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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完善

2021-09-10李映鹏

科技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

李映鹏

摘要:当前,环境污染问题更加严重,做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就成为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内容。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管理机制不完善,或其他因素干扰,经常会出现各种问题,导致环境保护工作效率得不到有效提升。本文将从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问题着手,就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加强执法完善提出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完善

1 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问题分析

1.1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条文不完善

自第一部法律条例颁布以来,经过多年修订增补与再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基本完整。面对不断增加的环境保护问题,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条文仍存在覆盖范围不足的问题,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缺乏有效依据。部分法律条文内容比较空泛,晦涩难懂,职权规定不明,也就无法对实际工作提供有效指导。 也有的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使得执法工作面临很大麻烦。不仅如此,环境保护法律条文并未赋予基层环保部门足够的执法权限,环保部门又缺乏行政强制权,导致环境行政执法处于有法难依的尴尬境地,工作成效不足。

1.2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力量有待加强

近年来,经济发展迅猛,各种生产建设项目数量增加,出现了很多新的环境污染源,环保部门的工作量逐渐加大,任务也更加繁重。但是对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而言,无论是专业设备配置,还是人员力量安排,都难以达到环境保护执法的需求。同时,受环境执法工作经费不足的影响,环境执法装备设施不够完善,对于某些污染,也就无法进行现场取证,造成证据丢失,无法为执法工作提供有效依据。此外,因环境执法力量薄弱,人员数量不足,无法有效处理不断增加的环境行政执法任务,工作效率也受到极大影响。

1.3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对于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而言,是一项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的工作,除了涉及环境保护与法律外,与其他领域也存在一定关系。为了做好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必须满足工作需求,掌握环境保护执法相关的学科知识,也能通过自学与研究促进自身素质提升。就当前的基层环境执法管理人员而言,其自身专业素质不高,无法满足执法管理的工作要求。此外,他们的道德素质也明显偏低,执法中会因为受到利益诱惑而出现执法松懈的情况,在看到某些污染环境的现象时,选择不上报,导致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威严受到破坏。

1.4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缺乏明确性

现阶段,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是按照层次和对象的不同进行多部门协调管理,并针对不同的对象与部门进行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区域内环境问题的管辖单位是县级人民政府,一旦遇到严重污染,有责任也有义务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对于覆盖面广泛的行业,比如说土地、林业、农业、矿产、海洋等工程,就要专门设立有关部门负责管理,但是由于管辖的对象过多,导致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不明确自己管辖对象,对于自身执法权力也不明确,导致执法工作效率不断下降,各部门权力更加分散化,执法尺度缺乏统一的标准,致使环境保护工作陷入混乱。

2 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完善的有效策略

2.1 加强政策设定,敦促地方政府提高对环保的重视程度

当前,地方政府在面对环保与地方经济时,往往会出现摇摆不定的情况。为了让地方政府提高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度,就要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可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让其作出对环境保护有利的选择。因此,环境包哦户管理部门应当立足于这一点,通过设置一些有影响力的制定,提高地方环境保护成效。比如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环境区域限批制度就能起到很大作用,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言,能够有效推动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共同发展,确保其能够做到防患于未然,项目在得到批准的初期就考虑环境问题,并严禁高污染与高能耗的项目通过审批。环境区域限批制度的颁布,等于向各级地方政府一道下马威,直接将环境保护问题放在地方政府面前,在限批令出台后,很多地方都进行了计划调整,很多都进入到环评阶段的项目都需要按规定上报。限批令的出台也让地方政府意识到如果只看到少数几个企业的税收,就会导致更多项目无法获批,虽然该制度对地方经济发展有一定抑制作用,也不利于政府招商引资的实施,但是却能够有效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如果从长远角度考虑建立新型产业体系能够为环境治理提供新的渠道。

2.2 明确责任,加快环保立法完善

对现有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进而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使之与国外环境法实现顺利接轨。

一是对环境立法范围进行重新界定,拓宽环境法的范围。为了解决环境立法体制中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立法不协调和交叉的冲突,应当出台一部统一的环境管理法规。明确各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与权限,促进各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

二是完善环境立法,关键在于完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第一,在《宪法》中,针对环境污染者,要完善相应的处罚机制,加大处罚力度。第二,为《侵权责任方》制定配套规定,明确环境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为污染纠纷的调查与处理提供方便。第三,《刑法》中增加新罪名,如破坏生态罪等,以进一步完善环保刑事责任。加强刑事制裁,对于那些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并造成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的,应直接判处其死刑,对环境犯罪者产生威慑作用。

三是扩大环境保护法侵权范围,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完善环境责任保险保障制度,增强生产者的责任感,对侵害对象进行有效保护。

2.3 保障行政权力分配的合理性,实行科学管理

考虑到现行环境制度比较模糊与抽象,因此在制定环境管理体制时,应当尽可能地具体和详细。对于环境主管部门而言,虽然在职权规定方面十分详细,但是却并未就下属部门的职责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分管部门职责得不到有效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也无法找到权力依据,对中央、地方及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不断加强环境执法,确保具体职责得到落实有法有据。为此,可以给公众赋予参与权,因为当环境问题出现时,公众是利益冲突的直接承受者,那么仅凭环境保护部门单独作出决定是不合时宜的。为了调和各种利益,必须要让公众参与进去,并不断加强公民环保意识。这就是说,在处理环境相关事务时,环保部门應当允许公众参与,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信息通畅,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为环境保护部门作出决定提供有效支持。同时,让公众参与环境执法,可以让环保机关的行政行为受到监督,进而保证其廉政执法。

2.4 向基层环保部门放权,简化程序

环保法实行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享受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存在不对等的情况,权责缺乏统一性,行政处罚权也比较有限,无法运用强制手段保证其得以顺利实施,执法力度不足,无法达到处罚的目的。如果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仅费时费力,还不利于办事效率的提升,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所以,为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保障环保执法,避免出现环保执法不作为的问题。因此,在环保执法过程中,可以专门针对行政强制手段增加相关条文与内容,确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获得保障环境安全的权力。

3 结束语

总之,环境问题是当前各个国家都面临的问题,特别是在劳动密集型产业链中,环保问题日渐突出,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更加突出,对地方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环境管理基层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力不从心,所以,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立法,赋予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权利,让其能够履行自身职责,进而保证其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提高执法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王俊.浅谈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营销(经营版),2018(3).

[2]林少霞.新时期基层环保执法工作重点和难点分析[J].科技风,2017(14):265-265.

[3]郑胡飞.基层环保执法面临的困境与对策措施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7,42(1):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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