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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1-09-12

经理人·中国保险家 2021年4期
关键词:开展业务保险机构遗失

《办法》规定:

一是将银行保险机构持有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3类。

二是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

三是在新领、换领、遗失许可证相关公告要求中不再指定公告媒介。

四是对银行保险机构违反《办法》规定、存在相关情形的,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点评: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使用和管理中,在公示方面,一是要求銀行保险机构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对于不持有许可证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要求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二是为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依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上级管理单位授权文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对于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上述内容。

在公告方面,一是明确需要进行公告的情形和时限要求。新领、换领许可证,银行保险机构应于30日内进行公告。许可证遗失,银行保险机构应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二是明确可采取的公告方式及效果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可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告、在银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告,或采取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公告的知晓范围应至少与机构开展业务经营的地域范围相匹配。银行保险机构应保留相关公告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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