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喝酒3人溺亡 剩下1人需担责吗
2021-09-13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35期
据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8月23日通报,22日凌晨5时02分,该局指挥中心接电话报警:槐中路附近姚暹渠有人投河。接报后,公安、消防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搜救。
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询问证人、调取监控,情况如下:当日凌晨1时许,解某(女,33岁,盐湖区人)、黄某1 (男,30岁,临猗县人)、黄某2 (男,29岁,临猗县人)和原某某等人在中银大道一家饭店就餐饮酒,凌晨4时43分散场,解某、黄某1在醉酒状态下行至姚暹渠旁,纠缠中解某坠入渠内,随行的黄某2和黄某1先后跳入渠内,原某某当场报警。经多部门联动组织施救,解某、黄某1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2于当日11时许搜救确认溺水死亡。
记者报道此事后,引发万千网友的关注和评论。许多网友惋惜喝酒惹祸三个年轻生命逝去。
有网友称:“4个人吃饭喝酒死了3个,一起吃饭的原某某估计要倒霉了!”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本事件中,因为死亡的3人是纠缠坠渠和主动跳渠,已经超过了同饮人的能力范围,无论是纠缠坠渠的解某,还是跳渠的黄某1、黄某2,都并非原某某因素导致,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另外,原某某在事发后当场报警,尽到了合理义务,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渠边有护栏,如果是轻生和救人导致的溺亡,他人劝阻未果,自然不必担责。”中南財经政法大学刑法专家张德淼教授认为,就饮酒而言,目前一般不会认定同饮者有法律责任,因为饮酒者需要对本人行为负责,同饮者在没有强迫的的情况下一般不负法律责任,除非同饮者采取了强行灌酒的办法。本事件中,原某某在事发现场及时报警,履行了必要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据极目新闻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