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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策略

2021-09-10王明珠

客联 2021年3期

王明珠

【摘 要】近年来,公私合作理念不断被推广,特许经营作为其实现方式之一也被多地广泛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但是由于我国的特许经营收益权存在定位模糊等问题,导致容易与其他权利相混淆,使得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实现在实务中面临多重困境。文章重点阐述了我国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在权利定性、实现方式以及质权实现等方面面临的额问题,并针对性的予以策略完善。

【关键词】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问题与完善

一、特许经营收益权的涵义

通常来说,特许经营收益权是指权利人就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或服务等获取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依据法律或政府许可而取得的,其主要特点是特许经营者在一定的区(领)域内拥有与政府行政制约和总量控制相关的垄断地位。其通常包含政府与特许项目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特许项目经营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二、我国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存在的问题

(一)权利定性混乱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特许经营收益权的定性较为混乱。有将其定性为将来债权,归属于应收账款的。例如最髙法于2015年发布的第53号指导案例中,法院认为特许经营收益权人通过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获得向接受服务的一方请求支相应付费用的权利,该权利属于一种将来的集合性债权,可纳入应收账款范畴;也有将特许经营收益权看作不动产收益权,定性为用益物权的。例如(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04号案例中,审判法院就认为公路特许经营收益权是不动产收益权,可以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7条的规定,将其进行质押;还有认为特许经营收益权既属于不动产收益权又属于应收账款的。例如在(2019)赣民终191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2000年12月20日订立案涉《权利质押合同》时,当事人将景区门票特许经营收益权作为不动产收益权出质,于法有据。而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第223条关于可出质权利范围的相关规定中,再次明确应收账款是可出质的权利,即将景区门票特许经营收益权定性为应收账款。故将景区门票特许经营收益权进行出质,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二)实现方式不统一

在现今的质押体系下,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引,有些法院在司法判决中也未给出明确的实现方式,仅用一句“享有优先受偿权带过”采取的是模糊化处理。例如(2016)京04民初81号判决书,法院就是判决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己办理质押登记的、由被告所享有的、向西气东输信阳至固始地段的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以及东五县城镇输气管网项目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收益权在《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范围内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有些法院认为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实质为应收账款质押,可以套用应收账款的相关规定,但仍然避谈具体的实现方式。有些法院则直接套用动产质权实现的有关规定,认为可以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该权利的方式来实现质权。例如(2014)桂市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书所述案例中,法院就是判决原告对被告电费收入质押权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该电费收入质押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权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也有些法院延续第53号指导案例的观点和做法,认为特许经营收益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宜按照动产质权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来实现质权。

(三)质权实现困难

如前文所述,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权实现的方式多样,但实践中大体可以分为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将特许经营收益权折价、拍卖或变卖,以所得对价抵偿债务本金和利息;二是质权人通过直接掌控并行使特许经营收益权来实现质权,然而在实践中,其质权的实现仍然存在较大的风险。以特许经营收益权进行质押时,其公示机关不明确,容易引发效力冲突,导致质权实现风险。由于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权实现方式混乱,实现风险较大,导致了部分贷款银行在接受特许经营收益权进行质押的同时,还要附加其他担保,例如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或者个人保证等,这虽然为贷款人提供了多重保障,但也增加了融资成本和难度,且在存在其他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更倾向于通过其他担保方式受偿,导致该权利质押担保的价值虚化。

三、我国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问题的完善

(一)对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单独予以规定

特许经营收益权不能为其他权利所替代或涵盖,也不能被应收账款所包含,因此,相较于将该权利纳入应收账款的做法,单独对该权利质押予以规定可能更为合适一些。在司法实践上,可通过修订《物权法》,直接新增关于特许经营收益权的规定,从源头,即物权法定这一原则入手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缓和的物权法定原则下,单独对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予以规定成为可能。在中央积极推动、地方大力发展特许经营项目建设的当下,可以考虑通过中央政府发布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確该权利的可质押性,并确立完善统一的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体系,同时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所构筑的混乱的质押体系。

(二)完善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制度

特许经营项目所需资金数额巨大,且通常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订立书面合同更有利于交易安全和部门监管。对于票据、存单等这类具有权利凭证的权利,其质押采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但特许经营收益权显然无法通过证券方式加以表征,且特许经营项目通常是一些大型基建项目,多与公共利益存在关联,因此通过交付权利凭证的方式来公示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可通过交付权利凭证的方式来公示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采用登记的公示方式可能更为妥当。可以在不更换人民银行中征动产融资登记平台的情况之下,将该权利从应收账款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新的、与应收帐款并列的登记子类,其原因在于该平台运行良好,社会认知度高,业务范围也极为多样化,以此为登记平台还不用改变原本将特许经营收益权纳入应收账款所遗留的登记惯性。

(三)构建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权实现风险防范机制

要最大化地发挥该质押制度的优势和经济效益,就需要构建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首先要建立审慎的特许经营收益权价值评估体系。通过出台相关的评估管理规范,参照其他类型的资产评估管理,明确对特许经营收益权评估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原则、选择的方法以及采用的参数。可以由财政部或财政部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发布针对特许经营收益权进行评估的相关规范,资产评估协会自主或依据相关指导意见制定并发布专业评估准则。也要考虑限定评估机构的资质,由具有相关评估资格的机构对特许经营收益权进行评估,同时可以开设专门的评估资质考试,评估人员应该是通过相关资质考试、取得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士,或者对评估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测评,同时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管,可以建立一个基于政府、出质人与质权人的监管体系,让评估过程更加透明,以此来保障评估结果是比较准确的。

其次要完善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权实现中的补救措施。特许经营收益权的收益会受到宏观政策、市场变化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即使有了一个审慎的贷前价值评估体系,其质权实现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对此,可以配套一个固定和动态还款相结合的双效还款机制,在实际收益远低于预期收益、无法按照固定还款计划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采用动态还款机制,以此来保障还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陈嘉敏. 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20.

[2]崔煜晨.特许经营收益权可质押吗?[J].环境经济,2015(ZC):37.

[3]左蔚欣. 论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实现[D].山东大学,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