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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法治实践教育的创新与思考

2021-09-10朱佳

职业教育研究 2021年8期

朱佳

摘要:探索多样化的实践教学是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庭审进校园”活动契合了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规律,能有效融入高职思政课法治教育框架体系,实现“思想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统一。“庭审进校园”可有效弥补当前高职院校法治实践教育的不足,实现法治实践教育由“拟态教育”向“现实环境教育”转化。“庭审进校园”可从“案件精准选取”“制度化”“常态化”等方面予以完善,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高职院校法治实践教学模式。

关键词:职业教育改革;庭审进校园;法治实践教学

我国职业教育改革赋予高职思政课法治教育向大学生普及法律知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的重要使命,“庭审进校园”活动正是落实这一重要使命的实践创新之举。“庭审进校园”是指以普法教育或法律实践教学为目标,以特定案件为载体,将法庭移至学校这一特定场所,由法官、原被告、律师以及诉讼参与人等共同参与案件审理的一种新型的实践教学模式。与传统的模拟法庭、法治情景剧等实践教学形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庭审进校园针对正在发生的真实案例,其具有审理过程的不确定性、一次性、审理结果的法律效力性等特点;而模拟法庭等法律实践教学是通过对学生角色分配的方式,针对拟制的或改编的案例,以庭审的形式进行案例再现,其具有审理过程的反复性、审理结果的非法律效力性等特点。作为一种新型法治实践教学模式,“庭审进校园”法治实践教学活动高度契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符合我国职业教育“跨界合作”的改革方向,是探索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目标的新思路、新方法。

一、“庭审进校园”法治实践教学契合了职业教育的规律和改革方向

“庭审进校园”活动融真实法治实践教学和精确普法宣传为一体,具有“政治性”“思想性”与“实践性”特点,契合了我国职业教育的特质和改革方向。

(一)“庭审进校园”实践教学契合职业教育的“类型教育”特征

《國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与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突出表现为“教育性”“人文性”“职业性”“实践性”。“庭审进校园”活动作为新型的实践教学模式从本质上契合职业教育的上述四个特征,符合“类型教育”的发展规律。

首先,就“教育性”而言,系指大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高职思政课法治教育承担着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树立尊法、守法、用法等法治精神的重要使命。“庭审进校园”活动是面向高职院校学生的司法实践活动,着眼于学生的切身司法体验和感受,让青年学生在个案审判中感受司法的公平、公正,增强青年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尊崇感,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1]。“庭审进校园”活动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进校园、进课堂的具体措施,通过切身参与和感受法治的运行,树立对法治的尊崇和敬畏。

其次,就“人文性”而言,系指职业教育应坚持人本观、权利观,培养具有较高人文素养、人文情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高职院校法治教育要坚持“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的人本教育理念,把法律知识教育与法治观念教育有机结合,改变专业和文化相脱节的现象。不仅要教授学生关于法治的理论知识,而且还能够对教材内容的学理基础、知识基础和文化基础进行阐释、论证,促成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基本内涵的理解、认同和感受[2]。“庭审进校园”活动通过选取劳动争议、侵权纠纷、婚姻家庭、刑事犯罪等方面的案件,再现“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契约精神”“罪疑从无”“程序正义”的法治原则,揭示法律背后的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有助于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精神文化素养。

再次,就“职业性”而言,系指职业教育培养的高技能人才应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职业性要求高职院校学生除具有精湛的专业技能外,还应有吃苦耐劳、勤勉尽责、乐于奉献、勇于挑战的职业精神。“庭审进校园”活动通过对诸多劳动争议、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呈现职场中的劳动用工、进修培养、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方面的矛盾冲突,揭示法律对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的尊崇和维护,帮助高职院校学生树立和提升符合现代企业发展所需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最后,就“实践性”而言,系指职业教育以培养应用型技能人才,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侧重于实操性、实战性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庭审进校园”活动高度契合高职院校学生思维活跃、动手能力强、勤于思考的特点,通过案件选取、沟通、庭审后的答疑解惑以及与审判法官的交流,提升学生对法律知识和法律运行规律的理解,培养树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意识。

(二)“庭审进校园”符合我国职业教育“跨界合作”的改革方向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要求发展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研用结合为途径的培养模式。坚持产教融合双元育人机制,推动校企合作、跨界合作,打造高水平的实训基地,推动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建设资源共享机制,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庭审进校园”活动是职业教育与司法机关跨界合作的典范,高职院校思政课教师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就案件的选取、庭审安排、答疑解惑、交流互动进行统筹协商,实现普法教育与思政课法治教育的有机融合,因为普法宣传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表述[3]。通过“庭审进校园”活动,双方可共建思政课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并在此基础上拓展“法院旁听”“法治讲座”等形式多样、灵活生动的法治实践教学,提升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实践水平,形成成熟的、可推广、可复制的高职法治实践教学模式。

