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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

2021-09-10陈昊业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1年1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渠道法律

陈昊业

摘要:自2017年以来,随着一系列中央监管措施的出台,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比例趋于稳定,但可用不良资产情况仍然严峻,处置能力有待提高。从我国处置不良资产的风险与问题出发,本文结合相关的实际经验,为拓展金融机构的多种渠道提供了简单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渠道;法律

引言

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明确表示:“当前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答题处于,但我们必须对存在的不良资产和互联网金融等类型的累积风险保持高度警惕。”报告提出了四种类型的财务风险。不良资产风险排在第一位,这充分表明了政府对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视程度[1]。

1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问题-以车辆抵押案件为例

1.1实务案例分享

借款人刘某丽以车辆抵押向出借人借款7万元,后因有三期未按时归还,出借人强行将车辆扣押。借款人刘某丽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及车辆抵押合同,同时请求出借人因强行扣车应承担违约金2.1万元,法院判决支持。

1.2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日,刘某丽与被告刘某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借款利率为2%。第三条约定借款期限为8个月,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

同日,双方又签订《汽车抵押合同》,约定刘某丽将车辆托汽车抵押给被告刘某和,作为《借款合同》项下7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和其它费用的担保。合同签订后,刘某丽每月按还款信息通知,履行了还款义务,每月实际还款月利率超过了3%。

截止到起诉之日,刘某丽实际已还款总金额人民币40800元,故余下应还欠款本金为人民币29200。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2016年6月18日晚,两被告突然将刘某丽担保的汽车非法私自拖走扣押,刘某丽于6月21日向派出所报案,请求民警协助查找被被告非法扣押的汽车。在派出所主持调解下,双方协商无果。刘某丽认为,刘某丽一直按时还款,两被告非法私自扣押车辆,追索债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双方进行清算,两被告返还车辆,为维护刘某丽合法权益,现特依法起诉至贵院。

刘某丽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解除刘某丽与被告刘某和之间的《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二、确认刘某丽余下的欠款本金为人民币29200,并支付给被告刘某和;三、判令被告返还非法私自扣押车索兰托汽车,及车辆保险单、行驶证;5、判令被告刘某和承担非法扣车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000元;6、判令被告刘某和配合刘某丽办理车的汽车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被告刘某和、贷款公司辩称:刘某丽所述的事实不符,解除借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刘某丽实际还款过程中有三次逾期还款的记录,两次逾期超过5天,而且刘某丽自2016年6月起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严重损害了被告刘某和和被告贷款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据汽车抵押合同第4条、第5条,在刘某丽没有依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被告有权占有保管及处置抵押的汽车。

1.3判决结果

解除刘某丽与被告刘某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刘某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某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319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9日计至刘某丽还清借款为止,按借款本金人民币33319元,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被告刘某和应当在刘某丽履行完毕上述债务后二日内,与刘某丽到相关部门办理小型轿车的车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被告刘某和及贷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应将小型轿车,以及该车辆的钥匙、车辆保险单、行驶证原件返还刘某丽;被告刘某和及贷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丽支付非法扣车的违约金人民币21000元。

2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及法律问题

综上,在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些问题,有些还会涉及到法律方面相关的问题,为此,从以下几方面对不良资产处置中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进行分析:

3.1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3.1.1一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不良资产转移给非金融机构,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该措施签署的合同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参照有关意见,认为转让合同将进一步造成中国国有资产的损失,损害国家利益,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因此,转让合同无效。但是,也有不同意见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常使用的处置方法是包装销售,拍卖等。这是由转移有问题的资产形成的债务,这种方法可以充分调动社会上的各种力量,都积极参与处置问题资产的过程。考虑到购买者购买的商品是不良资产,转让价格与原始价格相比有较大的下降。这是正常的商业活动,是一项具有风险性的投资。买方不能以此为基础获利,认为国有资产已经流失,因此有必要确定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1.2商业银行未经主管管理部门许可,将贷款合同项下适当债权人的权利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该转让合同是否仍然有效,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无效,原因如下:债权或其他源自贷款的权利必须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内转让,否则,任意的转让行为将使我国的金融秩序更加容易混乱。另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其原因如下: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将贷款协议下的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禁止使用的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范围。

3.2受让主体是否具有相关实体及诉讼权利

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债权人从问题资产转移到非金融机构时,转移人是否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变更案情和执行没有明确规定。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应澄清受让人是否可以参考相关法院的解释以申请变更诉讼和执行。同时,还应解释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具有通知效力和其他问题。

结语

总之,为解决我国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各种风险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将金融机构的多渠道处置方式进一步扩展。

参考文献

[1]马为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比较探析[J].中国市场,2020(35):14-16.

[2]周微微.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效应研究[J].中国中小企业,2020(12):201-202.

[3]何福林,彭秋玲.地方国有AMC不良资产处置风险问题探讨及防范[J].营销界,2020(47):188-189.

[4]应文镭.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分析[J].法制博览,2020(32):61-62.

[5]朱道辉,刘彤.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商业伦理及道德风险研究[J].现代商业,2020(30):73-75.

[6]谭臻.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从处置渠道角度分析[J].法制博览,2020(23):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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