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

2021-09-10杨惋谚

科技研究 2021年17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数据保护人工智能

杨惋谚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当前人工智能相关的艺术创作、算法以及大数据等概念正在冲击着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当前关于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以及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如何应用在法学界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本文主要探讨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对于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主客体制度的调整,以及在人工智能时代如何更好地完善知识产权法。

关键词: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数据保护

一、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主客体制度的挑战

(一)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能够纳入创作者范畴

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能够成为法定意义上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法保护在法学界引起了较大规模的讨论,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知识产权法认为机器和机械是一种生产工具,并不具备人格,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创作者必须是法定意义上的自然人。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当前知识产权法中的人格权制度正在被动摇。近年来,随着机器人深度学习等技术的进步,人工智能具备了类似于人类的思维思考方式,并在艺术、智能竞技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超过了人类,这一现象的出现使得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具有类似于法人一样的虚拟人格成为了法学界的重要议题。

(二)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具有精神权利

基于黑格尔人格财产的哲学理论,在文学艺术领域,有所谓“作品系作者人格化身”的说法,因此,在知识产权法中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法定权利被认为是“精神权利”,而“精神权利”在传统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是合理的,然而“精神权利”在人工智能语境下则变得异常复杂,这主要基于人工智能即便功能再强大也不具备类似于自然人的精神权利,因此具体应当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在法学界产生了较大的争议。除此之外,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相关精神权利又引申出了一个问题,即人工智能的创作者是否具有相关精神权利,人工智能创作者本身是自然人,完全符合精神权利中对于自然人的界定,但是人工智能创作与传统的文学艺术创作具有本质的区别,在传统的创作中,作品一经创作者创作完毕后,就具有高度的确定性,而人工智能在设计完毕后,并不具备这样的高度确定性,人工智能在经过创作者设计创作完毕后,人工智能的具体表现很有可能会超出其创作者的预期,简而言之,人工智能的创作者能够控制人工智能设计流程,但是对于人工智能的具体创作出的作品,人工智能的创作者并不能够控制,因此,使用“工具论”理论将人工智能的精神权利简单地归结给人工智能的创作者的认定方式存在法律逻辑上的障碍。

(三)人工智能机器人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知识版权认定过程中具有决定性影响力的判定因素,而關于人工智能对于其创作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目前存在较大的争议。尽管人工智能技术并不是自然人也不具备独立的精神,但是通过算法及数据学习,人工智能具备了较强的作品创造能力,甚至人工智能在某些方面的创作能力已经超出了人类,因此仅仅凭借人工智能不是人这一点,否认的人工智能的独创性就存在一定的问题,不符合独创性立法本身的目的。

二、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法的完善

(一)冲破传统哲学思维限制,探究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的新情况

尽管传统的知识产权在过去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对于著作人相关权利的保护产生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传统的知识版权中诸多的哲学逻辑受到了挑战,为此,在探讨人工智能与传统哲学逻辑存在冲突的问题时,需要从人工智能的特点出发,建立人工智能快速发展背景下新的哲学体系,从而为人工智能时代下知识产权的发展奠定哲学逻辑基础。

(二)赋予人工智能虚拟人格,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在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的除自然人意外其他技术都是工具的哲学逻辑被打破,人工智能具备了类似于自然人的创作能力,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需要引入为人工智能技术引入虚拟主体制度,从而厘清人工智能的权利与创造人工智能技术的人以及公司之间的责任与关系,使人工智能的相关知识产权被保护的同时,不会导致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在被保护过程中过于复杂,简而言之,当人工智能的主体权利被确定后,与之相关的利益方的权益将能够得以明确,减少人工智能知识版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潜在纠纷。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与自然人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区别,人工智能并不存在一般自然人所具备的精神权利,因此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需要区别于一般自然人,在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版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将精神权利保护转化为财产权保护。

(三)完善对人工智能以及数据的保护制度

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过程中,人工智能技术主要是通过算法和数据进行思考的,因此在保护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需要完善对于相关算法和数据制度的保护。目前我国在专利保护的过程中,已经逐步开始完善对于算法及相关数据的保护,但是关于对人工智能产品的相关数据及算法专利申请仍处于待完善状态。

(四)完善人工智能背景下,智能机器人作品版权授权制度

在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了不输于人类的创作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人工智能锁创作的作品将呈现几何倍数的增长,而这些作品如何出版,作品出版所取得的收益归属成为了关键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当前人工智能创造作品的版权授权可以参照孤儿作品版权保护来进行尽管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并未有对孤儿作品这一类特殊作品进行明确规定,但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对孤儿作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在权利查找无果的情况下,可直接向版权管理机构提存费用,即可获取相关作品的使用授权。

三、总结

传统技术创造革新尽管提升了社会整体的生产效率,但是传统技术只是工具技术的一次又一次的升级,并未能够从哲学逻辑上打破现有法律体系,但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颠覆了知识产权哲学逻辑认知,给传统的知识版权保护相关法律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在新时期知识版权的研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人工智能技术的本质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版权哲学逻辑,从而完善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版权保护。

参考文献:

[1]吴桂德.德国人工智能创造物的知识产权法保护及其启示[J].电子知识产权,2021(01):83-97.

[2]宋红松.纯粹“人工智能创作”的知识产权法定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9(06):50-56+199.

[3]曾炜,曾姣玉.知识产权法下人工智能系统的法律地位[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50(02):25-34.

猜你喜欢

知识产权法数据保护人工智能
2019: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与就业
欧盟最严数据保护条例生效 违反将严惩不贷
欧盟“最严”数据保护条例生效
未成年人能不能上社交网络
数读人工智能
简析知识产权法中的民法基本原则应用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探讨
下一幕,人工智能!
探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