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17世纪中国沿海海盗与荷兰东印度公司走私贸易研究

2021-09-13廖梓蔚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27期

廖梓蔚

摘 要:17世纪20年代,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与中国政府求商不成的情况下,被迫依靠沿海的海盗开展对华走私贸易。而这些海盗对公司经营的走私贸易既有合作也有制约,双方关系十分复杂。

关键词:荷兰东印度公司;走私贸易;中国海盗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7.014

关于17世纪荷兰东印度公司(以下简称为“荷印公司”)与中国海盗的关系,上世纪的研究在明代海洋贸易的框架内将海盜定位为商人,考察荷人在框架内的角色,如林仁川的《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以及李金明《明代海外贸易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他们都强调了荷兰人的海盗行径对中国沿海贸易的破坏。进入21世纪,有学者研究明末荷人与中国东南海盗的交往历史,如徐晓望《晚明在台湾活动的闽粤海盗》(《台湾研究》2003年第3期)、陈思《论1622-1625年间福建大海商李旦与荷兰殖民者的关系》(《闽台文化研究》2016年第2期);也有关注料罗湾海战中荷人与中国海盗的动态,如任志宏《从料罗湾海战看十七世纪中西方海军实力的差距》(《国家航海》2011年第1期)、甘颖轩《中国海盗与料罗湾海战》(《海洋史研究》第九辑2016年7月)等。另外陈博翼在《月港到安海——泛海寇秩序与西荷冲突背景下的港口转移》(《全球史评论》2017年第01期)荷人与中国海盗的互动中探讨海港地位的升降问题。

海外研究则有美国学者欧阳泰的论文《荷兰东印度公司与中国海盗》(《海洋史研究》(第七辑)2015年版)探讨荷人在明末如何处理与中国海盗的关系,其著作《1661,决战热兰遮》(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聚焦于郑成功攻台事件;在Pepper,Guns and Parleys: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and China 1662-1681(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4),卫思韩(John E.Wills,jr.)研究清朝与荷兰在面对共同敌人——郑氏家族期间的谈判,从中探讨十七世纪由战争与商业连接的国际关系;另还有郑维中的WAR,TRADE AND PIRACY IN THE CHINA SEAS 1622-1683(BRILL,2013)关注明末郑氏海商集团为维持海上商贸利益游走于各方之间的历史。

本文将利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总督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巴达维亚城日记》等中译荷兰档案考察中国海盗在荷兰人经营的对华走私贸易中所扮演的角色。

1 明末中国沿海的海盗势力

1622年4月,受高额利润的刺激,荷印公司派遣雷尔松舰队从巴达维亚(今雅加达,以下简称巴城)出发,赴华开展中国商务。

1622年10月雷尔松舰队首轮对华贸易谈判失败,荷人不被纳入漳州月港的合法贸易中,商务开展十分困难。一方面,当时的东亚贸易格局拥有强大的惯性,中国商船前往马尼拉和日本贸易由来已久,获利丰厚,即使荷人的收购价高于一般市场价格,仍无法轻易改变旧有格局。另一方面,荷人在通商谈判失败后实施的武力手段使自己臭名昭著。曾于荷人交涉过的中国使者就称荷人“不过是海盗而已,来此地并不是要通商交易,只是要来……沿海抢劫,……不过是既没有金钱又没有货物的穷乞丐。”一般商人惮其声名,更不敢轻易与荷人接触不过,当时沿海猖獗的走私贸易却能帮助荷人开展商务。

一般认为,明中后期的倭乱与走私与明朝的海禁政策有关,但即使月港在1567年后被确定为私人海外贸易港口,走私活动仍然严重。实际上月港只是在全国“海禁”的框架下开辟的有限对外港口。月港贸易排除漳、泉以外地区的商人,目的是将对外贸易限制在相对封闭且偏僻的闽南地区,减少因贸易开放而对内地的影响。而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商人不满贸易被闽人垄断,便凭借区域资源优势参与海外贸易,走私贸易大规模兴起,所谓“人辄违禁私下海,或假借县给买杀捕鱼之引,竟走远夷。”

明末由于地区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双重崩坏,大量破产流民冲破海禁政策,下海谋生,以致荷人惊叹“中国沿海人口密度之高,令人难以相信,人与船遍地都是。”他们游离于地方政府的控制之外,其身份亦寇亦商,根据情况可相互调整,“因为中国人很多借口出海变成海盗,抢劫沿海县份。由此沿岸有很多中国海盗。”虽然在海盗问题上,荷人与明廷面对同样的问题:不受管束,破坏海上贸易。但当时的海盗势力尚处于分合状态,并未产生拥有绝对优势的唯一势力,故荷人可以灵活地处理与海盗的关系,从中选择盟友,有些盟友甚至“悬挂亲王旗和旒旛旗,以公司或荷兰人的名义去[抢劫]的”,“公司按照……约定的办法,取得[打劫到的东西]的半数”。这是这类人群为荷人的货物供应提供帮助。

2 荷印公司与海盗的合作

海盗盟友帮助荷人走私中国商品,巴城总督卡本提耳对这种走私贸易寄予厚望:“备几艘快船占领大员湾,并保留相当数量的资金吸引冒险商,泊至的人定会与日俱增,因为其中有些人已与我们贸易而相互结识。”但由于明朝政府的严格限制以及荷人在沿海掠夺造成的恶劣影响,走私得来的货物从质量到交付日期都不稳定,无法满足荷人的需求,正如在1624年2月那批收购自海盗后送抵巴城的“1000件次等质量的锦缎及6担生丝”。为了垄断中国贸易,荷人在澎湖和大员(今台南安平)都曾通过高额收购价吸引冒险商,从而培养自身的贸易网络,但收效甚微。不够大员当地有走私商和日本朱印船主经营的为贸易网帮了荷人。从事中日走私贸易的李旦主动向荷人能提供了帮助。

在1624年明军对澎湖红毛城的围困中,李旦便与荷人建立密切联系,“在使者如此往还之间,……此时成为中国人甲必丹即日本华侨头人,从台窝(安平)前来澎湖岛,……而声言愿为我方与中国人之间尽力斡旋。”李旦作为管理在日华商群体的甲必丹,活跃于中日走私贸易,能为荷人提供一定商业资源。因其非法走私行为,《明史》称其为“海寇”。荷人在大员落脚后,李旦成为大员的重要供货商,荷人通过间接贸易的方式向李旦收购丝货,“……中国甲必丹[李旦]……离开日本航来大员了,但我们还没听到他们来。真希望他已经到达那里,来偿还(我方的人交给他的)负债[指运来用预付款订购的货物];……他[李旦]去年在中国留下很多贷款[预付款],把人质和那些人[指收取预付款的人]的保证书留在我们这里,用以[保证]在他不在[大员]的期间,那些人会为我们收购丝和丝货来偿还那些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