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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2021-09-09陈诗华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27期
关键词:监管机制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陈诗华

摘要:民间借贷是社会的重要融资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进步,民间借贷现已成为正规金融机构有关借贷方面的有力补充。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20日生效,但是随着民间借贷的壮大,与之对应的法律问题也显现了出来。只有全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加强监管和规制民间借贷法律问题,才能更好地稳定我国的金融交易市场。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管机制;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是我国自春秋时期就具有的民间融资方式,也是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有力补充,更是我国中小型企业发展繁荣的重要源泉。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修正可知,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很多问题有了规范约定,但由于我国的民间借贷主体范围庞大,利率规定混乱等严重问题,我国的民间借贷管理依旧有相当多模糊的地方。民间借贷资金流动的巨大背景下,许多恶意凭借民间借贷的方式破坏我国的正常金融秩序,怎样处理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的界限以及处理罪与非罪的关系,如何以正确的法律来规制民间借贷,使其利大于弊,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利与弊

(一)民间借贷的利

首先,民间借贷满足了现代经济市场对于资金需求的多样化要求。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业务,都有一定数量贷款金额的限制,导致许多企业和个人无法取得流转资金。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动,不仅可以帮助需要资金周转的中小型企业或者自然人解决发展问题,也一定程度上把更多的闲置资金流入市场,达到资金流转优化配置的积极作用。

其次,民间借贷的借款方式和借款程序比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快捷简易。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需要繁琐的程序且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民间借贷一般只需要相应的抵押物或者担保人,在几天的时间内就可以提取贷款。几个月的时间对于正在发展的中小型企业来说是十分漫长的,民间借贷这样的时效优势对于急需快速发展的中小型企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

最后,民间借贷可以打破正规金融机构长期以来的垄断地位,促进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繁荣。 民间借贷的覆盖范围广且程序简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自然人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贷款,正规金融机构从之前的绝对垄断地位到现在所处的竞争环境。像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也会去逐渐发现自身的问题,做出相应的改变,更好地为金融秩序的稳定做出贡献。

(二)民间借贷的弊

首先,民间借贷大大降低了国家对于金融市场的宏观经济调控。过去资金的贷款业务都是由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国家对于资金的流动十分清楚。由于现在民间借贷的大量出现且民间借贷大多具有隐蔽性,国家对于货币流动情况掌控力已大大下降,长期以往,对我国金融货币市场的稳定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其次,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一般都比正规金融机构高出许多,这样极大程度上增加了借款人的还款负担。在现代社会,因无法按时偿还借款而导致的恶性事件越来越多,这大多数都是由民间借贷借款时利率太高所导致的。因为民间借贷的趋利性,所以不可避免的出現高利率,如何正确合理的规制民间借贷利率也是目前需要探讨的问题。

最后,民间借贷会一定程度上破坏金融秩序。民间借贷的自主性导致了其的多样性,现代社会出现了许多民间借贷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套取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然后高利对借款人进行放贷的行为。这种放贷交易行为十分不安全,对民间借贷组织和个人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因素,更破坏了稳定的金融交易市场秩序。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

1. 关于主体的法律规制

我国关于民间借贷主体范围的法律规制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而扩大。从199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到1999年《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其中对于民间借贷主体的范围都限制在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企业之间,并没有关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直到《规定》的出台,根据其第一条规定才明确了民间借贷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随着民间借贷主体范围的开放,也代表着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形式多元化多样性的认可和接受。

2. 关于利率的法律规制

根据2015年《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24%和36%的利率划分两线三区。24%以内的利率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24%~36%的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借款人有权请求欠款人偿还,欠款人也有权拒绝支付,但已支付的不得请求法院要求借款人退回。超过36%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无权请求欠款人支付,在欠款人已经支付的情况下,欠款人依然有权请求法院要求借款人返还。根据2020年《决定》第二十六条的最新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不足

1. 关于监管制度的不足

随着民间借贷队伍的不断扩大,其相应的监管制度也应该有所完善。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民间借贷监管主体,大都由银监会和地方的有关金融机构在进行管理。在没有统一制度的管理下,不可避免的出现监管混乱以及许多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发生。除了监管主体需要完善之外,被监管对象也需要得到明确。不能直接把民间借贷的主体理解为民间借贷的被监管主体,因为民间借贷还包括一些个人之间的友情或者亲情借贷,这方面的民间借贷主体一般相互之间信任度较高,彼此之间有一定的把握且一般具有相对的隐蔽性,所以不需要由监管部门来进行专门的监管。被监管的对象应该是那些属于商事类别的民间借贷行为,这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尚不明确,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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