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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气死人”需要担责吗

2021-09-13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34期
关键词:李志受害人公交车

“公交地铁上,大街小巷里,争吵时有发生,但我们应该多一些宽容,少一些计较,切勿过度宣泄情绪,将口角之争升级为法律纠纷”。

记者梳理发现,在北京各法院均有吵架“气死人”类似案件落判。吵架“气死人”是否须担责以及担多大责任呢?据了解,争吵的起因、是否明知对方患有疾病、事后是否积极救治等情节是法院定责的重要依据。

因挪车两人争吵 一人心脏病突发离世

2020年8月5日晚8点半左右,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一小区内,57岁的李志与56岁的马明路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大约一个小时后,马明路突然发病,被紧急送医,后不幸去世,死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关于当晚争吵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

李志称,8月2日他在事发小区租了房子,并把自己的面包车停在出租房外,“我停了三天,一直没有人通知我此处禁止停车,直到8月5日晚马明路让我挪车,我和他理论,他就骂我。”

马明路的家属否认李志的说法,他们称马明路当时受雇于街道社区,每日在社区内值勤,负责拦截非本社区车辆及人员进入。“马明路对李志那辆非本社区车辆停放进行劝阻时,遭到李志的寻衅辱骂。”

法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

画面显示,李志因身体残疾坐着轮椅,他一开始与马明路争执时情绪较为激动,并用自己的轮椅将车辆边的马明路挤走。

之后,马明路回到自家房屋内,不久,李志来到马明路家门口继续吵嚷,情绪激动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内,周边多人劝解并推其离开。几分钟后,李志接连三次返回马明路家门口吵嚷……

事发后,马明路的妻子曾向公安机关表示,“丈夫十年前得过冠心病,现在好多年没做过检查了。”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事发时李志虽然不知晓马明路曾患有心脏病,但应当认识到马明路已56岁,李志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行为不当,存在过错。

另外,马明路发病时间与争吵时间间隔不到一小时,故李志的行为与马明路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也认为,正常情况下吵闹行为不会导致对方发生生命危险,李志虽然其言行不当存在过错,但本身不具有侵害马明路生命权的故意,马明路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疾病。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李志赔偿马明路家属8.2万元。

公交车上发生摩擦 下车后继续吵终酿悲剧

2019年8月13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一辆公交车上,因为上下公交车的问题,57岁的朱冰霞认为另一名乘客林蕾在上公交车时撞到了自己的腿,于是与林蕾发生口角。

二人先是在公交车上吵架,后司机将二人均劝说下车。下车后,林蕾欲离开等下辆公交车时,朱冰霞不让其离开并继续与之争吵,继而双方相互推搡、撕扯。這一过程中,朱冰霞还将林蕾的药物打落在地,后林蕾开始捡地上的药物,朱冰霞离开。

然而,就在走出约20米时,朱冰霞突然倒下。路人拨打急救电话,救护车将朱冰霞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数日后,公安机关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朱冰霞因心脏病导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情绪激动、轻微外伤可作为心脏病变发作的诱因。

朱冰霞的家属认为,是林蕾的谩骂、推搡、殴打导致了朱冰霞的死亡,要求林蕾赔偿133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朱冰霞的死亡并非是林蕾的冲突行为直接导致,死亡的结果双方均无法预见;但朱冰霞因冲突情绪激动,可能成为造成心脏病变及猝死的诱因。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依据案件细节呈现的纠纷产生原因、纠纷升级过程、各方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考量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失的宗旨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分担损失的立法目的,对于朱冰霞死亡的相关损失,由林蕾进行适当补偿。法院一审判决林蕾补偿原告6万元。

为争椅子两人斗气 一人当场倒地身亡

2019年9月13日,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李佳丽和丈夫韩威一起出门,她去菜市场买菜,68岁的丈夫韩威在楼下坐着聊天。李佳丽买菜回来时,被小区保安告知丈夫正和他人吵架。

吵架的对象是邻居沈玉军。据其称,当时他下楼遛弯,发现楼下有一把红色的折叠椅,当时无人,于是他便坐上去休息。不久,韩威回来,二人便发生了争吵。韩威称椅子是自己搬出来的,沈玉军如果想坐可以自己去搬一把。沈玉军听后说:“是你放在这的怎么了,又没写你的名字。”

争吵期间,沈玉军一直在红色折叠椅上坐着没有起来。韩威的妻子赶到后,把丈夫劝走,“我告诉我爱人别跟对方怄气并劝他上楼,但他说还想再遛遛弯,可他刚从我身边走开10米左右,我就看见他往后倒,头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120医护人员到场后实施抢救,但遗憾的是韩威还是去世了,经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韩威属于猝死。

韩威的家属将沈玉军诉至法院,索赔75万多元。沈玉军不同意赔偿,“我和韩威既无身体接触,也无语言辱骂,双方争执平息了一段时间之后,韩威又去运动才导致摔倒后死亡。”

法院审理中发现这样一个事实:韩威曾于2017年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冠心病、脑梗塞等疾病,医嘱为避免剧烈体位变化、防摔倒、避免情绪波动等。

法院认为,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韩威患有高血压、脑梗塞、冠心病等病史,沈玉军作为邻居对韩威的身体状况应具有充分认知。

然而,沈玉军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座椅在前,被发现后未能保持理性、平和的态度,以争吵方式激化矛盾在后,他持续的不当行为使韩威因情绪激动猝死的危险系数增大,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韩威死亡发生的诱因。

此种诱因与韩威的死亡具有事实上的关联性,且事发后沈玉军未能对韩威实施积极救治,故沈玉军应当对韩威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沈玉军赔偿韩威家属8.4万元。

沈玉军不服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提醒

切勿过度宣泄情绪

在吵架“气死人”案件中,与一般侵权案件不同的地方可能是受害人存在“特殊体质”问题,即受害人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自身疾病,在争吵过程中才会造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为何有些案件中,即使行为人对受害人疾病不知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北京房山法院燕山法庭法官助理周蕊说,这种情况应按照客观理性人的标准,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身体等因素,判断行为人是否能够认识到受害人具有特殊体质。

“因此,作为理性成年人,一定要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三思而后行,在做一定行为时要充分考虑、预见行为后果。”周蕊说,“公交地铁上、大街小巷里,争吵时有发生,但我们应该多一些宽容、少一些计较,切勿过度宣泄情绪,将口角之争升级为法律纠纷。”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摘自《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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