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农药管理制度及其带来的启示分析
2021-09-10伊力哈木·阿布拉
伊力哈木·阿布拉
摘要:欧盟作为全球主要的农药开发科研、生产管理与农药市场,其欧盟农药管理是起源最早也是农药管理最为有效、严格的地区。其农药管理是为加强农药质量,保证农药质量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的有效管理措施。与此同时,在林业、农业、生态环境中农药管理制度也是有一定的价值的。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欧盟农药管理的相关制度,并明确认识到欧盟农药管理制度对我国目前农药管理制度的启示,为真正促进农药管理发挥实际效益,以供参考。
关键词:欧盟;农药管理;制度;启示
引言:
在欧盟农药管理中,其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农药管理制度、农药经营制度、农药药械管理等都对我国农药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启示作用。目前,为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管理措施,农业部特别提出10060号建议,该建议中明确规定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应持续加强推进农药标准制修订,提升管理标准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农药市场管理,净化市场环境,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检测,提升农药质量安全水平。应分析欧盟农药管理办法,不断以欧盟管理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欧盟管理要求,统筹制定完善的农药管理制度,以此切实促进我国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1、关于欧盟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条件
首先,根据资料显示,在目前欧盟农药管理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按照1991年颁布的关于农药市场准入法令实行的。截止到目前,该法律法令已经经过上百次的修订并且目前变得较为复杂,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管理制度,应根据农药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方案。其修订方案中应包括,农药统计结果、农药施药器械等,并且应取代现行的关于农药市场准入91414号法令。其次,由于欧盟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在实行时已经与其他颁布的农药管理法规一起进行了,以此在构建了农药市场管理与使用管理等一体化欧盟农药管理法律体系后,全球国际农药管理也不断朝着新发展方向进行。这对于我国农药管理制度提供了很大的帮助。最后,在396/2005法规所实施的农药残留限量的整合,首先解决了原有的农药残留限量管理法规过于分散,建立统一的法规更有利于操作和执行。同时,欧盟也根据农药登记和使用数据,补充了一部分农药的MRLs,对于农产品贸易,特别是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到欧盟,带来了很大的益处。减少了采用最低检测限(LOD)作为MRLs数值的情况,有利于国际农产品贸易。考虑到一些产品在消费者膳食和贸易中的相关性,178/2006法规建立了详细的产品分类,MRLs也尽可能地按照相似或者相关的一组产品制订,更加科学合理。396/2005法规同时规定了MRLs的数据提交和申请程序,制订、修改和删除程序,欧盟的官方控制、报告和批准、违反农药MRLs管理的紧急措施等,与之前的农药残留限量管理法规相比,396/2005法规更加突出食品安全的整体性[1]。
2、关于欧盟农药管理相关制度分析
2.1欧盟农药登记与分类制度
在欧盟农药管理中,其农药登记与分类制度目前已经相对完善了。首先,农药登记分为两个步骤,其一是根据成分进行登记;其二是根据农药名称进行登记。其——般是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进行分类;其二是根据欧盟统一登记后,在各成员国同时生效后只有取得了相应的成分后才可被批准登记。其次,在欧盟颁发的关于2009号法令中特别指出,为合理评估农药产品替代机制,在包含特定有效成分的农药产品后其登记申请可能会被驳回,针对这种情况应提高農药产品安全效益,并针对农药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应符合人类健康与环境安全的使用后再进行评估。最后,在一些农药产品包含增效成分、安全成分与辅助成分时,应根据欧盟2014年制定的关于销售重申法规规定,应按照农药产品中的有效成分进行分别登记。并且在进行登记时应按照规范、农药产品、数据要求进行,其农药风险评估时应遵循安全、健康、规范等要求进行[2]。
2.2欧盟农药经营管理
为确保农药使用安全,应针对农药经营进行管理。欧盟在针对农药经营进行管理时,首先制定了关于农药可持续性使用的一系列制度,在该制度中明确提出其农药经营应根据设定的量化指标与措施时间进行,应避免影响到人类健康与生态环境[3]。其次,关于对农药经营人员与专业施药人员进行管理时,应确保农药经营主体、农药经营人员、专业施药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从而在建立认证体系后不断完善自身的技能,应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以此,可有效对有限制的农药、高风险的农药进行分析,并在销售期对销售员工提供一定的使用需求与指导帮助。
例如,在我国2018年以来,丽水市借鉴欧盟标准,制定农药化肥准入门槛,提出“最严的准入标准、最严的销售登记、最严的使用管理、最严的质量管控、最严的惩戒措施”,全面推进农药化肥管控减量,保障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据统计,2018年该市农药减量135.07吨,化肥减量8718.5吨,提前实现零增长[4]。
3、欧盟农药管理制度对我国目前农药管理的不良影响
在我国目前农药管理中,其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在不断提高,我国农药产业与农药管理工作也进入到了新发展阶段。在学习与借鉴欧盟农药管理经验后,我国也在面临着一定的发展压力。例如,在欧盟宣布从2013年12月1日起对吡虫啉、噻虫嗪和噻虫胺农药实施限用政策,以降低或避免对蜜蜂的种群危害后。新烟碱类农药是我国目前在蔬菜水果和粮食作物上使用最广泛的杀虫剂类别,也是我国农药出口创汇的主打品种,欧盟新烟碱农药管理政策的变化,势必将对我国农药生产使用以及农产品贸易带来较大影响。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借鉴欧盟农药管理制度后,其管理措施上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也受到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在明确政府与企业、用药等各方责任意识后,应明确落实农业科学管理制度,应加大学习欧盟农药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我国农药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完整性等。
参考文献:
[1]ROBERT BIRKETT,薄瑞,段丽芳. 欧盟农药管理制度问题重重[J]. 世界农业,2018(7):170-171.
[2]姚清仿,江东坡. 欧盟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演变及其特征分析[J]. 世界农业,2018(12):102-108.
[3]谢瑜杰,盖丽娟,徐凤华,等. 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质谱快速筛查紫甘蓝中406种农药残留及其在欧盟能力验证中的应用[J]. 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20,11(18):6437-6445.
[4]黄成田,郑尊涛,王以燕,等. 欧盟豁免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名单[J]. 农药科学与管理,2019,40(11):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