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豫北地区乡村契约研究
——以滑县10件契约文书为中心
2021-09-09张瑞强
张瑞强
契约文书是我国民间使用长达数千年、广为流行的私文书,它既是一种法律文书和私家档案,又是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社会经济关系的私法规范[1](P1),故而,契约文书是珍贵的文献档案资料,具有重要的历史、经济、文化价值。新发现的清代乡村契约文书隶属于河南滑县,现由笔者收藏,按其内容主要分为土地买卖文书、土地典当文书、分家文书。本文通过对新发现的契约文书的整理和公布,一方面希望进一步丰富清代乡村契约档案资料,为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新的材料,另一方面也尝试着对其文本内容进行初步的研究。
一、新发现的清代乡村契约文书概况
新发现的10件清代契约文书年代从乾隆十一年(1746)到民国元年(1912),涉及乾隆、嘉庆、道光、同治、光绪、宣统六帝,时间跨度160多年。这批文书系用毛笔书写在竹纸、麻纸之上,其历时较久、内容丰富、年代明确,是研究清代豫北地区乡村社会经济生活的一手资料。契约原文无标题、句逗,为了便于阅读,笔者不揣浅陋,今按照年代、人物、内容三要素逐一编取标题,同时,根据文意逐一标点。
(一)清代土地买卖契约文书
1.乾隆十一年(1746)姜鸿勋卖地契
立卖契人姜鸿勋,因耕种不便,今将自己家□地一段,计地四亩五分三厘,系南北畛,四至俱全。今托经中人说合,情愿卖于张□名下,永远为业,言收共价大钱三十二千文。恐后无凭,立文契存照。
计开粮马:中长活一百七十二步,南横活六步三小尺,北横活六步零二寸。
乾隆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立文字人:姜鸿勋(押) 经姜四海、经路有武仝证。
附:新卖契
河南财政厅为发给新卖契事案:
蒙财政部电闻:民国成立一载有余,今拟定画一契纸章程,酌收手数料,各省亟应切实奉行,藉副利国便民之意等。因自应遵照办理,本厅现已刊就新契,凡是前成立不动产旧契,无论当、卖,均应一律呈验注册,给予新契,以兹凭证。据某某县 张 名下,呈到乾隆十一年 月 日所买田地房产 坐落 价银钱。旧契纸,请给新契,前来除验明注册,暨应缴之手数料注册费洋一元。照章收讫外,合行给予新契,仍将原呈旧契粘连于后,一并发给该业主收执为据,需至卖契者。
中华民国三年七月 日 字号 右给业主收执
2.嘉庆十年(1805)张绍义卖地契
立卖契人张绍义,因为无钱使用,今将自己后场地一段,系南北亩,计地六分三厘六毫一系六忽,四至张。今同中人说合,出卖于张国沛、张国淇名下。同中言明,价大钱十千文,当日交足,二家情愿。恐后无凭,立字存证。
嘉庆十年正月十七日 立字人:张绍义
计开:中长十四步四小尺,北横活十二小尺,南横活十一小尺。中人:张国平
3.道光十年(1830)裴国治卖地契
立卖契人裴国治,因为无钱使用,今将自己家东南地一段,系南北畛,计小地四亩七分九厘四毫五系,南至道,北至道,东至张,西至张,四至明白。托经中说合,出卖于张 名下永远为业,言定每亩价大钱十千文,当日交足,二家情愿。恐后无凭,立契存证。
道光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立 卖契人:裴国治(押)
计开:南横活七步零四寸,北横活六步一小尺五寸,中长一百七十二步。
浚县道口集庄地行正堂 经纪朱大有一钱
经中:朱大海、张廷贵仝证
4.光绪九年(1883)张建相卖地契
立字人张建相,因为无钱使用,今将自己家西地一段,系南北畛,计地六分零二毛三系七忽。今托中人说合,出卖于张秉性名下永远为业,言明共价小一千五百文。恐后无凭,立字存证。
光绪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
中下过割,南横活四步,北横活三步四小尺五寸,长活三十六步三小尺。中人:张秉义证。
5.光绪十一年(1885)张清泰卖地契
卖契人张清泰,因为无钱使用,今将自己家西北地一段,计地四亩零八厘五毫二系,系东西畛,东至大道,西至张,南至张,北至买主,四至明白。今托中人说合,出卖于张凤水名下永远为业,言明共价大钱六十五千文,当日交足。恐后无凭,立字为证。
