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企业的减税降费效应分析
——以深圳市为例
2021-09-17刘文龙
◆沈 思 ◆刘文龙
内容提要:文章以2017—2020年符合深圳市狭义数字经济口径的企业数据为研究对象,进行数字经济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效果评估。研究结果表明,减税降费政策对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影响显著,能够较好地激励数字经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基于企业异质性特征的角度发现,减税降费对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对国有企业的作用不显著;对中、高研发投入强度企业的促进作用明显,对低研发投入强度企业的作用不显著。文章结论不仅可以为现代财税体系视域下完善税收优惠提供思路借鉴,还可以为提升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水平提供决策参考。
一、引言
数字经济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关键领域,是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2016年G20杭州峰会发布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对数字经济的定义得到各方广泛认同,即“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各国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培育全球经济增长新动能,引领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先导力量与重要抓手。
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35.8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6.2%①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字中国建设发展进程报告(2019年)》.(2020-09-10)[2021-04-06].http://www.cac.gov.cn/2020-09/10/c_1601296274273490.htm.。按可比口径计算,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名义增长15.6%,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约7.85个百分点,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②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2020-07-02)[2021-04-06].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007/t20200702_285535.htm.。2019年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规模达27828.6亿元,位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③深圳房地产信息网.《2019年,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规模达27828.6亿》.(2020-06-19)[2021-04-06].http://news.szhome.com/339876.html.。按照狭义数字经济产业概念,2019年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增加值1596.59亿元,同比增长18%,占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比重达15.7%,仅次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50%④深圳政府在线.《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年)》.(2021-01-04)[2021-04-06].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zcfg/szsfg/content/post_8392466.html.。2021年1月,深圳市发布的《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年)》中明确指出,“到2023年,全市数字经济产业增加值(市统计局口径)突破1900亿元,年均增速6.5%”。同时明确了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支撑体系更加完善、集聚效应明显增强等目标。
从技术革命发展规律看,目前全球经济社会正处于从传统的工业技术范式向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推动的数字技术经济范式转变的阶段,由于数据的可复制性、可重复利用性以及数据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收益递增的特性,先期进入市场和具备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具有明显的先发优势和创新优势。数字经济的发展符合达维多定律,那就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无时无刻不在抢占先机,因为只有先入市场才能更容易获得较大份额和高额利润。因此,通过减税降费鼓励优化经济结构、加速产业升级和技术革新,对我国在全球竞争中抢占全球数字经济革命先机并推动国内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可见,充分发挥税收对数字经济产业的正向调控迫在眉睫。
本文将描述性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以深圳市统计局狭义口径的数字经济行业企业为研究对象开展减税降费政策效应评估,纳入研究对象的数字经济企业共3658户,为深圳市统计狭义数字经济行业规模、产值的目录内企业。在进行数字经济行业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效应评估后,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二、数字经济企业减税降费的文献综述
