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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不能任性

2021-09-09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21年8期
关键词:抛物物业公司侵权人

案例小故事:

赵女士的儿子在家中玩耍时,把一个矿泉水瓶从七楼家中的阳台扔下,刚好砸到从楼下经过的郑阿姨肩部,导致郑阿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郑阿姨为此将赵女士及小区物业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二被告赔偿郑阿姨9万余元。

张帆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首次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权与调查义务,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查明侵权人的概率。

高空抛物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之一。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应当积极开展“杜绝高空抛物”的宣传工作,设置警示标识,引导业主树立禁止高空抛物的安全意识。对于业主而言,一定要教育孩子,切勿将玩具等物品扔出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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