光绪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立字人:照前中长活七十八步零,东横活十三步零五寸,西横活十三步零二寸,中下地过割。 经纪:张国富证
6.光绪十二年(1886)张清泰卖地契
立卖契人张清泰,因为无钱使用,今将自己家西北地一段,计地四亩零三厘,系东西畛,东至大道,西至张,南至张,北至买主,四至明白。今托中人说合,出卖于张秉忠名下永远为业,言收共价大钱六十五千文,当日交足。恐后无凭,立字为证。
光绪十二年十一月□日 立字人:照前
南长活七十八步,北长活七十步,东横活十三步零五寸,西横活十三步零二寸,中下地过割。经济:张国富证
7.光绪三十四年(1908)张秉伦卖地契
立卖契人张秉伦,因为耕种不便,今将自己家后地一段,计地三亩五分五厘一毫三系,系南北畛,四至俱明。今托中人说合,情愿卖于张秉中名下永远为业,共价大钱二十一千文,当日交足。恐后无凭,立字存照。
光绪三十四年正月初八日 立字人:照前
计开粮马:中长活六十四步一小尺六寸,北横活十三步一小尺五寸 南横活十三步一小尺九寸。中人:张思广、张天望 仝证
(二)清代分家契约文书
1.同治七年(1868)郭浔雨等立分单文书
立分单人郭浔雨暨侄衡山、恒山,今遵母命,邀同亲族,将祖遗产业按老三股秉公均分。长门分到:东院分中东一半,南院分中西一半,西场基分中西一半,三地基行道俱系伙,与次门无干。次门分到:西院一所,南场基一块,又贴老榆树地二十亩零七分。三门分到:东院分中西一半,南院分中东一半,西场基分中东一半,三地基行道俱系伙,亦与次门无干。日后各守各业,同出情愿,毫无葛藤。恐后无凭,立分单以为永远凭据,再将所分地亩闻于后。 同治七年正月二十七日立
中见人:成蜜安(押)、王祝三(押)、赵长兴(押)、郭孔侯(押)、双天法(押),高映章书
长门所分地亩:横道南地六亩、横道南东边二亩、横道南石碑地五亩、南百家坟地四亩、拆腰地四亩半、郑家坟地五亩、西河塘地二亩半、南长町地东边四亩、南母猪地四亩、李家坟地道西五亩、凹则地西一塅四亩、南白家坟地西边四亩、北横间地南边五亩、送道地二亩一分五厘、麦官地二亩、旧城道地一亩半、小城南道地南边一亩半。(契存长门)
次门所分地亩:下塘地二塅七亩半、五家坟地五亩、蒜窝地三亩、周家坟地四亩、沙塘地五亩三分、南长町西边三亩、贾官人地西边四亩、东庄小道东二亩六分、又道西三亩、北母猪地二亩、伏雷地西边四亩、凹则地东边四亩半、南白家坟地东边二亩半、南横间地四亩半、横道南地二亩半、贾官人地半亩、小城道地中一亩半。(契存长门)
三门所分地亩:麦国地七亩、牙地五亩二分五厘、南长町地三亩一分五厘、周家坟地东边四亩三分、孔台坟地五亩、西河塘地三亩、贾官人地东边五亩二分五厘、二善有地六亩二分、伏雷地东边四亩、凹则地西边三亩三分、北横间地北边六亩半、武家坟地二亩半、文昌阁上地半亩、堰外坟地一亩、小城南道北边亩半、横道南地西边二亩。(契存长门)
2.宣统四年(1912)高松年等分单文书
立分单约人高松年,今同胞弟合年、新年,同请村友亲族,情愿另住主业,零行物件作小四千文,共地一十四,四人,三分、喜,三股均分。高松年分到河口地四亩,龙王庙后地一亩七分;二弟作地价钱五千文;三弟分到五道庙后地四亩,龙王庙前地一亩五分,老爷庙前地基一块;四弟四喜分到三甲地三亩,房价钱十二千文;四股均分外债钱七千二□文。四股均摊,至此之后,情愿另过,各守各业,立分单四张,各执一张,立分单为证(押)
宣统四年正月二十四日立(押)
亲族、同说合人:时长成、布凤腾、程国旺、张德恭、许玉景
(三)清代典地契约文书
光绪十七年(1891)罗智宁妻乔氏典地契
立转典地约人罗智宁妻乔氏,情因手中困乏,今将自己村西西园坟地三塅,计地二亩半,系南北亩,情愿出典与财神社名下,权且耕种。同中言之,作典价钱六千文整,其钱笔下交清不欠,限至来年正月十七日本利交还。干粮戏钱,种地人所出。恐口无凭,立典约为证。
〈大〉清光绪十七年正月十七日立(押)
中见人:罗兆忠(押)、罗九皋书(押)
