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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后顾

2021-09-16

清华金融评论 2021年2期
关键词:金融公司规范监管

◎ 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2021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要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规划》指出,要推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完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急需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行政程序法。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完善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關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加强区域协调发展法律制度建设。

◎ 国务院常务会议:坚决制止涉企乱收费

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坚决制止涉企乱收费,有序做好法定税费征缴工作,确保不增加企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

会议指出,当前疫情和经济形势复杂,市场主体仍面临不少困难,要标本兼治,持续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巩固经济稳定恢复的基础。一是在全国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问题。二是规范交通、税务、应急等领域执法,科学制定裁量基准。三是继续清理规范重点领域收费。四是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依法查处报关、物流、仓储、货物装卸等环节强制服务收费和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违规行为。五是加快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方面法规,及时修改或废除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事项,从制度上防止涉企乱收费。

Spotlight

最新关注

◎ 两部委发文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

2021年1月15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加强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规范业务经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二是强化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业务风险评估与监测,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合理控制负债成本。地方性法人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三是加强消费者保护。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强化销售管理和网络安全防护,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严格监督管理。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 《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近年来,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创新层出不穷,风险复杂多变,机构退出和处置面临新的要求。总体看,为适应市场发展、对外开放和强化监管需要,迫切需要加快推动出台《条例》,提升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合规经营,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条例》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对支付机构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实施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同时,通过正面清单加负面清单方式,明确成为支付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条件及禁止情形,加强对股东资质、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监管。

前瞻

◎ 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2021年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 银保监会: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

2021年1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支持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补充资本以及协助处置不良贷款,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改革重组,支持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帮助收购和增资,以及强化对主发起行的激励约束等。

发布实施《通知》,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村镇银行补充资本、深化改革、化解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通知》在保持前期政策延续性的基础上,完善和拓宽了村镇银行改革重组和风险处置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风险处置力度。二是《通知》要求在不削弱县域金融服务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积极参与村镇银行改革重组,进一步拓展资本补充渠道。三是《通知》通过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制定合理的监管激励政策和监管约束措施,进一步压实主发起行的风险处置牵头责任。

回顾

◎ 银保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2021年1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健全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分类监管,推动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一是设定监管评级要素和方法。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共5项: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各部分权重占比分别为28%、12%、35%、15%、10%。二是明确监管评级操作程序。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分为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初评、银保监会复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等环节。三是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办法》的发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规制,为强化分类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撑,有利于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强化风险防控,发挥特色功能,加快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 证监会同意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花生期货交易

2021年1月15日,证监会宣布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花生期货交易。花生期货合约正式挂牌交易时间为2021年2月1日。1月8日,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关于花生期货合约和规则制度征求意见的公告》,就花生期货合约和规则制度(征求意见稿)征求市场意见。

根据公告,花生期货的交易代码为PK,交易单位为5吨/手,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与最低交易保证金为±4%与5%的组合,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仓单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车(船)板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次月10日。

证监会表示,花生是我国重要的油料作物。开展花生期货交易将为相关农户和产业企业提供公开、连续、透明的价格信号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有助于促进相关农户和企业稳定经营,推动花生行业健康发展。

最新关注

Spotlight

近年来,随着外部环境和我国发展所具有的要素禀赋的变化,市场和资源两头在外的国际大循环动能明显减弱,而我国内需潜力不断释放,国内大循环活力日益强劲,客观上有着此消彼长的态势。对这个客观现象,理论界进行了很多讨论,可以继续深化研究,并提出真知灼见。

当前我国发展仍面临巨大挑战和不确定性,要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毫不松懈地科学精准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继续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强化科技创新,加大改革开放力度,促进企业增强元气、提振信心、升级发展,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著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实际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安全发展能力,确保“十四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2021年,金融系统将进一步强化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型的现代金融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设计和创新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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