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黄浦江禁渔期间抓鱼被捕
2021-09-14徐刚勤
徐刚勤
选题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案件类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三男子明知黄浦江正值禁渔期,为非法牟利,先后三次驾车自外省来沪在黄浦江上使用排钩等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三人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余某某、王某某三人系好友,閑暇之余经常驾车去浙江、江苏等地使用自制排钩捕捞水产品。2021年3月25日晚、27日晚,三人驾车至黄浦江上海段水域,王某某在岸上望风,郑某某、余某某驾驶充气皮艇在黄浦江上放置多组排钩非法捕捞水产品。捕得渔获物后三人便连夜返浙,并将所捕捞的鳗鲡等水产品通过微信收款、上门取货方式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2021年3月28日19时许,郑某某等三人第三次在黄浦江松江段江面进行非法捕捞时被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同时查获排钩等作案工具8组及渔获物9.36公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在黄浦江禁渔期间连续三次捕捞渔获物销赃金额超过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主讲检察官李志强点评
检察官李志强
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明知上海市内陆自然水域正值禁渔期间,仍顶风作案,连续三次自外地来沪非法捕捞水产品,主观恶性较大;三人使用的捕鱼工具共8组,每组排钩上面有鱼钩上百只,对黄浦江水产资源危害极大,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本案系上海铁检院集中管辖本市一审破坏环资刑事案件后发生在黄浦江上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黄浦江是上海人民的母亲河,保护母亲河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保护渔业资源,更是人人有责。生财之道应合法,切勿被经济利益迷惑了双眼、蛊惑了心智,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道路。
(李志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