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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2021-09-10陶婉婷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6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

摘要:我国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成立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为暂时或者不能挂牌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市场企业发展提供资本融资流动渠道和经济成长发展空间。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创业板与主板相比,市场监管方会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和形式做出更严格和详尽的要求。然而随着市场规模迅速扩张,上市公司却仍频频曝出信息披露违规事件,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全面、不规范等问题,这打击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给投资者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本文分析总结了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建议,使创业板市场的会计信息质量得到更好的保障,以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1.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市场规模逐渐扩大,每年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都进行了信息披露考察,由深交所近几年公布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察结果来看,绝大部分企业的信息披露规范、良好,超过 80% 的企业信息披露评估结果等级在B以上,然而与此同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违规现象的企业数量也逐年增加,2014至2019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违规事件数量为:2014年28件、2015年34件、2016年38件、2017年55件、2018年72件、2019年83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且优秀评级所占比例降低,不及格评级所占比例提升。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违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1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

披露虚假信息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尽管绝大多数企业都能够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如实披露企业信息,但仍有部分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利用各式手段虚构、隐瞒或篡改财务数据,使得所披露的信息缺乏真实性,影响投资人和公众的判断,进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2014年间虚构收回应收款项4.96亿元,导致公司披露的净利润存在错误;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营业收入1000万元。可见,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现象在创业市场屡屡发生,并且企业伪造虚构的财务数据金额偏高,对企业的业绩、盈利水平有重大的影响,失真的信息披露违背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严重影响了投资者了解企业真实经营能力,同时虚假记载行为被曝光后,违规企业的声誉和日后发展也将受到损害。

1.2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

企业所披露的信息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同时也取决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在企业高速发展、运行结构不断变化的当今社会,及时地公布企业有关信息,不仅能够保障外部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的最新运营状况,更有效地确定投资方向,还能为企业建立诚信的口碑和良好的信誉,提高企业市场地位。即使是真实的信息,如果错过了正确披露的时间也将会使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判断产生偏差,部分企业就利用了信息的这一特点,故意延迟披露重要信息,从而达到隐瞒企业真实营运状况的目的。

1.3信息披露缺乏全面性

除了伪造、延迟披露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数据以外,隐瞒企业交易情况、会计信息和缺乏自愿性信息披露也是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之一。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中,多数企业存在着关联方交易,然而在年报中只有少量企业披露了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但仍未做出详细的说明,较多企业甚至并没有披露其存在的关联关系,如此一来企业便可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进行资金的流转,虚构经营业务进而虚构营业收入和利润。信息的隐瞒、遗漏导致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充分性,严重影响了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进行客观、全面的了解和评价,大大增加了投资人的决策风险,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1.4信息披露缺乏规范性

由于我国对于企业信息披露行为没有具体详细的法律、制度和规章的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没有统一的格式,加之不同行业、不同公司对于信息披露的侧重对象和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导致企业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有可操作性的空间,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较为随意缺乏规范性,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目前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以财务报表的形式反映,同时还存在于董事会的公告说明和报表附注等,但没有一个独立、强制性的披露内容和形式的要求。

1.5信息披露缺乏可比性

虽然企业内部的真实情况是唯一的,但当企业对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不同时将会得到不同的信息披露结果。由于企业外部的信息使用者并不能够准确了解到每个企业对其信息的处理方式,只能将各个企业对外披露的信息结果进行对比比较进而做出决策,而实际上这样的比较评估方法缺乏可比性,可能会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由于我国企业信息披露模式和国际惯例仍存在许多差异,尚未形成一套能与国际准则相匹配的制度要求,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国际可比性,这将阻碍企业进一步的国际化发展。

2.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

2.1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和对会计信息披露意识不足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不僅仅存在于主板上市公司,创业版的上市公司也存在这个现象。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大多属于民营企业,“一股独大”的现象很明显。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正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监事会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创业板上市公司有着严重的家族经营氛围,监事会成员一般由企业内部人员担任,使得公司治理结构严重失衡。而且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成立时间相对较短,内部管理层之间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认识具有一定偏差,内部财务控制责任意识也相对薄弱,这导致工作实际中极少将公司会计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付诸实践。这种对制度的忽视直接影响了企业其他员工对内部控制的态度,阻碍了企业内部控制意识的形成,也导致了内部控制领域管理混乱。