土地一直是中国古代经济的基础,在农业社会中,土地的所有权问题是上至国家、下至普通百姓的核心关切之一,土地买卖等经济活动对国家财政、百姓生活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次发现的契约文书中,土地买卖占比最大,其次为分家,接着是土地典当,不论何种契约,都以土地作为最主要的财富。所以,“无钱使用”便出卖土地,“手中困乏”也典当土地,分家更是以土地房屋作为主要财富分割,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在当时乡村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二、清代乡村契约文书内容考释
(一)契约反映出的财政税收和朝代更替
根据“乾隆十一年姜鸿勋卖地契文书”可知民国三年袁世凯执政时期,财政部曾发布电令,表示民国初立,为了“利国便民”,推行旧地契换新地契(旧契粘连新契)。这一文书真实反映出清代灭亡与民国建立这一历史背景,新的政权为了显示其正统性,发布命令,使百姓将旧有地契到各级政府换成新政府承认的新地契,新地契由各省财政厅按照统一样式印刷,百姓需要购买新契以及缴纳一定费用,而官府则盖章予以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一举措,一方面展示出新政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表明清朝已亡、民国已立,国家需重新确认前朝地契合法性;另一方面,这也增加了新政权的财政收入。据杨荫溥《民国财政史》:“据统计民国三年公债及借款除外的岁入总额为367.4百万元,其中田赋收入为79.2百万元,占比22%。”[2](P5)新地契不仅增加了财政收入,也一定程度掌握了百姓的土地占有情况。
另外,“宣统四年高松年等分单文书”则真实反映了清代灭亡前夜的情况,这份文书时间是宣统四年正月二十四,而第二天,据《清史稿》:“戊午……宣示中外曰:前因民军起义,各省响应,九夏沸腾……胥享共和之幸福,予有厚望焉。遂逊位。”[3](本纪二十五《宣统皇帝》,P1004、1005)可知正月二十五日宣统帝退位,两者仅一天之隔,1912年为民国元年,而普通百姓却依旧按照传统记为宣统四年。政权的覆灭与小民的分家,形成巨大的反差。这份契约是政权更迭前夜的真实写照。
(二)“红契”“白契”“活卖契”“死卖契”之别
古代地契分为红契、白契,红契为官方加盖公章,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而白契,据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载:“隐不告官,谓之白契。”[4](卷十五《财赋二.田契钱》P320)即民间签订的契约,未得官方认可并加盖印章。与此同时,地契还存在“活卖契”“死卖契”之别;前者指卖主在一定年限之内可以找价回赎;而后者则一锤定音,不可回赎。《大清律例通考校注》载:
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嗣后民闲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永不回赎字样。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绝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绝卖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绝产论,概不许找赎。[5](卷九《户律田宅》P435、438)
官方为了增加税收,严厉禁止私自买卖田地,对于不缴纳税者,施以刑罚,同时,也保证了典主的回赎权;另外,也对“活卖契”“死卖契”做出规定,凡契约中注明“绝卖字样者”不准找回,而无此者,若契约年限在30年以内,可以照例找赎,若超过30年,又没注明回赎者,等同绝产,不准找赎。虽然官方制订了这些法规,但是,实际情况是“找价”“回赎”情况仍然普遍存在。[6](P160)
而新发现的这批地契中,大部分为白契,这显然是为了逃避税收,但是,白契本身不被官方认可,活契又容易造成纠纷,所以,民间一般都采取措施来尽量规避这些风险。
第一,采用红契,既有官府盖章,又说明为死契,以避免纠纷。
