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治疗前置胎盘剖宫产产后出血的效果观察
2021-09-08吴烨晟
吴烨晟
摘要:目的:分析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治疗前置胎盘剖宫产产后出血的效果。方法:回顾性分析70例前置胎盘剖宫产患者的临床资料,根据治疗方案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35例。对照组实施缩宫素和宫腔填纱止血,观察组在此基础上联合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止血。比较两组临床指标和疗效。结果:观察组术后2 h、24 h出血量均低于对照组,手术时间、住院时间均短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治疗总有效率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在前置胎盘剖宫产产后出血中的应用效果确切。
关键词:前置胎盘;产后出血;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
前置胎盘是指妊娠28周后,胎盘附着于子宫下段,甚至胎盘下缘达到或覆盖宫颈内口,其位置低于胎先露部。前置胎盘是妊娠期较为严重的并发症,是产科出血的主要原因之一。以往针对前置胎盘剖宫产产后出血患者多采用缩宫剂联合宫腔填纱止血,但效果不太理想。本研究探讨了在缩宫剂联合宫腔填纱止血基础上联合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对前置胎盘剖宫产产后出血的止血效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2019年1月~2020年3月我院收治的70列前置胎盘剖宫产患者临床资料,根据治疗方案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35例。对照组年龄22~36岁,平均(27.2±3.3)岁;孕周34~40周,平均孕周(36.8±2.5)周。观察组年龄23~35岁,平均(26.8±3.6)岁;孕周35~41周,平均(36.5±2.7)周。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两组均进行剖宫产手术,在胎儿娩出后,于子宫壁上注射20 U缩宫素注射液(国药准字H31020862),立刻将胎盘剥离,后缝合血管,再以宫腔填纱止血,从宫底和宫角起填,填塞宫颈口及切口四周,确认无出血后缝合子宫。观察组在此基础上联合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国药准字H20094183)治疗,胎儿娩出后立即子宫壁注射卡前列素氨丁三醇0.25 mg,并采用宫腔纱条填塞法压迫止血(方法同对照组),如宫腔仍有不定时活动性出血可每隔30 min注射卡前列素氨丁三醇0.25 mg,每日最大注射量不超过2 mg。
1.3 观察指标
对比两组临床指标(手术时间、术后2 h出血量、术后24 h出血量、住院时间)和疗效。疗效评价标准:显效为治疗后出血量明显下降,且未发生活动性出血;有效为治疗后出血量有所改善,伴有活动性出血;无效为治疗后出血量无明显变化。总有效率=(显效例数+有效例数)/总例数×100%
1.4 统计学处理
数据处理采用SPSS24.0软件,计量资料以(±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表示,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 两组临床指标对比
观察组术后2 h、24 h出血量均低于对照组,手术时间、住院时间均短于对照组(P<0.05)。见表1。
2.2 两组疗效对比
观察组治疗总有效率高于对照组(P<0.05)。见表2。
3讨论
随着国家二胎政策开放以及人们对同居观念的变化,多次生产、意外怀孕、采用不规范流产等情况,让子宫内膜受损的概率明显增高,从而导致前置胎盘发生率随之升高,产后出血发生率也在不断增加[1]。妊娠晚期发生无诱因无痛性阴道出血是前置胎盘典型的临床表现,出血原因是由于随子宫增大,附着于子宫下段及宫颈部位的胎盘,不能相应伸展而引起错位分离导致出血。随着子宫下段不断伸展,出血往往反复发生,且出血量越来越多。阴道流血发生时间的早晚、反复发生的次数、出血量的多少与前置胎盘的类型有很大关系。但因反复多次或大量阴道流血,可能会让患者出现贫血,贫血程度跟出血量成正比,出血严重者可发生休克,胎儿发生缺氧,甚至胎死宫内。剖宫产是治疗前置胎盘的主要方法,但产后出血的发生概率大。产后出血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在我国产后出血近年来一直是引起孕产妇死亡的首位原因,發病原因主要是子宫收缩乏力、软产道裂伤、胎盘因素及凝血功能障碍,四大原因可以合并存在,也可以互为因果。缩宫素结合宫腔填纱能刺激宫缩和压迫止血,可用以暂时性止血或减少出血,但容易引起感染,并且会因纱布条填塞不紧,从而形成隐性出血而被忽略,延误治疗。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对子宫收缩弛缓引起的产后出血疗效佳,可有效控制出血量。本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术后2 h、24 h出血量均低于对照组,手术时间、住院时间均短于对照组,治疗总有效率高于对照组(P<0.05)。
综上所述,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能降低前置胎盘剖宫产产后出血,提升治疗效果,可在临床上推广。
参考文献
[1]孙霞.卡前列素氨丁三醇联合宫腔纱条填塞法治疗凶险型前置胎盘剖宫产术中出血的疗效[J].中国医药指南,2019,17(7):113-114.