二、“庭审进校园”对高职院校法治实践教学的影响

(一)弥补高职院校思政课法治实践教学师资力量的不足

高职思政课法治教学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4],法治教育不仅是知识教育,更是实践教育,只有在法治实践中通过切身感受、体验、实践法治的公平、公正理念,方可在内心认同法律、尊崇法律,树立法治信仰。

高职院校法治实践教育的实施,首先要求教师具有一定的法治实践经验,但当前高职院校大部分思政课教师不具备法学专业背景,更无法治实践经验可言,导致思政课法治实践教学沦为“纸上谈兵”。“庭审进校园”活动基于主审法官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对庭审的合理掌控,能有效弥补高职院校思政课法治实践教学中师资力量的缺乏、文本普法的不足。法官兼具审判员和实践教师双重角色,一方面,通过主导庭审开展,让学生通过庭审切身感受、体验司法的公平、公正等法治理念;另一方面,法官以案释法,就庭审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审判方式、审判理念进行分析、解答。

(二)有助于实现高职法治实践教育从“拟态教育”向“现实环境教育”转化

目前,高职院校思政课法治实践教育常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但该教学模式有较为明显的缺陷。一方面,模拟法庭比较复杂,综合性较强,实施周期较长;另一方面,模拟法庭本质上是属于“拟态”。所谓“拟态”,是指模拟法庭通过预先设定的案情、证据、庭审程序以及判决,从专业的角度再现案件过程,是一种在预设的环境中对案件的再现,因此,在教学中,经常是以真实案件改编的模拟情形。学生认领角色,各司其职,对自己所扮演的角色有深入认识,但是无法窥视全案,无法从更宏观层面对案件做全程把控,尤其是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而言,会发生“拷贝走样”的尴尬。2018版的高职思政教材强化了学生法治观的培养,但教材本身未涉及到具体的诉讼程序,而模拟法庭是建立在对诉讼程序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因此,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与高职思政课法治实践教育难以有效兼容,教学模式上存在无法逾越的障碍。

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不同,“庭审进校园”是由法院法官亲自审理,将真实的案件搬至学校,该种实践教学从形式上降低了学生实践难度,变自己审理到法院法官审理。学生在整个过程中以第三方身份参与,可以自如地进行角色切换,对法律问题的把控也可以实现从点到面。此外,高职思政课教学侧重于对社会现实问题予以回应,而法院庭审是真实的审判环境,尽管法官审理前对案件非常熟悉,但是案件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庭审的过程不仅是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过程,也提供了如何回应法律问题的思路,以及实践中对类似法律问题的解决方式。这均是“拟态教育”无法实现的。这种教育方式是未来高职院校法治实践教学改革的方向,契合了以“生活中的法”为导向的法治教学改革目标。

三、高职院校“庭审进校园”法治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

(一)前期:与法院充分沟通与合作

“庭审进校园”是高职院校一项新型的法治实践活动,前期学校必须与合作法院就案例选取、庭审时间、场地布置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活动的有效开展。

首先,案例的选择。法院案件纷繁复杂,“庭审进校园”活动要有针对性地取舍。案件选择应具备三个条件:适合学生接受、适合高职思政教学效果、有律师参与。易言之,可以选择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人身权纠纷、轻微刑事案件、涉及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案件等。律师是专业法律工作者,律师的参与使庭审具有较强的可视性、可控性和对抗性。通过律师、法官的专业法律术语,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更能得到完整展示。否则,如果只有当事人参与的案件,或因对诉讼程序不甚了解,或听不懂法言法语,或带地方口音,最终庭审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其次,确定庭审时间。以学校教学时间为主,兼顾法院安排。“庭审进校园”主要是为配合学校教学时间安排庭审,因此,应符合学校教学规律、教学安排,能够最大限度覆盖受众群体。最后,庭审场地布置。不同于一般实践教学,“庭审进校园”中许多设备需要法院自带,比如电脑、打印设备、印章、国徽,而学校主要是安排好场地、话筒、桌椅等简单的硬件设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与一般的法治宣传不同,“庭审进校园”毕竟是真实庭审,因此,所有的庭审纪律要求与在法院庭审一样,在校园庭审现场应禁止录音录像,所有素材均由法院录制和保留,须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发布。

(二)中期:庭审与交流

高效、精密的组织是“庭审进校园”活动成功的关键。可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采用线上报名和线下报名相结合的形式。除了任课教师组织授课班级学生报名外,还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进行宣传,如在校园电子屏宣传,通过易班或者马克思主义学院公众号组织报名参加庭审旁听。高职学生思维活跃,勤于思考,动手能力强,因此,在旁听中切记走过场、看热闹,必须带着问题去听、认真思考,并在庭审结束后与法官开展交流与互动。

