撑。要完善社会信用治理系统,围绕社会信用进行相关立法,为社会规范提供原则和合法性依据[9],通过完善诚信缺失惩戒机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疫情当头,行政机关要从严从重惩治故意隐瞒患有新冠肺炎病情、传播病毒等防疫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以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10],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内有道德约束,外有法律监督的双重保障。
(三)完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和监测机制
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之际,为更好地引领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减少社会诚信缺失事件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需要进一步完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管理和监测机制。
在这次疫情中,我们看到一部分诚信缺失事件是由于管理存在缺口造成的,比如河南焦作的刘某门、安某雨为图自己方便,从国外回来不仅隐瞒行程还在他人帮助下偷溜进小区;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党工委书记崔某传达落实防控部署不力,未对封闭小区外来人员询问、登记等措施提出具体标准、要求,造成辖区内多个居民小区防控不细致、不全面,形成疫情防控隐患。这需要各级部门及各地区社区、村委联合行动,确立相关责任人,避免责任推卸,相互隐瞒的情况出现。尤其在面临国外疫情势头正猛,外要防止输入,内要预防反弹的现状,更要把好管理关。此外,还要利用社区及村委会是与群众联系最为紧密的这个优势,储备应急人才队伍,在紧急事件发生之际,采用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大家进行宣传讲解并提供专业的指导,缓解群众的恐慌情绪。
其次针对网络上在疫情期间谣言四起的现状,要严控网络媒体,杜绝发布虚假信息,要求各大门户网站在信息发布上必须担当责任[11],不仅要处置炮制谣言的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空间虚假信息传播平台也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对于疫情期间市场上出现的哄抬物价、销假制假的各种牟利行为,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应急监测队伍常态化,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开展疫情用品经营使用单位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各防疫用品质量是否合格,购销渠道是否合法,设备保养、物资储存是否符合标示要求;另外还要不定期地对本地区防疫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有效;最后是开通简明便捷的群众监督渠道,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迅速查明被举报企业及个人的违规情况并给予严厉打击。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12]在当下这个特殊的环境中,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恪守爱国、诚信等道德规范是保护自身和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关键所在,是增强全社会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疫”的重要来源。有效减少诚信缺失事件的发生,不仅需要掌控舆论引导主导权,加强社会诚信道德教育,强化公民的诚信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与监测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