2.2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和对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创业板市场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还是运用和主板市场相同的披露规则,同时当前我国企业披露的信息主要还在历史层面,對于未来预期发展和可能发生事项的信息披露较少。而且我国上市公司许多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够细致,对于其披露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可比性要求较少。相关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过程中有较大的自行操作的空间,进而引发了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全面等问题。另外,我国监管部门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所不足,当前主要通过公开谴责和交付罚款这两种方式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然而涉案人员通常能够利用虚假的信息披露获得巨额的非法利益,相比之下当前监管部门处罚的罚款金额只是其收益的冰山一角,处罚力度不足使得企业的高管层进行违规信息披露的成本较低,也因此助长了企业管理层的违规披露行为。

2.3中介机构审核不严和外部监管机构监管失效

审计机构和保荐机构是企业想要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必须经手的两项重要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本应是保证企业信息披露真实性有效性的有力机构,但在实际操作中,中介机构未能充分发挥其外部审核监督的职能,许多企业拉拢负责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保荐机构,提供一定的承销费和其他好处,与中介机构联手利用专业知识伪造企业信息,欺骗外部投资者,从而能够以更高的价值成功上市,谋求不法利益。另外,外部监管也存在很多问题,最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存在的问题。由于审计收费问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等因素的存在,使得会计事务所在执业时处于弱势,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布的存在问题的财务信息出具不合适的审计意见。不合适的审计意见不仅没有起到监督上市公司的作用,而且还误导了投资者和债权人。

3.解决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对策

3.1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提升公司对信息披露的意识

企业内部良好的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将有利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从源头避免产生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因此企业需要加强内部治理与内部控制。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部门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上下级职工不得相互勾结、相互串通,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同时应当强化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加强外部独立董事对执行董事的监管,提高董事会执行的效率和效果。另外,在确定监事会成员时进行严格考察和筛选,聘请有关的专业人士对公司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对公司内部信息和经济进行审查,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修正。企业还应当对公司员工进行一定的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向工作人员传达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同时完善绩效考评体系,通过制定股权激励和绩效考核等机制,尽可能维持企业目标和股东目标的一致性,减少企业内部人员财务舞弊谋取私利的可能性。

3.2建立健全公司会计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和加大处罚力度

创业板上市证券公司的会计组织管理机构制度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通过实行权力职责分离,明确公司董事会高管的权力分工与管理权限,划清公司高级管理层与各董事、监事会的权力界限。特别重要的是,企业要切实保证监管董事委员会及其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独立性,建立一个专业的审计管理委员会,使上市公司内部结构审计体系在相互没有制约的实际情况下能够协调有效地正常运行。针对创业板公司的具体特点和企业经营内部管理模式,设计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同时,在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处罚方面,监管部门应当对涉及信息虚假披露的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全面、严厉处罚。除了加大罚款的金额、公开公布谴责案件当事人之外,在现在大数据和信息化发展的时代,可以利用媒体的舆论曝光企业的违法行为,迅速降低企业在市场中的信誉及地位给企业施加压力。还可以将情节严重的违规披露行为与行政、刑事处罚结合,进一步提高企业违规披露的成本,从而保障企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3.3规范中介机构管理和增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管

保荐机构保荐工作的规范性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审核的客观性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同样至关重要,因此应当加强IPO保荐机构和负责企业审计工作的会计事务所的规范管理,确保其作为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审核、监督的作用。对于IPO保荐机构,应当控制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佣金收入,保证其客观评判和监督上市前公司的绩效,防止保荐机构受到不法利益的驱使与IPO公司相互串通进行虚假信息披露;同时还应当将公司在创业板市场上市后的后续业绩与相应的保荐人的奖惩挂钩,避免企业出现IPO后“业绩变脸”现象,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其在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定期更换审计人员、加强事务所内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提高审计的质量、严格遵循审计的流程和规范要求对企业业务进行审查、合理收取审计费用并客观地出具企业报表的审计意见报告,保证投资者获取信息的真实性。并且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和深交所的外部监管,要提高为创业板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建议每三年更换一次审计人员。

4.结语

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推动经济稳定发展的中坚力量,无疑会面对更多、更为严格的要求和层出不穷的运营问题,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通过深入开展会计信息披露,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组织管理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综合竞争力的不断提升。虽然,创业板上市公司在现阶段推进会计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但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战略计划,特别是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方法的革新,转变工作开展思路,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仍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自身、乃至我国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姜闻慧.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相关研究[J].商业经济 ,2017(02):153-155.

[2]张满军.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 ,2019(06):86.

[3]周斯夏.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财政监督 ,2019(14):50.

作者简介:陶婉婷(1996-),女,湖北武汉人,会计专硕,研究方向:中小企业财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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