第二,有的地契加盖有庄地行、经济印章,如道光十年地契“浚县道口集庄地行正堂经纪朱大有一钱”蓝色印章,以及光绪十一年地契“经济张国富”等,有专门的土地买卖行和专职“经济”公证、担保,这也可降低风险,但效力不如官契。
第三,这些契约都有中人做保,人数1到6人不等,大多为2至3人,中人收取一定保费,在出现问题时予以担保和证明,“换句话说,中人的存在本身就有助于交易的可靠、安全、正当”[7](P61—63)。同时中人、卖地者一般都签字、画押,有的地契由卖地者本人书写,这样白纸黑字可留作凭证,如光绪九年张建相卖地契;有的请中人书写契约,但是会加以说明,如光绪十七年罗智宁妻乔氏典地约中有“中人罗九皋书”,这些举措可降低纠纷,但是效果不如前两者。总之,不论是官方法律规定、还是民间采取的种种措施,都是为了尽可能降低契约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三)清代契约书写格式和田亩度量
契约文书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凭证,具有严肃性和规范性,所以其书写有一定的格式和要求,《福建省例》载:
为此示仰抚属军民人等知悉:嗣后交易田产,务须遵照现颁上下合同契式,将出售田地亩数,坐落地方、粮额、租额、价银、年限,逐一开清。如系典产,即写立合同上下典契,同时一手书写,中见人等当场画押,中间骑缝处大书“合同上下典契”字样,对半分开,典主执上契,原主执下契,各执一纸为据,以便于回赎时原主执下契向典主取赎,收回上契。如系卖绝者,原系永远断绝,不复取赎,故可不立下契。尔等务各遵照后开典契、卖契式样书写,以免后日争端。毋违!特示。[8](P442、443)
从上可知,乾隆年间官方颁布了标准的典契约文书和卖断契约文书,在新发现的契约中,可看出它们基本按照官方格式书写,但是又进行了简化,比如卖地契约由卖契人、土地亩数四至、买主、价格、计开、时间、立契(字)人、中人等部分组成,它基本涵盖了官方文本核心要素。典地契约则包含典地人、亩数、四至、承典人、典价、期限利息、时间、中人等部分,与标准文书大致相似。另外,从滑县契约文书中可看出分家文书由分家人、每人所得田房财产、时间、中间人等部分构成。由此可见从乾隆十年到清末,乡村契约文本框架一方面借鉴了官方样本,另一方面也有所简化;格式确立以后,近200年基本没有大的变化,这体现出历史的传承和传统的延续。
与此同时,从这批契约文书中可知清代田亩单位包括亩、分、厘、毫(毛)、系、忽,皆为十进制。根据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载“度法:丈十尺、尺十寸、寸十分、分十厘、厘十毫、毫十丝、丝十忽、忽十微……亩法:顷百亩、亩积二百四十步、分积二十四步”[9](P466—470), 可知民间在丈量地亩时,混用了度法和亩法,进而形成亩、分、厘、毫(毛)、系、忽这样的田亩丈量之法。契约中田亩有的精确到忽,这既体现出乡民对土地的珍视,又说明土地买卖的严肃性。
三、乡村契约文书地价所反映出的历史问题
(一)契约所示地价情况
首先,是地价中所示大钱问题。大钱当为制钱,清代铜钱主要为年号钱。《清史稿》载:
是年廷议疏通钱法,以(顺治)八年增重一钱二分五厘为定式,幕左汉文“一厘”二字……钱千准银一两,定为书一通行之制……专任宝泉、宝源,精造一钱四分重钱,幕用满文,俾私铸艰于作伪。康熙元年,铸纪元钱,后凡嗣位改元,皆铸如例……(咸丰三年)大钱当千至当十,凡五等,重自二两递减至四钱四分。[10](卷一百二十四《志第九十九.食货五》P3642)
由此可知顺治至道光朝分别铸造在位皇帝年号钱,且以制钱为主,一枚制钱重在一钱二分五厘到一钱四分不等,所以,所谓的大钱是相较私铸钱而言的,因为私铸小钱重量轻、质量差,故而在田地买卖过程中,都是以官铸大钱(制钱)为货币。咸丰朝由于太平天国农民起义,朝廷财政交困,为了保障军费等开支,朝廷铸造了当十、当百、当千等大钱,而由于官方强制认定的当百等大钱重量、质量并不能等价于一百枚制钱,所以,“商贩患得大钱,皆裹足,三成搭收,徒张文告,屡禁罔效”[10](卷一百二十四《志第九十九.食货五》P3648)。即在推行过程中遭到百姓抵制。同理,在土地买卖过程中,地契所标大钱也应是和前朝一样的制钱,这样所得铜钱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其次,是地价演变情况。由表1可知,乾隆十一年、嘉庆十年、道光十年,滑县每亩土地价格分别是7.1、16.6、10千文,呈现出由上升到下降的趋势;光绪九年地价为每亩2.5千文,达到极低值,光绪十一年、十二年土地每亩价格升至16.2千文,到了光绪三十四年又跌至每亩6千文,呈现出由极低恢复上升、后又下跌的趋势。
