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达峰、碳中和”加速生产与消费系统转型与升级
2021-09-10李岩
李岩
2021年全国两会上“碳达峰、碳中和”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我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30·60”目标的提出不仅充分体现中国作为国际大国的责任与担当,更彰显出我国经济逐渐从高速度向高质量发展转化的加速转型。
碳达峰与碳中和是两个递进概念:碳达峰是通过非化石能源的替代和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等有效途径,实现用最少的碳排放满足社会经济系统的需求;碳中和则是利用生物或物理化学方法将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捕获、封存,最终达到净零排放目标。绿化种树增加森林覆盖面积是一个重要的碳中和途径,但由于经济系统的碳排放数量过大,绿化远远不足以实现碳中和,在最大限度源头削减二氧化碳前提下,用技术手段将二氧化碳封存,避免向大气中排放。目前,碳捕获技术不成熟和成本过高无法实现大规模应用,故我们设定更远的2060年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是一场能源变革,必定是带动整个经济系统的变革。
一、碳达峰是践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加速产业升级转型的契机
我国承诺在2030年之前二氧化碳达到峰值,并在之后逐步减少碳排放,尽早实现碳达峰必须以技术创新为先导,围绕着非化石能源的替代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两条主线进行开源和节流。
我国一次能源中煤炭占比最大,煤炭发电转化为二次能源过程中不仅碳排放巨大,也是大气最重要的污染来源。近年来,以太阳能、风能为代表的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供给中占比逐渐增大,截止2019年底非化石能源占比达15.3%,能源结构改变对于我国碳排放强度下降贡献极为显著。为尽早碳达峰,必须持续加大非化石能源的比例,2030年清洁能源在一次能源占比预计达31%,2060年占比将超过90%,这将是一次深刻的能源革命。随着可再生等清洁能源的技术成熟、产业规模的扩大,清洁能源发电的成本逐渐降低,也使进一步降低碳减排的社会成本。
经济增长带来能源需求压力,2019年我国一次性能源消费总量为48.6亿吨标准煤,预计2030年需求60亿吨标准煤,2035年之后能源消费出现负增长。能源消费达峰晚于碳达峰,充分表明仅仅依赖清洁能源转型是远远不够的,围绕整个生产和消费系统能源效率的提升至关重要。能源是经济系统运转的动力基础,提高能源效率就是用最少的能源最大限度满足社会经济的需求,提高能效需要技术创新,例如超高压远距离输电技术、高效储能技术涉及能源供给系统的核心技术和包括节能产品、生产过程的节能技术涉及能源消费系统的关键技术,低碳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市场化是提升整体能源效率的关键核心。
此外,碳达峰、碳中和约束会极大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领域的节能和低碳服务产业的快速发展。通常能源使用者往往缺乏足够的能源技术和能源审计能力,导致能源浪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以合同能源管理、环保管家等诸多特色低碳服务有助于减少能源浪费、减少无效碳排放,助力实现经济更高质量发展。
二、碳达峰最终分解落实到企业微观层面,约束和激励机制并存,挑战与机遇同行
碳达峰、碳中和是国家发展的中长期战略,碳排放的总量控制需要最终落实到每一个生产与消费的经济活动微观主体,通过微观主体的减量得以实现行业和国家总体宏观层面的碳达峰。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国家将会配套出台系列的政策,包括尽快确定最大的碳排放增长时间表、发放碳排放许可证、制定碳核查标准等多种约束性机制,不仅对地方政府,也对所有的生产企业产生系列连带反应。
经济活动在短期内必定会带来成本的上升,这也是低碳经济高质量发展转型必须承担的社会代价,如何最大限度降低社会成本控制和防范经济转型的风险值得重视。我国是生产制造大国,工业规模大、碳排放强度高,首当其冲受到影响和冲击。我国2019年碳排放强度较2005年下降了48.1%,提前达到我国2009年提出的碳排放强度较2005年下降40%至45%国际承诺,十年间经济健康稳速发展,之前的经验为我们“30·60”经济转型提供了可贵的经验。应该清楚地意识到,随着碳排放减少不断推进,边际单位减排成本增加趋势,只有通过技术进步降低边际成本曲线才能以更低的成本代价实现碳达峰。
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不同,但都面临万元产值的能耗和碳耗等約束性指标,企业不仅要实现环保达标排放,还需达到低碳要求,对地方政府、行业和企业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原有的末端治理方式不利于污染物削减和能源有效利用,随着政府管制的日趋严格,末端治理的弊端凸显。必须改变已有先生产后治理的模式,将污染预防、碳减排和能效提升贯穿这个生产过程之中,以清洁生产和污染预防降低碳达峰的环境成本和风险,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