(三)后期:法官析法答疑,学生反思与提高

“庭審进校园”活动除了现场庭审外,还包括高职学生与法官之间的互动交流、以案释法。法治实践教学的意义在于学生将法律知识内化于外在的行为,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学生切身的法治体验、感受,惟其如此,方可实现认同法律、尊崇法律、践行法治。同理,“庭审进校园”活动除去现场庭审外,更为重要的在于庭审后的释法答疑阶段。在“庭审进校园”活动中,法官承担审判员和代课教师两种角色。庭审结束后,法官以教师身份就诸如起诉程序、上诉程序等程序问题以及审理案件的实体问题与学生进行良性互动,对学生现场答疑解惑、辨法析理。

在“庭审进校园”活动结束后,思政课教师应持续督导高职学生就整个庭审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反思与总结,布置学生提交书面的观后感,实现法律的再发现。通过反思与总结,促使学生寻找相关法律规定,阅读相关法律书籍,或者向有关法律专业人士寻求答案,实现学生对审判程序的了解,逐步培养法治精神、法治观念。

四、高职院校开展“庭审进校园”法治实践教育的启示

(一)庭审案例应侧重选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相融合的案件

《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个环节。可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实践是当前司法及法治教育的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元素要实现在思政课教学中入小、入细、走深、走实,势必要贯彻到思政课实践教学的全过程。因此,高职院校开展“庭审进校园”活动必须在思政课的教学框架内进行,高校与法院在案例的选取上应兼具“思想性”与“政治性”,实现法律知识教育与思想教育的有效统一,尽量避免将面向法学专业学生的案例简单移植到思政课法治实践教学中。因为法学专业侧重于从法原理、法的概念推理演绎,在案件的取舍上更注重案件的典型性和争议焦点。但在高职思政课教学中,应侧重于完整的庭审过程,让学生了解相关的诉讼程序,且在法官说理部分,注重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过程中,司法如何与群众路线对接等问题,在案件选择上更倾向于选取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而非单纯的法律实践。

(二)强化与社会主义法治观培养相结合的交流互动和专业点评

与其他法治实践教学不同,“庭审进校园”活动承担了“法院旁听+课堂教学”的双重功能,体现的是不同于“拟态教育”的现实环境教育,更为强调的是师生互动交流和法律的再发现。“庭审进校园”活动不单纯是一次法治讲座,其整个过程包括前期案例选择、中期庭审活动、后期互动交流。其中法官与高职学生的交流互动环节是整个“庭审进校园”的精华,在交流互动中,学生可以采用预设问题的方式提出,由法官解答、释法、说理。当然,法官的析法答疑除从专业角度进行点评分析外,也应结合高职思政课的教学目标把案件审判要点、司法的风向标等问题说清,尤其是结合当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融合的路径、方式做具体的阐释,比如在案件中如何体现全面依法治国与司法结合,如何体现司法公平、公正。通过强化互动交流真正实现法治教育与思政课教学目标的统一。

(三)推动高职院校“庭审进校园”活动的常态化、推广性、复制性

“庭审进校园”活动属于法院实务部门与高职院校之间就思政课法治实践教育进行的跨界合作。法治实践教学是高职思政课教学中一项重要内容,为使法治实践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免于流于形式,“庭审进校园”活动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绝不可“为法治实践而进行法治实践”。首先,合作双方可签署合作协议,将双方合作意愿、合作内容落实到书面文本中,并确立双方的牵头部门和联络人员。高职院校可以选择合作法院作为思政课法治实践基地,法院也可将合作学校作为普法教育基地,双方联络人员可就“庭审进校园”的开展频率、时间及案例选取进行前期的充分溝通、交流,实现合作双方的互利共赢。其次,每次“庭审进校园”活动的流程、案例、交流互动及观后感可形成书面材料和电子影像资料,作为高职思政课法治实践教学的资料库,以备后续查询学习,方便时也可上传至易班教学平台与其他兄弟院校进行共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法治实践教学模式。当然,“庭审进校园”应坚持开放性、包容性、多元化。参与对象不局限于本校学生,亦可以包括其他兄弟高职院校的学生,合作的司法实务部门不仅仅是法院,亦可包括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最终的目标是打造成一个开放的、多元的、成熟的高职院校法治实践教学平台。

高职院校法治实践教育是一个道阻且长的过程,没有一个放之四海皆准之的实践教学模式,贵在坚持不懈,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总结与反思,在实践中探索适合高职思政课教学规律和职业教育改革方向的法治实践教育模式,为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目标提供新思路、新方法。

参考文献:

[1][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24.

[2]付之堂,肖武.普法的逻辑展开——基于30年普法活动的反思与展望[J].社会科学战线,2017(6):206-212.

[3]储德峰.依法治国视域下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现实困境及其超越[J].社会科学家,2017(9):126-128.

[4][美]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M].冉浩,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0.

(责任编辑:刘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