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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和实践是领导阶层的重要素养

2021-09-10于晓川

中学生学习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古罗马法学法治

于晓川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思想指引和前行路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皆以 “人”为着力点。依法治国的实现离不开 “关键少数”的引领和坚守。法学教育和实践作为培养法治思维、领导素养的重要渠道,在我国社会领导阶层的培养和实践中的地位愈加重要。从历史上看,法学素养与社会领导阶层联系紧密,法学教育和实践对领导阶层的影响和塑造源远流长。本文将以历史上部分国家领导阶层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经历为切入点,探寻法学教育和实践在社会领导阶层培育中的主要作用及其所形成的法学素养作为社会领导阶层素质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学教育 法学实践 社会领导阶层 提升效率 凝聚共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成为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和法治思维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一环。在 “德治” 以身作则、为民表率的思想影响下,法学教育和实践所形成的法学素养不仅在当今的社会领导阶层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亦是如此。其中的逻辑,既是中西交会的,也是纵古贯今的。

一、古代社会中法学教育和实践的普遍性

众所周知,罗马法作为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悠久而漫长的历史。就成文法而言,罗马法历史上首次以官方为主体较为全面地“对法律进行编纂”的法典是公元前 449 年颁布的 《十二表法》 ( Lex Duodecim Tabularum) ; 而代表 “罗马法实现二次扩张和征服”的 《优士丁尼法典》编纂则出现在公元 6 世纪,足见其跨度之广。法律在古罗马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其领导阶层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一) 法学教育对于社会领导阶层的塑造

1. 古罗马社会普遍接受法学教育

《十二表法》是西方法律史上重要的立法“里程碑”,作为法律文本, 《十二表法》的传播和教育从其颁布 ( 公元前 449 年)直到共和制步入尾声 ( 公元前 1 世纪)延续了近 4 个世纪。我们可以从西塞罗 ( Cicero) 在 《论法律》 ( De Legibus) 中的一些论述窥见这一法律文本的影响。在这个片段当中,西塞罗与昆图斯两位对话者正在讨论 《十二表法》有关殡葬方面的规定。在二人的对话当中,西塞罗引用了一段 《十二表法》的具体规定并表示对方应当熟悉 《十二表法》关于殡葬的全部规定。一方面,此片段直接展示了《十二表法》作为法律文本在共和制时期教育中的地位以及法律在社会中的普遍性;另一方面,此片段同时解释了 《十二表法》在共和制时期为社会所熟悉的原因。无独有偶,西塞罗在 《论法律》中对于学习 《十二表法》情形的描述与以上介绍的片段互为印证。

在这个片段中,西塞罗正在与昆图斯讨论法律的特点和本质,为了具体地介绍“令行禁止”的法律特点,西塞罗形象地提及了 《十二表法》中一项广为人知的内容。在形象描述古罗马法律的过程中,西塞罗以 《十二表法》为例的描述直接明确了 《十二表法》在共和制时期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以 《十二表法》对于孩童的影响间接地向读者展示了 《十二表法》在儿童教育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这样的例子,不仅出现在政治与法律类的文献当中,在文学作品中亦有所体现。共和制末期的著名文学家普布利乌斯·奥维修斯 ( Publius Ovidius) 曾在其代表作《爱情三论》( Amores) 中提及共和制时期罗马社会法律学习的情况。

作为共和制末期的一名文学家,尽管普布利乌斯·奥维修斯表达了对于学习法律的消极态度,但是这个片段中的背景描述向我们展示了共和制时期罗马社会的一种社会风潮: 投身军旅或者学习法律。这与在拉丁作者中广为流传的一个论断相互印证:法与军队一起构成罗马扩张疆土和统治当时几乎整个世界的权力的原动力,即 “Iuraet arma”( 法与军队) 。法律在共和国时期古罗马社会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和学习法律的普遍性可见一斑,这种观念从侧面也反映出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

2. 以律师为代表的法律职业几近是美国政坛高层的必经之路

纵观步入美国社会领导阶层的政坛代表,其法学 ( 律) 教育和法律实践经历的交会点实际上是律师这一职业。从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到目前的第四十五任总统唐纳德·特朗普,44 人中,共计 26 人出身律师。48 位副总统中,共计 33 位副总统有律师执业经历或拥有执业资格。在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卿的担任者当中,只有第 26 任总统西奥多·罗斯福等个别接受过法学 ( 律) 教育的政要没有律师执业经历或律师执业资格。

结语

由古至今,自东向西,国家的运行和发展对于社会领导阶层的法学素养具有客观需要。以古罗马为代表的西方法治传统源头,其教育制度赋予了社会领导阶层普遍的、较强的法学素养,其政治传统和制度对于法学素养的需要则进一步确立强化了古罗马社会领导阶层自身的法学素养。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不同模式的现代西方社会,出于市场经济及其治理方式的需求,确立了其社会领导阶层的培养和选拔模式,并以其制度的实践培育了社会领导阶层自身的法学素养,通過社会领导阶层自身的法学素养保障了社会整体的运行和发展。而在我国的传统文化和现实社会中,一方面 “法治”的理念以及手段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源远流长,法学 ( 律) 素养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 另一方面,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社会的整体运转和发展离不开法治以及法治思维。这就使社会领导阶层具备法学 ( 律) 素养成为必然。古今中外的实践和经验都充分证明了,法学教育和实践作为社会领导阶层素养的客观需求和重要地位。

(中共秦皇岛市委党校  河北秦皇岛  0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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