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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版权合理使用研究

2021-09-10王经纬

科技研究 2021年17期
关键词:版权合理使用网络环境

王经纬

摘要:在当前,我国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人们的信息获取方式也获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就使得信息量不断膨胀,冲击了过去的知识产权体系,同时给知识产权关系管理带来很大的压力和挑战。在网络环境下,我国的版权保护内容和对象都产生了一些改变,这也产生了版权保护相关的课题。在本文中,主要是分析新闻作品在当前环境背景下的版权合理使用问题。

关键词:网络环境;新闻作品;版权;合理使用

一、新闻传播中适用于“合理使用”的情形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有三种情形适用于“合理使用”:

第一种是合理使用新闻体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新闻媒体可以合理使用的作品种类是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其他作品则不可;合理使用的场合是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刊登或者播放;使用方式未做限制,当然不排除全文转发。

第二种是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被使用的可以是任何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目的限制在时事报道;使用方式是引用,而不是全文刊登。

第三种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刊登或者播放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使用对象限制于公众集会上的讲话,使用方式不限。但作者可以声明禁止刊登、播放。

二、版权“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在版权中,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事实行为。例如,“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行为只要客观上出现,就产生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并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后果。而超越了这一界限,不是基于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而是为了某种商业目的,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就是一种非法的法律事实,即是一种侵权行为,引起行为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合理使用需要有法律依据。合理使用的实质是对版权人专有财产权的一种限制,缩减权利人的特定经济利益,表现出来则是权利人就某作品不再能排除他人的某些利益实现行为。在该限制中,需要有确切的法律规定,并且只有人们形成合理预期,才能够减少侵权行为,并且利用制度实现成果的分享,加快新作品的传播和创作,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合理使用必须要基于正当目的,比如“批评与评论”“学习与研究”“教育与科研”等等,但是商业性的使用都是不合理的,只有非商业性使用才符合。在判断正当目的时,需要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对不同主体的利益进行平衡,有效使用作品并分享利益,保障我国科学文化事业发展。

最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能对版权人权利造成侵犯,需要标注作者姓名和名称。作品与创作者之间有着特定的、不可分离的“人身”联系,作品能够为作者产生特殊的人身利益,对作品的任何扭曲、修改等均可构成对作者人身利益的损害。所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版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著作权法》总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版权人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因而,作为其重要手段或者实现途径之一的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也在演变之中。

三、关于完善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法律上确定给予用户临时复制权

所谓临时复制就是在作品传入到计算机随机存储器内,没有永久复制,会因为关机和断电等因素消失,同时也会被以后的信息逐渐取代。临时复制不同于普通复制,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关联,不能截然分开。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未对临时复制进行规定。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每一次的传播行为都是由一次或者数次的临时复制行为构成的,从作品权利人第一次将作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开始,其作品就不断在连接信息网络的各种中继服务器和存储设备上进行着临时复制。所以,对这一问题的回避,将使得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和限制变得难以确定,难以将《条例》和以复制为核心的传统版权保护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应该明确规定允许用户临时复制的权利。

(二)完善侵犯版权犯罪的罚金适用,引入法定赔偿制度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给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确立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但是,从版权保护法律实践来看,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并不是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的,选择到法院打官司的人要比到版权局投诉的人多。在诉讼中,如何计算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赔偿数额,一直是困扰广大法官和律师的一个难题。然而,网络上的传播毕竟与传统的纸媒传播不同。比如说,网络传播中“点击率”远远比“字数”重要得多,所以这是一个很大的缺憾。

(三)加强全民普法教育的网络安全和版权保护教育

要带领网络用户对相关的网络安全和知识产权进行学习,提高人们的意识。对于媒体和记者来说,更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利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不断提高自我约束力,不侵犯他人版权。在网络媒体工作中,更需要形成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保证网络信息的发布,确保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给社会带来准确的新闻信息,不断提高网络媒体自身的影响力,提高其公信力。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新闻作品版权研究十分是起步过程,一些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在相关案件处理中,司法机关也没有适用的标准,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在本文中,给予当前网络环境,分析了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问题,旨在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保证新闻作品合法传播的秩序,维护新闻媒体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闻市场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新修《著作权法》让合理使用制度更加完善[N].刘佳欣.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0-12-17(005).

[2]论3D打印的侵权风险及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N].袁博.人民法院报.2014-08-13(007).

[3]从司法判例看加拿大作品合理使用制度[N].郝维华.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11-2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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