表1 契约文书所示滑县田亩价格统计表
(二)地价波动背后深层历史的探讨
1.“天理教起义”对当地地价的影响
乾隆年间,清朝正处于康乾盛世之中,乾隆十八年垦田数708万顷,三十一年田赋收入831万石,三十九年库存银7390万余两[11](P114-115)。由此可看出乾隆年间清朝国库充足,国家经济繁荣,故而物价低,地价也较低。嘉庆十年滑县田价达到每亩16.6千文,到了道光十年跌至10千文,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之一应与天理教起义有关。相关地契属于滑县道口镇,而道口镇是天理教起义的中心之一,据《清史稿》载:“(嘉庆十八年)河南滑县八卦教匪李文成纠众谋逆,知县强克捷捕系狱……是日,奸人陈爽数十人突入紫禁城,将逼内宫,皇次子用枪歼其一人……十一月甲子朔,那彦成奏攻克道口贼巢,进围滑城。”[12](本纪十六《仁宗》P603)这次起义,天理教徒攻入紫禁城,世所罕见,而滑城、道口作为起义中心,在历时数月鏖战后,最终被清军攻破。又《清史稿》载:“大兵隧地攻滑城,贼多方御之,历四十日不得下。芳复于西南隅穿穴深入,九日而成。地雷发,城圮,殄贼二万余。”
[13](卷三百六十八《列传一百五十五》P11470)仅滑城一战,就有20000多起义将士遇难,这些将士本就是当地农民,由此可知本地百姓惨遭战火蹂躏。所以,这场战争对当地经济破坏是很大的,土地所有者的伤亡、逃散都会导致田地价格下降,故而,直到道光十年,当地田价比之嘉庆十年仍然较低。
2.光绪初年“丁戊奇荒”对当地经济的摧残
光绪九年本地田地价格跌至每亩2.5千文,这应是光绪初年“丁戊奇荒”的结果。光绪初年,一场特大灾荒席卷北中国,因这次灾荒以1877年、1878年为主,所以人们称之为“丁戊奇荒”,又因山西、河南灾情最重,亦称“晋豫奇荒”[14](P2)。当时,“饿殍遍地”,“死亡遍野”,“全家饿死”,“饿死者一半”,乃至“人食人肉”,“卖妇女有一二百钱,有一二饼易之者”[15](P132-143)。 河南两年失去人口2803000人,浚县、汲县、新乡逃亡人数超过半数以上[16](P16-19)。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这场特大灾害对河南的巨大破坏力,近300万河南百姓死亡、逃亡,这导致大量土地荒废,故而直到光绪九年,滑县田地每亩价格不过2.5千文,再到光绪十一、十二年价格才大致恢复到嘉庆十年水平。而同样作为重灾区的山西,田价更低,“由于灾荒的影响,人们难以度日,只能廉价出卖土地,晋西北坡地最低为1.458千文/亩,晋中最低1.475千文/亩,晋南最低2.32千文/亩”[17](P33)。总之,由光绪初年滑县地价可以窥探出“丁戊奇荒”对本地经济的严重摧残。
3.光绪三十四年河南水旱灾害对当地经济的破坏
光绪三十四年滑县地价又跌至每亩6千文,据1909年1月1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上谕转述河南巡抚吴重熹奏报云:“本年河南开封等府州所属地方,春夏以来,雨泽稀少,入秋后又复淫雨为灾,以致早晚秋禾收成歉薄。”同日,上谕列举全省被旱、被水地区,计有祥符、杞县等45州县[18](P741)。河南大面积遭遇水旱灾害,这直接导致粮食歉收,普通百姓在青黄不接之时,为了维持生计,不得不以低价出售土地。
总之,由新发现的地契文书可看出乾嘉时滑县田亩价格呈上升趋势,遭受天理教战乱后,田亩价格下降,道光至光绪初年田亩价格继续下降,光绪九年田价更低,这与“丁戊奇荒”有着直接联系;灾荒过后,滑县地区田价逐步上涨,以至接近嘉庆十年水平,之后又回落,在遭遇大面积水旱灾害后田亩价格又大幅下挫。简言之,天灾人祸对田亩价格起着重大的影响作用。这些契约文书所展现的田亩价格,其背后有着深重的历史背景,从一张契约之中,可窥探出当时社会历史之一瞥,这体现了契约文书所承载的价值和意义。
