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021-09-10杨浩媛
杨浩媛
摘要:故意犯罪一般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对于直接故意存在犯罪未完成的形态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间接故意犯罪是否有未完成形态尚未有准确的定论,不过司法实践中仍然有这样的案件事实存在。因此,间接故意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否存在,如何认定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讨论。
关键词:间接故意;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前言:
对于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学界是认同的,但是对于间接故意是否存在犯罪未遂或是犯罪中止这种停止形态,有学者对此提出了异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从该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对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认为希望结果发生的为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的为间接故意。本文将从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认定以及案例分析三个方面对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进行讨论。
一、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要素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是对这一危害结果持放任心态。对于间接故意犯罪者来说,这一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并不是行为人追求的直接目的,而只是自己行为的附带后果。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有机统一构成了犯罪的间接故意。
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在程度明显不同于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引起注意,如果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可以排除行为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的可能,行为人只可能构成直接故意犯罪。
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已经明知可能发生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与直接故意中行为人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使用一切有可能的方法消除障碍,积极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的心理态度不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于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是持希望的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在放任心理的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来积极追求或是努力争取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间接故意与犯罪未遂
刑法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间接故意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学界通过对间接故意有无犯罪目的的论证出现了肯定和否定两种对立的见解,还有学者通过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论证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
对于间接故意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的观点持赞成态度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1.并非所有的“放任”都对结果的发生持“中立”态度,当存在危害结果的高度盖然性时,“放任”其实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选择,所以说只能从结果中发现间接故意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同时行为人的意愿具有复杂性,不仅包括了积极的意愿也包括了消极的意愿。2.完全按照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对间接故意犯罪进行定罪其实上是一种客观归罪,忽视了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无价值。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只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的认识是一致的,而对“发生什么”的认识是不同的,当死亡结果没有发生,是行为人意料之外的,即“放任”行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他人抢救的阻止。我们不能以实际发生的伤害形态的危害结果来逆推主观罪过是伤害的故意,放任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能改变已存在的犯罪故意的内容和犯罪性质。如果仅就客观结果的是否发生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会导致很容易产生要么成立犯罪既遂要么就不构成犯罪的两极分化的结论。因此,应认定为间接故意的存在未遂。
三、间接故意与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时犯罪人的主观心态发生了由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到排斥犯罪结果发生的变化。
对于否定学者认为间接故意没有犯罪目的,故不发生间接故意犯罪中止的观点肯定学者提出了疑问,认为间接故意存在犯罪中止。放任结果要转为现实结果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如果偏离了特定的客观条件或是发展轨道,行为人所放任的多个结果并不是一直都有成就的可能。假若没有犯罪人阻止放任的犯罪结果发生,因果关系就会自然而然地朝前发展产生两个死亡的结果,并且对于间接故意的中止只存在于施行后的阶段,即只针对放任部分的间接故意,但是后来又有了不希望放任的结果发生而影响了犯罪行为阻碍了间接故意杀人结果的出现。因此,笔者认为赞成间接故意存在犯罪中止是合理的。
四、承认间接故意存在未完成形态的意义
确认间接故意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行为人住客观上要放任的危害结果和危害行为都已经发生,只是由于行为人预料之外的客观原因的阻却才致使最终的危害结果未能发生的情况,承认间接故意的犯罪未遂才能更好地实现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次如果一味只按照危害结果进行定罪,会导致把性质严重的犯罪作为性质严重的犯罪作为性质较轻的犯罪处理,或者将有罪作无罪处理,尤其是在一些较为严重的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若一味否认未遂形态的存在就会出现同一行为有结果则构成犯罪,无结果则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同时,承认间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未遂也是承认其存在犯罪中止的基础。
结语
总的来说虽然学界通说认为故意犯罪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中,间接故意犯罪没有犯罪形态,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事实中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的存在。因此,对于间接故意犯罪存在未完成形态有利于对间接故意犯罪的处罚,有利于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
参考文献
[1](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Hans-HeinrichJescheck),(德)托马斯·魏根特(ThomasWeigend)著, 德国刑法教科书[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01
[2]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2(9)
[3]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3(7)
[4]李兰英、林亚刚.犯罪中止形态若干争议问题的再探讨[J].法律科学,2002(5):38-46
[5]郑华良.从犯罪形态的角度看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区别[J].龙岩师专学报,2003(02):56-57.
[6]赵辉.论间接故意的犯罪中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1):29-32
[7]季勇.间接故意犯罪未遂形态可能性研究[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8(03):101-102.
[8]熊琦.关于间接故意犯罪未遂形态的再讨论——以中德比较法视野进行考察与反思[J].法学评论,2012,30(04):41-49.
[9]马岩.对间接故意犯罪案件应慎重适用死刑——以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分析文本[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20):3-7.
[10]赵阳.浅析间接故意未遂形态之认定[J].法制与经济,2018(3):148-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