碳达峰碳中和不仅仅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管制手段,更加需要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辅助得以实现。我国在2017年就明确提出淘汰、停建、缓建煤电产能5000万千瓦,但煤电的成本优势依然显著,低于核电以及可再生的风电、光伏等;利用金融手段就可以促进市场的投资倾向于可再生能源,融资成本是决定整体成本的关键因素,最新的国际研究显示:2015年以来光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的平均融资成本分别下降了20%、15%和33%,可再生能源的融资成本的下降速度也在加快,经济手段对于低碳发展作用显著。
经济手段运用方式多种多样:当企业碳减排的数量超过政府发放碳排放指标时,碳交易促进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减碳的环境效益可以转化为企业的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另外,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均可弥补企业碳减排的环境成本,提升企业持续碳减排的积极性。
三、消费领域的碳减排意义重大,绿色消费是消费模式的变革,也倒逼生产领域进行减排
2015年交通部门在全球能耗占比29%,其中公路交通占比21.9%,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经济水平的提升,出行方式发生巨大变化,消费领域的出行能耗占比不断攀升。2017年我国建筑能耗占全国能源为21.11%,建筑二氧化碳排放20.44亿吨,占全部碳排放19.5%。衣食住行中建筑、出行碳排放强度占比大。加速电动车替代大大减少汽油车的碳排放,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普及减少消费出行的能源碳排放。我国目前的建筑能耗还缺乏配套的强制性能耗标准,建筑设计者和开发者难以考虑长期使用过程中的能耗和碳排放,消费者无法降低建筑碳排放水平,消费领域的碳减排与政府和生产企业密切相关。
绿色消费是整个消费模式的变革,消费领域的碳排放减少涉及到整个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首先是绿色购买,所有产品在其生命周期都涉及碳排放,一些产品在使用阶段碳排放占比大,例如汽车、住房、电子电器产品等等,使用节能低碳的产品大大减少使用阶段的碳排放;一些产品在生产阶段碳排放大,例如纸张、陶瓷、加工食品等,还有一些产品在废弃阶段的碳排放较大,后两类产品的碳排放消费者感觉并不明显,但是直接涉及消费领域的碳排放水平。其次,消费者的绿色使用方式也会影响碳排放,如及时关电脑、打开一扇窗、自备购物袋、种一棵树、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塑料袋的使用等等,养成良好的低碳生活方式都会减少我们的碳排放;最后,产品的废弃方式直接决定处理方式,生活垃圾有效分类,不仅可以提高资源化水平,也会大大减少焚烧垃圾的量,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培养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意识极其重要,通过产品的环境信息传递,让消费者明确了解每个具体消费行为背后的环境影响,就会提升绿色消费行为的可能性。
绿色消费与绿色生产密切相关,十九大报告中首次将绿色生产与消费一起提出,是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生产为了消费,消费者的偏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生产者的行为,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发生扭曲,生产者的环境友好行为不能被消费者认知。长期以来,企业和政府之间是双方博弈,这种博弈的环境违法成本过低,即使严格的政府管制也不能完全杜绝企业违法行为。引入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利益相关方后,多方博弈放大了企业的环境收益或损失。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显示,国际股票市场对环境信息有明显的反应,好消息和坏消息所引起的损失在1%—2%的范围内。当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后,企业的环境行为直接被消费者感知和判断,企业的环境改进就会转化为企业的品牌效益和競争优势,反之亦然,这比任何政府管制手段效率都高。生产企业针对其生产过程和产品的碳减排措施和效果通过企业的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开后,企业的生产行为受到各利益相关方的监督,企业减排成本能够转化为企业竞争优势,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会提升。
四、碳达峰碳中和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完善的相关配套政策标准,也要注重可操作性和政策效果评估