部分学者对减税降费的理论基础、路径选择和成效进行了探讨。减税降费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助力,我国减税降费政策具有与税制改革紧密结合、与创新创业紧密结合、减税与降费并重的特点(杨灿明,2017;白景明等,2019)。张斌(2019)系统梳理了减税降费的理论维度、政策框架和现实选择。还有学者从产权性质、企业规模、区域发展等不同维度评估了减税降费的效果并提出完善措施(闫坤和于树一,2018;王业斌和许雪芳,2019;杨森平和刘晓瑛,2020),分析新一轮减税降费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庞凤喜和牛力,2019),对于减税降费政策红利与经济效应等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冯美乐和马小勇,2021)。
关于减税降费对企业研发投入影响的文献已十分丰富。多数研究认为减税可以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宋清和杨雪(2021)利用创业板678家上市公司面板数据研究发现,税收优惠对东、中和西部地区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梁富山(2021)研究发现,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重点行业研发当下投入水平和潜在投入能力具有显著的“当下抑制、潜在促进”效应,对制造业重点行业潜在投入能力具有较强的正向激励效应;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呈显著的逆向调节效应。陈东和邢霂(2021)从内部控制的视角研究显示,税收优惠和内部控制对企业研发投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内部控制对税收优惠与研发投入具有正调节效应;企业所有权性质、生命周期阶段以及行业竞争程度均会影响内部控制对税收优惠与研发投入关系的调节作用。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在一系列减税政策的激励下,企业会加大研发投入以促进企业创新。
然而,以上研究涉及的均是传统企业,在数字化经济背景下,减税政策是否能有效激励数字经济企业增大研发投入还未可知。已有研究多从理论层面展开分析,譬如,马洪范等(2021)分析了数字经济发展对传统税制和税收治理产生的冲击,认为应积极顺应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潮流,不断推进税收治理变革,提升税收治理的数字化水平。李辉和张成(2021)研究了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的困境,通过对比国际经验,认为坚持数字经济业务中的消费地征税原则,采取合理税收措施营造公平营商环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征税的有关规则。也有一部分学者利用宏观数据开展实证研究,譬如,叶胥等(2021)利用省际面板数据研究发现,数字经济发展对产业、行业、技能三个层面就业结构均有显著影响,总体上推动就业结构向着制造化、高技术化和高技能化的方向调整。余长林等(2021)研究认为政府补贴、税收优惠、信用贷款和行业准入制度四类产业政策对数字经济行业技术创新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条件下,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可以促进企业创新。假设2: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条件下,扩大企业税收优惠可以促进企业创新。
综上所述,已有研究关于数字经济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效应的理论分析十分丰富,但实证研究不足,并且主要从宏观层面进行探讨,基于微观企业视角的实证分析更是凤毛麟角。为此,本文首先利用深圳市狭义统计口径的数字经济企业,宏观分析总体减税降费政策效应;接着,构建计量模型实证分析企业减税降费对微观企业创新研发投入的影响。本文的边际贡献有两个方面:一是采用宏微观结合的方法,研究数字经济企业减税降费的宏观就业效应和微观企业的创新激励效应;二是从产权性质和研发投入强度视角,对减税降费的创新激励效应展开多维评价,进一步补充丰富已有研究。
三、深圳市数字经济企业减税降费现状
(一)数字经济企业享受减税降费政策梳理
以深圳市狭义的数字经济统计口径的企业为例,减税降费政策集中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系统梳理两大税种发现,共涉及约70项减免税政策(见表1、表2),具有减税覆盖面广、优惠力度大的特点。从具体减免内容来看,政策涉及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不同企业类型,以及金融业、农业、文化、体育等不同行业类型,还包括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表1 数字经济企业减税降费政策(企业所得税)
表2 数字经济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增值税)
(二)数字经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
图1和图2分别展示了数字经济企业各税种减免总额和占比情况。总体看,2020年深圳市享受减税降费的数字经济企业数量为3367户,占目录内数字经济企业的92.04%,同比增长10.46%,总金额347.51亿元,同比增长22.81%,呈现出“范围不断扩大、总量不断增加”的趋势。从分税种情况看,2020年深圳市数字经济企业享受的减税降费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增值税为辅,分别为267.81亿元和49.81亿元,两者合计占减税降费总金额的91.40%。
图1 2020年深圳市数字经济企业各税种减免总额
图2 2020年深圳市数字经济企业享受减税降费的分税种分布
从分项目情况来看,2019年和2020年深圳市数字经济企业享受的减税降费主要集中在鼓励高新技术政策方面,减免总额分别达217.04亿元和254.11亿元,占比分别为76.70%和73.12%。此外,还在支持其他各项事业、文化教育体育、金融资本市场等方面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具体如图3所示。从分行业情况来看,2020年深圳市数字经济企业享受减税降费主要集中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制造业两大行业,减免额分别为306.98亿元和26.83亿元,两者合计占全部减免金额的96.06%。
图3 2020年深圳市数字经济企业享受减税降费分项目统计情况
最后,从减免税费具体政策来看,2020年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优惠金额较大,分别为72.28、51.68和47.65亿元。2020年,深圳数字经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额同比增长31.47%,高出数字经济减免税费总额增长率近10个百分点,显示出税收政策对研发投入、鼓励创新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升级①数据来源于深圳市税务局网站,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变量说明