四、新发现乡村契约文书的价值
(一)历史价值
这10件契约档案文书是历史的见证者和承载者,其本身就是历史的一部分。其中,最早的乾隆十一年(1746)地契距今已有270多年,最晚的宣统四年分家文书(1912)距今也有近100多年,从乾隆十一年到宣统四年(即民国元年),这批文书历时久,涉及土地买卖、典当、分家等,是清代中后期乡村普通百姓经济活动的历史写照。契约当中同年不同朝代、乾隆地契和民国新契的粘连,这都是朝代更替等历史大事件在一纸档案文书中的真实反映,跨越朝代的文书显示出深厚的历史感。另外,文书从乾隆年间到清末书写格式的稳定,也展示出历史的传承,分家等经济活动是一幅鲜活的历史场景,时至今日,亦有与之相似的活动。同时,文书中所展示的长时段地价的演变,也是历史的真实写照,众多地契买卖主人更是乡村普通百姓在历史长河中留下的真实缩影。所以,新发现的这批契约档案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二)史料价值
这批契约文书是乾隆至宣统朝民间史料的一部分。文书中土地买卖、分家、民国初年财政部通电更换新契、征收费用等是研究这一时段经济史的重要原始史料,田地价格更是一手材料;分家契约是社会史研究的直接材料;地契中宣统四年与民国元年的记载,更是朝代更替在民间的生动反映。另外,财政部、河南财政厅等涉及公职机构、人物等,是研究民国财政系统的直接史料;浚县道口集庄地行正堂、经纪朱大有等涉及的庄地行、经济人是研究当时市镇行当、职业的具体史料。文书中涉及的不同时段张氏族人、兄弟等是研究当地家族史的真实史料,可补充家谱,也可和现存的家谱互证,以便对族人谱系进行研究;同时,它们也是地方史史料的一部分,文书中的地名等有利于地方史的研究,例如道光地契中盖有“浚县道口集庄地行”印章,可证在清代道口镇归属浚县,这与天理教起义占据道口镇可互证行政归属,而如今道口则成为滑县县城,这反映了行政区划的变迁。故而,两地契约文书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三)学术价值
这批档案文书本身就是历史的承载者,是一手史料,在前两个价值基础之上,其深层价值当为学术价值。对这批文书的整理和研究,是其生命的延续和价值的深化,如果把它们放置一旁,则其只是历史的遗物,相反,整理、研究则充分发掘了它们的价值。正如前文所说,文书记载的土地买卖、分家、地价等信息,对研究当时的经济史具有重要意义;所涉及的行政机构、行业职业名称、地区归属等都有利于相关的学术研究;契约涉及买卖主人、中人等数十人,其中张氏家族约六代人,这对于研究豫北家族史、乡村普通百姓史都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契约涉及政权变更、清代货币、光绪初年华北大旱灾、天理教起义等,凡此种种,都可补证相关历史,从而有利于学术研究。因此,这批文书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另外,这批清代契约文书还具有一定的文物价值和收藏价值。
五、结语
滑县新发现的10件清代契约文书,历时近200年,是较为珍贵的乡村契约档案,对研究豫北地区乡村经济史、社会史、家族史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不仅补充了本地的档案资料,同时也为相关学术研究提供了一手材料。契约文书中所展现的豫北民间土地买卖、典当、分家等经济活动,反映了当时乡村普通百姓的真实社会生活,其中地价的波动也折射了重大的历史事件,如“丁戊奇荒”对滑县地价的重大影响等。另外,文本涉及的红契、白契、中人、经济、庄地行、官府机构、家族成员等细节内容,都是研究清代豫北地区乡土社会的直接史料。总之,这批契约文书具有重要的史料、学术、文物等价值,其背后所展现的历史、社会、文化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究。
图2 嘉庆十年(1805)张绍义卖地契局部(作者自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