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是全球共同的责任与义务,中国政府承诺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但是,社会经济系统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经济人,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任何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都不会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也就是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与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存在一定的矛盾,只有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协调环境行为与经济行为,才能更好实现全社会的低碳转型。
碳减排不仅是围绕能源系统二氧化碳展开,碳排放还包含甲烷、氧化亚氮、氢氟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等其他五种主要温室气体,大约占总碳排放的15%左右。习近平主席在中德法三国领导人连线会议上,郑重承诺中国将承认并遵守《蒙特利尔公约修正案》的《基加利协议》,意味着中国也必须对其他主要温室气体承担减排义务。甲烷等温室气体涉及制冷、农业等多个产业,协同减排比单一的二氧化碳减排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所有种类碳减排都要以政府的强制约束性为基础。
首先,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必须制定和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与标准,强化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环境底线,社会成本共同分担的原则,严格执法,增大违法成本才会提升守法意识。针对碳减排国家需要制定更为科学的碳审核标准,将国家目标逐层分解,落实到微观实体中,我国已有的环境法规和标准不能完全满足碳达峰和碳中和的需要,迫切任务是根据国家目标规划和切实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让所有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到有法可依,尤其应该强化消费领域的立法。有法可依还需执法必严,我国2016年之后的环保督查检出多种问题,反映地方环保执法的诸多问题,在执行碳减排的监管中应该克服和避免已有的问题,只有执法严格才能保证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经济手段和市场手段才能充分发挥效用。
其次,政府充分利用经济手段促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政府管制的严格是必要的但效率低下,经济手段是弥补效率的有效方法。无论是补贴、税收、金融还是环境保险、环境损害赔偿等,政府给予环境合理定价,企业根据市场运作规律就会按照政府的引导偏向采用低碳技术。政府为实现低碳目标需加大涉及低碳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力度,同时采用经济手段鼓励和引导企业在此基础上进行研发创新,提升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水平。技术创新同时鼓励管理创新,例如公共机构引入能源服务、给予中小企业低碳创新资金,创新成果无偿转让同类小企业等多种形式,管理创新降低企业的碳减排门槛难度。
第三,增大企业和产品的环境信息公开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充分发挥市场杠杆作用。政府引导市场,让企业、消费者和利益相关方运用市场的力量最大化减少碳排放,这是社会成本最低的一种有效模式。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是信息对称,信息不对称企业的环境行为仅仅是符合政府管制的要求,不能实现环境成本转化为经济成本和竞争优势,企业就不会具有进一步改进的积极性;消费者不能确定自身消费行为的环境后果,就难以将碳达峰的国家宏大目标与自身行为相结合,自身绿色消费行为无法落地,也不能对生产者起到监督作用和倒逼机制。
总而言之,碳达峰碳中和是重要的国家战略,也是涉及到每一位生产者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化,在此过程中,生产者和消费者都需要为碳达峰合理负担社会成本,也需要自身为适应这一目标而作出改变。政府是碳达峰碳中和的指挥者、领导者,在充分实施政府管制的基础上发挥经济和市场的杠杆作用,提升经济发展转化的效率,降低转换可能带来的风险,用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我们的“3060”目标,彰显大国的责任担当,也最终将福祉分享到每一位社会成员,实现我国提出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