1.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2017—2020年深圳市1571家数字经济企业作为研究样本。为保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参照高培勇和毛捷(2013)对数据做如下处理:剔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和研发费用存在缺失或为负值的企业;根据纳税识别号,逐一匹配企业性质、年龄、行业以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等财务数据,最终样本为含有3391个观测值的面板数据。为消除极端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1%和99%的Winsorize缩尾处理。以上研究数据来源于深圳市税务局统计数据。
2.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企业创新投入(R&D)。已有研究表明企业研发投入与企业创新绩效成正比(王万珺等,2015),为提高研究结论的可信度,参照已有做法本文用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的比值作为企业创新投入的替代指标。
(2)解释变量:税收负担及税收优惠。税收负担(tax_burden):参考田彬彬等(2020)的做法,以企业实际缴纳税额与利润总额的比值来衡量企业实际税负。税收优惠(tax_reduction):参考樊勇和李昊楠(2020)的做法,用应纳税减免总额与利润总额的比值作为企业税收优惠的替代指标。
(3)控制变量。企业年龄(age):本文样本数据中未直接提供企业成立日期信息,但根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因此,本文用当年年份减去企业登记年份加1取对数作为企业年龄衡量指标。企业规模(size):以营业收入的对数值表示。利润率(pro fi t):用利润总额比上营业收入表示,衡量企业的盈利能力。营业成本率(cost):用营业成本比上营业收入表示,该指标可以评价企业对成本费用的控制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节约支出提高经营质量。同时对行业类型(ind)进行控制。
(二)计量模型
为验证数字经济企业实际税负、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评估减税降费的真实创新效应,本文采用最小二乘法(OLS)构建如下计量模型:
其中,下标i代表企业,t代表年份;企业创新投入(R&D)为被解释变量,税收负担(tax_burden)和税收优惠(tax_reduction)为解释变量;其余变量为控制变量;μ为随机干扰项。ind和year表示控制行业效应和年份效应。
(三)描述性统计
表3为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企业创新投入(R&D)的标准差为0.1108,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0.5536和0.0065,表明企业间创新投入存在差异,企业创新能力良莠不齐。企业税收负担(tax_burden)和税收优惠(tax_reduction)的标准差分别为3.5533和10.1630,表明企业间实际税负水平和享受减免的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另外,数字经济企业的平均年龄仅为9年,正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因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规模(size)、利润率(profit)和营业成本率(cost)在企业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表3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五、实证分析
(一)全样本基本回归
实证分析之前,本文首先对实证模型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进行检验从而确保估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具体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对回归模型(1)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显示,主要解释变量税收负担、税收优惠的方差膨胀因子值(VIF)分别为1.92和2.04,控制变量企业年龄、企业规模、利润率和营业成本率的值分别为1.13、1.18、1.74和1.83,均小于10,根据经验表明,本文回归模型并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4 多重共线性检验
本部分首先从全样本视角考察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表5列(1)回归结果显示,在未控制相关影响因素的条件下,税收负担的估计系数为-0.0036,通过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表明数字经济企业实际税负每降低1%,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将增加0.36%,降低数字经济企业税收负担可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创新,假设1得证;税收优惠的估计系数为0.0022,通过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数字经济企业税收减免每增加1%,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增加0.22%,说明提高企业税收减免额可以显著激励企业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假设2得证。表5列(2)结果显示,在控制相关影响因素的条件下,税收负担的系数估计值为-0.0026,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税收优惠的系数估计值为0.0014,通过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表明在综合考虑相关影响因素的条件下,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收优惠力度均能有效提升企业创新研发投入,该结果与列(1)基本一致。从控制变量角度来看,企业成立时间越长,企业研发投入越高,但该结果并未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表明企业年龄与企业研发投入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营业成本率越低,成本费用就越低,企业研发投入越高,这与现实基本相符。然而企业规模、利润率的系数估计值却显著为负,对此比较合理的解释可能与企业的战略决策有关。
表5 税收负担、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投入
注:()内为稳健标准误;*、**、***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上显著,下同。
(二)分样本回归
1.产权异质性
由于产权属性不同的企业中,企业实际税负以及享受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本文根据企业产权归属企业划分为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表6列(1)、列(2)、列(3)和列(4)结果显示,企业税收负担的系数估计值均显著为负,表明降低企业实际税负可以提高民营和外资企业创新投入,假设1得证;税收优惠的系数估计值均显著为正,说明扩大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同样提高了民营和外资企业创新投入,假设2成立。对比列(2)和列(4)可以发现,减税对外资企业创新投入的激励效应强于民营企业(0.0043>0.0021;0.0036>0.0011)。在列(6)中,控制相关影响因素后,企业税收负担的估计值不显著,表明降低企业实际税负未能有效促进国有企业创新投入,这可能与国有企业创新效率偏低以及样本量较少有关;研究同时发现,税收优惠对国有企业创新投入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表6 税收负担、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投入:民营、外资与国有企业
2.研发投入强度异质性
就前述数字经济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效应看,鼓励高新技术发展相关政策是数字经济企业受益最大的政策。因此,本文考虑到研发投入1000万以上企业具备较强的研发需求和能力,本文对深圳市狭义数字经济企业按1000万以下(低强度)、1000万~5000万(中等强度)和5000万以上(高强度)三个区间进行回归分析。表7列(3)、列(4)、列(5)和列(6)估计结果显示,企业税收负担的系数估计值均显著为负,企业税收优惠的系数估计值均显著为正,这表明减税可以有效提高中、高等(1000万以上)研发投入强度企业的创新投入,证实了假设1和假设2。表7第(1)和(2)列中,企业税收负担和税收优惠的系数估计值均不显著,说明减税降费未能较好地促进低研发强度企业的创新投入,这可能与低研发强度企业自身融资约束趋紧有关。
表7 税收负担、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投入:低、中与高强度
六、稳健性检验
(一)双向因果效应的检验
如果两个变量互为因果,任何一方都可以作为对方的解释变量,那么任何一个单方面的回归都存在内生性问题。例如,企业减税降费力度越大,企业创新投入越大;反之,企业创新投入越高,企业越可能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正因如此,我们将税收负担和税收优惠滞后一期进行稳健性检验。表8列(1)和列(2)中,滞后一期企业税收负担的系数估计值显著为负,表明降低当期企业实际税负可以促进企业下期创新研发投入;滞后一期企业税收优惠的系数估计值显著为负,说明扩大当期企业税收减免能够激励企业下期增加研发投入。该结果与表5回归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
表8 滞后一期解释变量与企业创新投入
(二)倾向得分匹配的因果识别检验
学术界关于减税能否促进企业创新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正因如此,本文基于倾向得分匹配分析法(PSM),即通过寻找与享受税收优惠组(实验组)各种特征尽可能相似的控制组企业来降低选择偏误,从而提高可比性,进一步从实证角度识别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内在因果关系。倾向得分匹配分析法要求研究期样本存在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所以,本文将样本观测值扩充至3808条。若某企业享受税收减免则视为处理组,记D=1。否则属于控制组,记D=0。由于控制组样本有限,所以本文选用“一对四有放回近邻匹配(k=4)”进行分析,并采用“核匹配”和“马氏匹配”进行稳健性分析,提高研究结论的可靠性。表9第(1)、(2)、(3)列中,平均处理效应估计值均显著为正,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因果识别效应得证。上述研究结论与主回归结果基本保持一致。
表9 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因果识别:基于PSM的估计
七、启示及建议
首先,从数字经济企业享受减税降费的行业分类来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是受益行业的前5强,合计占比95.63%。按中国信通院数字经济数字化产业和产业数字化的分类,高度集中于数字化产业,减税降费政策对促进产业数字化激励有待进一步加强。
其次,对数字经济规模的测度国内尚未有统一的核算标准。深圳市要加快研究数字经济统计方法,明确数字经济“基础层”的分类标准和“扩展层”增加值的测算方法。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变迁的新形势下,数字经济所创造的经济价值不能被准确的测度,数字经济对经济整体的影响和贡献也不能被有效反映。因此,国家要出台统一标准规范数字经济的边界、测算数字经济的规模、统计数字经济的增加值、定期度量数字经济的发展状况。
最后,从减税降费的具体政策来看,数字经济企业享受的减税降费政策与高新技术企业同质性较强,从侧面反映出数字经济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仍有待提升。数字经济企业具有创新性强、技术范式变化快、平台效应明显等特征,因此需要“对症下药”,制定出台更具针对性和更加合理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另外,从实证研究结果来看,要着重增强减税降费对国有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的促进作用,也要提高对低研发强度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促进企业研发投入。数字民营和外资企业创新投入的积极性相对较高,要充分利用这一趋势,为数字经济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数字经济新业态对深圳特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